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的产业
以西结书四十六章十六至十八节
16“主耶和华如此说,王若将产业赐给他的儿子,就成了他儿子的产业,那是他们承受为业的。17倘若王将一分产业赐给他的臣仆,就成了他臣仆的产业,到自由之年仍要归与王,至于王的产业,必归与他的儿子。18王不可夺取民的产业,以至驱逐他们离开所承受的,他要从自己的地业中,将产业赐给他儿子,免得我的民分散,各人离开所承受的。”
随着敬拜定例的这个定例非常简短,对于王产的处理,初看起来,好像并不适当。但上下文非常清楚;在已经复兴的圣地的那一部分,已经进行土地分配(四十五1—18),这个主题将在四十八章重新讲述。这几节经文只论到王,和王地的处理。从王所拥有的土地中,他完全有权分给别人。可以将土地赐给他的儿子,作为继承的礼物;如果没有儿女,他可以依照契约方式,租给他的奴仆。承租土地的奴仆,在约定的时期内,可以随意使用,但租约期满之后,必须归还王室。所有的租约,都要在“自由之年”终止(17节),大概是在第五十年或禧年(参阅利廿五8—17)。因此,对于一位忠心的奴仆来说,租约的恩赐,可能是一种非常有价值的东西,但是最后王室的土地,都必归还国王。
十八节提供一个线索,这一条简单的定例非常重要,而且含有更深的意义。就广泛的意义而论,以色列的社会结构,都是基于土地的拥有组成。对于每一个支派来说,土地都是抽签的;他们所得的土地,不但要养生,而且要作奉献敬拜的物品和圣殿的维护。在重建的以色列地,国王也是一个主要的地主。过去贪婪的王,利用可怕的权力去征收,获得新的土地;他们增强自己的地位,使各支派变成贫弱,而导致国家的基础——社会结构崩溃。在这几节经文中所叙述的定例,不惟长期保护王的土地安全,而且可以暗中阻止一位缺乏土地的王,贪图别人的土地。
包含在这条例中的,是对腐败和滥用权柄的认知,依照以西结的见解,在新的土地上,需要一位王,但是王的权柄,总是隐伏关着危险性,这种律法承认王的地位合理,却用一种方式管辖他们,以期减少他们滥用权势的诱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