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官

申命记十七章八至二十节

     8『你城中若起了争讼的事,或因流血,或因争竞,或因殴打,是你难断的案件;你就当起来,往耶和华你上帝所选择的地方,9 去见祭司利未人,并当时的审判官.求问他们,他们必将判语指示你。10他们在耶和华所选择的地方指示你的判语,你必照着他们所指教你的一切话谨守遵行。11要按他们所指教你的律法,照他们所断定的去行;他们所指示你的判语,你不可偏离左右。12若有人擅敢不听从那侍立在耶和华你上帝面前的祭司,或不听从审判官,那人就必治死;这样,便将那恶从以色列中除掉。13众百姓都要听见害怕,不再擅敢行事。

     14『到了耶和华你上帝所赐你的地,得了那地居住的时候,若说:「我要立王治理我,像四围的国一样。」15你总要立耶和华你上帝所拣选的人为王。必从你弟兄中立一人;不可立你弟兄以外的人为王。16只是王不可为自己加添马匹,也不可使百姓回埃及去,为要加添他的马匹,因耶和华曾吩咐你们说:「不可再回那条路去。」17他也不可为自己多立妃嫔,恐怕他的心偏邪;也不可为自己多积金银。18他登了国位,就要将祭司利未人面前的这律法书,为自己抄录一本,19存在他那里,要平生诵读,好学习敬畏耶和华他的上帝,谨守遵行这律法书上的一切言语和这些律例,20免得他向弟兄心高气傲,偏左偏右,离了这诫命。这样,他和他的子孙便可在以色列中,在国位上年长日久。』

    这一段申命记讲的全是有关以色列人的制度,特别是执行制度法令的那些官长(包括国王)。地方的行政长官(我们这样称呼他们)已在十六章十八节中提过,而现在则是在为耶路撒冷的最高法庭制定法规(8-13节)。我们注意到这里再次提及那个独一的圣所(8节)。这不是作为上诉的法庭,而是一个上级的法庭( Superior Court) ,设立为处理各类特别困难的案件,其中有些案件可能是死刑。

    这里提到两种官长——『祭司利未人』和『当时的审判官』(8节) ;其中的措辞可能是提示一个由数位利未人所组成的裁判席,以及单独一位的审判官( 参12节) 。裁判席的实际形式并不清楚;重要的是,君王在裁判席中没有地位。我们知道,君王确实在执行律法上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例如撒下十二1-6:这一段是大卫宣告自己有罪;另见撒下十四章);同时,我们有理由相信,君王本身拥有巨大的权益有时会枉屈了正直。(王上廿一章记载一个为王者明显地存有私心的法律案件,虽然案中,他并未公然出庭主理审判。)将君王排除在外,申命记冷静而坚定地指出上级法庭应当秉持大公无私的原则,因为上级法庭的裁决必须是最终的,而且是不可更改的裁决(10-13节)。十二和十三节可能是在提示上级法庭的判决,有时会遭到藐视。

    君主王朝是十四至二十节中的主题。这里对待君王的态度可以被描述为带着怨忿的,但另一方面,申命记也看不出以色列有其他型态的政治的办法。在本质上,这几节更像是对未来君王的一个呼吁,而非制定的法令(除十五节禁止以色列人立任何外邦人作为他们的君王)。特别是所罗门,他增添了许多的马匹和妃嫔(王上十26,十一1-3),朝向建立一个东方专制的王朝迈进。理想的君王应当和他的所有臣民十分亲密——他是他们的弟兄(15节)同时应避免夸耀和贪婪。但任何人一旦身居高位,似乎很难避免自大,圣经对亚顿(Acton)所说『权力使人腐化』的格言,将不会有异义;事实上,二十节对这点说得够多了,但在十八和十九节却提供了一个补救的办法。这补救同时包括了物质和精神方面:为人君者必须将『这律法书就是申命记的法典,……抄录一本』,保存在他身边;藉着经常诵读,他就可通晓其中的内容,进而『学习敬畏耶和华。』英文标准修订本很可能是对的,它道:为君者要『为自己』抄录一份申命记,这样作当然能大大增加他对申命记中律法的印象。每位学生都知道,写比单纯地读更有助于记忆。然而,这里的意思可能是说,为君者应当拥有一册手

抄本,这抄本无疑是由专业的文士代劳的(见新英译本和现代译本)。

    这律法是给君王,因他的责任在确保这整个律法,在他统治的时期,都要被人遵守。但对每位基督徒而言,经常阅读圣经,以使我们牢记上帝的旨意,这个原则仍然是有效的。

    十八节包括了一个片语,它间接地在为申命记这本书命名(见绪论第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