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证

申命记十九章十四至廿一节

      14『在耶和华你上帝所赐你承受为业之地,不可挪移你邻舍的地界,那是先人所定的。

      15『无论犯什么罪,作什么恶,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才可定案。16若有凶恶的见证人起来,见证某人作恶,17这两个争讼的人就要站在耶和华面前,和当时的祭司,并审判官面前,18审判官要细细地查究,若见证人果然是作假见证的,以假见证陷害弟兄,19你们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中间除掉。20别人听见都要害怕,就不敢在你们中间再行这样的恶了。21你眼不可顾惜,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

藉由现代的测量技术,很容易界定一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但是暗中修改分界线(例如移动作为分界的篱笆),也可能长久掩人耳目。在古代近东地区,有许多证据显示,边界确实是个问题。也曾有过强行订定边界线的努力。甚至右句谚语关于地主以挪移的方式窃取他们邻舍的土地而产生的社会问题(箴廿二28;参何五10)。十四节所谈的并非是关于合法出售土地的事,虽然在理想上似乎是说每位以色列人都应拥有一块固定分配的土地,作为他在上帝所赐的应许之地的一份。

十五至廿一节是关于十诫(参五20),论及一种不同形式的欺骗。如一至十三节那样,申命记的律法,同时关注到保护一件诉讼中无辜的受害者,以及对有罪者的惩罚。事实上,那些诬告者是属于有罪的一方,而各个执法官员(见十七9 )必须尽他们一切所能地求证事实。在申命记看来,假见证是一项极为严重的罪,应处的刑罚(19-21节)和被诬告的人一旦罪名成立所受的刑罚完全相等。因此,比如对谋杀的一个假控诉,一旦事实被揭发;凶恶的见证人,将会被判处死刑(16节)。这项极严厉的惩罚,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社会上发生这一类的假见证(20节)。

    就在这个背景下,我们见到廿一节中那条熟悉的律法;众所周知,它叫做以牙还牙(the lextalionis,可译作『一报还一报』,编者注)。在出埃及记廿一章廿三至廿五节里,这条律法是应用在一个完全不同的情况下。一般而言,这律法事实上订规了惩罚的一个最高的极限;人性就是如此,受伤害的一方在激怒之下往往制止不住过度的反应——要求两颗牙赔一颗!但在此,一报还一报的律法明显是为了要强烈吓阻伪证的发生。这条称为以牙还牙的律法,和基督在马太福音五章卅八至四十二节中有名的道德法则形成了对照;但申命记中这节经文最好是和基督徒所强调的诚实(参林前五8;弗四25)并列在一起。问题不在于对个人报复的限制,而在于由恶意的谎言所造成的伤害。在现代社会里,诚实常不受人欢迎,甚至基督徒也可能容易忘记谎言所造成对别人的严重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