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愛 心 的 界 限       邱 清 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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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些 人 以 為 愛 心 永 不 說 不 : 有 求 必 應 是 好 父 母 , 千 依 百 順 是 好 妻 子 , 傾 囊 相 助 是 好 朋 友 ; 所 以 孩 子 要 錢 給 錢 , 也 不 理 他 是 買 課 本 或 買 毒 品 ; 丈 夫 的 話 都 是 真 理 , 罵 你 打 你 是 對 的 ; 而 朋 友 有 需 要 , 不 理 他 是 商 場 失 意 或 是 賭 場 失 利 , 見 死 不 救 不 夠 朋 友 。 這 就 是 愛 心 嗎 ? 愛 心 如 水 , 能 解 渴 , 也 能 使 人 溺 斃 , 因 此 愛 須 有 界 限 。 所 謂 界 限 , 就 是 說 , 愛 心 必 須 轉 型 , 用 另 一 種 方 式 表 達 , 否 則 再 走 下 去 就 會 有 反 效 果 , 不 但 害 了 對 方 , 也 使 自 己 變 質 。 父 母 給 錢 兒 女 買 必 需 品 是 愛 , 不 給 錢 買 毒 品 也 是 愛 ─ ─ 為 保 護 他 們 , 消 極 的 途 徑 也 能 產 生 積 極 的 效 果 。 有 一 位 看 來 很 溫 柔 的 典 型 賢 妻 良 母 , 有 一 天 竟 拋 夫 棄 子 。 在 她 留 下 給 丈 夫 的 信 中 這 樣 寫 : 「 我 無 法 再 忍 受 下 去 。 你 在 外 花 天 酒 地 , 回 到 家 裡 , 不 是 呼 喝 , 就 是 打 罵 。 我 一 直 希 望 以 愛 感 化 你 , 加 倍 服 事 你 , 順 從 你 ; 背 著 你 我 流 了 不 知 多 少 眼 淚 。 可 是 , 我 現 在 明 白 , 我 所 做 的 一 切 都 白 費 心 機 。 你 不 會 放 棄 你 的 路 。 那 就 讓 我 選 擇 我 的 路 吧 ! 」 這 位 妻 子 雖 值 得 同 情 , 但 是 她 為 甚 麼 一 直 忍 受 , 而 不 向 丈 夫 早 作 適 當 反 應 , 例 如 抗 議 他 不 負 責 任 、 提 出 警 告 , 或 者 及 早 尋 求 幫 助 ? 為 甚 麼 要 等 到 忍 無 可 忍 , 就 做 出 驚 天 動 地 的 事 ? 一 個 人 愛 心 的 界 限 是 他 的 自 尊 與 自 重 , 假 使 為 了 愛 而 失 去 界 限 , 這 樣 的 愛 已 經 失 去 了 其 高 貴 的 品 質 , 不 再 有 價 值 , 不 過 是 變 相 的 乞 憐 與 操 縱 。 只 促 使 對 方 對 你 加 以 凌 辱 蹧 蹋 。 另 一 方 面 , 一 個 認 識 自 己 界 限 的 人 , 也 必 尊 重 別 人 的 界 限 , 不 會 作 過 分 的 要 求 。 有 時 別 人 無 法 滿 足 我 們 的 要 求 , 因 為 他 有 他 的 界 限 與 苦 衷 , 我 們 應 尊 重 別 人 , 克 制 自 己 , 接 納 對 方 的 有 限 。 如 此 互 相 體 諒 , 就 能 為 彼 此 創 造 更 多 的 空 間 與 自 由 , 就 更 可 以 從 容 付 出 真 誠 的 愛 心 。 當 然 我 們 也 不 要 輕 易 或 隨 意 為 自 己 的 愛 心 設 限 , 因 為 損 失 的 是 自 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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