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奴隶的规定
申命记十五章十二至廿三节
12『你弟兄中,若有一个希伯来男人或希伯来女人被卖给你,服事你六年,到第七年就要任他自由出去。13你任他自由的时候,不可使他空手而去,14要从你羊群、禾场、酒榨之中多多地给他;耶和华你的上帝怎样赐福与你,你也要照样给他。15要记念你在埃及地作过奴仆,耶和华你的上帝将你救赎;因此,我今日吩咐你这件事。16他若对你说:「我不愿意离开你」,是因他爱你和你的家,且因在你那里很好,17你就要拿锥子将他的耳朵在门上刺透,他便永为你的奴仆了。你待婢女也要这样。18你任他自由的时候,不可以为难事,因他服事你六年,较比雇工的工价多加一倍了。耶和华你的上帝就必在你所做的一切事上赐福与你。
19『你牛群羊群中头生的,凡是公的,都要分别为圣,归耶和华你的上帝。牛群中头生的,不可用它耕地;羊群中头生的,不可剪毛。20这头生的,你和你的家属,每年要在耶和华所选择的地方,在耶和华你上帝面前吃。21这头生的若有什么残疾,就如瘸腿的、瞎眼的,无论有什么恶残疾,都不可献给耶和华你的上帝;22可以在你城里吃;洁净人与不洁净人都可以吃,就如吃羚羊与鹿一般。23只是不可吃它的血;要倒在地上,如同倒水一样。』
在古代的近东,债抬高筑主要产生的后果之一,是欠债的人可能被迫将他们自己卖作奴隶。在社会上其他有些奴隶是外邦人,他们事实上是战争的俘虏。但是,这一段只是有关以色列人(即希伯来人)中的奴隶。一至十一节相应的豁免的律法也近似地适用于他们,除了第七年不再是一个固定的年历,因所有这些奴隶被规定要服事达六年之久(12节)。
英文标准修订本第十七节的永远为奴隶(bondman)和永为婢女(bondwoman)的字眼,与十五节中的奴隶含意不同,但希伯来文则没有分别( 编注:中文和合本也没有分别)。我们必须谨慎,不可从阅读黑奴隶天录 (Uncle Tom's Cabin) 的记忆里抽出我们对奴隶的概念;汤姆叔叔当然没有在服事六年之后,藉着一次『隆情的握手』而得到释放。在以色列,奴隶明显真的享有一些权利——这当然是十二至十八节的重点。古今皆然,奴隶是一种卑微的身分;而十八节的语气暗示,实际上,并非所有奴隶主都愿意释放有价值的奴隶和廉价的劳工。
基本的律法是在出埃及记廿一章二至六节。这里极大的差异是十三至十四节中的劝告——几乎不能算是一条律法——吩咐要给奴隶一个慷慨的离别礼物。这项告诫不只合乎人道,很可能也能帮助获释的男女避免再次陷入负债以及为奴的遭遇。因此,申命记在这里原则上是朝向防止奴隶制度蔓延的,但它没有推翻整个的社会结构。十五节背后的逻辑是,『你们白白的得来,也要白白的舍去』(太十8)。
像出埃及记廿一章那样,十六节意识到,有一些奴隶觉得他们本身很自在,也很安全,因此,这里说他们可以出于自愿接受永远为奴的身分。十七节中那个古老的风俗产生了为奴身分一个永久而显著的标志。这个永久性的身分有双面的意义;它不仅规定奴隶属他的主人,同时也阻止作主人的在他的奴隶年老力衰时将他抛弃。
最后一段调整关于头生牲畜(出十三2)古旧的律法,使其能与那个独一圣所的律法相配合。所有头生的牲畜仍然要献给上帝,要带到耶路撒冷作为祭物和节期之宴会用,但是,倘若它们有任何残疾,就不可用来献祭,在当地就可将它们吃了。这一条律法是和十二章一至九节相连的。其基本原则是认识到所有的生命都属于上帝(如23节中也以不同的象征加以证实);农夫必然懂得,尽管他本身尽力地工作,但是给他收获的却是上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