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师一览表

士师记十章一至五节;十二章七至十四节

    1亚比米勒以后,有以萨迦人朵多的孙子,普瓦的儿子陀拉兴起,拯救以色列人。他住在以法莲山地的沙密。2陀拉作以色列的士师二十三年,就死了,葬在沙密。

    3在他以后有基列人睚珥兴起,作以色列的土师二十二年。4他有三十个儿子骑着三十匹驴驹;他们有三十座城邑,叫作哈倭特睚珥,直到如今,都是在基列地。5睚珥死了,就葬在加们。

        十二7耶弗他作以色列的土师六年。基列人耶弗他死了,葬在基列的一座城里。

    8耶弗他以后,有伯利恒人以比赞作以色列的土师。9他有三十个儿子,三十个女儿,女儿都嫁出去了,他给众子从外乡娶了三十个媳妇。他作以色列的土师七年。10以比赞死了,葬在伯利恒。

    11以比赞之后,有西布伦人以伦,作以色列的士师十年。12西布伦人以伦死了,葬在西布伦地的亚雅仑。

    13以伦之后,有比拉顿人希列的儿子押顿作以色列的士师。14他有四十个儿子、三十个孙子、骑着七十匹驴驹。押顿作以色列的士师八年。15比拉顿人希列的儿子押顿死了,葬在以法莲地的比拉顿,在亚玛力人的山地。

    士师记记载的下一个主要人物是耶弗他(十一1至十二1)。然而耶弗他的名字明显地也属于简短的士师一览表,现在他在两部分经文中都可找到(十1—5及十二7—14),与耶弗他的传统隔开。在此之前有一段详细的记载(十6—18),叙述以色列人离弃了耶和华并被亚扪人所奴役。研究耶弗他之先,我们将思想在此一段之中与他有关的士师。

(一)

    五位”较次要的“士师的名单对於近代神学家极具吸引力。最主要的显然是在这张名单本身,其中有关每一位士师的资料介绍方式几乎是一成不变的,只是资料有时较多有时较少。但是每一位土师的名称,所属地区或家族连系,任期,死讯及埋葬之处,都谈及了(比较十二11—12这段最简略及最系统化的记载)。所争论的是怎样去评价这份名单。有一点最引起注释者注意的是,每一位士师的任期都有实际数字记载:陀拉作士师二十三年,睚珥二十二年,以比赞七年,以伦十年,押顿八年。这些数目,像亚比米勒统治了三年一样(九22),与士师记用来强调和组织故事的整数二十、四十与八十年截然不同(例如三11、30;四3;五31;八28;十三1;十五20)。争论点是:如果这些整数是出自资料编辑的手,那么非整数便是真正的数字来源了。

    下一步骤是拿这份名单与士师记的其他部分作比较,留意”士师“一词出现在那一段最合适。事实上,值得争辩的是整本士师记每一次出现这个字,都是出於以后编辑的工作,二章十六节至十九节申命记式的导论便是其中的一个例子。我们已留意到俄陀聂的故事(见三10),就是这种混合物的标准代表名称。十五章二十节及十六章卅一节重复地提及参孙作以色列的士师二十年。而这点给我们留下这两段经文可能在刊印中作了某些手脚的印象。我们已看到士师记四章五节对底波拉的介绍,说她是:“住在以法莲山地……在底波拉的棕树下,以色列人都上他那里去听判断。”耶弗他打发使者去见亚扪王,结尾的话这样说:“愿审判人的耶和华今日在以色列人和亚扪人中间判断是非”(十一27)。从仲裁人、作判断的观点上看,底波拉与上帝显然都是“审判者(士师)”。

    如果十章一至五节与十二章七至十四节所列的士师都属同一类别,他们的职责就可以用类似撒上七章十五至十七节有关撒母耳身分的文字来作阐释。

    撒母耳平生作以色列的士师。他每年巡行到伯利特、吉甲、米斯巴,在这几处审判以色列人。随后回到拉玛,因为他的家在那里,也在那里审判以色列人。

    撒母耳的角色也可以拿他年纪老迈立两个儿子作士师的错误来说明,特别是因他们“不行他的道,贪图财利,收受贿赂,屈枉正直”(撒下八1—3)。

    由于其他方面的资料不足,我们可以假定这样的“士师”基本上是和平的角色,他们在判断上的智慧,使他们成为以色列众志所归自然的焦点。当外犯侵扰以色列时,他们当中的某些人成为真正的领袖;至少底波拉、耶弗他和撒母耳就是这样。再多说将会有越出我们的证据的危险。

(二)

    如果五位“较次要的”士师的任期有了确实数字,有关他们的其他详细报告则是大概的。我们知道睚珥、以比赞和押顿有很多儿子、女儿和驴驹。他们跟基甸是一样的人,不需要一个超人的统治者,需要有威信的族长,他是社会上举足轻重,有风度的人物。

    这份名单在两个较有意义的方面缺乏一致性。第一方面是对陀拉的介绍(十1)。他的前任是亚比米勒,他当然不是以以色列士师的身分出现。至於陀拉,圣经上不说他为以色列人的士师,而是说他拯救以色列人。到底这只是编辑手法有意将士师名单,与范围较广的拯救者的故事连上呢?或是因编者可能同时有意“挖苦”亚比米勒为了争取王位而遭遇歹运(九22),使以色列经此事之后,需要重建?二者之间很不容易做决定。再者,书中很多地方用暗示与影射方式表达,若要太过肯定是危险的。

    另一个不一致性,是对耶弗他的介绍(十二7)。有些人认为这一节经文是耶弗他故事的作者所创作的,以求与名单的格式前后一致。笔者有另一建议,即由于有关耶弗他的记录曾受曲解,以致有些部分成为不必要,从较长的传统的有效的记载中,我们现在必须将所得的资料再研究。如果耶弗他与这名单基本上无关,为了把他包括在名单内,为什么不可以把名单分为两部分?

    无论士师记十至十二章的实际历史精确的细节怎样,这几章以一定形式将实际产生效用的工作反映出来。只有在我们开始将同类的细节组合成慨略形式以后,才能引起我们心目中对大人物的英勇事迹有更广泛回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