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和应得的
民数记五章五至十节
5 耶和华对摩西说:6『你晓谕以色列人说:无论男女,若犯了人所常犯的罪,以致干犯耶和华,那人就有了罪。7 他要承认所犯的罪,将所亏负人的,如数赔还,另外加上五分之一,也归与所亏负的人。那人若没有亲属可受所赔还的,那所赔还的就要归与服事耶和华的祭司;至于那为他赎罪的公羊是在外。9 以色列人一切的圣物中,所奉给祭司的举祭都要归与祭司。10 各人所分别为圣的物,无论是什么,都要归给祭司。』
(一)
当欺骗了某人、污蔑了某人、或对某人起欲念,那个触犯的人面对几项选择:设法掩饰它和继续下去,不悔改;悔改和承认所犯的罪;更进一步,不仅承认罪,而且真的尝试去对所犯的错误或者中伤的人作出赔偿。这种悔改以后的补偿行为被称为赔偿(restitution)。在以色列的律法中,上帝要求他的百姓真诚的悔改,并且也献上复原的祭。事实上那个受害者不仅要得回所损,还要获赠所损失全部的五分之一的价值,作为真正的赔偿。
这样的赔偿本身对犯罪起着一种阻吓作用,使以色列人的社会与其他所有的社会别有不同。而且进一步说,它是那样的重要,如果有任何理由以致不可能赔偿给原来的受害者,就要付给那人的近亲。如果连最近亲都找不着,犯罪者就要保留他应付的,加上赔偿金,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上帝的代表——祭司来接受。
这样,上帝的要求看来是激进和完全的。以色列不像所有其他民族。生于这个民族或国家,就表示他将来已被上帝派定。没有人的诞生能在上帝控制、知识或计划之外(见耶一5) ,也没有孩子在他或她的生命中可以躲避上帝的要求。要在摩西、亚伯拉罕、以撒和雅各的上帝的信心中成长,实践信心,就要去经历上帝在一个人生命中的要求,并且要活在能归荣耀给他的生活中。
(二)
最接近的亲戚,或者如标准修订本所译:『亲属』这个名称,对于理解旧约以色列的团结思想是非常重要的。这个名称原来的意思是血统关系最接近的人,而在以色列中,这种关系带有非常强烈的约束力。它能够引伸至民事和刑事的律法。这近亲要去买处境穷困的亲戚的财产,甚至要在他死后无子嗣时迎娶他的遗妻;而如果需要的话,他要去买或者『赎回』这近亲,使他免于当奴隶,如果他被谋杀,要为他的死报仇。
如此强烈的一个名称被用来说明耶和华和以色列的关系,及他拯救和再拯救以色列人的大能,是不足为怪的。耶和华被深奥地和美妙地指作以色列人的goel,即她的近亲,她的赎回者,在她出埃及的经文中(出六6;诗一○六10),和从被掳巴比伦归回的背景中(赛四十三1;四十四22-24;四十七4;五十二9)。耶和华也被视为个别人的近亲(例如创四十八16;撒下四9;诗廿六11;四十九15)。提及这名称的最著名的经文见于约伯记一书,文中主角约伯在失望中喊道:『我知道我的救赎主活着。』(伯十九25)
在新旧圣经中我们遇到这种形像的用法,具有同样的力量。耶稣自己说他来『要舍命作多人的赎价』(太二十28),在提多书二章十四节和特别在彼得前书一章十八至十九节中,提及一种解释耶稣的死的方法。保罗在罗马书三章廿四节和哥林多前书一章三十节中采用了这种观念,但是特别在有名的经文哥林多前六章十九至二十节中,在那里他清楚地说:『你们不再是自己的人;因为你们是重价买来的。』这就是耶稣,我们的近亲,我们的go-el。
在这一段中另一件必须在意的重要事情是,罪和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犯罪得罪上帝而没有得罪人,是有可能的。那就是说,不是所有的罪都是有行为的刑事罪行(Crime),或者都会破坏社会的习俗。人们可能亵渎(在某些社会中是刑事罪行)、嫉妒、贪婪或仇恨。然而,我们不可能只犯罪得罪人而没有得罪上帝(参见太五23-24)。在利未记六章一至七节中把罪分类,说所有像欺骗、偷窃、杀害等,所有这些都是得罪主的罪行代称(proxy)。这种彼此得罪的罪被称为『破坏对耶和华的信心』。这一点进一步藉着在认罪的过程中用公羊作为祭牲的事实而显示出来,而这个认罪的过程——赔偿——赦免,被称为『赎罪的祭牲(公羊)』,十分清楚地表明这是包括触犯得罪上帝和他旨意的罪。到了注释八章五至廿六节时,赎罪是有待考察的中心概念;它经常反映一种状况,就是由于犯罪得罪上帝而和他疏远。
约翰把这一点简要地提出来,他对我们说:『人若说:「我爱上帝」,却恨他的弟兄,就是说谎话的。不爱他所看见的弟兄,就不能爱没有看见的上帝。』(约壹四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