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济穷人
申命记十五章一至十一节
1『每逢七年末一年,你要施行豁免。2 豁免的定例乃是这样:凡债主要把所借给邻舍的豁免了;不可向邻舍和弟兄追讨,因为耶和华的豁免年已经宣告了。3 若借给外邦人,你可以向他追讨;但借给你弟兄,无论是甚么,你要松手豁免了。4你若留意听从耶和华你上帝的话,谨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你这一切的命令!5 就必在你们中间没有穷人了(在耶和华你上帝所赐你为业的地上,耶和华必大大赐福与你。)6 因为耶和华你的上帝必照他所应许的赐福与你。你必借给许多国民,却不致向他们借贷;你必管辖许多国民,他们却不能管辖你。
7 『在耶和华你上帝赐你的地上,无论哪一座城里,你弟兄中若有一个穷人,你不可忍着心、??着手不帮补你穷乏的弟兄。8总要向他松开手,照他所缺乏的借给他,补他的不足。9 你要谨慎,不可心里起恶念,说:「第七年的豁免年快到了」,你便恶眼看你穷乏的弟兄,什么都不给他,以致他因你求告耶和华,罪便归于你了。10你总要给他,给他的时候心里不可愁烦;因耶和华你的上帝必在你这一切所行的,并你手里所办的事
上,赐福与你。11原来那地上的穷人永不断绝;所以我吩咐你说:「总要向你地上困苦穷乏的弟兄松开手。」』
贫穷和负债是一个普遍的问题(就如十一节悲叹地供认那样),历史上有许多社会都作过一些努力,想要解决它们。这里,申命记处理负债的问题是藉由立法,规定每逢七年的末后一年将会是豁免年,必须豁免所有的债务。显然七这个数字是与安息日的概念连在一起的,同时,我们必须注意到,在以色列有一条古老的律法规定,田地每到第七年就应当休耕(利廿五1-7称为『安息年』,编注)。申命记并未提到这条古老的律法。但是,安息年很可能与豁免所有债务有关。一些注释家这样认为,在安息年里,债只是延期偿还,不是豁免,因这时候农夫没有收成,根本就不能偿还;但是,这一段的整个大意却有力地支持了永久豁免的观点。这条律法并未扩大至外邦人(3 节),很可能因为想到的是外邦的商人,而不是外邦的居民,这些外邦的居民,像大部分以色列人一样,是靠当地的田地维生的。这一段极关切地把以色列人视为一个家庭;这就是为何外邦人没有包括在内,以及为何要禁止向国际借贷(6节)。富有的以色列人必须知道,他们应当对待穷苦的以色列人如同对待兄弟一样(7节),而且要以慷慨和仁慈对待他们。豁免年必然是一个固定的年,且是人尽皆知的,否则九节的劝告就变得没有意义了。
要在一个特定的时间里制定一条强制豁免借贷的律法是一件事;然而,要迫使较富裕的借贷给他人几乎是不可能的,我们可以看出本段是一个呼吁;恳求人们慷慨解囊。这里的根据是圣约;圣约中规定以色列人身为上帝的子民,是联为一体的。因此,以色列人彼此之间有道义上的义务;而且,作穷的消灭当然是一个理想(正如11节真实意识到的),重要的是,它是一个值得追求的理想。
这里,我们清楚看出申命记的『律法』,不只是固定的法令,而是一种『为人生而设计的』。本段的高潮不在那条关于豁免借贷的律法,而在十一节对同情心的呼吁。律法的反面是『罪行』;上帝道德律的反面就是『罪』。马太享利(Matthew Henry)很恰当地评论道,被我们简单的称谓节俭有可能是罪。在我们的世界里,关于借贷的结构和借贷给穷人的律法是极不相同的,一年之豁免将是不切实际的;但是,十一节所表达的原则却是永远有效的。在基督徒的家庭,民族的家庭,及世界性的家庭里,我们的义务在上帝眼中看来并没有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