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7.律师西纳与亚波罗为何人?何以保罗要提多为他们送行?(三章13节)

    “西纳”(ZENAS)意即“丢斯所赐”,至于“律师”一词原文为NOMIKOS,在四福音中译为“律法师”,只有在此译为“律师”,解经家对律师西纳的身份有不同意见:

    一、认为西纳与福音书所说的律法师相同,即为人解答摩西律法,通晓希伯来文、亚兰文与希拉文的专家。他可能是一位犹太侨民,也精通罗马律法,所以他也有一个罗马名字,犹太侨民多数有两个名字,一个是用希伯来名,一个是用罗马名,如“西门·彼得”,前者为希伯来的名字,后者乃是罗马名字。

    二、认为西纳是纯粹外邦人,因他有一个罗马名字,后来信了耶稣,也与保罗为新同工。他是精通罗马律法的律师、而不是精通摩西律法的律法师。

    至于亚波罗,亦即使徒行传十八章24节及哥林多前书一章12节所提及的那一位传道人。他与西纳可能是保罗的代表,带着保罗写给提多的这一封书信到革哩底去。所以保罗吩咐提多要为他们送行,使他们在物质上不至缺乏。显然地,这两位并不是住在革哩底的信徒,他们把书信带到革哩底交与提多之后,又赶紧到别处去传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