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伯来书

 

    本书中nomos一词,多半用来称呼旧约律法。来七16所说,甚可能是指律法上的条例,但此处纵或是关于摩西的要求,仍是极为合理的。本书中『律法』一词之前有无冠词,并无区别。两次用复数,只在引文中使用(八10;十16)。有时很严格地用来指礼仪的条例;不过,作者却仍无意与道德律例区分。

    我们首先注意到,本书中对律法的态度与耶稣和保罗的态度不同。本书作者所强调的差异,是由于主题的不同。保罗看律法是人行为的标准,偶尔表现于仪礼方面。而希伯来书则是从基督为我们大祭司的信念出发来看律法中祭司的利未条规,坚信基督远超过摩西律法下的祭司。希伯来书所负担的责任,是在表现基督徒如何在现今回顾律法,重新予以诠释,而不认为律法本身已减低了它本身的价值。『照律法』(katanomon)这片语,说出了作者对律法的尊重(参八4;十8);不过,无论如何,书中二处之『照(按着)律法』仅指旧秩序而言。希伯来书中所阐释的律法观点,尚有下列其他因素。

律法已预先提供了大祭司体系

    祭司体系是为了使人能到神的面前。祭司都是『奉派』的(五1),整个组织也是神所定规的。希伯来书记述了很多这体系中的限制,尤其是因所有奉派的大祭司都必死去,因此他们所献的祭只具有限的果效,不能真正除去罪,包括他们自身的罪在内(七27)。希伯来书所解释的大祭司主题,是过去律法已经具有的,但目的却是在说明它不够完备。

律法和旧约如今一同被视为无效

    希伯来书第八章一长段引述耶利米书卅一章的经文,强调新约的内在性质,使作者在最后结论中称旧约已快归于无有了(参八13)。这种情况,主要是指那写在人心版上的律法,高过写在石版上的。它同样也讲到礼仪体系的不足,认为它不能叫人完全(七19;九9;十1);不能洗净人的良心(九14),因此亦无法除去人的罪。它不能救人,因唯有基督才能(七25;九28;十19ff.)。

    律法无法带人进入完全,所以作者才称之为『软弱』、『无效』的(七 18),以与基督之能对比(参来十 14)。所谓律法软弱、无效的意思,并不是指律法本身,或它所定的目标软弱无效,而是因它必须藉由人来达成。保罗用二者相比的方式,强调了人无能满足律法的要求。希伯来书与保罗的另一不同处,是前者视律法在敬拜的礼仪上已经结束(十三1Off.),而后者则视之在称义的方式已经结束。虽然他们的表达方式互异,但实质上却都同意律法在基督徒生活中已嫌不足。两者间主要的差异,在于对希伯来人而言靠律法来得神恩惠的问题(在保罗的讨论中极为杰出),已不再是什么重要的课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