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伦理

 

    看完了新约各处个人伦理观后,我们要从影响社会的重要主题来探讨社会伦理的题目,但不是从分离的不同资料来看。我们的目的在寻求指导的原则,因为新约并没有对基督徒社会活动提供完整的蓝图。

我们不能过份强调用神学观点来研究社会责任主题的重要性,因为神学是关系人的全部,也包含他的环境在内。新约和那些以环境为中心的理论完全不同,他们认为一个进步的环境能产生进步的人。在新约里,人的转变是最重要的,因而导致整个社会的改变。我们已讨论过神(第一章)和人的教理(第二章),如今需重复每一道理中的社会含义,俾能铺设一个神学的固定基础。

 

神学基础

    旧约和新约都确认,人是照神的形像造的,故此一定有其社会的涵意。人对他的社会环境的态度问题,被他从无知情况堕落的事实给染上了一层色彩。要真实了解人性,需认清人的三个阶段:被创造时的原始状况,堕落后的状况,以及被救赎后的状况。第一个阶段除了耶稣的完人性格以外,已不复存在。耶稣的完美,表现了人性的真实潜能,如果所有的人都拥有这种完美的人性,一个完美的社会秩序自然也会存在了。从前文探讨的人性之道中,可明白看出已没有这种完美的存在(参罗三 1Off.)。

    在人堕落后的情况中,才产生环境的问题。新约用一些对照的话来表明这个问题:世人在黑暗中(约一 5;参约壹一5ff.);世人未曾认识神(约十七 25);世人被这世界的神弄瞎了心眼(林后四 4)。因此,一个完全不同的因素引进了人所居住的环境里,并和福音所带来的祝福因素形成强烈的对比:光明与黑暗;真理与错谬;教导与无知;爱与恨等。个人和团体的整个生命都受了影响。甚至影响到家庭,这个和一切社会团体紧紧结合的基本结构。这说明了为什么耶稣拿它来与神的纯洁动机作比较时,说到人的父母是『不好』的原因(太七11)。一个人的环境常被他本身自我中心倾向的性格所感染(参太十七 17)。

    新约的社会教训总要提到人的根本罪性。随时要我们注意到社会的邪恶(罗一 24f.;西三 5ff.;彼前四 3ff.),因为这些就是现实世界的真正问题。故此,新约没有提出一个纯粹针对这些社会问题的解决方案,因为新约认为这些问题的根本是属灵的,而不是属社会的。

这便引导我们进入第三阶段,人在得救后的状况。新约中救赎与和好的道理(见上册,页583ff.及页595ff.),是以整个基督教信息为中心的,也关系到人解除对神的天然敌意,以及自我中心的倾向。基督徒是一个新造的人(林后五 17),现在生活在一个新的领域里(西三 1)。结果,得救的人发现,他仍生存在旧的环境里,但自己却有了一套崭新的价值观。这立刻就产生他从前对社会责任的看法,与他在基督里新原则之间的张力。新约的焦点集中于后者,因为这是新生命的因素。基督徒信仰对那些刚从异教背景中脱离出来的人的首要条件,是新的态度和新的行动。

这点帮助我们了解为什么新约对社会责任的劝勉较少的缘故,但不能因此就解除了基督徒对社会当负的责任。我们不能说新约不要基督徒关心社会问题,因为基督徒对救赎的观点,带有一些对社会责任的涵意。

新约对社会的原则是个人性的,得救的人会对他所处的环境产生有益的影响。比方说,早期基督徒没有地位来废止奴役制度,但个人的态度却不管是奴隶或是奴隶的主人,都能在拆毁这制度上作一些肇始的工夫(见下文)。

在社会领域里,人性另一方面的重要课题,是人格的成圣。新约强调个人的价值,反对任何不把人当人看的社会制度。救恩对各类人种都视为平等的基本精神,给基督徒对社会问题的探讨不能不带来冲击。再者,新约有对软弱和刚强者的道理(罗十四章),直接和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理论相反。实际上,新约反对一个人不顾别人需要而以本身利益为优先的看法(参加六 2)。不论什么时候,耶稣都关心当时人们的需要,也为肩负别人重担树立下一个良好的楷模。

不仅是新约中的人观影响了基督徒对社会的看法,它的神观也会影响其观点。一个得救人类的呈现,也表现出一位救赎的神。在探讨新约中神的本性时,我们看到对神爱的特别强调,是一种在基本上向外的特质。神的爱是包括全人类的(约三16),这证明他对他的受造物有强烈的关切,甚至普及与他为敌的人(罗五 8)。新约将神的爱看作人应有的典范(约壹四 7;约十五 9)。爱,是表现关切的一个强有力的方式。

我们探讨基督事工时(上册,页595ff.),我们注意到与神和好的重要性,特别是在保罗书信里。在基督里与神和好的事工,是对社会责任基本的真正进路。一个在社会里与神和好的人,在逻辑上不能赞同任何会使人与人发生隔阂的社会改造方案。新约虽没有明说要反对以暴力达到社会的目的,但所表现的神本性,是明明排除这类因素的。福音是和好的媒介,不是为斗争的。有人认为,分离与暴力有时算是较轻的恶,但我们很难从保罗书信中找到任何的支持。

根据使徒保罗的看法,和好超越了人类领域直达受造万物。他写到,受造之物一同叹息劳苦,指望脱离败坏的辖制(罗八 20ff.),这一定是指他的周遭环境说的。这里或许是保罗对生态问题的答案,但他没有提及人对环境应负的是什么责任。新约启示的属神典型,乃系人应对他自己的环境污染负责。但由于自私目的而破坏自然界平衡的事,在新约时代尚未成为大问题,因而若推测当时基督徒已知道这项程序,这是难以承认的。对保罗而言,万物在最终会与基督同归于一,便赋与了受造物自身的尊严(参弗一 1O)。

    责任领域中的另一重要事项,是探讨基督徒运用影响力的可能限度。有时难免发生社会对人类的期望会与神所定的标准相互冲击的事情。新约是否对解除这种冲突提供些什么指南呢?从耶稣的教训中可以看到,顺从神比顺从政府更重要;这两者在理论上应该是一致的。该撒的物要归该撒,神的物要归神,这表明神仍是第一位。新约明白说,一个人要按他的良心行事。故此,有时不管外表或内心,一个人都会对他的社会环境作出伦理的评判。新约对淫荡行为的警告,便是给当时社会标准的一个指标。

    由于新约主要是对付属灵的问题,所以人们常产生一种肤浅的印象,以为社会问题不重要。然而,基督徒第一要紧的是对基督徒团契表现关切。比方说,保罗劝人要向众人行善,而向信徒一家的人更当如此(加六 1O)。对基督徒的优先,并不是说就免了对其他人的责任。基督徒对大团体及小团体应尽责任的比例,明明是难以区分的,新约也没有太多明白的指示。只能说留待个人自凭良心了。

    新约有些经节似乎是劝告基督徒不要被世界玷污(如雅一27),这类经文常被看为出世的教训。不过,虽说基督徒在道德上必须与世界分别,但他不能离世索居。耶稣教导他的门徒要作世上的盐(太五 13),其意义就是要他们对社会做些有益的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