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大会
申命记廿三章一至八节
1『凡外肾受伤的,或被阉割的,不可入耶和华的会。
2『私生子不可入耶和华的会;他的子孙,直到十代,也不可入耶和华的会。
3『亚扪人或是摩押人不可入耶和华的会;他们的子孙,虽然十代,也永不可入耶和华的会。4因为你们出埃及的时候,他们没有拿食物和水在路上迎接你们,又因他们雇了美所波大米的毗夺人比珥的儿子巴兰来咒诅你们。5 然而耶和华你的上帝不肯听从巴兰,却使那咒诅的言语变为祝福的话,因为耶和华你的上帝爱你。你一生一世永不可求他们的平安和他们的利益。
7『不可憎恶以东人,因为他是你的弟兄。不可憎恶埃及人,因为你在他的地上作过寄居的。他们第三代子孙可以入耶和华的会。』
一至八节对我们似乎非常陌生:它们多少像是移民条例和教会的会友守则之间的一项折衷!『耶和华的会』不是个地方性的聚会,而是为了特殊目的(包括崇拜和战事)而聚集以色列人民的国民集会,因此,这里的会员一部分属世俗、一部分属上帝的规定,并不令人感到惊讶。任何人很容易看出为何亚扪人及摩押人被排除在外(3-6六节);原因并非是因为宗教上固执的行为或种族之优越感,而是为了我们所谓的国家安全,即鉴于这两国所表现对以色列永远怀着敌意的缘故。本段回想起往事并用之证明这种敌意;参二章九节及民数记廿二章五至六节。从我们的历史眼光看来,这里所表现出对以东人和埃及人的不同态度,令人感到难以理解(7-8节);但是很明显的,在当时,申命记这些劝告在读者看来是完全合乎情理的。
另一方面,排除一些被阉割的人、私生子及其子孙的理由,必然纯粹是宗教上的理由。如十二至十四节所显示的,以色列人对上帝厌恶『污秽』的任何事极为敏感,但是,很可能一和二节有它们比外表上的意思更多的含义。这儿所提出身体上的残缺,可能不是由于单纯的意外所造成的,更可能是因异教风俗而造成的后果。同样的,私生子这个范畴必然包括了迦南人庙妓的子孙。因此,这立法的大致用意是为了避免国民的集会遭到任何潜伏性的毒害和影响,也避免任何人可能出卖以色列国家或宗教之利益。剥夺以色列国中个别侨民所有崇拜上帝的机会,这事并不成问题。旧约其他经文显示这些法规并永远有效。以赛亚书五十六章三至八节将所有外邦人及太监(泛指生殖器官有缺陷或不足的男人)都带入以色列人圣约的范围内。判断的标准不再只是种族或生理上的依据,而是对他们笃信宗教的一种测试。
因此,以色列人集会具有政治的性质和功用,这点认知是十分重要的。基督教会,则与此大不相同,其会友纯粹以他们的信念和道德作为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