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

申命记十六章十八至二十节

     18『你要在耶和华你上帝所赐的各城里,按着各支派设立审判官和官长。他们必按公义的审判判断百姓。19不可屈枉正直;不可看人的外貌;也不可受贿赂,因为贿赂能叫智慧人的眼瞎了,又能颠倒义人的话。20你要追求至公至义,好叫你存活,承受耶和华你上帝所赐你的地。』

    在西方读者看来,这三节好像是转了题目,打断了各段有关宗教礼仪的讨论,转而简略地讨论律法的实际应用。但是,在古代的世界中,律法和宗教是十分紧密相连的——正如整卷申命记所显示的那样。事实上,这一小段谈到的是关于那条主张独一圣所的律法所产生的另一个副作用。地方性的圣殿不只是作为崇拜的地方,同时也是法庭的所在;当申命记宣告作废所有耶路撒冷以外的圣地时,其结果可能使得一般国民断丧了正义(二十节中的重要用语):长途跋涉到耶路撒冷去争取合法的权益或对控诉进行辩护,将是既困难、花费又昂贵的事。因此,法官和其他官庭的官员奉命驻守于原有圣所的各城中。从这里,我们再一次看见申命记从未忘记一般老百姓的福址。这项法律职责的重新分配,也减轻了皇帝在诉讼的事上所扮演的角色。

这条法律与宗教的分开(因新任官员也许是按世俗的职称)似乎可能使正义的素质受损,完全靠法律业务获取收入的专业审判官,比圣所中的官员更容易被贿赂(从一些先知口中可以清楚知道,在以色列中,法庭的受贿和腐败是个问题,参赛五23;摩二6) 。因此,十九和二十节立了一个可作依循的标准。十九节是消极的,警告要防备有可能导致枉屈正直的主要途径。二十节设立了至公至义为目标,一个要达到的目标——同时要讲给全国人民听,就像讲给审判官听一样;结尾时则暗示一个威胁,就是一个不公不义的国家将会丧失他们的土地。尽管律法和圣所分了家,但律法却没有和上帝的标准分开;上帝至终要审判那些审判官。

如何才是合法及如何才算公平,这两者很容易被混为一谈。现代的政府凭他们自已的意念制定新法律,有些好,有些则不好。当然,一种律法体系理当不为腐蚀,如十九节中所强调的那样;但是,律法本身有时候是不公平的,因此牢记合法与公平之间的区别是很重要的。绝对的公平是上帝的标准,这是非因为理论上的要求,而是因为上帝顾念每一个别的人。无论是在何处觉察不公平的行为,上帝的子民都应当对它深表关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