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7.“凡从神生的,就不犯罪”和“他也不能犯罪”二语如何解释?基督促真的会“不犯罪”和“无犯罪可能”吗?(三章9节)
这也是难题中的难题,是许多神学家、解经家所喜欢争辩的题材。那些“来生成圣派”和“今生成圣派”不断就此作相反的论训,所谓“来生成圣派”即今生无法“完全圣洁而不犯罪”,信徒离世返天家后,则不会再犯罪。但那些“今生成圣派”则谓“基督徒在今生也可达到完全圣洁而不犯罪的地步”,这些“今生成圣派”人士的主要经文根据便是约翰壹书三章6节与9节。
关于“犯罪”的问题,我们在约翰壹书中发现似乎有前后矛盾的言论,因为在三章6节以前曾有以下的经文:
我们若说自已无罪,便是自欺(一8);
我们着认为自己的罪,神……必要赦免我们的罪(一9);
我们若说自己没有犯过罪,便是以神为说谎的(一10);
若有人犯罪,在父那里有一位中保(二1)。
以上这些经节都表示信徒仍“有犯罪可能”,但在三章6节至
9节却改变了论调说:
凡住在他里面的,就不犯罪(6节);
凡犯罪的是未曾看见他,也未曾认识他(6节);
犯罪的是属魔鬼(8节)。
凡从神生的,就不犯罪(9节)。
上述这些似乎矛盾的经文,如何解决呢?
一、首先,我们要明白,信徒“不会犯罪”,是一种本分。第6节
所说的话便是宣布这种本分,每一信徒信耶稣后已经获得罪的赦免,“不应再去犯罪”,主耶稣曾两次对犯罪的人如此宣布,即对那病了三十八年的病人(约五14),和那犯罪被捕的女人(约八11)说:“不要再犯罪了”。
第9节所说的话,也是解释这一点,“凡从神生的,就不犯罪,因为神的道(种)存在他心里”。
二、每一基督徒都“不应去犯罪”,神对每一基督徒有这种禁止犯罪的命令,所以第9节说“他也不能犯罪”,这句话中“不能”二字是一种命令,不是一种事实,正如神给以色列人的十诫一般如,“不能杀人”等。第9节的意思是说:
凡从神生的,就“不能去”犯罪。
这句话加上一个“去”字,便更清楚明白了。正如父母吩咐小孩子们说:“你们不能去打架,不能去赌博”一般。
三、但,努力在灵命上追求长进的人,他的灵性到了一个高峰时,便达到“能不犯罪”的境地,“能不犯能”即“有不会犯罪的能力”,能够拒绝任何引诱,能够不沾染罪恶,能够过一毫无暇疵的属灵生活。古代教会有许多虔诚人的这种见证。
所以约翰在本书五章18节证明这点真理说:
从神生的必保守自己。
这节圣经一再提及“凡从神生的必不犯罪”,这种“不犯罪”是“自守的不犯罪”,亦即“能不去犯罪”。
基督徒对于“犯罪”和非基督徒对于“犯罪”是有非常不同的态度,那是很确实的。
①基督徒不愿去犯罪。
②也不愿故意去犯罪。
③更不愿去“行罪”,即不断有犯罪的习惯。
基督徒也有犯罪的可能,所以约翰在一、二章所说是一件事实。但基督徒不像非基督徒那样以为犯罪并不要紧。基督徒在不慎而犯罪后是很难过而且愿意求神赦免的。基督徒都愿过圣洁的生活,而不愿沾染罪恶。
那些在灵里更深追求的虔诚信徒,是会达到“能不犯罪”的境地的,这是我们可以相信的。
因此,约翰的前后言论并不矛盾,他是对信徒不同的属灵情况而发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