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约之书(Ⅱ)
出埃及记二十章廿二节至廿三章卅三节(续)
『圣约之书』一名,今日通常根据出埃及记廿四章七节的记载而应用到这一段落来,这是无庸置疑。它含有十语如何实践,对于以色列人的日常生活,它正如登山宝训之于基督徒一样。
学者们一度把这几章的年代定为王国分裂之后期,但是今天,学者们渐渐觉得士师时代比较适当。不过,它与巴比伦的罕摩拉比法典(Hammurabi或Hammurapi主前一七九二至一七五O年。译者注:盛于主前二一0O,是巴比伦首朝----闪族朝,第六代王,他的伟大法典发现于一九0一年,因此为世人所注目)有若干极相类似之处。但是摩西的津法总是比较有人情味。对众族长时期的误解,曾使人不能领悟他们从米所波大米带来了文明的传统,这传统传给了他们在埃及的子孙。律法的这一精选——其所以要精选乃因其中有些使人惊诧的间隙——最好视为圣约如何要求修正那些传统的一个证明。那些无须修正的传统律法与风俗,未加说明便保留下来。我们现代的危险,乃是假定旧的一定是过了时的。
崇拜基本规则(二十22一26)
在提醒过律法来自上帝之后,接着把偶像的禁律又覆述一次,不论那些像多么昂贵或好看,都不相配。我们还需要惊奇一些犹太教与回教徒冒昧进入基督教礼拜堂去,会以为其中的崇拜是拜偶像的吗?
献祭是旧约崇拜的中心,而以祭坛作为献祭必备的记号。因为上帝不要正式的或非正式的献祭,建造许多圣地;他要一个非永久性的祭坛。土坛作为廿七章一至八节所叙述的构造的代替品,一旦构造撤除,它便迅即消失。用粗石造的也是一样。崇拜时时都要保持端庄大方(不可『露出你的下体来』),这些规定现在在一些地方不太受人重视了。『凡......地方』一语也许是许可在凡上帝显现之处举行献祭崇拜,而不限于一个中央的圣所。
希伯来奴仆(廿一1--6)
可能『希伯来』的称号不只当作『以色列的同义词,而且是古老米所波大米的Habiru一词的遗物,那就是说,我们关切的乃是某些在失去其土地以后,实际上沦为二等国民的人。他们可能是自己卖身(利廿五39) ,或是为了债务被卖。在这律法背后的基本观念,乃是那奴仆工作七年以上,便偿还了他的售价许多倍了。买主无权再利用其人过去的需要;请参看申命记十五章七至十一节。禧年来临(利廿五8以下),给以色列人中的失败者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这机会乃是现代社会通常办不到的。
在这本质上是有人情味的律法中,妻儿的例外是令人惊异的。她明明是他的主人的奴仆,而她白白地出去,便是使他受到金钱上的损失希伯来奴仆没有接纳她的义务。拉比根据他们对奴仆律法的研究,说她将是一个非以色列人,因此她的儿子们出去作自由民,便会『损害种族的纯洁』(何兹的说法)。这却是不可能的。
许多希伯来奴仆会认为一位善良的主人的房子,提供比自由更大的安全感。当众的敬畏可见于以穿耳的行动中,这好比基督徒对基督的爱,表明愿作他忠心奴仆的期望。正如哈威迦勒女士(F.R.Havergal,译者注:一八三六至七九年英国圣公会圣诗作家,普天颂赞修正本三二一,四0二,四O三,四O四,四O五,四二二,四二三等首作者(的圣诗所表达的:
我爱,我爱我主,
我不愿自由出去,
因他是我救主;
赎价他为我付。
但是尽管如此,它并未解释为什么是穿耳这事实,它总不配合上下文。如果我们一定要有一个特别的解释,则约翰南班泽开(Yohanan ben Zakkai)给他学生的一个解释似乎比较恰当:『那听到神圣的话语之耳朵,「因为以色列人都是我的仆人」(利廿五55),正如对世界上的主人那样,让这耳朵被穿好。』
第六节的『一生』(译者注:中文圣经译作『永远』),希伯来文是『永远』。拉比们与约瑟夫解释这字含有直到禧年的意思。
婢女(廿一7--11)
出卖儿女——特别是出卖女儿,为了还债是常见的;看列王记下四章一节。大抵她要作她主人或他一个儿子的妾,那就是一个合法的妻子。这就是说,女人有权利生孩子——因此无疑在七年满了以后,是不能拆开母子,除非她未得到妻子的权利。但是她的一个男亲戚可以把她赎回(见利廿五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