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希伯来人何以要被责作奴仆和穿耳朵? 出廿一2,6
答:在古代的世界各国中,多有畜养奴仆的事,甚至奴仆的人数要比主人多数倍以上,其奴隶制度,一般认为是劳役体系的基础。主人为了怕奴仆(隶)背叛自己,所以常严厉的虐待他们,在摩西的律法上,也准许以色列人中间有奴隶情况的存在。论到奴仆(隶)的事,无非是要改良当时虐侍如仆(隶)的恶风,因为以色列人在埃及时也曾作过奴仆(隶),受过埃及人的虐待。摩西律法论到「你若买希伯来人作奴仆,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的出去」(2)。希伯来人作奴仆的缘故,可能是因他们穷乏,有债要还(利廿五39);或是因他从偷盗被拿(出廿二3),或是由于父母把他卖了(出廿一7,尼五5)。他虽然由于这些原因作了奴仆,但仍保有其人格的权利,六年过后,或者是在未到六年而巧遇禧年的时候,他就可以重获自由了(利廿五10,39-41)。至于他的妻儿、家室,及以后他的终身去留之事,在律法上都容许有自择的权利(出廿一3-11,利廿五39-43,申十五12-18)。倘若他不愿意自由出去,还要服事主人,主人就要「带他到门前,靠着门框,用锥子穿他的耳朵,他就永远服事主人」(6,参申十五17)。这门框表示他是自愿服事那一家的。用锥子穿耳朵,乃是乐意听从,时常服事的标记(参腓二6,7,诗四十6,加六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