亵渎的处罚
利未记廿四章十至廿三节
10有一个以色列妇人的儿子,他父亲是埃及人,一日闲游在以色列人中,这以色列妇人的儿子,和一个以色列人在营里争斗。11这以色列妇人的儿子亵渎了圣名,并且咒诅,就有人把他送到摩西那里(他母亲名叫示罗密,是但支派底伯利的女儿)。12他们把那人收在监里,要得耶和华指示的话。
13耶和华晓谕摩西说:14『把那咒诅圣名的人带到营外,叫听见的人都放手在他头上,全会众就要用石头打死他。15你要晓谕以色列人说,凡咒诅上帝的,必担当他的罪。16那亵渎耶和华名的,必被治死。全会众总要用石头打死他,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他亵渎耶和华名的时候,必被治死。17打死人的,必被治死。18打死牲畜的,必赔上牲畜,以命偿命。19人若使他邻舍的身体有残疾,他怎样行,也要照样向他行。20以伤还伤,以眼还 眼,以牙还牙,他怎样叫人的身体有残疾,也要照样向他行。21打死牲畜的,必赔上牲畜;打死人的,必被治死。22不管是寄居的,是本地人;同归一例。我是耶和华你们的上帝。』23于是摩西晓谕以色列人,他们就把那咒诅圣名的人带到营外,用石头打死。以色列人就照耶和华所吩咐摩西的行了。
照利未记所说的故事,上帝对摩西启示他的律法,可以说是用不惜尝试失误之法。这里所提出的问题,是一个特别个人不轨的行为,使摩西要找出上帝对他的处理。那决定便成了以后的先例。这就是我们今天所称的『案例』。
故事中的那男子是一个半埃及人,不是立约民族的一个真正成员。他显然采取故意挑拨的行动,『闲游在以色列人中』,引起麻烦。不论那麻烦是什么,他激动一些以色列人不忠于耶和华。我们从出埃及记三章十四节知道,上帝的名是『自有永有的』,那就是说,永活的神:『耶和华是我的名,直到永远』(出三15)。但是问题还不只此。正如我们较早所注意及的,这意指『自有永有的』(IAM)的字,可以同样从希伯来语译成『我必与你同在』(出三12)。永生的上帝,其伟大之处远过于人对神的纯粹哲学观念,因为上帝表现他的伟大,其法与我们所想像的相反(有如保罗在林前一章所说的)。他这样行,是用他的谦卑,他的爱的殷勤,他的虚己,成为他所提出与一个有罪而又愚昧的百姓维持圣约之一个合作者。上帝这种对他百姓的『同在性』实际上是他的名字。因为在那时代,名字乃是那个人的实际描写或形像。(参看创十七5;卅二27--28)。他的母亲与这个半埃及人多不同啊!她的『名字』叫示罗密(Shelomith),意思是『和平的女人』,就是『活在与上帝相交之中的女人』。
用上帝的名发誓与这人的所作所为的是无法相比。他实际上是借着说耶威,即耶和华的名不符实,试图摧毁以色列人的信心。所以他可能暗示,圣约的观念是胡说八道,主张创造主能与地上一个民族同在是荒谬绝伦。我们现在可以明白,他的罪行是可憎可恶的。
以色列乐于与任何住在他们中间的非以色列人分享上帝的爱。这样的『寄居者』(16节)共负把一个故意反抗上帝慈爱旨意的人处死的责任。上帝的旨意乃是要使用以色列和她的友邦去拯救全人类。顺便一提,这是旧约惟一提及监牢之处。监狱不是用以对罪犯惩罚的,它只是用以拘留他等候审讯。他是上帝的儿女,我们不可以剥夺他的自由作为惩罚。这人并非犯法而是得罪上帝。因此全以色列(这当然是个比喻的说法一百万人不能用石头打死一个人)必须把他们当中的这种穷凶极恶的势力除掉,而又必然不能让摩西单独一人采取这行动。换句话说,死刑来自上帝的律法而非摩西的律法。
现在一条一般的原则,那就是惟有赐人生命的上帝能以取去人的生命,已经建立,本章进而描述这特殊案件。那半埃及人试图『扼杀』上帝的旨意与计画。因此现在已经显示出,一切凶杀是怎么一回事——它在上帝眼中是可憎恶的事。因此,就连『部分凶杀』,那就是只摧毁人的一部分,例如眼睛,也必须严厉对付。每一案件在法律上的重要性,其决定也视乎『寄居者』的良心,因为他与东道主以色列的儿女一样,承受上帝立约的慈爱的一切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