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课 有关律法的问题
一、律法的功能
1. 如果救恩是如保罗所说的“因信称义”,那么神为什么当初要藉摩西给人律法?
我们可以综合多处经文,将神当初藉由摩西赐给以色列人律法之功能与目的归纳成以下几点:
(1) 启示的功能:律法告诉人,神是圣洁的(彼前一15),人是有罪的(加三19),说明人与神交通必须有的圣洁标准(诗廿四3-5)。(2) 监督的功能:律法使旧约中得救的以色列人在身、心、灵各方面得以渐渐成熟(加三24;诗一一九71)。(3) 分别的功能:律法提供建立新国度的原则(出十九5-8;申五27-28);分别以色列与其他不信神的民族,使之成为一个祭司的国度(出十九5-6;卅一13)。(4) 规范的功能:律法规范赦罪和与神恢复关系之事项(利一至七章),使以色列人知道如何敬拜神、事奉神(利廿三章)。2. 为什么在新约中,有时候一方面说是“因信称义”,有时候却又好像是指着要靠律法称义,如“人若行那出于律法的义就必因此活着”(罗十5)?
照人的本性,是不可能靠行律法来称义的,罗马书十章五节正是以反面的描述,指出没有人能将律法完全地行出来,但人却有以信心回应神的能力。神的义自始至终都没有丝毫改变,甚至旧约时期的圣徒也并不是因为靠行律法而被称为义,而因凭信心相信设立律法的那一位公义的神,才致于得救。“那出于律法的义”其实就是指神的义。罗马书十
4,6,10显然是这个救恩真知识的钥节,这几节将这位救主耶稣基督独特的角色以及人如何与祂产生生命的关系都清楚说明。耶稣基督成就了律法的要求,也使人能超越律法的要求。人只要口里承认、心里相信,也就是全人全心地信服基督为个人的救主、独一的真神,就可以与耶稣基督建立生命的关系。使我们不仅能行出律法的义,而且超过仪文的表面,从心里顺服神的义。3. 律法虽是来自神,但也像罪一样,是 不好的吗?
神是圣洁的,因此祂所设的律法也是好的、是圣洁的,却因罪的辖制与人的无能,使人无法靠律法得救,也无法藉着律法成为一个真正的义人。保罗曾说:“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但是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罗七
9),可能是指保罗在孩童之时,天真无邪地过着自在的生活。然而按照犹太人之习俗,十四岁之男孩必须去圣殿或会堂学习律法。由于他开始学习律法,但又无法守全律法之要求,于是明白自己罪性的可怕,生命反而无法如孩提之时,过着不受诫命限制的自在生活。所以律法只是启蒙的老师,带人起步走向神(当然也可能走向罪的责罚)。使徒保罗在加拉太书三章十至十二节也谈到律法的目的:在那里,保罗引用利未记十八章五节中的两段话,来引证人绝不能靠自己的行为与功劳称义,惟独因信称义。若以利未记十八章五节的反面意义来看(即人若不遵守律法,就必死去),可以得知人绝不可能靠行律法而称义,因为无人可以守住全部的律法(雅二
10)。二、对律法的态度
根据对律法的不同认识,人通常对律法有三种不同的态度。
1. 第一种对律法的态度是“律法主义”者,此种人畏惧律法且受律法拘束,把遵守律法当作得救的途径,认为好表现即可以蒙神青睐。他们与神之间的关系是基于守律法;保罗说,他们是“在律法之下”。
2. 第二种是“自由主义”者,他们与前者正好相反,是排斥律法且讨厌律法,他们把律法的价值一概抹杀,认为在基督里一切都不受拘束,可以为所欲为,这种论调最后极可能成为放纵肉体情欲的借口。
3. 第三种是“遵守律法”者。此种人明白人的软弱,知道人无法靠自己的力量来守律法,但是他们喜爱、且乐意遵守神的律法,认为律法虽不能使信徒称义或成圣,但却能将神的圣洁、公义与祂的旨意彰显出来。信徒因圣灵的帮助,可以向神支取力量来“遵守律法”。此种人遵守律法的动机是出于顺从神、爱神。正如约翰壹书五章三节所言:“我们遵守神的诫命,这就是爱祂了”。他们过着圣洁且喜乐的基督徒生活。在神的恩典之下遵守律法的人,仍然会有实际的挣扎,也会有软弱失败的时候,但是若靠圣灵的帮助,不断地从圣灵支取力量,就必可得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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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讨论题目):一
. 今日基督徒还要守律法吗?二
. 什么是“摩西之约”?什么是“信心之约”?两者有什么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