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帝的权利
申命记五章六至十一节(续)
(二)
第六节藉着指出随后的要求作为开始;上帝从埃及救他们出来,他宣称要以色列人对他忠贞。我们不只是因为他的存在所以才尊崇他,更是因为他对我们无穷的慈爱,以及他在基督里赐给我们的救恩而尊崇他。第一条诫命(7节)很合逻辑:在一个崇拜多神的世界中,以色列人被呼召要专一敬拜那位拯救他们的独一真神。今天,我们很容易拥有代替上帝的事物——金钱,欢乐,自我——也可能,在现代无神论的西方,相同的命令正是叫人不去拜这些东西。在古代的世界里,试探是随群在假神的神龛前敬拜;在我们的世界,试探却是随群和忽略所有形式的敬拜。上帝有权利要人敬拜他,而人,尤其是那些自称为基督徒的人,有义务要敬拜他。
上帝也有权利被人适当地敬拜;这正是第二条诫命(8节)的精意。这条诫命禁止以色列人利用异教的方法去敬拜真正的上帝。(这节经文也排除任何种类的偶像崇拜。)拜偶像有两个危险。第一个是偶像和它所代表的神互相混淆?(当然,古代的异教神学家并未混淆这两者;但是,不难想像,许多一般拜神的人发觉,要区分两者实在是太过细致了。)第二个危险是相信上帝可以像一种无生命的东西而随意被操纵,就像是一个偶像,可以随意被搬动。今日的教会也不能完全免于想要操纵上帝,并且存有认为可以达成其目的愚蠢想法。形容尝试迫使上帝符合我们意愿的最好的字眼就是『魔术』;而真正的宗教的内函却是让我们的意志合乎他的旨意!
诠译第二条诫命的另一个方法,是将它看成是对强使上帝符合当今的文化的警告。用『上帝是爱』这条标语,以求合理化纯属性欲的放纵,也许是这种态度一个特别露骨的例证。事实上按照我们的文化背景,将上帝限制在我们的想法里,一直都是我们潜在的危险。
上帝的第三个权利(11节)常被误解;这样的诫命和发誓和『粗话』无关。它也不像是指着耶和华的名对别人许下假诺言的禁令;如果是指这种禁诫,它是属于十诫后几条中有关其他人的权利。它更有可能是指在念咒和行魔术仪式中用上帝的名。在某种意义上,这是一种权力的误用,那时候的人认为大声呼叫任何神祗的名字,能产生一种强而有力骇人的效果。这点导致了误用神圣之物去达成私人的目的——这样常常牺牲了其他的人。因此,这条诫命不是在抨击不小心和随便利用上帝的名字,而是在攻击故意利用以达成邪恶的目的。真心的尊敬当然会避免用不敬的言语;而且会谦卑地承认上帝的权能,并向他俯伏,绝对不处心积虑将它强加在别人的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