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罗
无可置疑的,在保罗对主再来与世代之结束的教训中,审判是一重要课题。审判确实是主再来的一个重要目的。因此,清楚了解保罗对审判的教训,是一窥保罗广博神学重要的一环。我们虽发现保罗对审判的看法,与已查考过的福音书对审判的看法,并没基本上的不同,但我们仍作更详尽的考查。我们发现,在有系统的理论和几个重要的问题方面,仍缺乏这类的答案。我们拟从审判的性质、范围和时间来讨论我们的主题。
审判的性质
首先,我们需对保罗所用以表达审判的各词汇作一简要探讨。我们在此只能对这些词汇作些简要的说明,好叫我们能感受到保罗所感受到的。
(1)『忿怒』(orge,或译震怒)这词,当用于神身上时(见上册,页1O4ff.),就有审判的意思,但不限于用在审判之时。因它是神重要的性情之一。保罗看这愤怒是因神公义的个性所带出来不可避免的情形(参罗一17-18,公义与愤怒并立)。神对所有犯罪之事,都会惹起怒气。这怒气特别在审判之日显在那些明知神的恩慈、良善,却硬着心弃绝救恩之辈的身上(罗二
5)。保罗在罗二 1-11阐明这类审判,认为神的念怒cud和恼‘恨thymos是为那些不顺从真理、反顺从不义之人所保留的。
保罗书信中用这词,并不表示神是一位任己意发怒或有此癖好之意。相反地,我们正可由此来认识神,因他只对故意犯罪者才如此(参罗一17-32)。依保罗看,神的念怒已在人类自己嗜罪而被神放弃的历史中显明出来。这是无法避免的事,是我们对神忿怒属性必须了解其所以如此的主要关键。神的忿怒一方面对悖逆的罪人作无情的遗弃,另一方面却允许拯救给那因信靠基督宝血而蒙称义的人(罗五9)。这种清楚而相对的表明,在罗九22-23之『可怒的器皿』和『蒙怜悯的器皿』中表露无遣。
(2)下一个词是一些传达『审判』或『定罪』的辞汇(krinein及其同根字krima,katkrinein,krisis)。这一系列的辞汇不似orge那样专用于神身上,但在与审判之日的关联上有其特殊意义。到那日,神要藉耶稣基督审判人隐秘的事(罗二16)。保罗书信中大部分讲到审判的意义,都是指定罪的意思,只有少数是指最后的审判。执行审判的是神(罗三6),不论是奖赏或惩罚,都是绝对公正的。他并不偏袒人。不论谁犯罪,都得自担己罪(加五10)。保罗在阐释亚当的主题时,声称因一人犯罪全人类便因而被定罪(罗五16)。律法规定,凡在律法下犯法的,就要按律法受审判(罗二
12)。因为这样,所以保罗能说:在摩西时代是『按定罪的职事而定罪』(林后三9)。保罗并认为,众人都在被定罪之列(罗五18)。在该处,katakrima和公义是相互对照之辞(见下文对此字意义的探讨)。
(3)包含『公平』、『公义』和『称义』(dikaios,dikaioo)观念的辞汇,相当强调审判这主题,因它保证神的绝对公义。提后四
8,看神是按公义(dlkaios)审判。帖后一 5更指出『神公义的判断』与神国直接有关。罗二5,公义审判与神忿怒之日有关。在思想对信徒的审判时很重要的一件事,就是要注意保罗称信徒能在神面前称义,乃是建立在神公义属性的基础上。
(4)另一个是『灭山』(apollyein,apoleia)的观念。不仅大罪人被称作沉论之子(帖后二3),那些跟从它的也必和它一同沉沦、灭亡(帖后二
1O,称他们为apollymenoi)。他们无法逃脱这样的命运。这样的毁灭也临到全人类(亦参罗二12)。我们需注意,保罗用这些辞汇时,并不像在林前一19证明神要灭绝智慧人的智慧所用相同之辞的意思。有时保罗用这字表示身体的死亡(林前十
9ff.)。像这样,他用『毁灭』所表明的审判的意思是什么呢?他必然是指所有得救与复合的希望都灭绝的意思。
(5)在一些特殊的场合,他用olethros,也是指『毁灭』之意,在林前五
5;帖前五 3;帖后一 9;提前六 9可以找到。第一处是关于『肉体』的,是为了诫律的目的(使他的灵魂在主耶稣的日子可以得救)。我们不知『败坏他的肉体』到底指什么。有人认为是指生病,也有人认为是指死亡。但总是限于肉体的痛苦方面,并清楚是指今世的审判。帖撒罗尼迦书信中有一段是指未信之人,且与审判之日相连。再者,帖前五
3之毁坏,被形容为『忽然』(aiphnidios )临到,和帖后一 9所说『永远』(aionios)沉沦。在提前六 9的『灭亡』是写述那无知而一心只想为自己积攒钱财之人的命运。圣经说:我们不能从世上带走什么(7节),显然这是指末日的审判。
由以上对所用辞汇的探讨,我们对保罗的审判主题的教训,已有一确切的依据。我们可综述如下:(1)保罗断言有继续不断的审判过程和末日的审判。(2)他提到基督的审判台和神的审判台。(3)他承认拒绝神在基督里之赦免的人,必被定罪。(4)他预设神是公义的,他的一切判断也必定公正。(5)他不讳言神的忿怒和审判的严重后果,并以之与神的公义和爱无任何冲突。(6)他不认为审判单临到未信者,也包括所有的信徒。
为了解保罗对审判的立场,我们必须从他的整个神学阐释来研究。我们注意到他对信与不信者受审判有所区分。在我们思考基督的工作(上册,页6O3ff.)和信徒得称为义的关系时,已说得很明白。下面就是按这背景所作的解释。
审判的普世性
在探讨信徒未来命运之前,先探讨不信者的命运,其理由如下:第一、神审判不信之人已公认为理所当然。第二、保罗所论的审判较少论到不信者,绝大多数都论及信徒。
保罗所提大多讲未来报应的确实,而少说详实内容。他以为这类报应已在今世开始,但绝不在今世完成。确实,有很多明证可说明这点。为此缘故,保罗集中注意于末日之审判,在几个案例中他看死亡就是一种刑罚,只是死亡既是普世性的,显然他是看死亡和审判是两种范畴。他也以审判日乃神审判罪和罪人之日。在他的教训中虽曾阐释不信之人即将面临的是灭亡和永刑,但未明白指出是何种性质。我们只能推断说,这可能包括失去有价值的存在(特别是无法与神交通),以及正面的审判,虽保罗甚少提到后面一项。
从不信者转到信徒身上,审判就因保罗对恩典的看法而有了不同的情况。但在对信基督的就不再被定罪的强调,与对审判的警告之间,我们需慎审分析。较早我们已说明,称义不是由人的功劳获得,乃从信而来(上册,页609ff。)。这不仅是保罗的主张,也是整本新约的教训。不过,虽然功劳的观念在救恩的道理中似不曾提起,但在审判的教义中却是突显的。
称义的教义当然使得一个信主的人可在神面前立足,不再需要惧怕面对审判。有关这道理的典型经文是罗八
1:『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就不定罪(katakrima)了』。定罪既因罪造成,而基督也已代付了罪债,刑罚自然就除去了。但是,保罗这话的意思是否包括将来会犯的罪也不需再负责任;在发这样的疑问之前,我们必须先有一些声明。
我们可以清楚看到,在信徒的一生中,保罗没有比看罪更为严重的事了。他的书信中充满了对读者应放弃对自己无益之生活的警诫。基督徒一生的目标,是要在神面前成为圣洁、无可责备(帖前三13;五23;林前一8)。他强烈谴责未设标准的基督徒生活(如林前五 9ff.),甚至认为主让有些人生病是一种惩治,为免在将来和世人一同被定罪(参林前十一29ff.)。这话和他们被称义有冲突吗?根据保罗的书信,凡信主的总不失去在主里被称义的地位,否则称义将变成必须靠他们自己的努力了。这在保罗的恩典概念中是不存在的(见第六章对恩典的讨论)。
不过,保罗在林后五 1O说:『我们众人必要在基督台前显露出来』,这是特指必有一个审判之日,旨在说明路人要按着本身所行的,或善或恶受报』。有人会以为,这书信既是基督徒写的,因而只适用于基督徒身上。这样的想法就等于把信徒放在基督的审判台前,而不信的就放在神的审判台前,以致有两种不同的算帐方式。鉴于我们无法推算出『基督审判台』是那一种特有的裁决所,因此这样的区分并不合逻辑,且这话除这里外新约中并无其他出处。唯一类似的记载是罗十四1O,但那里的审判台是指神的台,而非基督的。当然,他也是对信徒说的。
回到林后五 1O,保罗说到各人要按着本身所行的(haepraxen),或善或恶受报。有人会怀疑,基督徒还会有行恶的吗?较佳的解释应该是分别指基督徒和非基督徒。不过这仍有指其报赏之不同的余地。罗十四
12特指说各人必要将自己的事在神前说明。
保罗有多段经文对信徒的报赏作了些解释。在农作比喻中,他以为人种什么也将收什么(加六7;参林前三8)。『我们行善不可丧志,若不灰心,到了时候就要收成』(加六9)。那至暂至轻的苦楚,要为我们成就极重无比永远的荣耀(林后四17)。我们必将从主那里得基业为赏赐(西三24)。保罗也在西一
5说到在天上有为我们存留的盼望。当他将近人生终点时,他看到在他前面的『公义的冠冕』(提后四8),是公义的主到那日要赐给他的。
教牧书信中较多强调善行的必须,在其他书信中也不乏这类观念。在林后九6-8,使徒因神能将各样恩惠多多加给人而劝人要多多行善、慷慨捐输。书信中充满了谆谆教诲,保罗明显地期盼基督徒能一直过高水准的敬虔生活。道德行为上的义务与责任,在恩典面前一点也不能轻忽。保罗在罗六1f.特别强调这点。他声称,自己的皈信将保守他到主耶稣再来的日子(林前一
8)。他希望所有信徒在主来之日,能让他以他们为荣(腓二 16;林前九 15;林后一 14;七 4;帖前二 19 )。
专门提到报赏的一段是林前三 12-15,讲到在耶稣基督这唯一根基上人们各种不同的建造。但主要在讲保罗被神委派,作传道建造教会。他意欲在这呼召上显出他所应负的责任。他说到建造的材料有所不同,从金银到草木禾楷。但他所考虑的是建材的实质价值,当遭遇试验时,经不住的就被烧毁,珍贵的就不怕火炼。他的结论是:经得起火烧的将得奖赏,工程被毁的则全无赏赐,不过他自己仍能得救。
这段经文没有一点迹象证明人的得救是靠赖他对神的服事。对『火』显示建造实质的意思,也没有任何暗示,因而也不可作更远的推论。这段经文所要显示的,是这唯一的根基(只有靠基督得救)和基督徒的事奉生活两者间清楚的连结。经文中并没有说到报赏的性质。
保罗论到报赏的道理,是强而有力的。在没有作通盘浏览时,我们对他的报赏神学不易认识。现在我们可以作个摘要:(1)神要根据我们今生所做的来报应我们;(2)部分报应在现世,大部分则在将来的天上;(3)最后的的报赏将在大审判之日;(4)报赏的性质是属灵的,像『公义的冠冕』,但没有格外说明;(5)得救本身不在报赏的范畴当中。
审判的时间
依上所述,基督的审判台和神的审判台是不同的。但它形成了一种主要的观念,即看主的再来(和基督审判台)是在千禧年末最后的审判之前(参启廿章)。我们必须指出,保罗看主的日子好像只有一个,也就是最大审判之日。从研读保罗的书信,没有人会得出二个审判日的结论。保罗从未这样想过,也从未被人认为他主张基督徒在死时就接受了报应;他常提到报应是在主再来之日。
我们注意到,使徒对未来的着重,不如对未来和现今关系来得多。如果信徒知道他们今生的行为,在审判之日来都将被一一审明,那是很有益处的。在林前四 4ff,保罗警告说『时候未到』,即主的日子尚未来到之前,什么都不要论断,国唯有主能真正审明一切。这确定了审判日是在最后的审判。从这段经文我们也发现,最后的审判在与今世的审判相比之下,前者是公开的,而后者则经常是隐藏的。所有的显露当然都要等到主再来时才能成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