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著的特征

申命记廿二章一至十二节

     1『 你若看见弟兄的牛或羊失迷了路,不可佯为不见,总要把它牵回来交给你的弟兄。2 你弟兄若离你远,或是你不认识他,就要牵到你家去,留在你那里,等你弟兄来寻找就还给他。3 你的弟兄无论失落什么,或是驴,或是衣服,你若遇见,都要这样行,不可佯为不见。4你若看见弟兄的牛或驴跌倒在路上,不可佯为不见,总要帮助他拉起来。

     5『妇女不可穿戴男子所穿戴的,男子也不可穿妇女的衣服,因为这样行都是耶和华你上帝所憎恶的。

     6 『你若路上遇见鸟窝,或在树上或在地上,里头有雏或有蛋,母鸟伏在雏上或在蛋上,你不可连母带雏一并取去。7 总要放母,只可取雏;这样你就可以享福,日子得以长久。

     8 『你若建造房屋,要在房上的四围安栏杆,免得有人从房上掉下来,流血的罪就归于你家。

     9『不可把两样种子种在你的葡萄园里,兔得你撒种所结的和葡萄园的果子都要充公。10不可并用牛、驴耕地。11不可穿羊毛、细麻两样搀杂料做的衣服。

     12『你要在所披的外衣上四周做隧子。』

    这一段包含了各种类之简短律法。从律法的观点来看,它们在本质上更像是劝告,因此它们是被应用于家庭的场合里,不论户内或在农场里。这些律法必然是很难强迫执行的。然而,神圣之律法和世俗之法典是不同的,那些信奉任何信仰的人理当遵守该信仰之规条,私下或公开场合皆然。因此,申命记毫不犹豫发布这一类的家规,然而,它没有明文规定惩罚并不令人感到意外。

发些律法之理由并未交待,同时,今天我们也并非十分清楚所有这些律法。第八节作了自我的解释——明显是个安全的措施。有关保存母鸟的生命及自由之法规(6-7节),更应该说是出自有远见过于人道之考量,是为了保存食物以使他人也受惠。九至十一节这项奇异的禁令,可能是由于对埃及人之某些仪式而起的一种敌视反应。这类律法明显和今日基督徒之言行没有关连。我们极有理由将五节之律法,看成并非所谓轻微性变态(指喜欢穿异性服装或举止如异性者,译者按),而是在唾弃当时某种异教之风俗;因此,这条律法不过是今日时尚之指引,最多像十二节中所说有关衣裳缝子之律法那样。不论这些隧子之起源为何,它的目的是要成为一个眼可见之提醒,使每位以色列人都能遵守上帝的律法(参民十五37-41)。在实效上,它们使得以色列人在他们的穿着上有所区别。

    基督徒在言行上可合理地从这一段中吸取两点教训。第一,基督徒应当像以色列人那样与社会有别,当然所用的方法不同。事实上,犹太人独特之服饰是早期教会所摒弃的许多事物中之一,教会加诸外邦基督徒身上之犹太人风俗不过一、二个罢了(参徒十五19-21)。而一个基督徒拥有之显著之特征,应当是内在过于外在的。然而,倘若这种内在之特征不能叫别人看见,则其中一定出了问题。

    第二个教训包含在第一段里,即一至四节。申命记坚决主张应有一个比消极避免伤害他人更高之律法:『你……不可佯为不见』。在务农的社会里,人们常会发现有某种程度之好邻舍的要求,像这里所要求的那样。但是在都市社会中,却存在着『从那边绕过去了』的根深蒂固之积习。耶稣所教导之基督徒伦理(路十29-37)支持了本段经文之原则,这些原则不仅是应用在个人的兄弟或邻舍身上,且要应用到所有人之身上。要履行这些原则不只需要有正确的心态及乐于采取积极之步骤帮助人,最要紧的是要有灵敏之心思以察觉其他人之困难和问题。再没有比那些不愿睁开眼去看之人更为眼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