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的十诫(Ⅲ)
出埃及记二十章一至十七节(续)
(六)凶杀的禁律(二十13)
很可惜标准修订本依照钦定本仍然译作『不可杀人』。比较正确的译法乃是『不要杀害』(修正本,新英文本,新国际本,当代英语本)。ratzach一字,除了一个例外(箴廿二13),只用于越权的杀害,虽然有时是无意的。这字不用于战争中的杀害或执行法律的判决。
生命是上帝的恩赐,如果他要取去,人是不能不归还的。所以杀人在旧约的罪恶名单中居首位。众先知把它的意思引伸,使它包括一切涉及切断生活的来源,诸如不公义与抢夺一个人的生计都在内。耶稣更推前一步,包括一切剥夺人的自尊与缺乏爱心,意思是当人最为需要时,不给予援助的态度在内(太五21--26)。
有些圣经的见解与现代人的心意更为相符。如果醉汉或性急的驾驶员杀了一个路人,总是当作『倒霉』。如果一个醒目的新闻记者,揭露一个旧丑闻以致破坏了一个家庭,便被视为可恶。如果一个人因『封锁工厂』(译者注:即不得雇用非工会会员工人的工厂),而被夺去了他赚钱的途径,便会得到一时的同情。当所谓『工业行动』威胁病人、穷人、老人的时候,会有一阵子的焦虑。教会对于破坏教友品格取乐的长舌妇却很少有效的行动。
(七)奸淫的禁律(二十14)
现代社会远离圣经标准的,莫过于对性的各方面的态度。较公平的说法乃是其反对抵挡圣经的少,而敌对清教徒关于与性有关的事较多。清教徒的态度是倾向于把性视为不正当而且是最坏的罪恶。只要性未仿效迦南人,把它们带进宗教来,性的乱交虽然圣经从未宽赦,却被视为生活中的一个事实,而且也曾记载没有对娼妓严加定罪。不可否认的是在男性支配的社会中,一个年青寡妇,除非她有富裕的亲戚,否则难有其他途径维持她的生活。
但是对于奸淫却不应宽代,因为它威胁家庭的安定。而家庭,正如今日逐渐为人所认知,乃是社会的基石。有趣的是,除了大卫与拔示巴的卑鄙故事以外,圣经中再没有其他不正当的爱情故事,也没有企图掩饰引致奸淫的纵情事件。耶稣改正了以奸淫大抵为妇女的罪的看法,而使男女处在同等地位,尤其重要的是他把奸淫视为思想的罪。
我们现在降低标准,结果接受离婚及其接踵而来的一切悲剧。这一切都是来自真正由『上帝配合的』的概念,已经被罗曼蒂克爱情的支配力所顶替,而这种爱情却不足以产生终身的结合。
(八)偷盗的禁律(二十15)
偷盗是双重的罪。它得罪上帝,因为它指控上帝未充分供给他,而他又否认爱,未履行爱,因为它抵毁爱邻舍如同自己。同时它又是对被偷窃的人的谴责,因为他未曾用他的丰裕满足他人的需要。我们要用『爱人如己』(利十九18)去平衡这诫命。在基督徒中,最常见的一种偷盗就是未给他人以配得的赞许及荣誉,因为他们以为,如果如此行,会失掉他们当得的一分。他们忘记了,要紧的不是人的估评,而是天父的估评。
(九)作假见证的禁律(二十16)
西方人受了加尔文派强烈的影响,似乎很奇怪,为什么十语不简单禁止撒谎,因为我们的谎话大部分是来自我们对人的畏怯,而不是对上帝的畏怯。旧约论及撒谎是模棱两可的。其中记载的一些主角,在担心生命危险时撒谎,却没有加于置评。简单的因素乃是纵使我们清楚知道,却不容易『说出真相,全部真相,而且纯是真相』(译者注:原文是英美司法程序中举凡发言者必须左手按着圣经,右手举起宣誓时的词句)。如此行的话,可能引致不必要的伤害和犯法,而且危及他人幸福。有时人家向我们发问,我们不应回答,但是缄默实际上便是回答,尤其是对一精于发问的人为然。请参看一章十五至二十节的注释。
然而,我们此地所关心的乃是一个人被人合法查问——作见证是公众的责任(利五1)。同时,当死刑流行时,作假见证相当于凶杀,所以其刑罚可能是处死(申十九18--19)。利未记十九章十六节把这法律扩大及于禁止毁谤。很容易判错他人的行动,并把对他谈判公开,即使存心是好的,也会造成极大的损害。
(十)贪婪的禁律(二十17)
译成『贪婪』covet这字通常的意思不过是『欲望』或『情欲』,正如保罗在罗马书七章七节(钦定本)所说的,不过就上下文说,贪婪(covetng)乃是故意的。
当然这是我们这时代显著的『罪』,而且藏在对社会不满与经济困难的深处。祷告祈求『我们日用的饮食,今日赐给我们』的人,不应对天父的赐与不满,因为他不会留下任何美好的恩典不给他们。不过,这诚命特别注意所牵涉的自私与无爱心。所责备的不是想多要,而是要牺牲他人以求得。耶稣在葡萄园工人的比喻(太二十1--16)中,揭露出现代同等报酬的要求背后的自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