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4.“自由之律法”与“至尊的律法”何意?雅各是否一位提倡守律法的人,与保罗所宣传的福音相反?(一章25节)
雅各在本书内提及律法数次,兹列举如下:
一、详细察看那自由之律法(本节)。
二、全守至尊的律法(二8)。
三、遵守全律法(二10)。
四、成了犯律法的(二11)。
五、按自由律法受审判(二12)。
六、照这律法说话行事(二12)
七、批评律法、论断律法,不是遵行律法(四11)。
八、设立律法的(四12)。
根据以上各处经文,雅各曾两次提及“自由律法”,又提到“至尊的律法”,这种对律法的称谓是前人所未言的。
①所谓“自由律法”,这是对神律法的性质一种解释。雅各认为,一个真正遵守神律法的人,便不犯罪,既然不犯罪,便是“自由人”,因为犯了律法的人要受律法的裁判,该人便失了行动的自由。
犹太拉比也有这样的话说:“顺服神,才有自由”。
希腊的斯多亚哲学家(徒十七18)也说:“只有聪明人才有自由,愚昧人乃是奴隶。”犹太大哲学家腓罗(PHILO)也说;“凡在个人欲望、情欲,兴奋怒下生存的,都是奴隶,只有生活在律法之下的才有自由。”
这些古代哲土皆认为遵守律法,会使人自由。律法是神定的,是代表神的旨意,所以遵守神律法的人,能自由行善,也能自由不行恶。这样的人,内心才有真正的平安。
相信在雅各心目中是存有上述这些意念,所以称律法为“自由之律法”(中文加“使人”二字,与原文并无不合)。我们要记得雅各是写给那些相信耶稣的犹太人,可能有不少这种犹太基督徒误以为信了耶稣之后,就不必遵守律法,以至行为上有许多受批评之处。正如在第二章所讲论的。雅各给律法一个新的名称,是要提醒犹太基督徒,不要对律法有所误会,遵守“道德律”(十条诫)与相信耶稣并无矛盾之处。
所以在第二章雅各称“爱人如己”为“至尊的律法”(8节)。他认为“爱人如己”是在一切律法之上。可能他曾听过主耶稣回答那律法师的问题说:“爱神与爱人”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太 廿二35-40)。所以他称之为“至尊的律法”。
“至尊”二字,原文为“国王的”(即英文ROYAL)(BASI-LIKOS)或说“皇家的”。其意义可能如下:
①神的律法是神所设立的,是为那“神权制度”的犹太国预备的,所以神乃是犹太人的王,神的律法即“国王的律法”。
②神的律法是世上一切律法的根源,所以神的律法可称为“律法的王”亦即“王的律法”。
③神的律法合乎一个王的需要,任何国王以之治国,一定国泰民安。
雅各既然重视“爱人如己”之道,称之为“王律”,我们可以证明他对律法有了新的观点,即:外表上遵行成文的律法而在行为上无爱心的人,是犯法的(二9)。所以他是提倡“以爱心待人”的传道人,在本书中也充满这种真理。既是这样,他所传的与保罗所传的福音并不相反,乃是有配合的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