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交換正義,為賠補所犯下的不正義,必須把所偷竊的財物償還給物主。耶穌讚賞匝凱的承諾:「我如果欺騙過誰,我就以四倍賠償」(路19:8)。凡是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侵佔了他人的財物,必須償還;如果物品已經消失,則以相等的實物或價錢,並同物主可能合法得到之果實與利益一同償還。同樣,按照他們的責任和所得到的利益,凡是以某種方式參與偷竊的人,或因明知此事而得益者,都有償還的責任;例如,凡出令指揮、協助或窩藏贓物者。
博彩遊戲(紙牌等)或打賭,本身並不違反正義。但如果剝奪了某人為了維持自己及他人的所需,則變為道德上不可接受的。遊戲的慾望有危險變成嚴重的奴役。不正義的賭博或遊戲作弊,構成嚴重的事項,除非所加的傷害是輕微的,以致受害者合理地認為此傷害無足輕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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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的啟示引導我們,對社會生活法規,增加深刻的理解」。教會從福音中對人的真理領受圓滿的啟示。當教會履行其宣告福音的使命時,她以基督之名,向人們証實其尊嚴及其與別人共融的召叫;教會教導人,與天主上智相符合的正義與和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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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的基本權利及人靈得救要求時」,教會對社會經濟事務,也發表其道德的論斷。在道德層面上,教會擁有不同於政府的使命:教會關懷公益的現世層面,是因為公益導向至善,亦即我們的最終目的。教會對現世財產及社會經濟的關係,努力啟發正確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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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的社會教導發展於十九世紀,正是福音與現代工業社會相遇,與消費物資生產的新結構,與社會、國家、權力的新概念,與勞動和財產的新形式相衝擊之時。教會的社會教導,在經濟、社會事務上的發展,証實教會教導的持久性價值,同時証實教會恆常生活而主動的聖傳的真正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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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的社會教導,包括一套理論,其表達是隨著教會依照耶穌基督的全部啟示,在聖神的協助下,解釋歷史過程中的事件時所形成的。這種教導越啟發信友的行動,越能為善意的人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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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的社會教導提供反省的原則,指出判斷的標準,提供行動的方向:
任何認為社會關係只取決於經濟因素的主張,都違反人的本性及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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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以獲利為唯一規則,以經濟活動為最終目的的理論,是道德上不能接受的。無節制地貪圖金錢必然產生敗壞的惡果,是擾亂社會秩序的許多衝突的原因之一。
一個「犧牲個人及社團的基本權利,而就合集體生產組織」的體系,違反人的尊嚴。凡是把人貶抑為純粹獲利工具的作法,就是奴役人,引人崇拜金錢,助長無神主義的擴張。「你們不能事奉天主而又事奉金錢」(瑪6:24;
路16:13)。
教會在現代已揚棄那與「共產主義」或「社會主義」聯合的極權主義及無神主義。此外,教會也拒絕「資本主義」、個人主義,以及把市場的法則視為比人的工作更重要的作法。只憑中央企畫來控制經濟,將敗壞社會關係的基礎;經濟的控制專憑市場的法則,並不能實施社會正義,「因為很多人性方面的需要,並不能由市場來獲得滿足」需要按照正確的價值等級,並為了公益,鼓勵一種市場和經濟創業活動的合理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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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活動的發展、生產的成長,是用來為滿足人們的需要。經濟生活不只為了生產的增加,利潤或權勢的增加;而應首先導向為人服務,為全人,並為全體人類服務。經濟活動固然以自己的方法主導,但也應在道德範圍內,尊重社會正義,以回應天主對人的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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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工作是直接從人按照天主的肖象受造而來,並被召叫,彼此協同、彼此服務,治理大地、延續創造的工程。因此,工作是責任:「誰不願意工作,就不應該吃飯」(得後3:10)。我們以造物主的恩賜及天賦的才能工作,為能光榮天主,並獲得救贖。人藉著辛苦勞力,與納匝肋的木匠,和加爾瓦略山上被釘的耶穌相結合;在某種方式下,與天主聖子,在救贖工程上合作。人每天背著十字架,在他被召叫所盡的職務上,表示願意作耶穌的門徒。工作在基督的聖神內可以是聖化的方法,並給現世的事務帶來生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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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中,人行使並完成一部分銘刻於其本性的潛能。工作首要的價值是在於人自身,他是創作者,也是受益者。工作是為了人,而不是人為了工作。
每人應該能從工作中獲取維持自己及家人生活的資源,並為人類團體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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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都有創業的權利;每人都應合理使用其才能,為能對全體都享用的富足有所貢獻,並為獲取其努力的正當成果。應留意遵守合法當局基於公益所訂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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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生活引發各種不同的利益,往往是彼此對立的利益。這樣,說明了為何有衝突的出現,而這些衝突是經濟生活的特色企業的負責人、薪資階級的代表,如工會的代表、以及有時候可能有政府的官員,將盡一切努力,藉尊重社會各方的權利與義務的談判,化解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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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的責任。「經濟活動,尤其是市場經濟活動,無法在制度、司法和政治的真空狀態中展開。反之,它假定了一些條件:如對於個人自由和私有財產的確實保障,穩定的幣制,以及有效率的公共服務。所以,國家的首要任務,乃在於給這些安全條件提供保証,使得那些從事工作和生產的人,能享受其勞動的成果,並因此而受到鼓勵,願意誠實而有效地去工作……國家的另一任務,在於監視、督導經濟方面人權的實行狀況。不過,這方面首要的責任不屬於國家,而屬於組成社會的機構,以及各種不同社團和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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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負責人,在社會面前,應承擔他們的工作對社會應負的經濟與環保的責任。他們應考慮到人群的福祉,而不應只顧利潤的增加。當然,利潤也是必要的。利潤得以實現投資,保障企業的前途,也保障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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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和就業的機會應向所有的人開放,不論男人或女人、健康者或殘障者、本地人或外地人,都不得有所歧視。就社會這方面來說,它應按照環境而協助國民獲得工作及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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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道的薪酬是工作應有的成果。拒絕發給或不按時發給薪資可以構成嚴重的不義。為衡量公平的酬勞,應同時考慮到每人的需要與貢獻。「工作的酬報應當使人按照各人的任務、生產技能,以及企業的情形與公益,相稱地維持其自身及其家人的物質、社會、文化及精神生活」。雙方的同意並不足以表示薪資總額是合理的,在道德上是正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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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罷工為得到相稱的好處成為不可避免、甚至必需的辦法,則罷工在道德上是合法的。如果有暴力相伴,或所要達到的目標不直接與工作條件相關,或與公益相反,則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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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給社會保險機構,償付合法權力所規定的費用,是不公道的。
失業為受害者幾乎常是對其尊嚴的打擊,並對生活的平衡是一種威脅。除了對當事人是一種傷害,對其家庭亦生出許多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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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偷盜」(出20:15;
申5:19)。「偷竊的,貪婪的……勒索人的,都不能繼承天國」(格前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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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誡命令人在管理世間的財物及人類勞作的成果上,應實踐正義和愛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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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造界的財富是為全人類用的。私有權不能廢止財產的普遍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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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誡禁止偷竊。偷竊就是違反物主合理的意願,侵佔他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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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以不義的方法拿走或運用他人的財物,都是違反第七誡。違反正義,就要賠償。違反交換正義,需要償還偷竊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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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律禁止,一切把人當商品而奴役人性、買賣、交易人口的行為,無論其目的是商業的或獨裁政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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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物主對宇宙的礦物、植物、動物所給予人的統治權,不能脫離道德義務,連同對後代人類的義務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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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是賜給人類管理的,應該友善地對待牠們。動物可供人在需要時合理的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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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基本人權或人的得救有需要時,教會對經濟社會事務可加以判斷,教會關心人現世的公益,是基於現世福祉應導向我們的最終目的,止於至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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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整個經濟社會生活的創作者、中心和目的。社會問題的關鍵在於,天主為眾人創造的財產,能夠按正義,並由於愛德的協助,實際到達眾人手�堙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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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的首要價值是在於人,人是主使者和目的。藉著工作人參與造物主的工程。人與基督結合完成的工作,能有救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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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發展,是全人的發展。就是讓每人的潛能成長,以回應自己的聖召,這就是天主的召叫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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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窮人的佈施是弟兄友愛的見証:亦是悅樂天主的正義之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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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廣大人群中,有的受飢挨餓、有的流離失所,怎能不在他們身上認出拉匝祿──福音比喻中飢餓的乞丐
1?怎能聽不到耶穌的話:「便是沒有對我做」(瑪2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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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的門徒「穿上新人,就是按照天主的肖象所造,具有真實的正義和聖善的新人」(弗4:24)。「戒絕謊言」,他們放棄了「各種邪惡、各種欺詐、虛偽、嫉妒和各種誹謗」(伯前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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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証與虛誓。公開的表達違背真理的言詞,具有特別的嚴重性。在法庭前、就是偽証。如果宣誓講不實之言,就是虛誓。這些行為促成無辜者的定罪,或者開脫有罪者,或者加重被告的罪刑。這種行為嚴重危害正義的施行,及法官判決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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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別人的聲望,禁止對他們可能造成不當的傷害的態度與言語。下列情況使人成為有罪的:
──武斷,就是沒有充分根據而當以為真,甚或默認,近人在倫理上的缺失;
──誹謗,就是無客觀健全的理由,揭發別人的缺點與過錯給不知道此事的人;
──誣衊,是以違反真理的言詞,傷害別人的聲望,使人對他作出錯誤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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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避免武斷,每人應盡其所能,設法以善意的態度解釋其近人的思、言及行為。
任何善良的基督徒,對別人的言語應該寧願加以保護,而不輕易譴責;如果無法保護,就該詢問那說話的人有甚麼意思。倘若他懂錯了,便該用愛心糾正他;如果這還不夠,便該用一切適當的方法,使他明白,而彌補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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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與誣衊是破壞近人的聲望與名譽。既然名譽是社會對人性尊嚴的見証,每人都有天賦權利享有自己的名譽、聲望與尊重。因此,誹謗及誣衊傷害正義與愛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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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禁止藉諂媚、奉承或逢迎的言語或行為,鼓勵或贊成別人行為的邪惡及舉止的錯謬。如果奉承構成罪惡或重罪的共犯,就是一種嚴重的過失。服務的善意或友情,不能使口是心非的言語成為正當的。奉承如果只是為取悅於人、為迴避壞事、應付一件必然的事,以及為得到合法的好處,則是輕微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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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大話或吹噓構成違反真理的過失。諷刺也是一樣,它有意輕視別人,惡意醜化別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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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謊言是有意欺騙而說假話」。主耶穌曾揭發謊言是魔鬼的工作:「你們是出於你們的父親魔鬼……他沒有真理:他幾時撒謊,正出於他的本性,因為他是撒謊者,而且又是撒謊者的父親」(若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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謊言是對真理最直接的冒犯。謊言是說話或行事違背真理,使有權利認識真理者,陷入錯誤。謊言傷害人對真理及對近人的關係,也侵害人與其言語對天主的基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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謊言的嚴重性,依照其所歪曲的真理本身、環境狀況、撒謊者的意圖,以及受害者所受損害的程度而衡量。撒謊本身只構成輕微的罪,但若嚴重侵害正義與愛德,則變成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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謊言本身是應受譴責的,因為是對言語的褻瀆,而言語的作用是要把已知的真理通傳給人。刻意藉違背真理的言詞,引人陷入錯誤,在正義與愛德上構成過失。如果欺騙的意圖,使那些受騙的人,有危險造成悲慘結局,則負罪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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謊言(原來就是傷害誠實之德),是對他人的一種真正暴力。它打擊人的認知能力,而這正是一切判斷和決定的先決條件。謊言含有使人意見不合的胚芽,及由此不合而產生的一切壞事。謊言為整個社會是一種不幸;破壞人與人之間的信任,撕裂社會組織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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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犯錯者已被寬恕,關於正義與真理所犯的一切錯誤,仍有補償的責任。如果不可能公開地賠補,應該私下來作;如果對受害人無法直接賠補,應該以愛德的名義,給予道義上的補償。這項賠償的責任也涉及侵犯他人名譽的罪過。這種賠償,是道義的,有時是物質的,應該按照所造成的損害來衡量。賠償是良心上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