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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點與角度 

   離婚能否尋得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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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 淑 賢

我 覺 得 基 督 教 過 於 食 古 不 化 , 追 不 上 時 代 ; 單 看 「 不 准 離 婚 」 這 點 便 是 明 證 。 現 在 快 要 進 到 廿 一 世 紀 了 , 何 苦 還 死 守 條 文 , 硬 把 兩 名 早 已 情 不 投 、 意 不 合 的 男 女 拴 在 一 起 , 迫 使 他 們 為 著 封 建 時 代 的 殘 餘 , 痛 苦 地 挨 完 下 半 生 ?

古 代 不 作 興 離 婚 還 勉 強 可 以 理 解 。 因 為 那 時 人 類 壽 命 較 短 , 所 謂 「 古 人 五 十 人 蓋 棺 多 」 是 也 , 而 且 婚 姻 大 事 , 泰 半 是 父 母 之 命 、 媒 酌 之 言 。 婚 後 除 了 上 有 雙 親 , 中 有 伯 仲 妯 娌 , 下 有 姪 兒 姪 女 ; 兼 蓄 奴 婢 之 輩 , 濟 濟 一 堂 。 況 且 男 主 外 、 女 主 內 , 獨 處 時 間 不 多 ; 等 到 確 知 對 方 與 己 格 格 不 入 時 , 經 已 子 女 成 群 、 年 近 半 百 了 ; 還 談 甚 麼 離 婚 ? 再 說 古 代 男 子 既 擁 有 納 妾 特 權 , 又 可 公 然 宿 娼 , 自 無 需 出 妻 , 以 落 個 薄 倖 之 名 。 為 人 妻 者 講 究 三 從 四 德 , 縱 知 丈 夫 有 不 合 之 處 , 也 不 敢 表 達 , 免 招 不 賢 之 聲 。 社 會 壓 力 所 趨 , 造 成 無 奈 怨 婦 , 只 能 嗟 嘆 「 巧 婦 常 伴 拙 夫 眠 」 而 已 !

今 則 不 然 , 醫 學 科 技 日 益 發 達 , 年 逾 九 十 者 大 不 乏 人 , 即 使 年 近 七 十 者 亦 精 力 充 沛 , 故 婚 姻 生 活 長 達 六 十 年 者 不 足 為 奇 。 大 概 結 婚 之 始 便 是 二 人 世 界 , 無 所 謂 穩 祕 緩 衝 境 界 。 一 俟 蜜 月 期 過 , 難 免 偶 有 意 見 相 左 之 時 ; 婚 前 刻 意 遮 瞞 的 缺 點 , 婚 後 有 曝 露 之 日 。 相 對 日 久 , 或 是 齟 語 頻 生 ; 或 是 冷 戰 不 停 ; 或 覺 配 偶 一 舉 一 動 , 莫 不 瞭 如 指 掌 , 毫 無 刺 激 新 鮮 可 言 , 實 難 長 對 一 人 而 不 生 厭 ; 於 是 乃 有 悔 不 當 初 之 感 。 與 其 勉 強 堅 守 , 而 成 貌 合 神 離 之 怨 偶 , 倒 不 如 毅 然 分 手 , 尚 可 維 持 知 心 之 至 交 。 是 以 「 因 誤 會 而 結 合 , 經 了 解 而 分 離 」 乃 至 情 性 的 明 智 之 舉 。 而 且 當 今 社 會 民 主 開 明 , 對 離 婚 之 輩 並 無 歧 見 , 實 在 是 婦 女 之 福 , 也 是 對 傳 統 男 權 主 義 大 突 破 。 此 舉 不 特 可 免 怨 偶 之 痛 苦 , 更 可 避 免 婚 外 情 之 畸 戀 。 當 他 們 欣 然 覓 得 第 二 春 之 時 , 親 朋 戚 友 都 當 為 他 們 歡 呼 。

張 宇 理

一 九 九 三 年 十 月 一 日 , 加 州 十 二 歲 的 寶 莉 ( Polly Klaas ) 在 母 親 的 寓 所 內 , 遭 歹 徒 劫 走 姦 殺 。

一 九 九 四 年 十 月 廿 五 日 , 南 卡 羅 來 納 州 的 史 密 斯 太 太 把 自 己 兩 個 孩 子 , 三 歲 的 麥 可 和 十 四 個 月 大 的 亞 歷 山 大 , 抱 上 汽 車 , 繫 好 安 全 帶 , 把 汽 車 推 到 湖 裡 。

同 年 十 月 廿 二 日 , 佛 羅 里 達 州 塞 爾 太 太 ( Pauline Zile ) 報 稱 七 歲 的 女 兒 姬 絲 汀 娜 實 被 繼 父 殺 害 。

這 幾 個 家 庭 都 是 離 婚 家 庭 。 許 多 人 以 為 , 離 婚 是 成 人 私 人 的 事 , 是 個 別 獨 立 的 事 件 , 於 人 無 損 , 於 己 , 是 追 求 畢 生 之 快 樂 , 有 何 不 可 ? 卻 不 知 道 人 際 關 係 是 互 動 的 , 人 是 群 體 動 物 , 是 社 會 的 一 分 子 , 一 分 子 的 個 別 活 動 , 雖 不 至 每 一 趟 都 牽 一 髮 而 動 全 身 , 但 也 並 非 不 可 能 引 起 一 連 串 的 反 應 。 離 婚 行 為 自 六 十 年 代 , 經 自 由 主 義 者 大 力 提 倡 後 , 所 引 起 的 社 會 問 題 , 現 已 有 不 少 學 者 寫 出 研 究 報 告 。

研 究 報 告

一 、 孩 子 淪 為 罪 犯 的 受 害 者 。 現 代 社 會 及 心 理 學 者 發 現 , 父 親 是 十 分 重 要 的 人 物 。 父 母 離 婚 後 , 孩 子 失 卻 父 母 共 同 的 保 護 , 很 容 易 淪 為 罪 案 的 受 害 者 。 其 中 包 括 遭 母 親 殺 害 。 從 來 虎 毒 不 食 子 , 只 有 母 親 為 子 女 犧 牲 , 但 在 破 碎 家 庭 , 人 性 有 可 能 被 扭 曲 。 羅 德 島 大 學 家 庭 暴 力 問 題 專 家 傑 爾 斯 說 , 美 國 每 年 約 七 百 個 母 親 殺 死 自 己 的 孩 子 。 綜 合 心 理 學 家 、 社 會 學 家 和 法 律 犯 罪 學 家 的 說 法 , 母 親 殺 子 的 因 素 通 常 包 括 心 理 不 健 全 、 精 神 抑 鬱 、 受 不 起 丈 夫 離 棄 的 打 擊 , 加 上 孤 單 、 經 濟 及 教 養 孩 子 的 壓 力 、 欲 報 復 丈 夫 , 引 起 他 的 注 意 、 爭 奪 監 護 權 , 或 與 別 個 男 性 關 係 破 裂 等 。

擁 護 離 婚 者 說 , 父 母 另 組 織 一 個 家 庭 , 單 親 的 問 題 迎 刃 而 解 , 但 由 美 國 國 會 議 員 洛 克 菲 納 第 四 世 ( Sen. John D. Rockefeller IV ) 主 領 的 國 家 兒 童 委 員 會 ( National Commission on Children ) 研 究 發 現 , 父 母 再 婚 後 的 孩 子 , 比 單 親 子 更 感 孤 寂 抑 鬱 。 原 因 是 再 婚 父 母 , 比 單 親 父 母 更 少 時 間 關 注 孩 子 。 另 一 驚 人 發 現 是 , 母 親 再 婚 後 , 可 能 使 孩 子 陷 入 大 危 險 , 就 是 孩 子 可 能 為 繼 父 或 與 其 母 同 居 男 人 虐 待 、 強 姦 、 性 侵 犯 或 殺 害 。 在 羅 得 島 大 學 主 持 家 庭 暴 力 問 題 研 究 的 謝 理 斯 ( Richard Gelles, director of the University of Island's Family Violence Research Program ) 估 計 , 三 分 一 至 四 分 一 的 兒 童 謀 殺 案 , 是 由 母 親 的 新 男 伴 幹 的 。

二 、 孩 子 心 靈 的 創 傷 久 難 復 原 。 父 母 離 婚 是 造 成 子 女 產 生 精 神 病 的 主 要 原 因 , 比 之 父 母 死 亡 , 傷 害 更 大 。 根 據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華 納 斯 丹 ( Judith Wallerstein ) 和 其 加 州 離 婚 兒 童 研 究 ( California Children of Divorce Study ) 的 成 員 , 從 一 九 七 一 年 起 , 所 做 的 追 蹤 報 告 , 三 藩 市 區 中 產 階 段 兒 童 , 於 父 母 離 婚 五 年 後 , 有 三 分 一 人 仍 患 有 抑 鬱 症 , 十 年 後 仍 有 許 多 人 情 緒 不 穩 , 茫 茫 然 , 做 事 不 專 心 , 一 事 無 成 。 十 五 年 後 , 孩 子 已 經 長 大 成 人 , 但 是 他 們 不 易 與 人 建 立 良 好 的 關 係 , 包 括 他 們 與 父 母 的 關 係 。 離 婚 後 , 母 親 多 半 獲 得 監 護 權 , 孩 子 對 父 親 普 遍 懷 恨 。 而 許 多 母 親 , 即 或 在 離 婚 前 關 心 孩 子 , 離 婚 後 , 因 工 作 及 其 他 種 種 個 人 問 題 , 也 會 與 孩 子 漸 漸 疏 離 。 人 口 學 家 克 勒 平 格 ( Daniel Klepinger, Battelle Centers for Public Health Research ) 及 黎 黛 安 ( Diane Lye,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 分 析 父 母 親 子 關 係 , 發 現 兒 童 及 青 年 時 代 經 歷 父 母 親 離 婚 的 人 , 有 一 半 與 雙 親 關 係 不 好 。 和 家 庭 完 整 者 相 比 , 他 們 中 間 很 少 與 父 母 聯 絡 的 比 率 , 也 較 家 庭 完 整 者 為 低 。

父 母 離 婚 , 對 孩 子 並 不 是 傷 風 , 一 下 子 就 會 復 原 過 來 。 根 據 研 究 , 離 婚 對 孩 子 的 打 擊 是 一 生 一 世 的 , 他 們 會 因 得 不 到 一 個 完 整 家 庭 , 而 終 生 不 樂 。 巴 爾 的 摩 太 陽 報 專 欄 作 家 雷 摩 蘇 珊 說 : 「 孩 子 要 自 父 母 離 婚 中 的 打 擊 復 原 , 比 自 死 亡 中 求 生 , 還 要 困 難 。 」

三 、 孩 子 品 學 俱 受 影 響 。 在 破 碎 家 庭 中 , 青 少 年 因 缺 乏 父 母 共 同 教 導 , 四 分 一 沒 唸 完 高 中 , 五 分 一 有 嚴 重 行 為 問 題 , 百 分 之 四 十 需 要 某 種 心 理 輔 導 , 相 比 之 下 , 家 庭 完 整 者 這 方 面 的 問 題 少 一 倍 。 研 究 發 現 , 在 完 整 的 家 庭 裡 , 未 婚 少 女 懷 孕 的 情 況 比 單 親 者 少 百 分 之 五 十 , 兩 者 讀 書 成 績 優 異 的 比 率 為 百 分 之 卅 與 百 分 之 十 七 之 別 。

四 、 社 會 治 安 問 題 。 家 庭 之 瓦 解 , 使 美 國 犯 罪 率 ; 劇 升 , 三 分 之 二 的 強 姦 犯 , 四 分 之 三 青 少 年 兇 手 與 獄 中 四 分 之 三 的 長 期 男 性 囚 犯 , 都 長 在 沒 有 父 親 的 家 庭 。 殺 死 寶 莉 的 兇 手 即 為 其 一 。

五 、 國 家 經 濟 負 累 : 根 據 英 國 國 家 兒 童 發 展 研 究 一 項 長 期 研 究 報 告 , 婚 姻 破 裂 , 使 愈 來 愈 多 的 單 親 母 親 , 被 困 於 低 薪 工 作 , 淪 為 低 級 公 民 。 在 美 國 , 離 婚 的 單 身 母 親 只 有 一 半 收 足 贍 養 費 。 全 國 每 年 不 繳 付 的 贍 養 費 高 達 三 十 四 億 美 元 , 近 五 百 萬 家 庭 因 離 婚 要 靠 政 府 福 利 金 過 活 , 而 這 擔 子 , 就 落 在 我 們 納 稅 人 身 上 。 離 婚 率 高 , 納 稅 人 的 擔 子 愈 沉 重 , 而 政 府 代 為 追 討 贍 養 費 的 工 作 , 亦 愈 應 付 不 來 。 以 維 珍 尼 亞 州 為 例 , 由 政 府 追 討 贍 養 費 的 個 案 , 已 由 一 九 九 三 年 的 廿 八 萬 四 千 宗 , 增 加 至 一 九 九 四 年 的 卅 二 萬 宗 , 德 州 每 月 新 增 的 個 案 三 萬 宗 。 現 在 美 國 每 五 個 兒 童 , 就 有 一 個 生 活 在 貧 窮 線 下 。 電 視 劇 所 標 榜 的 富 裕 單 身 媽 媽 , 在 現 實 中 並 不 普 遍 。

離 婚 並 不 是 私 人 的 單 獨 個 別 事 件 , 而 是 對 自 己 、 配 偶 、 孩 子 、 以 至 於 社 會 、 政 府 , 以 及 似 不 相 干 的 納 稅 人 , 都 可 造 成 傷 害 和 負 累 。 自 由 主 義 者 不 了 解 人 性 , 推 算 不 出 人 類 行 為 可 能 引 起 的 互 動 關 係 及 其 全 面 長 遠 性 後 果 , 便 胡 亂 大 張 嘴 發 誑 言 , 還 儼 然 以 人 類 自 由 、 快 樂 和 人 權 鬥 士 自 居 , 使 無 知 而 不 敬 畏 神 的 普 羅 大 眾 , 深 信 其 言 , 趨 之 若 鶩 , 紛 紛 獻 身 充 當 白 老 鼠 , 以 實 驗 其 學 說 , 落 得 家 破 人 亡 , 社 會 秩 序 大 亂 。 正 是 「 一 失 足 成 千 古 恨 , 回 頭 已 是 百 年 身 。 」 聖 經 說 , 「 敬 畏 耶 和 華 , 是 智 慧 的 開 端 , 認 識 至 聖 者 , 便 是 聰 明 。 」 這 話 一 點 沒 錯 的 ; 敬 畏 神 的 人 , 縱 使 在 人 看 來 老 實 保 守 , 並 不 特 別 聰 明 , 但 是 , 因 為 唯 有 創 造 人 類 的 上 帝 了 解 人 類 的 心 思 、 行 為 、 反 應 、 性 情 和 能 力 所 帶 來 的 結 果 , 也 就 唯 有 祂 , 能 定 出 一 套 使 人 蒙 福 避 災 的 法 則 來 。 如 此 信 祂 , 聽 祂 指 示 的 人 , 便 無 意 中 因 信 , 省 卻 許 多 冤 枉 路 , 不 致 被 無 知 、 但 會 花 言 巧 語 的 思 想 領 袖 , 舞 弄 得 昏 頭 轉 向 , 一 頭 栽 進 了 死 亡 陷 阱 , 還 不 知 道 死 因 何 在 呢 !

上 帝 設 立 的 婚 姻 規 則

如 人 發 明 象 棋 或 一 部 機 器 , 他 一 定 會 有 些 規 則 , 說 明 當 怎 麼 運 作 使 用 ; 神 創 造 了 人 煩 , 設 立 了 婚 姻 , 自 然 也 告 訴 人 , 婚 姻 應 怎 麼 運 作 , 要 避 忌 些 甚 麼 。

聖 經 上 說 :

「 耶 和 華 神 說 , 那 人 獨 居 不 好 , 我 要 為 他 造 一 個 配 偶 幫 助 他 … … 於 是 取 下 他 的 一 條 肋 骨 , 又 把 肉 合 起 來 。 耶 和 華 神 就 用 那 人 身 上 所 取 的 肋 骨 , 造 成 一 個 女 人 , 領 她 到 那 人 跟 前 。 那 人 說 , 這 是 我 骨 中 的 骨 , 肉 中 的 肉 , 可 以 稱 她 為 女 人 , 因 為 她 是 從 男 人 身 上 取 出 來 的 。 因 此 人 要 離 開 父 母 , 與 妻 子 連 合 , 二 人 成 為 一 體 。 」 ( 創 世 記 二 1 8 ~ 2 4 )

「 你 們 … … 使 前 妻 歎 息 哭 泣 的 眼 淚 , 遮 蓋 耶 和 華 的 壇 , 以 致 耶 和 華 不 再 看 顧 那 供 物 , 也 不 樂 意 從 你 們 手 中 收 納 。 你 們 還 說 , 這 是 為 甚 麼 呢 ? 因 耶 和 華 在 你 和 你 幼 年 所 娶 的 妻 中 間 作 見 證 , 他 雖 是 你 的 配 偶 , 又 是 你 盟 約 的 妻 , 你 卻 以 詭 詐 待 他 。 雖 然 神 有 靈 的 餘 力 , 能 造 多 人 , 祂 不 是 單 造 一 人 麼 ? 為 何 只 造 一 人 呢 ? 乃 是 祂 願 人 得 虔 誠 的 後 裔 。 所 以 當 謹 守 你 們 的 心 , 誰 也 不 可 以 詭 詐 待 幼 年 所 娶 的 妻 。 耶 和 華 以 色 列 的 神 說 , 休 妻 的 事 , 和 以 強 暴 待 妻 的 人 , 都 是 我 所 恨 惡 的 , 所 以 當 謹 守 你 們 的 心 , 不 可 行 詭 詐 。 這 是 萬 軍 之 耶 和 華 說 的 。 」 ( 瑪 拉 基 書 二 1 3 - 1 6 )

「 有 法 利 賽 人 來 試 探 耶 穌 說 , 人 無 論 甚 麼 緣 故 , 都 可 以 休 妻 麼 ? 耶 穌 回 答 說 , 那 起 初 造 人 的 , 是 造 男 造 女 , 並 且 說 『 因 此 , 人 要 離 開 父 母 , 與 妻 子 連 合 , 二 人 成 為 一 體 。 』 這 經 你 們 沒 有 念 過 麼 ? 既 然 如 此 , 夫 妻 不 再 是 兩 個 人 , 乃 是 一 體 了 。 所 以 神 配 合 的 , 人 不 可 分 開 。 法 利 賽 人 說 , 這 樣 , 摩 西 為 甚 麼 吩 咐 給 妻 子 休 書 , 就 可 以 休 他 呢 ? 耶 穌 說 , 摩 西 因 為 你 們 的 心 硬 , 所 以 許 你 們 休 妻 。 但 起 初 並 不 是 這 樣 。 我 告 訴 你 們 , 凡 休 妻 另 娶 的 , 若 不 是 為 淫 亂 的 緣 故 , 就 是 犯 姦 淫 了 。 有 人 娶 那 被 休 的 婦 人 , 也 是 犯 姦 淫 了 。 門 徒 對 耶 穌 說 , 人 和 妻 子 既 是 這 樣 , 倒 不 如 不 娶 。 」 ( 馬 太 福 音 十 九 章 3 - 1 0 節 )

門 徒 的 感 嘆 , 道 出 了 夫 妻 難 以 相 處 時 , 那 悔 不 當 初 的 困 苦 。 到 底 大 部 分 的 人 都 是 非 娶 非 嫁 不 可 、 不 甘 寂 寞 的 人 , 這 樣 , 若 遇 到 了 困 境 , 又 當 如 何 自 處 ? 人 們 畏 難 的 心 理 和 有 限 的 智 慧 能 力 , 只 想 出 逃 避 ─ ─ 離 婚 一 個 簡 易 法 。 但 正 如 耶 穌 所 說 : 「 起 初 不 是 這 樣 的 。 」 起 初 又 是 怎 樣 的 呢 ?

一 、 婚 姻 是 「 神 所 配 合 的 」 人 沒 權 廢 除 神 的 旨 意 , 否 則 就 是 越 權 , 以 自 己 比 神 更 大 。 這 就 是 自 由 主 義 者 的 底 牌 , 自 己 是 自 己 的 主 人 , 沒 有 神 ; 婚 姻 是 憑 個 人 的 喜 好 和 感 覺 , 為 了 滿 足 自 己 的 需 要 和 慾 望 。

二 、 婚 姻 是 二 人 成 為 一 體 , 骨 中 的 骨 , 肉 中 的 肉 。 縱 然 有 人 不 能 接 受 自 己 身 體 的 毛 病 , 或 嫌 自 己 老 朽 多 病 , 巴 不 得 能 換 一 個 健 康 、 年 輕 、 美 麗 的 身 體 , 但 這 沒 有 可 能 , 我 們 就 接 受 了 , 並 且 好 好 保 養 。 婚 姻 也 是 一 樣 , 若 認 定 二 人 成 為 一 體 , 不 能 分 割 , 嫌 棄 的 心 態 , 就 會 由 好 好 保 養 的 心 態 所 取 代 , 不 能 解 決 問 題 , 也 可 想 法 解 決 。

婚 姻 是 二 人 成 為 一 體 , 將 一 體 分 割 , 自 會 使 人 受 傷 。 社 會 上 許 多 破 碎 心 靈 , 來 自 破 碎 家 庭 , 他 們 有 心 理 、 精 神 不 健 全 的 , 有 思 想 、 人 格 被 扭 曲 , 因 而 傷 害 別 人 的 。 現 代 狡 辯 的 律 師 替 犯 人 開 脫 罪 名 時 , 往 往 說 犯 人 是 受 害 者 , 不 是 他 錯 , 是 社 會 的 錯 , 家 人 的 錯 。 當 然 這 不 對 , 但 也 說 明 , 受 傷 的 人 , 會 反 過 來 成 為 傷 害 別 人 的 人 , 我 們 不 得 不 留 意 神 的 規 則 。

三 、 婚 姻 是 一 個 盟 約 , 須 講 信 用 和 責 任 性 , 隨 感 覺 變 來 變 去 。 合 約 簽 了 字 , 就 須 導 守 , 遇 困 難 也 要 用 毅 力 和 心 思 克 服 。 自 由 主 義 者 認 為 一 紙 婚 書 無 用 , 鎖 不 住 兩 個 人 的 心 , 所 強 調 的 是 感 覺 , 彷 彿 人 只 有 感 覺 , 沒 有 理 性 , 沒 意 志 力 , 不 必 講 信 用 、 責 任 , 又 不 能 自 約 。 這 種 觀 念 傳 遞 給 了 下 一 代 , 輕 則 毀 壞 了 人 與 人 之 間 的 信 任 , 使 下 一 代 不 能 與 人 建 立 信 任 與 恆 久 相 愛 的 關 係 ; 重 則 導 致 青 少 年 單 顧 自 己 的 感 覺 , 不 負 責 任 , 不 講 信 用 , 不 能 自 約 , 全 世 界 只 有 自 己 的 感 覺 最 重 要 。 推 而 廣 之 , 就 是 生 下 孩 子 可 以 不 理 , 或 是 乾 脆 墮 胎 , 殺 嬰 。 只 要 自 己 喜 歡 , 就 可 隨 更 殺 人 取 樂 , 因 為 人 是 不 能 自 約 的 。

四 、 婚 姻 是 為 對 方 , 耶 和 華 神 說 : 「 我 要 為 他 造 一 個 配 偶 幫 助 他 。 」 妻 子 有 責 任 幫 助 丈 夫 , 不 求 自 己 的 益 處 。 而 丈 夫 就 要 愛 妻 子 , 正 如 基 督 愛 教 會 , 為 教 會 拾 己 ( 以 弗 所 書 五 2 2 - 2 8 節 ) 。 自 由 主 義 者 所 倡 導 的 婚 姻 觀 , 並 無 新 意 , 其 實 唱 來 唱 去 只 有 一 句 , 就 是 滿 足 個 人 的 需 要 和 慾 望 。 無 論 是 合 是 分 , 是 簽 了 約 , 是 會 傷 害 他 人 、 負 累 社 會 , 他 們 都 只 有 一 句 應 對 , 就 是 只 有 自 己 慾 望 的 滿 足 , 才 是 全 世 界 上 最 重 要 的 事 。

結 語

自 由 主 義 信 徒 將 自 己 的 快 樂 , 看 為 人 生 最 要 緊 的 事 , 可 惜 錯 信 誑 言 , 反 致 求 福 得 禍 , 求 樂 得 苦 。 現 在 專 家 發 現 , 離 婚 並 不 解 決 問 題 。 《 離 婚 失 敗 》 一 書 入 屠 戴 維 絲 說 , 「 離 婚 並 不 解 決 問 題 , 只 會 引 起 新 問 題 。 」 此 外 , 人 會 把 老 問 題 帶 到 新 的 婚 姻 裡 。 現 在 婚 姻 輔 導 員 也 改 變 觀 念 , 提 倡 修 補 婚 姻 , 而 不 主 張 切 除 。 可 見 離 婚 尋 不 到 快 樂 這 事 實 , 已 被 人 察 覺 了 ─ ─ 雖 然 後 知 後 覺 了 。

許 多 對 基 督 真 理 沒 識 的 人 , 以 為 人 生 唯 一 目 標 乃 是 求 福 , 無 神 者 求 今 世 之 福 , 信 耶 穌 者 乃 今 生 、 來 生 的 通 通 都 要 。 並 不 是 這 樣 的 , 聖 經 中 有 一 套 深 奧 的 苦 難 神 學 , 耶 穌 基 督 臨 世 的 榜 樣 是 上 十 字 架 。 許 多 聖 徒 受 苦 殉 道 , 上 帝 並 沒 有 聽 人 禱 告 免 去 人 間 一 切 的 苦 難 。 聖 經 反 記 載 , 耶 穌 基 督 「 因 受 苦 難 得 以 完 全 」 , 「 祂 雖 為 兒 子 , 還 是 因 所 受 的 苦 難 , 學 了 順 從 」 ( 希 伯 來 書 二 1 0 , 五 8 節 ) 。 而 「 我 們 曉 得 , 萬 事 都 互 相 效 力 , 叫 愛 神 的 人 得 益 處 , 就 是 按 祂 旨 意 被 召 的 人 。 因 為 祂 預 先 知 道 的 人 , 就 預 先 定 下 效 法 祂 兒 子 的 模 樣 , 使 祂 兒 子 在 許 多 弟 兄 中 作 長 子 」 ( 羅 馬 書 八 章 2 8 - 2 9 節 ) 。 神 看 聖 徒 品 格 的 熬 煉 , 比 個 人 一 時 的 慾 望 滿 足 更 重 要 。 我 們 在 世 的 目 標 不 是 求 福 求 壽 , 求 富 貴 榮 華 , 求 感 官 興 奮 滿 足 , 而 是 有 更 大 的 使 命 : 遵 行 神 的 旨 意 , 熬 煉 自 己 的 品 格 , 甚 至 為 此 不 惜 受 苦 捨 命 , 如 基 督 耶 穌 。 這 誠 然 與 自 由 主 義 者 的 自 私 自 我 中 心 哲 學 背 道 而 馳 。 但 我 們 也 不 是 自 討 苦 吃 , 我 們 只 是 有 另 一 種 價 值 觀 。 人 生 遇 到 難 處 乃 不 可 免 , 膽 怯 與 手 足 無 措 的 人 當 然 只 好 逃 走 , 自 私 的 人 只 顧 追 求 自 己 的 快 樂 , 但 也 有 人 勇 敢 、 堅 毅 , 面 對 難 處 倚 靠 從 神 來 的 智 慧 克 服 它 , 不 屈 不 撓 , 不 逃 避 , 也 不 自 私 只 顧 追 尋 自 己 的 快 樂 , 這 是 品 格 , 在 人 生 而 至 於 婚 姻 的 苦 難 中 , 都 可 以 磨 煉 而 得 。

上 帝 的 路 , 不 是 自 私 、 淺 薄 的 人 能 走 的 , 然 而 , 這 是 智 慧 與 生 命 之 路 。 走 在 其 上 , 我 們 就 不 必 隨 人 亂 繞 圈 子 , 一 直 繞 到 死 。 我 們 免 了 被 自 由 主 義 者 用 來 做 實 驗 品 的 災 難 。 因 我 們 已 得 了 正 確 我 們 知 道 , 神 的 路 是 先 死 而 後 生 , 先 苦 而 後 樂 , 先 捨 而 後 得 , 先 卑 微 後 升 高 。 一 粒 麥 子 必 須 落 在 地 裡 死 了 , 才 會 結 出 許 多 子 粒 來 。 愛 惜 自 己 生 命 的 , 必 失 喪 生 命 。 主 耶 穌 已 先 走 我 們 前 頭 , 「 祂 本 有 神 的 形 象 , 不 以 自 己 與 神 同 等 為 強 奪 的 , 反 倒 虛 己 , 取 了 奴 僕 的 形 象 , 成 為 人 的 樣 式 。 既 有 人 的 樣 子 , 就 自 己 卑 微 , 存 心 順 服 , 以 至 於 死 , 且 死 在 十 字 架 上 。 」

「 所 以 神 將 祂 升 為 至 高 , 又 賜 給 祂 那 超 乎 萬 名 之 上 的 名 , 叫 一 切 在 天 上 的 , 地 上 的 , 和 地 底 下 的 , 因 耶 穌 的 名 , 無 不 屈 膝 , 無 不 口 稱 耶 穌 基 督 為 主 , 使 榮 耀 歸 與 父 神 」 ( 腓 立 比 書 二 章 6 - 1 1 節 ) 走 上 帝 的 路 , 終 有 好 的 結 局 。

  • 世 界 日 報 ( 一 九 九 一 年 七 月 十 九 日 ; 九 二 年 十 月 三 日 ; 九 三 年 七 月 廿 一 日 , 九 月 二 日 , 九 月 卅 日 ; 九 四 年 九 月 四 日 , 十 一 月 五 日 , 十 一 月 十 日 )

  • Cases all too common, but each has own signature, ( by C. Dowling & D. Sharp, USA Today, Nov. 41994 )

  • Child support ; States if parents don't ( by Mimi Hall, USA Today, Mar 28, 1994 )

  • Divorce and Kids: The Evidence Is In, ( by Barbara Dafoe Whitehead, Reader's Digest, July 1993, Condensed from The Atlantic, April 1993 )

  • Divorce Can Lead To Unexpected Splits ( Wall Street Journal, Dec. 10, 1993 )

  • Innocents Lost ( by Jerry Adler with G. Carroll, V. Smith & Rogers, Newsweek, Nov. 14, 1994 )

  • Life With out Father ( by Irving Kristol, Wall Street journal, Nov. 3, 1994 )

  • Parents Who Kill ( by David Van Biema, Time, Nov. 14, 1994 )

  • Why Parent Kill ( by John McCormick, Newsweek, Nov. 14, 19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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