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安息日者

民数记十五章卅二至卅六节

    32以色列人在旷野的时候,遇见一个人在安息日捡柴。33遇见他捡柴的人,就把他带到摩西、亚伦并全会众那里,34将他收在监内,因为当怎样办他,还没有指明。35耶和华吩咐摩西说:『总要把那人治死:全会众要在营外用石头把他打死。』36于是全会众将他带到营外,用石头打死他,是照耶和华所吩咐摩西的。

    一个故意犯罪的例子,现在在本段说明这将受到如何处置。在利未记廿四章十至廿三节中有一段类似的经文,那里有一个人被发现犯了亵渎的罪,也就是犯了十诫的第三诫。在此有一个人被描写在安息日工作,因此犯了十诫的第四诫。

    请示耶和华的旨意以后,处决的方式是把罪人用石头打死。这种处决避免任何流血,因此免去流血的罪。根据旧约的记载,一共有十一种可以用石头打死的罪:拜偶像(申十七2-7),煽动拜偶像(申十三6-10),献子女为祭(利二十2-5),指着别神的名说预言(申十三1-5),交鬼(利二十27);亵渎(利廿四15-16),破坏安息日(本段);用牛进行谋杀(出廿一28-29),犯奸淫(申廿二22以下);顽梗悖逆之子(申廿一18以下)违背上帝命令,将掠物献给耶和华(书七25)。

    在新约中有几次,耶稣指责以色列用石头打死奉差遣来恢复她与上帝关系的先知,一次用比喻(太廿一35),一次在痛苦地默想的时刻(太廿三37)。这种用石头打死的个案,当然不怎么合法。在约翰福音十章卅一节,我们看见那些民间领袖如何要用石头打耶稣,因为他们相信他亵渎上帝;在使徒行传十四章五节,群众尝试用石头打保罗和巴拿巴,也是因为他们被视为亵渎。但是最为人熟知的例子,记载在一些古卷中,如约翰福音七章五十三节至八章十一节,述说有一个女人正犯奸淫时被人捉住,带到耶稣那里,要他给予判决,到底她应否按民数记此处耶和华指示摩西那样,将她定罪。耶稣作出了著名的和奇妙的回答:只有无罪的可以用石头打死她,而他们都离开了。在尝试探求耶稣对民数记本段的意见时,必须说明两件关于这段经文的事:他并没有否定这项惩罚的执行方式。但他指示我们应注重赦免和改造犯罪者方面,以超越律法来满足『律法』。

因此,作为基督徒,我们不可能同意因为破坏安息日而用死刑;但是我们必须尽量理解隐藏在它后面的理由。按旧约而言,这是辩明上帝对生命的主权的问题。用石头打死是在『营外』进行,使它不会因为死而受到玷污,因此也象征这个犯罪的人从百姓中被除掉。他是应该和真正地『从民中剪除』的(30节)。要使一个以色列人不再为以色列人的唯一方法,就是令他失去属于这个民族的权利。被耶和华用这种方式定罪的人,是在他旨意下被弃绝的。只有一种方法能使耶稣跟随者与他分隔(太十二31-32),就是以上述的拒绝方式。再没有别的因素能造成这个结果(罗八38-39)。即使我们不喜欢这项律法,我们也要仔细深思它的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