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穷的人
申命记廿四章十至廿二节
10『你借给邻舍,不拘是什么,不可进他家拿他的当头。11要站在外面,等那向你借贷的人把当头拿出来交给你。12他若是穷人,你不可留他的当头过夜。13日落的时候,总要把当头还他,使他用那件衣服盖着睡觉,他就为你祝福;这在耶和华你上帝面前就是你的义了。
14『困苦穷乏的雇工,无论是你的弟兄或是在你城里寄居的,你不可欺负他。15要当日给他工价,不可等到日落,因为他穷苦,把心放在工价上,恐怕他因你求告耶和华,罪便归你了。
16『不可因子杀父,也不可因父杀子;凡被杀的都为本身的罪。
17『你不可向寄居的和孤儿屈枉正直,也不可拿寡妇的衣裳作当头。18要记念你在埃及作过奴仆。耶和华你的上帝从那里将你救赎,所以我吩咐你这样行。
19『 你在田间收割庄稼,若忘下一捆,不可回去再取,要留给寄居的与孤儿寡妇。这样,耶和华你上帝必在你手里所办的一切事上赐福与你。20你打橄揽树,枝上剩下的,不可再打;要留给寄居的与孤儿寡妇。21你摘葡萄园的葡萄,所剩下的,不可再搞;要留给寄居的与孤儿寡妇。22你也要记念你在埃及地作过奴仆,所以我吩咐你这样行。
廿四章十节以下,整章讲的全是关于保护穷苦人的事。在以农业为主的社会里,在任何家庭中,男人的死亡所造成的损失,等于是剥夺了负担家庭生计的支柱,而寡妇和孤儿(在数节中提到他们)通常是极为穷苦的。寄居者也和他们并列一起;前来定居以色列的外邦人必然是因为在别处欠债,遭到不平等待遇或压迫才来到这里,因此,他们也是贫苦无依的。除此之外,历史清楚地揭示,外邦人以及外来的居民最易成为偏见、虐待以及社会普遍不公平的牺牲目标。
因此,在各方面,申命记试图保护这类的人。它的裁定不易获得律法的支持:例如,律法规定任何农夫都有权悉数收取他的农作物,但十九节中的劝告却与此有别。其中有些裁决是明确的,但任何违约之受害者将违法者送交法办,却是极不可能的事。另一些裁决则较为一般性:『雇工……不可欺负他』(14节),似乎是待解释的事,而『屈枉正直』(17节)包含整个可能滥用律法和诉讼程序的范围。从旧约一些先知所说的话中,显然的,司法制度的弊端证明在当时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参赛一23;弥七13)。因此,我们可将这段看成是发自内心的一项请愿,过于看它是律法的一张表格。
在这里的上下文中,十六节或许是禁止一种严重的律法延伸。它在强化较早的律法,这律法保护家庭中的人免因家中某个人犯罪而受牵连。也许无耻的富农对邻近的地产妄用律法的制度,因而拖垮了整个家庭,目的是增加自已本身所拥有的土地。然而,这一段整体看来是只讲给富人听的;它同样适用于一些有财产的人,尽管不多,只要他们有能力借或分享给较贫穷的同胞都算在内。财富的概念在根本上是相对的。
申命记廿四章中的呼吁很清楚在当时是必须的。为什么任何人都应当听它呢?这里提供了两个很好的理由:(一)上帝会报答人的慷慨(19节),也会惩罚违背这些律法的人(15节暗示);(二)以色列人过去的经历,将使得他们容易借债给贫穷的人(18-22节)。但在这些明白宣告的理由之外,还有个隐藏的理由,藉着引人注意社会的需要,激起人积极的良知,这样来提及这些问题。人类的麻木不仁常是不经意的,或是由于健忘和轻率。申命记这些经文仍然能促使健忘的良知想起较为不幸的人不论是在第三世界或在隔壁那条街上——同时为这些人采取一些积极的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