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的责任

申命记五章十六至廿一节(续)

    (四)

    其馀的诫命是『关乎对父母、生命、个人、财产和同胞的责任』(参见进一步的读物』J.A.Thompson的著作) 。其中的第一条在家庭不仅作为社会结构的基本单元,而且成为整个国家福利计划之所赖的时代,是有极为实际的重要性的。然而,必须注意这个教训是指顺从父母。自然,新约赞成儿女听从父母(弗六1),但是,十诫主要是针对成年人所讲的话。这条诫命是要人尊敬父母,指的是一种心态和一种表现;必须仔细顾及并保障父母的尊严与幸福。

    关于禁止杀人、奸淫和偷盗的诫命不言自明。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杀人文字上应译为『谋杀』。这条诫命讨论的既不是战争情况底下的杀戮,也不是指判处死刑。这两项在申命记中其他地方事实上被认为是合法的。这里,我们看见了在任何社会中基本的与不变的律法——当然,多数的社会,在他们的宪法书中有可以作为比较的律法。这些不只是律法而已,它们是神性的教育,是人生的蓝图;因此,这样简明的教训值得深入一步去思想。当耶稣将杀人和怀恨、奸淫和淫念相提并论时,他指示我们要如何去诠释律法(太五21-30)。我们都唾弃邪恶的行为,但它们都是先从内在思想和态度开始产生的,这些我们很容易加以掩饰,不让别人知道。耶稣不需要探究藏在偷盗背后的动机,因为最后一条诫命所禁止一切贪婪的事,已经向读者说明白了。第九条诫命是关于诉讼的事。这里说到假见证,在当日的刑法底下,往往可能导致邻居遭受处罚。倘若某个以色列人真的贪恋邻居的妻子、房屋等,那么,透过对邻居邪恶的起诉,他就极有可能获得他所想要的。至少可能损及他邻居的名誉。

    普遍罔顾这些律法和原则,将会损害到以色列人整个社会——甚至是国家或群体。这十条诫命以一个纯粹人类内在的失败——贪婪——作为结束,这是很特别的。不论在以色列或任何其他地方,贪婪的缺点显然没有法庭可以加以惩罚或纠正的。这一事实令一些学者困惑不已,以致他们认为其中必定是指一个更实际而具体的行为;换言之,就是指偷了某些东西,但是十九节中却早已禁止了偷盗。我们看来应当将第十诫看为一个广泛的原则,而不是一条律法;新约中有一句对等的话,就是『贪财为万恶之根』(提前六10)。许多罪行和过失是被各类欲望所剌激才造成的,很少罪行根本上和骄傲或贪婪的情绪无关。基督徒的座右铭诚然是保罗说的一句话:『我无论在什么景况,都可以知足,这是我已经学会了』(腓四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