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著作

 

    约翰福音中,虽因律法引起的问题与符类中的有别,但在nomos这字的使用上则大致与符类福音相同。我们首先要注意,『律法』一词是指摩西五经(约一45)。这表示摩西和其他先知不同。但因除了五经之外所引用的书卷,也可称其为律法(约十 34;十二 34;十五 25),所以律法必代表了全部的旧约。在某些例子中,这词指的是律法的原则(约七51;八 17;十八 31;十九 7)。有一处(约一 17),律法这词似是代表旧约中以色列宗教生活的整个根基。约翰福音中,虽其引用的词义不同,但对律法的一般观念却是最易于了解的;并因这缘故,它能以之与藉由基督而来的恩典相比较(约一17)

福音书中关于律法的基本问题,永远是耶稣和他的犹太对手相抗的原因。我们必须探讨这些冲突,以便发现耶稣对犹太律法所持的态度。无疑地,约翰记录了很多有关耶稣的事工,发现犹太教会和会堂间的冲突也是如此。

约翰福音中,就像符类福音一样,在讨论律法时,安息日总是造成争执的焦点。这经文出现于约五1-18和约九章。有些学者不认为,安息日的题材是医治记述最原始的部分,但这并没有足够理由影响我们从这段说明来认识耶稣对安息日态度。照约翰所记,对安息日的争论确实是尖锐的。耶稣率直地定罪犹太人解释律法时的诡辩。我们必须知道,犹太人深信一个人若犯了律法中的一部分,就是犯了全部,这样,他们确定耶稣是触犯了安息日,对他们而言,耶稣是轻蔑全部的律法。因为耶稣宣称他和父一起作工(五17)。但就耶稣而言,他是在解释为什么他在安息日可以如此行的原因(神的作为不因安息日而止息)。然而对犹太人而言,这已构成了亵渎神的罪(因他算自己与神同等,参五18)。除非犹太人已预备好凭信心接受耶稣所宣称的属实,否则这种基础上对律法认识的冲突,永远是不能避免的。

    约翰福音九章,耶稣在安息日医治瞎眼的(约九14),某些法利赛人立即称耶稣不可能是神,因为他没有守安息日(约九16)。的确,从基督凡人论的看法来推断,这是正确的。从法利赛人的论调而言,也是合逻辑的。但这论调需要修改,因为他们凭此来推断耶稣是否从神而来。其他的法利赛人更直接定耶稣为『罪人』(hamartolos),就是因为他对待律法的态度。法利赛人恶毒地反对得医治者,是因为他与耶稣联合,这已预示在教会和会堂之间对律法的态度上将有未来的冲突。

本福音书所论律法的问题,系于不同的基督论课题上,这是不能解决的。这就是耶稣所宣称影响他对律法的态度,以及他的反对者持反对立场的原因。犹太人对彼拉多宣称:『我们有律法,按那律法,他是该死的,因他以自己为神的儿子』(约十九7)。这是犹太对头提醒人宣告耶稣是在亵渎神的理由(约五 18; 八 58-59;十 22-39)。在每一情况中,犹太人对耶稣的结论都是:他是该死的,因为他明明是人,却称自己是神(约十33)。在回答所有这类指责时,耶稣都用他们所引控告自己的律法,回答他们的指控。

由于耶稣对律法的引用和教导,他的对手都害怕他会减损犹太通国赖以维系其稳定之律法的权威(约七45ff.)。约十一47-53,该亚法所担忧的话特别清楚,他说,独不想一个人替百姓死,免得通国灭亡,就是你们的益处!他看耶稣是圣殿(根据律法举行敬拜的宗教中心)的一大威胁。约翰的记录多数讲到犹太人和耶稣间的敌对,他记述在该亚法面前控告耶稣,更是顺理成章的(符类福音只记他们寻找定罪耶稣的机会)。

    和我们己经解释过的耶稣对律法的态度所引起的敌对一样,现在我们需注意耶稣怎样引用律法来说明犹太传统解释律法的错误之所在。他说明他们主要是违背了律法的真正精神。在住棚节宴筵中,他回答犹太人的论断说:『你们却没有一个人守律法。为什么想要杀我呢?』(约七19)。他更指出,他们为遵守摩西的律法而允许人在安息日行割礼(约七22f.),却不关心一个身体瘫痪的病人。耶稣正是要说明他在安息日作工,和真正的律法并无龃龉和冲突。同样的情形也出现在约十34,耶稣引用律法所说来证明自己是神的儿子。耶稣更进一步证实不是他要在父面前控告犹太人,而是摩西(『你们如果信摩西,也必信我』,约五45, 46)。这正说明事实证实律法是为耶稣作证的。像这样,即使是他的死,也是律法的真正成全(因这是神的旨意),而非因违背律法而受惩罚。

约翰的记录极清楚显明律法正定罪那些定耶稣罪的人,这对耶稣时代的犹太人来说,是一种完全不合理的观念。耶稣解释给他们听,为什么那些自以为在遵行律法的,实际上正拒绝作神的工,因他们若真遵行,他们就会接受耶稣(约六28ff.)。他们仅仅凭外貌断定是非(约七24)。更不应该的是『凭外貌』(肉身)判断人(约八 15)。

我们必须再问,约翰福音中一再称律法是犹太人的律法(参约八 17;十 34;十五 25)是什么意思?尼哥底母称『我们的律法』(约七51)。控告耶稣的人,以『我们有律法』来审判耶稣(约十九7)。是否耶稣希望自己独立于犹太律法之外?果真如此,那么他就是把自己放在犹太律法之上,也就是说他是以神的儿子自居,当然就不受律法的拘束。如果这样解释正确,那就会直接影响到耶稣的跟从者对律法的态度。因此,有人解释『你们的律法』为单纯指『你们所依靠作为根据的律法』,如此就除去了耶稣与律法和犹太人与律法的间隔,也不致以为耶稣自己对律法的态度是前后矛盾了。

有人主张耶稣自立于律法之外(第一种解释),这种现象出现于后来教会与会堂的冲突中。事实上,这独立于外的说法已被视为没什么根据。耶稣的整个任务,端赖于人与他的个别关系,而不是他们能否完成律法。律法对耶稣的意义,当然不同于当时犹太人的看法,这就是为什么耶稣要门徒准备面对以后的冲突,因他知道,这冲突在他死后仍将继续下去。这冲突继续显示在后来使徒保罗向外邦基督徒说明他们与律法的关系上。不过,在说明律法与犹大基督徒的关联方面,约翰福音是说得最清楚的。这些人也来自和反对耶稣之人同样的律法背景,因此耶稣对律法的态度是他们面对律法时的无价范本。

事实证明,耶稣看律法和他的对头与间约时期的典型犹太人对律法的看法不同。无疑地,约翰把耶稣对律法的态度视作基督徒真正应有的典型。在约翰福音卷首语中有一个重要语句,清楚指出了耶稣(道)和律法的关系(约一17)。

一般以为,约翰卷首语引用了早先已有的圣诗,这点不是我们所要讨论的。我们只需注意,假若他是引用了古诗,他也是把他当作自己观点的方式来表达;而一17则是他为所认识的摩西与耶稣之关系所作的恰当陈述。约翰用这样的陈述来表明他的观点:『律法是藉摩西而赐的;恩典和真理则藉耶稣基督而来的』(原文意另译)。由此陈述,可作数项重要的推论。(1)律法是藉摩西而『赐』(edothe)』的,隐含他是从神来的。(2)律法与『恩典和真理』相互对比且又彼此连结。(3)由于二者的凭藉不同(即摩西与耶稣基督),所产生的果效也不同。

我们注意到,藉由耶稣基督来的,被形容为『真理』,这正指出是一种启示。『恩典』(Charis)』仅用于卷首,『真理』则一再提到。一个启示性的词汇--光--用来形容『道』的功能,真是再恰当不过了。但这话语并不意味着摩西并未带来『恩典和真理』,而是说他们在耶稣基督的身上以至极的方式来到。这说法含有律法也是神恩典供应的意思,只是约翰明显使用『恩典』来与之相比罢了。这话语的意思,我们最好看作是指基督徒价值观的确定,以有别于犹太人相信『真理』只能在律法中寻得的观点。由于道已成为肉身(含括他所内蕴的一切),因此真理有了一个更美、更丰足的源头。与律法藉摩西而赐相比较下,耶稣基督的卓越就可从他的丰富能以恩典的型式分赐给所有信徒的这事实上看出。这种个人性的基木特性,是律法所缺乏的。摩西从不能像耶稣那样与人分享他自己。

以上这段经文,在基督徒重新诠释律法的功能上,极具价值。他无意轻视摩西与律法。经文所着重在说明律法之不足,它不能与神的完全启示相比拟。整本福音书证实一种看法,即对律法完全崭新的观点,乃由耶稣开始,但他并不废止律法。约翰帮助读者,看到那藉由耶稣基督而来对真理更清楚的了解。本福音书中值得留意的是,律法不再被看为基督徒行为的准则。不过,我们应正确了解,在律法和本福音书间并没有敌对的情势。因着对律法的正确了解,显示律法是指向基督而非远离基督的,这就建立起两者间连续的关系了。约翰著作对律法的看法,与保罗有极多接触点,我们将在下文陈述。至于约翰的其他方面,对我们认识基督徒与律法的关系上,并没有太多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