與 贊 成 同 性 戀 者 之 答 辯
Bob Davies, Lori Rentzel
五 零 年 代 開 始 , 越 來 越 多 宗 派 和 教 會 關 心 聖 經 對 同 性 戀 的 解 釋 。 我 們 首 先 看 看 七 段 提 到 同 性 戀 的 經 文 , 跟 著 看 贊 成 同 性 戀 者 對 這 些 經 文 的 解 釋 , 最 後 研 究 一 下 從 聖 經 廣 義 的 道 德 觀 所 引 伸 出 來 的 神 學 論 點 。
( 一 ) 創 世 記 十 九 4 、 5 ( 所 多 瑪 、 蛾 摩 拉 ) ; 士 師 記 十 九 2 2 ( 基 比 亞 )
( 1 ) 贊 成 同 性 戀 者 認 為 : 「 神 懲 罰 所 多 瑪 及 基 比 亞 的 居 民 , 是 因 他 們 違 反 了 款 待 客 人 的 規 矩 , 而 非 因 為 他 們 恐 嚇 要 對 客 人 作 同 性 戀 的 侵 犯 。 」
不 錯 , 在 當 時 的 文 化 社 會 , 不 好 好 款 客 是 嚴 重 的 過 失 。 問 題 是 那 些 人 要 求 把 訪 客 帶 出 來 「 任 他 們 所 為 」 是 甚 麼 意 思 ? ( 譯 者 按 : 創 十 九 5 的 「 任 他 們 所 為 」 與 士 十 九 2 2 的 「 交 合 」 , 希 伯 來 文 同 一 字 , 可 解 作 「 認 識 」 。 )
因 此 , 白 禮 ( D . S . B a i l e y ) 在 《 H o m o s e x u a l i t y A n d T h e W e s t e r n C h r i s t i a n T r a d i t i o n 》 引 此 辯 稱 , 所 多 瑪 及 蛾 摩 拉 的 人 只 要 求 「 認 識 」 那 些 人 , 與 他 們 交 朋 友 。 而 希 伯 來 文 的 y a d a ' , 舊 約 共 出 現 了 9 4 3 次 , 其 中 只 有 幾 次 是 指 性 交 , 並 且 都 是 指 異 性 交 合 。
白 禮 的 論 點 有 很 大 爭 議 之 處 : 那 對 客 人 的 「 要 求 」 正 好 有 力 地 指 出 是 性 暴 力 的 含 意 。 因 此 羅 得 抗 議 : 「 眾 弟 兄 , 請 你 們 不 要 作 這 惡 事 」 ( 創 十 九 7 ) , 而 士 師 記 十 九 章 2 3 節 提 到 , 那 男 子 的 反 應 是 「 不 要 這 樣 作 惡 」 。 如 果 當 時 所 多 瑪 及 蛾 摩 拉 真 的 只 是 違 反 了 款 客 之 道 , 而 非 想 強 暴 客 人 的 話 , 那 麼 聖 經 記 載 的 這 兩 種 反 應 就 似 乎 都 不 太 恰 當 了 。
( 2 ) 贊 成 同 性 戀 者 認 為 : 「 其 他 的 經 文 只 提 到 所 多 瑪 的 罪 , 但 沒 有 提 到 同 性 戀 。 」 不 錯 , 有 些 經 文 只 提 到 狂 傲 、 不 關 顧 窮 人 、 堅 固 惡 人 的 手 等 罪 ( 耶 廿 三 1 4 ; 結 十 六 4 9 、 5 0 ) , 但 有 些 經 文 明 白 提 到 所 多 瑪 的 行 淫 、 逆 性 的 情 慾 、 「 惡 人 淫 行 」 等 ( 彼 後 二 7 , 猶 七 ) 。 所 以 , 神 施 行 審 判 , 是 因
城 中 各 樣 的 罪 行 , 包 括 了 同 性 戀 。
( 3 ) 贊 成 同 性 戀 者 認 為 : 「 神 審 判 強 暴 的 意 圖 , 而 不 是 親 愛 的 同 性 戀 行 為 。 」
遠 於 神 從 天 上 派 訪 客 去 證 實 城 中 的 邪 惡 以 前 , 聖 經 說 : 「 所 多 瑪 人 在 耶 和 華 面 前 罪 大 惡 極 」 ( 創 十 三 1 3 ) 、 「 所 多 瑪 和 蛾 摩 拉 的 罪 惡 甚 重 , 聲 聞 於 我 」 ( 十 八 2 0 、 2 1 ) , 所 以 神 要 派 訪 客 去 察 看 , 這 事 件 是 城 中 一 直 在 進 行 的 同 性 戀 活 動 的 最 後 明 證 。 然 而 , 贊 成 同 性 戀 的 神 學 家 說 , 這 段 經 文 沒 有 提 出 有 力 的 證 據 禁 止 所 有 同 性 戀 行 為 。
( 二 ) 利 未 記 十 八 2 2 , 二 十 1 3 ( 聖 潔 規 範 )
( 1 ) 贊 成 同 性 戀 者 認 為 : 「 基 督 徒 不 再 為 舊 約 律 法 所 約 束 。 」
不 錯 , 耶 穌 來 是 要 成 全 律 法 , 而 非 廢 掉 它 。 馬 太 福 音 五 章 十 九 節 也 這 樣 說 : 「 所 以 無 論 何 人 廢 掉 這 誡 命 中 最 小 的 一 條 , 又 教 訓 人 這 樣 作 , 他 在 天 國 要 稱 為 最 小 的 , 但 無 論 何 人 遵 行 這 誡 命 , 又 教 訓 人 遵 行 , 他 在 天 國 要 稱 為 大 的 。 」 利 未 記 也 禁 止 亂 倫 、 通 姦 、 獸 交 、 姦 屍 及 其 他 不 道 德 的 性 行 為 。 史 翩 格 教 授 說 : 「 但 是 很 少 基 督 徒 會 因 為 早 期 教 會 不 必 再 遵 守 利 未 記 律 法 而 認 為 這 一 切 都 是 可 行 的 。 」
( 2 ) 贊 成 同 性 戀 者 認 為 : 「 基 督 徒 常 常 都 破 壞 舊 約 律 法 , 例 如 吃 豬 肉 和 龍 蝦 等 等 。 堅 守 某 些 律 法 又 破 壞 另 些 律 法 , 實 在 是 自 相 矛 盾 。 」
不 少 聖 經 學 者 指 舊 約 律 法 有 不 同 的 類 別 。 一 類 是 公 民 及 禮 儀 上 的 律 法 , 只 適 用 於 以 色 列 王 國 , 這 些 律 例 在 新 約 中 已 清 楚 地 被 撤 銷 ( 可 七 1 9 ; 弗 二 1 5 ; 來 七 1 8 , 八 1 3 , 十 8 - 1 0 ) 。 另 一 類 是 構 成 道 德 律 法 的 誡 命 , 應 用 不 受 時 地 限 制 。 很 多 這 類 律 法 , 包 括 針 對 同 性 戀 行 為 的 , 都 在 新 約 中 被 重 申 ( 太 五 2 7 - 3 0 ; 可 七 2 1 - 2 3 ; 林 前 五 1 , 六 9 、 1 0 、 1 8 ) 。
公 民 律 法 涉 及 日 常 生 活 , 例 如 借 別 人 的 牲 畜 ( 出 二 十 二 1 0 - 1 4 ) , 償 還 財 物 損 失 的 原 則 ( 出 二 十 二 7 - 9 ) , 以 及 在 訴 訟 中 作 證 等 ( 出 二 十 二 1 - 3 ) 。 禮 儀 上 的 律 法 規 範 那 些 會 使 人 在 禮 儀 上 不 潔 淨 的 行 動 事 物 , 如 處 理 死 人 、 沾 染 血 漏 或 身 體 排 洩 物 , 或 吃 不 潔 的 食 物 。
肯 塔 基 州 麻 市 艾 斯 伯 里 神 學 院 ( A s b u r y T h e o l o g i c a l S e m i n a r y ) 的 釋 經 學 教 授 歐 斯 華 博 士 ( D r . J o h n O s w a l t ) 說 : 「 觸 犯 了 這 些 條 例 與 公 民 或 禮 儀 上 的 行 為 無 關 。 它 們 不 會 導 致 一 個 人 不 潔 或 需 要 罰 款 。 反 之 這 些 不 當 的 行 為 無 論 何 時 何 地 都 是 錯 的 , 如 果 以 為 這 些 可 以 導 致 滅 亡 的 行 為 , 不 比 吃 豬 肉 嚴 重 的 話 ( 吃 豬 肉 只 會 令 人 在 禮 儀 上 不 潔 ) , 這 是 對 聖 經 話 語 非 常 嚴 重 的 誤 解 。 」
( 3 ) 贊 成 同 性 戀 者 認 為 : 「 這 些 經 句 禁 止 與 祭 偶 像 有 關 的 同 性 戀 活 動 , 而 非 沒 有 宗 教 意 義 的 同 性 戀 行 為 。 」 這 個 說 法 也 主 張 在 神 審 判 國 度 中 有 男 妓 的 存 在 , 因 此 剷 除 男 妓 被 視 為 靈 命 復 興 的 表 徵 ( 王 上 十 四 2 4 , 二 十 二 4 6 ) 。 所 以 , 贊 成 同 性 戀 者 宣 稱 , 神 禁 止 同 性 的 性 行 為 , 只 是 表 明 神 對 拜 偶 像 的 審 判 , 而 非 真 的 禁 止 兩 個 彼 此 委 身 的 同 性 者 造 愛 。
然 而 , 我 們 不 應 斷 章 取 義 地 看 聖 經 。 這 些 禁 止 同 性 戀 行 為 的 律 法 的 上 下 文 , 同 時 亦 包 括 了 對 亂 倫 及 通 姦 的 譴 責 , 總 而 言 之 , 某 些 性 行 為 , 包 括 同 性 戀 的 性 行 為 , 不 管 在 甚 麼 環 境 和 時 間 , 都 受 聖 經 的 譴 責 。 不 當 的 性 行 為 是 絕 對 禁 止 的 。
( 三 ) 羅 馬 書 一 2 4 - 2 7
( 1 ) 贊 成 同 性 戀 者 認 為 : 「 使 徒 保 羅 的 話 語 受 文 化 限 制 , 那 是 對 第 一 世 紀 的 猶 太 人 說 的 , 今 天 已 不 適 用 了 。 」
按 贊 成 同 性 戀 者 的 說 法 類 推 , 時 至 今 天 聖 經 是 可 以 不 要 了 , 因 為 它 沒 有 任 部 份 是 針 對 二 十 世 紀 的 人 所 寫 的 , 這 個 理 論 主 張 神 的 標 準 是 會 隨 時 代 而 變 遷 。 但 聖 經 的 作 者 明 明 白 白 的 說 : 「 … 我 們 神 的 話 , 必 永 遠 立 定 」 ( 賽 四 十 8 ) , 「 你 話 的 總 綱 是 真 實 , 你 一 切 公 義 的 典 章 是 永 遠 長 存 」 ( 詩 一 一 九 1 6 0 ) 。
( 2 ) 贊 成 同 性 戀 者 認 為 : 「 保 羅 只 是 譴 責 那 些 違 反 自 己 順 性 的 性 行 為 , 即 是 說 , 他 是 譴 責 那 些 異 性 戀 者 與 人 發 生 同 性 戀 行 為 。 他 並 非 譴 責 那 些 自 然 傾 向 同 性 戀 的 人 。 」
贊 成 同 性 戀 者 對 保 羅 的 說 話 最 大 爭 論 是 「 順 性 」 一 詞 。 史 翩 格 教 授 ﹙ P r o f . R o n a l d S p r i n g e t t ﹚ 說 ; 「 保 羅 所 用 的 詞 彙 是 p a r a p h y s i n ( 與 自 然 對 抗 , 在 自 然 之 外 ) 及 k a t a p h y s i n ( 順 著 自 然 ) 。 這 些 希 臘 詞 彙 是 用 來 表 達 對 同 性 戀 在 道 德 上 的 審 判 。 」
哥 登 康 威 爾 神 學 院 ( G o r d o n - C o n w e l l T h e o l o g i c a l S e m i n a r y ) 教 會 史 教 授 樓 理 時 博 士 ( D r . R i c h a r d L o v e l a c e ) 同 意 史 翩 格 教 授 的 看 法 : 「 『 與 自 然 對 抗 』 一 詞 並 非 指 與 個 人 的 『 自 然 傾 向 』 或 內 心 驅 使 對 抗 , 保 羅 在 廿 六 、 廿 七 節 明 顯 說 那 些 人 的 慾 望 和 行 動 是 傾 向 同 性 戀 。 『 與 自 然 對 抗 』 是 指 與 神 對 人 類 性 行 為 的 旨 意 的 對 抗 ; 神 的 旨 意 在 自 然 中 明 明 可 見 ─ ─ 男 女 的 性 器 管 及 稟 賦 皆 有 互 為 補 足 的 功 用 。 」
( 3 ) 贊 成 同 性 戀 者 認 為 : 「 保 羅 不 像 我 們 今 天 那 樣 明 白 同 性 戀 的 複 雜 性 。 他 從 不 曾 譴 責 永 久 性 的 、 親 愛 的 同 性 戀 關 係 ; 只 譴 責 同 性 戀 的 情 慾 和 淫 亂 。 」
其 實 當 時 保 羅 所 處 的 社 會 亦 非 常 複 雜 , 跟 我 們 現 今 的 社 會 有 很 多 地 方 相 似 。 艾 斯 伯 里 神 學 院 前 新 約 希 臘 文 教 授 甘 納 利 博 士 ( D r . J . H a r o l d G r e e n l e e ) 指 出 : 「 新 約 作 者 不 可 能 對 於 希 臘 羅 馬 世 界 中 尋 常 如 同 性 戀 的 這 些 事 毫 無 認 識 。 」 著 名 新 約 學 者 白 克 萊 ( W i l l i a m B a r c l a y ) 亦 指 出 , 同 性 戀 滲 透 希 臘 社 會 , 「 但 公 認 為 不 正 常 行 為 , 亦 從 未 試 過 合 法 的 。 」
( 四 ) 哥 林 多 前 書 六 9 、 1 0 ; 提 摩 太 前 書 一 9 - 1 1
( 1 ) 贊 成 同 性 戀 者 認 為 : 「 這 些 經 句 原 本 指 其 他 不 道 德 的 行 為 如 男 妓 等 , 而 不 是 指 親 愛 的 、 長 久 性 的 同 性 戀 關 係 。 」
哥 林 多 前 書 六 章 九 節 及 提 摩 太 前 書 一 章 十 節 裡 , 「 親 男 色 的 」 一 詞 在 希 臘 原 文 是 a r s e n o k o i t e s 。 《 塞 耶 希 英 字 典 》 ( T h a y e r ' s G r e e k - E n g l i s h L e x i c o n ) ( 1 8 8 5 ) 將 這 字 翻 譯 成 「 與 男 子 同 寢 , 當 他 是 女 子 一 樣 的 人 , 雞 姦 者 」 。 《 寶 、 亞 、 金 字 典 》 ( B a u e r , A r n o t & G i n g r i c h ' s L e x i c o n ) ( 1 9 5 7 ) 將 之 翻 譯 為 「 男 同 性 戀 者 , 好 男 色 者 , 雞 姦 者 」 , 這 與 古 代 希 臘 文 學 如 A n t h o l o g i a P a l a t i n a 和 C a t a l o g u s C o d i c u m A s t r o l o g o r u m G r a e c o r u m 中 的 用 法 相 同 。 這 字 源 於 a r s e n 「 男 子 」 和 k o i t e 「 床 」 。 後 綴 ﹙ s u f f i x ﹚ - t e s 指 幹 這 種 事 的 人 。 所 以 這 字 字 源 的 意 思 是 「 男 子 、 床 、 人 」 。
「 這 裡 清 楚 指 出 , 」 甘 納 利 博 士 說 , 「 在 新 約 中 , a r s e n o k o i t e s 就 是 一 個 與 男 子 同 寢 發 生 性 行 為 的 男 子 。 從 古 代 希 臘 文 學 開 始 , 這 就 是 該 字 的 意 義 。 」 在 這 經 文 裡 , 保 羅 廣 義 地 譴 責 所 有 性 戀 行 為 , 不 單 止 是 娼 妓 。 「 若 保 羅 只 是 想 譴 責 某 一 種 同 性 戀 行 活 動 , 而 允 許 其 他 種 類 的 話 , 他 肯 定 會 說 得 更 清 楚 明 白 。 」 史 翩 格 也 同 意 。
( 五 ) 神 學 論 據
除 了 有 關 同 性 戀 的 特 別 經 節 外 , 聖 經 對 這 類 行 為 的 觀 點 必 須 要 從 聖 經 對 性 的 全 面 教 導 這 個 更 廣 闊 的 範 疇 來 了 解 。
贊 成 同 性 戀 者 認 為 「 耶 穌 並 沒 有 指 責 同 性 戀 」 。 我 們 可 以 從 幾 方 面 駁 斥 這 論 點 。 首 先 , 聖 經 也 沒 有 提 及 耶 穌 對 其 他 性 行 為 諸 如 亂 倫 、 強 姦 、 虐 兒 、 獸 交 等 作 評 論 。 然 而 , 很 少 人 會 因 此 而 覺 得 這 些 行 是 認 可 的 。 聖 經 記 載 耶 穌 所 說 的 話 中 , 有 很 多 還 沒 有 寫 下 來 ( 約 二 十 一 2 5 ) , 因 此 祂 有 可 能 曾 經 對 同 性 戀 作 出 過 評 論 。
耶 穌 確 認 舊 約 中 關 乎 性 行 為 的 律 法 ( 太 五 2 7 - 3 0 ; 可 七 2 1 - 2 3 ) , 而 這 些 律 法 都 強 烈 地 譴 責 同 性 戀 活 動 。 當 耶 穌 引 述 男 女 的 創 造 時 , 祂 教 導 性 行 為 只 限 於 兩 個 不 同 性 別 , 且 終 身 廝 守 的 人 ( 太 十 九 4 - 9 ) 。
樓 理 時 教 授 說 : 「 要 明 白 人 類 性 生 活 及 同 性 戀 這 問 題 , 該 從 創 世 記 第 一 、 二 章 裡 男 女 受 造 的 記 錄 著 手 。 」 他 指 出 神 按 自 己 的 形 像 造 成 男 女 , 為 要 補 救 亞 當 的 「 獨 居 」 , 神 並 沒 有 創 造 另 一 個 男 人 , 而 是 一 個 女 人 。 這 表 示 男 和 女 不 單 止 在 性 方 面 互 相 補 足 , 也 包 括 其 他 方 面 , 如 在 情 感 和 社 交 上 。
神 更 祝 福 這 個 男 人 和 女 人 , 並 給 他 們 第 一 條 誡 命 : 「 要 生 養 眾 多 」 ( 創 一 2 8 ) 。 第 一 個 女 人 是 從 男 人 的 肉 身 而 出 , 所 以 當 他 們 在 肉 身 聯 合 時 , 二 人 就 再 度 成 為 「 一 體 」 ( 二 2 4 ) 。 神 學 家 司 托 德 ( J o h n R . W . S t o t t ) 說 : 「 在 婚 姻 中 , 異 性 的 交 合 不 單 止 是 一 種 聯 合 , 其 實 是 一 種 重 逢 。 它 並 非 互 不 相 屬 , 而 不 能 適 當 地 成 為 一 體 的 人 之 結 合 。 反 之 , 它 是 兩 個 原 本 就 為 一 體 的 人 之 結 合 , 這 兩 個 本 為 一 體 的 人 , 被 分 開 了 , 現 在 藉 著 婚 姻 中 的 性 交 再 度 聯 合 。 」
樓 理 時 又 說 : 「 丈 夫 與 妻 子 之 間 的 每 一 次 性 交 , 都 是 對 神 創 造 法 則 的 有 力 提 醒 。 婚 約 是 家 庭 的 中 心 , 因 此 , 在 婚 約 以 外 的 任 何 性 表 達 , 都 在 聖 經 中 受 到 明 顯 或 間 接 的 譴 責 , 此 乃 意 料 中 事 。 」
耶 穌 自 己 直 接 引 述 創 世 記 二 章 廿 四 節 來 教 導 婚 姻 應 該 是 一 男 一 女 之 間 的 永 久 關 係 ; 祂 提 出 獨 身 禁 慾 為 異 性 婚 姻 以 外 唯 一 認 可 的 性 生 活 方 式 ﹙ 太 十 九 4 - 1 2 ﹚ 。 在 某 次 講 道 中 , 耶 穌 責 備 「 苟 合 」 ﹙ 可 七 2 1 ﹚ 。 祂 所 用 的 一 詞 在 希 臘 文 是 p o r n e i a , 這 包 括 了 所 有 異 性 婚 姻 以 外 任 何 性 行 為 。
贊 成 同 性 戀 者 認 為 : 「 耶 穌 提 到 愛 是 更 高 之 律 , 而 忠 心 長 久 的 同 性 戀 關 係 可 以 像 異 性 婚 姻 一 樣 那 麼 親 愛 。 」 這 論 據 的 中 心 在 於 「 愛 」 的 意 義 是 甚 麼 。 如 果 我 們 將 基 督 徒 的 愛 解 釋 為 自 我 捨 棄 , 無 疑 有 些 同 性 戀 關 係 比 某 些 異 性 婚 姻 更 為 親 愛 。 但 儘 管 耶 穌 非 常 強 調 必 須 要 有 愛 的 動 機 , 祂 從 來 沒 有 說 愛 能 把 所 有 的 事 情 變 得 正 當 。 祂 也 從 未 曾 誤 導 祂 的 門 徒 , 因 著 愛 就 可 以 漠 視 舊 約 的 律 法 , 尤 其 律 法 標 明 某 些 事 情 本 身 就 是 壞 的 ( 參 太 五 1 7 - 2 0 ) 。
( 六 ) 一 些 結 語
如 果 有 人 想 以 聖 經 來 支 持 同 性 戀 行 為 的 話 , 我 們 就 要 從 不 同 的 譯 本 中 查 考 那 些 句 子 , 並 研 讀 整 段 經 文 的 上 文 下 理 。 例 如 , 有 人 引 用 「 不 可 叫 你 的 善 被 人 毀 謗 」 ( 羅 十 四 1 6 ) 來 支 持 同 性 戀 。 但 這 句 的 上 下 文 是 指 舊 約 中 的 飲 食 條 例 , 保 羅 是 在 討 論 何 謂 潔 淨 與 不 潔 淨 的 食 物 , 而 非 潔 淨 與 不 潔 的 道 德 行 為 。
聖 經 對 同 性 戀 或 任 何 在 兩 性 之 間 的 永 久 委 身 以 外 的 性 行 為 從 未 作 過 好 的 評 價 。 性 行 為 只 限 於 永 久 委 身 的 兩 性 關 係 , 這 標 準 雖 難 遵 守 , 但 卻 是 基 督 對 所 有 跟 從 者 的 呼 召 , 包 括 那 些 對 同 性 產 生 興 趣 和 慾 念 的 人 。 ﹙ 譚 素 敏 譯 ﹚
( 本 文 摘 自 中 信 出 版 社 最 近 出 版 之 《 恢 復 真 我 — 掙 脫 同 性 戀 的 枷 鎖 》 , 因 篇 幅 關 係 , 略 有 刪 減 ,
所 有 註 釋 從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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