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书信
约翰壹书充满伦理的教训,不过也和新约其他著作一样,是和教义紧紧相连的。约翰贡献的不是一般性伦理,而是一种特殊的基督教伦理。他的训诲是对『从神生的』(三
9)而言,是有神性情内住的人。事实上,他认为凡住在神里面的,就不犯罪(三 6)。这好像是说,他们不会活在罪中。他的意思不是说,在基督徒相交以外的就不能获致任何一种德性,而是说至高的伦理标准是与高度属灵价值平行的。有人认为,约翰在这里说得太过火,因为基督徒的身份并非一定产生基督徒的生命,但这却误解了他的观点。当他提到住在基督里面的时候,他不是仅想到基督徒的身份,而是想到有能力的基督徒生活。没有新造的生命的身份,在约翰所解说的教义里是完全陌生的概念。
归纳本书信的伦理观,我们先看到爱(agape)是主要因素,也可以说是这位作者神学上的最大特色。不过,全书里找不到一处认为基督徒能制造自己爱的标记,因它本质上是从神的爱而来。他说『神就是爱』(四
8,16)。是他先爱我们,而我们对神的爱即由此而来(四1O,19)。事实上,我们所有的爱都是父赐给我们的(三 1)。这一点就染上伦理训诲的色彩。爱将引领我们顺服神的意志,和遵守他诫命的愿望(五
3)。凡遵守主道的,爱神的心便是完全的(二 5)。将爱和诫命连在一起,就预防了将后者变成法律条文的方式。再者,这卷书一般的主要信息,是爱神的也必须彼此相爱(三11,14,23;四
7,20f.)。这种对他人的爱,是以基督为我们舍命作榜样,亦即是所有信徒应尽的责任(三 16)。
为了强调这爱的至高榜样,约翰用『恨』来作对比。这位作者爱用这种对比,不容许有通融的余地。不是『爱』就是『恨』。意思是说:有『恨』就没有『爱』(参二 9;三 15;四2O)。对约翰来说,没有爱与恨同时并存的可能。故此,他一定是指固定恒常的心态。他说,若有人恨他的弟兄,就是杀人的(三
15)。这点使我们想到耶稣的教训,他认为心中的意愿就等于行为(太五 21, 22)。明显地,没有别的方式能像本书这样生动表现出伦理的内在性了。如果『恨』没有爱的强烈表现方式,也就表明爱是基督徒伦理不可或缺的绝对因素了。
本书没有逐项伦理观的训示,只提到原则,却没有提到法则。信徒应知道光明和黑暗的分别,他要行在光明中(一7)。这好像与行在黑暗中的区别很明显,因此无须再多作说明。二
9把黑暗连于恨,而未加说明,只肯定在神里面毫无黑暗。
信徒也应知道真理与虚谎的分别(二 21)。约翰认为,基督徒都知道真理,也提示他的目的是要叫他的读者知道他们有永生(五
13)。他好几次用『说谎的』(pseustes)这词。那些说自己没有犯过罪的,就是以神为说谎的(一 10);那些说认识神却不顺服他的,是说谎的(二 4);那些恨他们弟兄的,是说谎的(四
2O);那些不认耶稣为道成肉身之基督的,是说谎的(二 22) ;那些不信神的,就是将神当做说谎的(五
1O)。这些地方使我们看到,『说谎的』意思不单是指一个人不说实话。约翰对『说谎者』的观念,是指一种习惯性脱离神的真实而经常作假的人。他好像是说,一个承认自己是信徒的人,可能与那些不承认是信徒的人一样是『说谎话的』。因为,不顺从真理就是说谎。
基督的榜样在本书里扮了一些角色。住在主里面,就该照基督所行的去行(二 6)。基督是公义和洁净的典范(二29;三
3)。基督舍去自己生命,我们才知道何为真正的爱(三 16)。在基督显现的时候,我们将要像他(三 2)。因此,毫无疑问地,这卷书信是以耶稣基督为基督徒生活之榜样的。
约翰贰、参书中的教训不多,但有些地方提到『真理』(约贰 1, 2, 3, 4;约参 l, 3, 4, 8, 12)。也提到一次彼此相爱(约贰 5),一次要照他的命令--爱--而行(约贰 6)。用恶言妄论的(约参 10)、迷惑人的,特别是对教义方面的(约贰 7ff.),都被定罪。这两本简短的书信,都和约翰壹书有同样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