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课 宗教与文化之关系

一、文化的定义

  “文化”的定义,依据人类学家克罗伯(A. L. Kreober)的统计,文化的定义高达一百六十种之多,兹列举一些比较有代表性的看法:

1 大英百科全书的定义:“人类社会由野蛮至于文明,其努力所得之成绩,表现于各方面的,如科学、艺术、宗教、道德、法律、学术、思想、风俗、习惯、器用、制度等,其综合体,则谓之文化。”

2 克罗伯说:“文化是一些经由学习及传递而有的反应、习惯、技术、思想和价值,以及所引致的行为。”

3 人类学家希伯(Paul G. Hiebert)认为:“文化是一个经由学习,且反应社会特质的行为、思维以及产品的综合体系。”

4 文化历史学家道森(Christopher Dawson)说:“文化乃是人类为了适应自然环境和经济需求而有的共同生活方式。文化代表着生活及思想的复合物─包括行为方式、信仰形式、价值标准、技术、符号及机构。”

  因此,综合上述意见,宣教学家路兹别克(Louis J. Luzbetak)总结出文化本质上的三个特性:

1 文化是人生的蓝图或规划;

2 文化是社会所拥有的;

3 文化是经由学习得来的。

  因此,那些艺术作品,或可观察的行为反应、仪式、社会关系等,都只是文化的“表现”,而非文化本身。

二、尼布尔的“基督教与文化之关系”的五种模式

  在宗教信仰与文化的相互关系上,首先我们要讨论当代神学家尼布尔(Richard Niebuhr)所列举之基督徒看文化的五种态度。大致上,它们是依照其主导历史的先后次序而排列,但是事实上这五种态度,在每个时代都同时出现过,而且都有其各自的理论依据。

1. “神与文化对立”(God-Against-Culture)的态度

  第一种基督徒的立场是神与文化“对立”。他们认为要忠于神,就只有排斥文化,因为文化是属于这个堕落而且即将灭亡之世界的。这是在初期教会时代,当基督徒备受迫害时,他们对希腊罗马文化最普遍的态度。早期的基督徒坚持应该效忠于基督,而拒绝向该撒皇帝低头。这种与“世界”划清界线的偏激态度,在历史上曾多次出现。例如中世纪以前的修道院,就是许多人逃避世界、追求圣洁的“道场”。宗教改革后出现的“重洗派”(Anabaptist),以及由之衍生出的“门诺会”(Mennonite)信徒,都曾坚持与周遭文化完全隔离。直到今日,在美国及加拿大仍有不少坚持遵守原先门诺会信仰的人──称为“亚美人”(Amish),他们迄今仍然拒绝现代文明的事物,他们不用电,不开车,与世隔绝,务农为生。

  富乐神学院的克拉夫(Charles H. Kraft)教授指出,那些持有这种态度的基督徒犯了三个错误:(1)将“文化”与“世界”视为等同;(2)误以为文化只是外在的事物,不知道其实文化还包括了信仰、价值等内在的东西;(3)误以为既然魔鬼可以利用文化,那么文化本身也必然是邪恶的。因此,这种基督徒不自觉地陷入一个困境之中:“自以为自己身体已离世而居,却不知‘世界’正在他的心中。”

2. “神在文化之内”(God-of-Culture)的态度

  这种立场与前面那种“神与文化对立”的立场恰好相反。持此观点的人又分两种:一种人认为神是被包含在文化之内的,另一种人甚至认为神只存在于某种特定文化之内的。第一种人包括一些自由派的神学思想家,他们认为“神是人照自己的形象所造出来的”(费尔巴哈的名言),不同文化的人,会将自己不同的世界观和价值,投射到所创造的神身上。所以神(或宗教)只是文化的产物。

  第二种人则将神局限在某些特定文化之内。譬如犹太人认为犹太民族和文化是神所特选的。第五世纪之后欧洲的基督徒,认为基督教与希腊罗马文化最能相容,因此把保存和推广希腊罗马文化视为己任。还有最近几百年来,许多西方宣教士常将“西方文明”与“基督教文化”当作同义词,所以,接受基督教也得同时接受西方的文化和习俗。

  这种观点,固然清楚地分辨出基督教和非基督教之间的主要文化差异,但是却未曾看出文化“本质”,和文化的“形式”之间的差别。因而这种立场最大的弱点是,在分辨某种文化是否像基督教文化时,往往以文化的“形式”(Forms)而非“功能”(Functions)来解释。其实,用“功能”和“动机”可能更能正确地衡量哪一种文化较符合基督教精神。

3. “神在文化之上”(God-above-Culture)的态度

  这又可分为两类: 1 第一种人认为神不但在文化之上,也在文化之外。换句话说,神乃是高高在上,不理人间事的神。因此,人只能自求多福。许多非洲原始宗教,以及一些自然神论者(Deist),都持此种观点。这种观点,与世俗的人文主义者的人生观很接近,但与基督徒的看法有很大的出入。

  (2 第二种人认为:“该撒的物归给该撒,神的物归给神。”但是他们确信福音可使文化臻至完美。持此观点的人,固然对文化及神的权威性都很尊重,只是他们容易转变为“神倡议某种文化”(God-endorse-a-Culture)的错误立场中去。

4. “神与文化在张力之下”(God-and-Culture-in-Paradox)的态度

  这种人持善恶二元论的观点,他们认为神是全善的,人类及文化却是罪恶的。这种人(例如马丁路德),强调人类是全然堕落,无可救药;但是神却是全善的。基督徒正活在两个世界之间,是处于一种“二律背反”(Paradox)的张力之下。尼布尔说:“他既是罪人,又已被算为义人;他既相信,又有疑问;他既有得救的确据,又好像沿着不确定的刀锋上行走。在基督里,一切都变成新的了,然而万事又好像与起初没有两样。”

  在这种观点中,作为基督徒,既是神国的子民,又是整体人类的一份子,因此他们有责任与所有的人共同参与这个堕落世界所必须奉行的制度。这种不能不与现今的世俗世界妥协的图画,往往正是许多基督徒现况的写照。

5. “神能够转变文化”(God-Transforms-Culture)的态度

  尼布尔称这种人为“转化派”(Conversionist),因为他们虽然也有上述的二元论观点,但他们同时也强调文化可以被“转化”。持这种观点的人──例如奥古斯丁、加尔文和卫斯理都属此派──强调,文化虽是堕落的,却是可以被转变的,甚至有可能藉神的能力及恩典被救赎。换句话说,文化虽然有污点,但其本质并非罪恶,而历史正是显示神在转化及更新人类及文化的实况。圣经中以色列的先知们苦心孤诣地呼唤,不断地提醒世人:神不仅关心每个人的得救,也期待文化和社会风气都得救赎。

三、评估与反思

  尼布尔的分类提供我们一个很好的蓝图,帮助我们理解历代基督徒的立场及演变。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并没有上述哪一种态度,可称之为绝对合乎圣经的立场。除了尼布尔之外,还有其他的宣教学家也提出他们自己的“宗教与文化模式”。譬如克拉夫在评介尼布尔的几种模式之后,也介绍他自己的“神在文化之上,也透过文化”(God-above-but-through-Culture)的模式。这模式与上述的第五种观点很接近。但是克拉夫强调,文化的结构在本质上是中性的,没有善恶之分,与神之间也没有敌友之别。但是文化之应用则不然,因人的本性已受罪的污染,所以文化的应用也就被污染了。由于文化是动态的,是随时因人的改变而变动的。因此,若有一群人的思想起了重大的变化,整体社会在文化的应用上,也会有较明显的转化。重要的是,这位超然于文化之上的神,却选择用人类的文化──既有限又不完美的文化──来作为向人类启示自己的渠道和媒介。

  美国三一神学院的希伯(Paul G. Hiebert)教授则在讨论基督教的福音的关系时指出三个要点。首先,“福音”应与“文化”作明确的区分,否则容易陷入上述尼布尔所说“神在文化之内”模式的错误中。其次,福音必须以文化的形式来表达。文化是传达福音的工具,有时福音需要从一个文化传译到另一个文化,而这种传译的过程称为“本土化”(Indigenization)或“处境化”(Contextualization)。最后,福音呼吁所有的文化都需要被更新。因为人罪性的缘故,所有的文化都免不了在结构和运作上掺杂了邪恶的成分,例如奴隶制度、种族隔离、经济压迫和战争等。因此,所有的基督徒都应该肯定各个文化中的优良成分,但也应该明确指出其中的缺点,并设法改正,使文化得以被更新。

作业(讨论题目):

. 在尼布尔的五种基督教与文化之关系的模式中,你个人较能够认同哪一种?为什么?你认为基督徒在社会文化的发展过程中,应该扮演什么角色?

. 有人认为福音是没有文化色彩的,因此主张基督徒应该只传“纯福音”,不必搞文化有关的活动。你同意吗?我们应该如何回应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