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权利和义务

申命记廿一章十至廿三节

     10『你出去与仇敌争战的时候,耶和华你的上帝将他们交在你手中,你就掳了他们去。11若在被掳的人中见有美貌的女子,恋慕她,要娶她为妻,12就可以领她到你家里去;她便要剃头发,修指甲,13脱去被掳时所穿的衣服,住在你家里哀哭父母一个整月,然后可以与她同房。你作她的丈夫,她作你的妻子,14后来你若不喜悦她,就要由她随意出去,决不可为钱卖她,也不可当婢女待她,因为你沾污了她。

     15『人若有二妻,一为所爱,一为所恶,所爱的、所恶的都给他生了儿子,但长子是所恶之妻生的。16到了把产业分给儿子承受的时候,不可将所爱之妻生的儿子立为长子,在所恶之妻生的儿子以上;17却要认所恶之妻生的儿子为长子,将产业多加一分给他;因这儿子是他力量强壮的时候生的,长子的名分本当归他。

     18『人若有顽梗悖道的儿子,不听从父母的话,他们虽惩治他,他仍不听从,19父母就要抓住他,将他带到本地的城门、本城的长老那里,20对长老说:「我们这儿子顽便悖逆,不听从我们的话,是贪食好酒的人。」21本城的众人就要用石头将他打死。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以色列众人都要听见害怕。

     22『人若犯该死的罪,被治死了,你将他挂在木头上,23他的尸首不可留在木头上过夜,必要当日将他葬埋,免得玷污了耶和华你上帝所赐你为业之地。因为被挂的人是在上帝面前受咒诅的。』廿一至廿五章中的律法,所论及的题目颇杂,但廿一章一个共通主题是尊重。在十九和二十章中论到谋杀及战争的论题后,这是个十分恰当的主题。十至十四节中强调战俘有他们的权利;女性俘掳在古代的世界所享有的权利甚少,但她至少必须得到尊重。十五至十七节讲的是在多妻家庭中的长子所享有之权利。个人的喜好不能左右长子应得的权利;因他的身分使他享有这等级的尊重。

    这些情况在今天对我们似乎很陌生,而申命记所提的律法明显地是建立在一个已过的时代的风俗和传统上。廿二至廿三节的情况也是一样,这里谈到公开处死罪犯和公开展示其尸首(挂在树上,即绞架,参新英语圣经)。在执行死刑同一日即将尸首埋葬的理由,并非是尊重死者,而是尊重那块土地。这里的论据是:它是上帝的土地,被处死的罪犯会让上帝见了剌眼。变通一点,我们可以这样说,属于上帝的社会群体并不能从这种公开展示的尸首中获益,不管它们的吓阻作用如何。绝大部分的现代社会似乎认为,从前的公开处死之刑罚所带来的伤害比它的好处更大。

    十八至廿一节讨论的似乎是相当普遍的一个问题,即一个家庭中出了一个悖逆的儿子。但这里的惩罚,以现代的标准来看是极端恐怖的。我们必须认清,这里所说『顽梗悖逆』的字眼是极端强烈的。这里预示之情况肯定不是平日所见之情况。我们可以确定,仁慈的父母永远不可能只因孩子有点异议和讲了气话,就以如此残酷之律法对付他。关于贪吃和好酒的控诉(这类指控可被长老采纳或拒绝,他们有权拒绝),指出这类行为可能导致悖逆之行径,而在申命记看来,这对整个社会的害处很大。在以色列,典型的家境是拥有小农场,家中所有人在农场里都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贪吃好酒的人』代表的是一种寄生虫,指的是毫无贡献但却想要获取一切的人。在一个小农户之经济制度里,极少家庭能供养这样的儿子,也因此才有这么严厉之惩罚。它的用意无疑是作为一种警告,而非一种固定或经常应用之法规。它的基本原则出自孝敬父母那条诫命(五16)。新约中也支持这个原则,参见以弗所书六章一至三节。较广的原则是,在一个上帝所命定的社会里,为了大家的利益,所有的人都必须分工合作,就如以基督的『身体』来形容教会所明白表示的那样(林前十二12-27;弗四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