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贖聖事》訓令

羅馬禮儀聖事部
《救贖聖事》訓令
Redemptionis Sacramentum
論舉行彌撒時應遵守的規則及應避免的事項

引言 [1-13]

在至聖感恩祭中,慈母教會以堅貞的信德明認這救贖的聖事,[1]欣然予以接納,必恭必敬地慶祝及崇拜,並藉此宣告基督耶穌的死亡,明認他的復活,直至他光榮的來臨,[2]以勝利的主及統治者、永遠司祭和宇宙君王的身份,向那無限尊威的全能聖父獻上真理與生命的王國。[3]

教會對至聖感恩祭的教義,經過歷代教宗和大公會議仔細和權威性的文字闡釋:感恩祭包含教會的整個精神財富,亦即基督自己:他是我們的逾越節羔羊,[4]是整個信徒生活的泉源和巔峰,[5]在教會的起源中有著決性的影響。[6]最近,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在其「活於感恩祭的教會」通諭中,因應教會的現況,重申了這教義的一些重要方面。[7]

為了令教會今日在舉行神聖禮儀時,仍能恰如其分地捍衛這個如此偉大的奧蹟,教宗特地敦囑本禮儀聖事部,[8]會同信理部一起撰寫這份訓令,詳述一些與感恩(聖體)聖事有關的紀律問題。因此,本訓令內所論述的事情,必須連貫上述「活於感恩祭的教會」通諭的意思來理解。

但本訓令並無意羅列一切與至聖感恩祭有關的規例,僅欲重申一些已作解釋並已確立、且目前仍有效的的規則,藉此加深對這些禮規的理解,[9]又指示一些有助闡釋和補充前者的禮規,並向主教、司鐸、執事,以至向所有基督平信徒加以說明,好使眾人各按其職,各盡所能予以實踐。

本訓令所論述的規例,應視作屬羅馬禮式之禮儀事宜,而在拉丁教會內其他依法獲得承認的禮式,可有合宜的調適。

「當然,大公會議所開始實施的禮儀改革,也大大有助於信友更有意識、更積極、更有效果地參與聖祭」。[10]可惜,「也有一些陰暗面」。[11]為此我們不能對流弊保持緘默:它們有些頗為嚴重,違反禮儀和聖事的本質,與教會的傳承和權威背道而馳,且經常在今日不同的教會環境中,危及禮儀慶典。有些地方,在禮儀事宜上的流弊更是無日無之,這顯然是不可容許,且要加以遏止的。

遵守教會當局頒佈的規則,必須表裡思言行為一致。只在外表拘守規則,顯然與神聖禮儀的本質相違,因為在禮儀中,主基督願意聚集他的教會,使她與自己成為「一心一體」。[12]外表的行動應受到信德與愛德的啟發,好能與基督和各人彼此結合,並發揮成愛護貧困受苦者。此外,禮儀中的說話和禮節,是基督心意的忠實表達,經多個世紀逐漸形成而來,教我們像基督一樣地知覺:[13]只要我們的思念與禮儀中的說話相符,便能舉心向主。本訓令所論述的一切,正是要令我們的心思念慮,藉著禮儀的說話和禮節,與基督的思念相符一致。

此等流弊實在「使教友對於這奇妙聖事的健全信仰以及天主教教義感到困惑」。[14]這樣也妨礙信友「以某種方式重新體驗厄瑪烏兩位門徒的經歷:『他們的眼睛開了,這纔認出耶穌來』」。[15]面對著天主的大能和神性,[16]以及祂那尤其顯示於感恩聖事中的仁慈光輝,眾信友都應懷有和表出對天主尊威的敬意,這是他們因祂唯一聖子的救世苦難而獲得的。[17]

這些流弊多次是源自一種錯誤的自由觀念。可是天主在基督內賜與我們的自由,並非那種虛假的自由,致令我們有恃無恐,惟所欲為,而是那讓我們作應份和正確事情的自由。[18]這不但是針對那些直接來自天主的規誡而言,而且恰當地考慮到各規條的本質,這也是對教會所頒佈的法律而言的。因此,大家必須按教會合法當局所訂定的規例而行。

令我們憂心忡忡的是,「有些地方的合一運動,儘管有好的意向,卻用違反教會對信仰表達的方式來舉行聖祭,而且樂此不疲」。然而,感恩祭「是如此偉大的一項厚禮,是不能讓它的意義變得模糊,並受到輕視的」。為此,某些事情必須加以糾正或清楚指明,使感恩聖祭在這方面也能「繼續散發這光輝奧蹟的所有光芒」。[19]

最後,這些流弊往往是出於無知:人之所以抗拒某些事物,多是因為對它們的深義和淵源無所認識。其實那些「禱詞、祈禱文和禮儀詩歌…還有動作和象徵」,都是「由聖經啟發和推引而來的」。[20]至於「禮儀為了表示無形的天主事理所用的那些有形記號,也是由基督或教會所選定的」。[21]最後,按東、西方禮儀傳統所舉行的神聖慶典,在結構和形式上都與普世教會一般採用的相符,全遵照那從未間斷的宗徒傳統。[22]忠實和謹慎地把這傳統傳給未來世代,正是教會的職責。這一切都很明智地藉禮規加以保存和捍衛。

對於基督所定立的、且構成禮儀內不能改變的成分,教會是無權過問的。[23]假若破壞了聖事與建立它們者基督之間的連繫,以及它們與教會被建立的事蹟之間的連繫,[24]對信友並無任何俾益,反會嚴重地禍害他們。事實上,神聖禮儀與教義的原則是緊密連繫著的,[25]採用未經批准的經文和禮節,結果只會削弱或失去祈禱律(lex orandi)與信仰律(lex credendi)之間的必要連繫。[26]

感恩祭奧蹟「是如此偉大,任何人不能等閒視之,也不得漠視它的神聖性及普世性」。[27]相反的,誰若依從一己的喜好而漠視之──即使是司鐸──都會損害那原應竭力維護的羅馬禮儀的基本統一性,[28]這些所為全與今日天主子民對永生天主的渴求相違。這樣做既無履行真正的牧靈職務,又沒有推動正確的禮儀革新,反而令信友失去應有的產業和繼承物。任意妄為並不能達致一個有效的革新,[29]反而損害了信友在禮儀行動中的合理權利,因為禮儀是教會按其傳統和制度所表達的生活。這樣做還會把歪曲和不和的因素帶進感恩慶典中,而這慶典的本質原是要以獨特的方式,巧妙地代表和實現與天主生命的共融和天主子民的合一。[30]這些任意妄為令天主子民受到教義模糊、困惑和惡表的影響,而且勢必無可避免地引起強烈的反感。在這「俗化」洪流令信友生活特別困難的時代,這些因素大大令信友感到困惑和沮喪。[31]

然而眾信友皆有權享有一個真正的禮儀,尤其是按照教會願意和制訂的方式舉行的彌撒聖祭,一如禮書所規定和列於教律和法規中者。同樣,天主教信友有權要求為他們舉行完整的彌撒聖祭,全照教會訓導當局所教導者。最後,天主教信友團體也有權要求,為他們舉行感恩聖祭時,應盡顯真正合一聖事的特色,排除各種可能令教會分裂和出現分黨分派的缺失和舉動。[32]

本訓令內所列的一切法規和提示,都以不同的方式與教會的職責有關,因為教會有本份督促人們正確和合宜地舉行這偉大的奧蹟。本訓令的最後一章將討論各法規與教會最高法律的連繫,亦即它們與拯救人靈的關係。[33]

注釋
[1] 見《羅馬彌撒經書》(Missale Romanum, 2002)「特別敬禮彌撒:天主仁慈」,獻禮經。

[2] 見格前11:26;《羅馬彌撒經書》「感恩經」,成聖體聖血後歡呼詞;若望保祿二世,「活於感恩祭的教會」通諭(Ecclesia de Eucharistia, 2003.4.17),5, 11, 14, 18。

[3] 見依10:33; 51:22;《羅馬彌撒經書》「基督普世君王節」,頌謝詞。
[4] 見格前5:7;梵二「司鐸」,5;若望保祿二世,「教會在歐洲」勸諭,75。
[5] 見梵二「教會」,11。
[6] 見「活於感恩祭的教會」,21。
[7] 見「活於感恩祭的教會」。
[8] 見「活於感恩祭的教會」,52。
[9] 見「活於感恩祭的教會」,52。
[10] 「活於感恩祭的教會」,10。

[11] 「活於感恩祭的教會」,10;見若望保祿二世,「梵二禮儀憲章廿五週年」宗座牧函(Vicesimus quintus annus, 1988.12.4),12-13;亦見梵二「禮儀」,48。

[12] 《羅馬彌撒經書》「感恩經第三式」;見格前12:12-13;弗4:4。
[13] 見斐2:5。
[14] 「活於感恩祭的教會」,10。
[15] 「活於感恩祭的教會」,6;見路24:31。
[16] 見羅1:20。
[17] 見《羅馬彌撒經書》「基督苦難」,頌謝詞一。

[18] 見若望保祿二世,「真理的光輝」通諭(Veritatis splendor, 1993.8.6),35;若望保祿二世,「美國巴爾的摩市坎登球場(Camden Yards)彌撒講道」(1995.10.9),7(Insegnamenti di Giovanni Paolo II, XVII, 2 (1995), Libreria Editrice Vaticana, 1998, p. 788)。

[19] 見「活於感恩祭的教會」,10。
[20] 梵二「禮儀」,24;見禮儀聖事部,「合法的變更」訓令(Varietates legitimae, 1994.1.25)19, 23。

[21] 見梵二「禮儀」,33。
[22] 見聖依勒內,《駁斥異論》(Adversus Haereses),III, 2;聖奧思定,《致瓦納略書》(Epistula ad Ianuarium),54, I (PL 33, 200):《Illa autem quae non scripta, sed tradita custodimus, quae quidem toto terrarum orbe servantur, datur intellegi vel ab ipsis Apostolis, vel plenariis conciliis, quorum est in Ecclesia saluberrima auctoritas, commendata atque statuta retineri》;若望保祿二世,「救主的使命」通諭(Redemptoris missio, 1990.12.7),53-54;信理部,「致天主教主教論教會共融書函」(Communionis notio, 1992.5.28),7-10;「合法的變更」,26。

[23] 見梵二「禮儀」,21。
[24] 見比約十二世,「聖秩聖事」宗座憲令(Sacramentum Ordinis, 1947.11.30);信理部,「有關婦女晉鐸問題」聲明(Inter insigniores, 1976.10.15),IV;「合法的變更」,25。

[25] 見比約十二世,「天主中保」通諭(Mediator Dei, 1947.11.20: AAS 39 (1947) p. 540)。

[26] 見聖事禮儀部,「莫大恩賜」訓令(Inaestimabile donum, 1980.4.3: AAS 72 (1980) p. 333)。

[27] 「活於感恩祭的教會」,52。
[28] 見梵二「禮儀」,4, 38;「東方」,1, 2, 6;保祿六世,「羅馬彌撒經書」宗座憲令(Missale Romanum, 1969: AAS 61 (1969) pp. 217-222);《羅馬彌撒經書》,「總論」(Missale Romanum, Institutio Generalis),399;禮儀聖事部,「真正的禮儀」訓令(Liturgiam authenticam, 2001.3.28),4。

[29] 見若望保祿二世,「教會在歐洲」宗座勸諭(Ecclesia in Europa, 2003.6.28),72。

[30] 見「活於感恩祭的教會」,23;聖禮部,「聖體奧蹟」訓令(Eucharisticum mysterium, 1967.5.25),6。

[31] 見「莫大恩賜」訓令(AAS 72 (1980) pp. 332-333)。
[32] 見格前11:17-34;「活於感恩祭的教會」,52。
[33] 見《天主教法典》(Codex Iuris Canonici, 1983.1.25),1752條。

神聖禮儀的規則 [14-18]

「管理聖教禮儀,只屬於教會權力之下:就是屬於宗座,及依法律規定,屬於主教權下」。[34]

羅馬教宗身為「基督的代表、普世教會在現世的牧人,由於此職務,他在普世教會內享有最高的、完全的、直接的職權,且得經常自由行使之」,[35]並且與眾牧者和信友息息相通。

「聖座的權力是,編排普世教會的神聖禮儀,出版禮書,審查原著譯本,並督促禮儀規則在各地忠實遵守」,[36]尤其是那些規範舉行彌撒聖祭的規則。

禮儀聖事部「專責一切聖座權力內有關神聖禮儀、尤其聖事的規監管和促進事宜,惟須尊重涉及信理部的範圍。禮儀聖事部促進及確保聖事的規律,尤其在有關它們的有效和合法舉行」。最後,這聖部也「進行細心的監督,務使各人確切遵守禮儀規定,一旦發現流弊便立即予以遏止」。[37]在這事情上,遵循整個教會的傳統,尤應關注彌撒聖祭的舉行,以及在彌撒外對至聖聖體的敬禮。

信友有權利要求教會當局全面和有效律地規管神聖禮儀,絕不讓它淪為「任何人的私有財產,既不是主祭者的,也不是參禮會眾的」。[38]
1. 教區主教是教民的大司祭 [19-25]
教區主教身為天主奧蹟的主要分施者,在委託給他的地方教會中,是其禮儀生活的管理人、推行人和保管人。[39]「主教因享有聖秩聖事的圓滿,是『最高司祭職的聖寵經理人』,[40]在主教自己或令他人所奉獻的感恩祭中,尤為如此:[41]教會藉此聖祭繼續生存增長」。[42]

實在,每次當教會舉行彌撒聖祭時,尤其在主教座堂裡,當「天主的全體子民,完整地,主動地(…)參與同一感恩禮、同一祈禱」,由司鐸團、執事和輔祭一起,「圍繞著主教所主持的同一祭台」,教會就顯得彰明較著。[43]此外,「每次合法舉行的感恩祭都由主教所監督,是他負責向尊威的天主奉獻基督宗教的敬禮,並按照主的規誡及教會的法律,以及他自己為本教區所定的規矩下,管理這些敬禮的實行」。[44]

「教區主教在所轄教會內,並在其權限內,有權發佈禮儀法規,明令遵行」。[45]但主教該留意,切勿削弱禮書內的法規所准予的自由,讓人可因應舉行禮儀的神聖場所、信友組別或牧民情況,作出明智的調適,令整個聖禮能實在符合人們的感受。[46]

主教管治託付給他的地方教會,[47]有責規管、監督、激勵,有時甚至要譴責,[48]履行他藉主教祝聖禮而來的神聖職務,[49]以建樹教民於真理及聖德內。[50]他應向人闡釋禮節和禮儀經文的真義,促進司鐸、執事和信友的禮儀精神,[51]好能主動和有效地參與感恩聖祭,[52]同時亦要確保教會全體,不論在教區、國家或全球的層面上,都能一心一德,在愛德上精誠團結。[53]

「信友們要隨從主教,就像教會隨從耶穌基督、耶穌基督隨從天父一樣,好使一切趨向合一,而增加天主的光榮」。[54]所有人士──包括獻身生活會、使徒生活團、各種善會或教會運動的成員等──在有關禮儀事上,除合法已取得的權利外,都應隸屬教區主教權下。[55]為此,教區主教有權利和責任在有關禮儀事上,督促和關注其轄區內的聖堂和小堂,連信友常到而由上述會士所開辦或管理的在內。[56]

至於信友方面,他們有權利要求教區主教提防勿使流弊潛入教會的紀律內,尤其在有關聖道職務、舉行聖事及聖儀、欽崇天主和聖人敬禮等方面。[57]

主教為「推動其 教區內的禮儀、聖樂和聖藝」所成立的委員會或議會,應按照主教的意願和指令行事,並要獲得他的授權和認可,好能合宜地履行己職,[58]以確保主教對其教區的有效管治。
主教一直以來都有迫切的需要,去不斷查驗這一切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任何與禮儀相關的活動,看看它們的運作是否仍行之有效,[59]又要細心考慮它們在組織和運作上,有什麼應該更正或改善之處,[60]好使它們得到新的活力。必須謹記,這方面的專家要選自那些公教信仰穩固,並對神學和文化素有研究的人。
2. 主教團 [26-28]
至於由主教團按梵二意願而成立的同類委員會也是一樣,[61]但它們的成員必須是主教,其身份要與跟他們合作的專家有所分別。若主教團成員的人數不足,難以從成員當中成立一個禮儀委員會時,可任命一個專家小組來完成這項任務,惟其主席常應是一位主教,但要避免使用「禮儀委員會」的名稱。

宗座於1970年早已宣佈停止一切與舉行彌撒聖祭有關的試驗,[62]並於1988年再次重申這項指令。[63]因此,個別主教或主教團均無權准許有關彌撒經文或其他非列明於禮書上的試驗。日後為進行此類試驗,必須先取得禮儀聖事部的准許,並須由主教團以書面提出要求。但是,如果沒有重大理由,此等要求一概不會獲得批准。至於禮儀本位化的工作,則應嚴格及完全遵守特定的規則。[64]

一切由主教團為本區依法訂立的禮儀規定,均須獲得禮儀聖事部的認可,否則便無任何約束力。[65]
3. 司鐸 [29-33]
司鐸身為主教賢能、明智和必要的助手,[66]蒙召為天主子民服務,雖然受命不同的職務,卻和自己的主教組成一個司祭團。[67]「在每一個地方的教友集會中,司鐸可以說是主教的代表,他們和主教以信任大度的精神相團結,按個人的身份承當主教的一部份任務與煩勞,並日夜操心執行(…)因為在鐸職及使命上有如此共同分擔的關係,司鐸們要以主教為慈父,敬愛並服從他」。[68]此外,「司鐸要時常注意著天主兒女的利益,盡力協助全教區,甚至全教會的善牧工作」。[69]

「在舉行感恩祭時司鐸的責任特別重大。他們有責任以基督的身分(in persona Christi)主持感恩祭,並為共融作證,也為共融效力,這不但是為了直接參與感恩祭的團體,也是為普世教會,因為普世教會是每一感恩祭中的一部分。但令人惋惜的是,尤其自梵二大公會議後的禮儀改革以來,由於對創新及適應的意義的誤解,以致產生不少弊病,使許多人感到痛苦」。[70]

貫徹他們在晉鐸禮中所許下,並在每年的祝聖聖油彌撒中所重宣的承諾,司鐸們「應虔誠而忠信地舉行基督的奧蹟,以光榮天主,並按教會的傳統聖化基督的信眾,尤其藉著感恩祭獻和修好聖事」。[71]他們不應任意更改或增刪來破壞禮儀慶典,因而貶低自身職務的重大意義。[72]誠如聖安博所說的:「教會本身並未受損害,(…)受害的是我們自身。為此我們必須小心,勿讓我們的錯誤造成教會的創傷」。[73]所以我們要小心,勿讓天主的教會因那些隆重地獻身聖職的司鐸而蒙受傷害。但願他們服屬於主教的權下,忠信地提防他人作出類似的貶抑行為。

「堂區主任應設法使至聖聖體成為堂區信徒團體的中心;應努力使信徒藉虔誠的舉行聖事而獲得滋養,尤其應使之時常去領至聖聖體與懺悔聖事;應盡力引導信徒也在家庭裡祈禱,並在神聖禮儀中有意識、積極的參與;堂區主任應在教區主教的權下,在自己的堂區內安排禮儀,並應督導,勿使產生偏差」。[74]雖然為了有效準備禮儀慶典,尤其是彌撒聖祭,堂區主任宜接受信友的輔助,但他?不可讓信友取代他專有的職務。

最後,所有「司鐸們應設法培養禮儀知識和技能,好能藉著禮儀工作,使託付給自己的信友團體,日漸完善地讚頌天主父及子及聖神」。[75]司鐸們尤應充滿舉行感恩祭的逾越奧蹟時,在信友心中所產生的驚異和讚歎。[76]
4. 執事 [34-35]
執事們「領受了覆手禮不是為作司鐸,而是為服務」[77],他們應有良好的聲譽,[78]在天主的助佑下行動作事,要能讓人認出是基督的真門徒:[79]基督「不是來受服事,而是服事人」,[80]並在自己門徒當中「像是服事人的」。[81]執事藉覆手禮獲得聖神之恩的鞏固,應在主教及其司鐸團的共融下,為天主的子民服務。[82]他們應視主教如慈父,協助他及其司鐸團,從事「聖道、祭台和愛德的服務」。[83]

執事們不應怠於「以純潔的良心,保持信德的奧蹟,[84]如同保祿宗徒所說的一樣,好能按照福音及教會的傳統,以言以行宣講這個信仰」。[85]他們應以忠信及謙虛的態度,全心為這個作為教會生活的泉源和頂峰的神聖禮儀服務,「使所有的人藉信德及洗禮,成為天主的兒女,集合起來,在教會中讚美天主,參與祭獻,共饗主的晚餐」。[86]為此,執事們要善盡己職,務使神聖禮儀全照正式批准的禮書內的規定舉行。

注釋
[34] 梵二「禮儀」,22一;見《天主教法典》,838條1項。
[35] 《天主教法典》,331條;見梵二「教會」,22。
[36] 《天主教法典》,838條2項。
[37] 若望保祿二世,「善牧」宗座憲令(Pastor bonus, 1988.6.28),62,63, 66節。

[38] 見「活於感恩祭的教會」,52。
[39] 見梵二「主教」,15;亦見梵二「禮儀」,41;《天主教法典》,387條。
[40] 「拜占廷禮祝聖主教經文」(Euchologion to mega, 1873),139頁。
[41] 見安提約基雅聖依納爵,《致斯米納人書》(Ad Smyrnaeos),8:1。

[42] 梵二「教會」,26;見「聖體奧蹟」,7;亦見若望保祿二世,「羊群的牧者」宗座勸諭(Pastores gregis, 2003.10.16),32-41。

[43] 見梵二「禮儀」,41;見安提約基雅聖依納爵,《致馬西尼人書》(Ad Magnesios),7;《羅馬彌撒經書》,「總論」,22;亦見《天主教法典》,389條。

[44] 梵二「教會」,26。
[45] 《天主教法典》,838條4項。
[46] 見實踐禮儀憲章委員會,「釋疑覆文」(Dubium, 1965: Notitiae 1 (1965) p. 254)。

[47] 見宗20:28;梵二「教會」,21, 27;梵二「主教」,3。

[48] 見聖禮部,「禮儀改革」訓令(Liturgicae instaurationes, 1970.9.5: AAS 62 (1970) p. 694)。

[49] 見梵二「教會」,21;梵二「主教」,3。
[50] 見《主教禮節書》(Caeremoniale Episcoporum, 1985),10。
[51] 見《羅馬彌撒經書》,「總論」,387。
[52] 見《羅馬彌撒經書》,「總論」, 22。
[53] 見「禮儀改革」(AAS 62 (1970) p. 694)。
[54] 梵二「教會」,27;見格後4:15。
[55] 見《天主教法典》,397條1項;678條1項。
[56] 見《天主教法典》,683條1項。
[57] 見《天主教法典》,392條。

[58] 見「梵二禮儀憲章廿五週年」,21;梵二「禮儀」,45-46;「天主中保」(AAS 39 (1947) p. 562)。

[59] 見「梵二禮儀憲章廿五週年」,20。
[60] 見「梵二禮儀憲章廿五週年」,20。

[61] 見梵二「禮儀」,44;主教部,「致全球各主教團主席函(兼以萬民福音部名義)」(Lett. ai Presidenti delle Conferenze dei Vescovi inviata anche a nome della Congr. per l’Evangelizzazione dei Popoli, 1999.6.21),9。

[62] 見「禮儀改革」,12。

[63] 見聖禮部,「有關撒感恩經及禮儀實驗聲明」(Dichiarazione circa le Preghiere eucaristiche e gli esperimenti liturgici, 1988.3.21: Notitiae 24 (1988) pp. 234-236)。

[64] 見「合法的變更」(AAS 87 (1995) pp. 288-314)。

[65] 見《天主教法典》,838條3項;聖禮部,「有關正確實踐禮儀憲章」訓令(Inter Oecumenici, 1964.9.26),31;「真正的禮儀」,79-80。

[66] 見梵二「司鐸」,7;《羅馬主教禮書》(Pontificale Romanum),「司鐸祝聖禮」(Ordo consecrationis sacerdotalis, 1962),前言;《羅馬主教禮書》(Pontificale Romanum),「授予主教、司鐸、執事聖秩禮儀」(De Ordinatione Episcopi, presbyterorum et diaconorum, 1989),第2章:授予司鐸聖秩禮儀(De Ordinatione presbyterorum):總論,101。

[67] 見安提約基雅聖依納爵,《致非拉德非雅人書》(Ad Philadelphenses),4;聖西彼廉,《書函48》,2引述的聖高爾乃略一世的話。

[68] 梵二「教會」,28。
[69] 見梵二「教會」,28。
[70] 「活於感恩祭的教會」,52;見29。

[71] 《羅馬主教禮書》,「授予主教、司鐸、執事聖秩禮儀」(1989),第2章:授予司鐸聖秩禮儀:總論,124;見《羅馬彌撒經書》「聖週四聖油彌撒」,重宣司鐸誓詞。

[72] 見特倫多大公會議第七會期,「聖事法令」(1547.3.3),法規13條(=DS 1613);梵二「禮儀」,22;「天主中保」通諭(AAS 39 (1947) pp. 544, 546-547, 562);《天主教法典》,846條1項;《羅馬彌撒經書》,「總論」,24。

[73] 聖安博,《論守貞》,48。
[74] 《天主教法典》,528條2項。
[75] 梵二「司鐸」,5。
[76] 見「活於感恩祭的教會」,5。

[77] 梵二「教會」,29;見《埃及教會憲章》(Constitutiones Ecclesiae Aegypticae),III, 2;《教會的古老規條》(Statuta Ecclesiae Antiqua),37-41。

[78] 見宗6:3。
[79] 見若13:35。
[80] 瑪20:28。
[81] 見路22:27。
[82] 見《主教禮節書》,9, 23;梵二「教會」,29。

[83] 見《羅馬主教禮書》,「授予主教、司鐸、執事聖秩禮儀」(1989),第3章:授予執事聖秩禮儀(De Ordinatione diaconorum),199。

[84] 見弟前3:9。

[85] 見《羅馬主教禮書》,「授予主教、司鐸、執事聖秩禮儀」(1989),第3章:授予執事聖秩禮儀,200。

[86] 梵二「禮儀」,10。

基督平信徒在感恩慶典中的參與

1. 積極及有意識的參與 [36-42]

彌撒慶典是基督和教會一起的行動,是普世和個別教會、以至每個信友的整個基督徒生活的中心,[87]大家「以不同方式,按每人的職位、職務以及實際的參與程度,而與其互動。[88]基督信徒──『特選的民族、王者的司祭、聖潔的邦國、得救的子民』,[89]就是以這種方式,表現出教會的團結和聖秩體系」。[90]「教友們的普通司祭職,與屬聖統的公務司祭職,雖不僅有程度的差別,而且有實質的分別,可是彼此有連帶的關係;二者都以其特有的方式,分享基督的同一司祭職」。[91]

全體信友藉聖洗脫離了自己的罪過並加入了教會,因所領受的聖事神印能有分於基督宗教的敬禮,[92]藉他們的王家司祭職,[93]恆心祈禱和讚頌天主,[94]好成為生活、聖潔和悅樂天主的祭品,所作所為無瑕可指,[95]時時處處為基督作見證,並向那些詢問他們的人說出他們所懷永生希望的理由。[96]為此,基督平信徒參與感恩聖祭和教會其他禮儀時,不可僅有一種身體的臨在,更不應是被動的,卻應視為真正實踐信仰和來自洗禮的身份。

至論全體信友圓滿參與這崇高聖事的主要準則時,必須充分考慮到教會對感恩禮的筵席和祭獻性質從未間斷的教導。[97]假若「把感恩聖祭中犧牲祭獻的意義除去」,就只會把這件聖事純當作「一種友愛的盛筵來慶祝」。[98]

為了促進和加強積極參與,近期在革新禮書時,均有根據梵二的意願特別著重信友的歡呼詞、應句、唱頌聖詠、對經、聖歌,以及行動、舉止和姿態等,又提醒人在適當的時候作神聖的靜默,並在禮規中列明有關信友的部分。[99]

此外,這革新對於恰當的適應自由也給了很大的空間,即按照原則,所有禮儀慶典都應合乎參禮者的需要、領悟能力、內心準備和品賦,並要符合禮規所賦予的權力。在選擇歌曲、曲調、祈禱文和聖經選讀上,在講道、撰寫信友禱文意向、間中發出的提示、按時節的聖堂佈置上,都有很多機會在各禮儀慶典中有所變化,突顯出禮儀傳統的豐饒,並在符合牧民需要的條件下,能小心謹慎地令該慶典具備特有的涵義,因而有助參禮者的心領神會。但必須謹記的是,禮儀行動的效益不在於禮節的不斷變化,而是對天主聖言和所舉行奧蹟的深化。[100]

雖然禮儀慶典明顯意味著要有全體信友的積極參與,但這並不表示各人除了指定的行動和姿態外,必然要做一些具體的事情,好像每人都必須履行某特定禮儀任務似的。相反的,講授教理時應設法糾正近年來在這方面的膚淺思想和做法,要在信友當中不斷喚醒對感恩祭這信德奧蹟的仰慕和讚歎,教會藉著舉行這感恩祭從不間斷地「除舊更新」。[101]教會在舉行感恩祭,以及在藉感恩祭取得力量並趨向感恩祭的整個信友生活中,常如聖多默宗徒一樣,「在滿溢神聖光輝的被釘死、埋葬而後復活的主前俯首朝拜,不停地呼喊:『我主!我天主!』」。[102]

經常及普及地舉行時辰頌禱禮、善用聖儀和實踐基督徒的民間敬禮,對鼓勵、促進和培養參與禮儀的內在精神,是極有幫助的。民間敬禮「嚴格說來雖非禮儀,卻具有特殊的意義和地位」,尤其那些受到教會訓導所稱許和驗證者,[103]應被視為與禮儀事項有著某種連繫,尤以玫瑰經祈禱為例。[104]再者,由於這些熱心敬禮能導引信友參與聖事,尤其感恩聖事,「思念我們救贖的奧蹟,以及效法天上聖人的芳表,它們在推動我們有效參與禮儀崇拜上,是功不可沒的」。[105]

我們必須明白到:教會並非出於人的意願而聚集,而是天主在聖神內所召集的,教會又以信德回應了這白白賜與她的召喚:事實上,希臘文「教會」(ekklesia)一詞是衍生自「召叫」(klesis)。[106]感恩祭禮不應毫無分別地解作司祭與參禮會眾一起的「共祭」。[107]相反的,司祭所舉行的感恩聖祭是一項恩賜,「它絕對超越會眾的權能(…)。會眾聚在一起為舉行感恩祭,就絕對須要一位領受過聖秩的司祭來主持,才是真正的感恩祭聚會。另一方面,團體自身沒有能力提供受過聖秩的司祭」。[108]大家必須同心協力在這方面避免一切模稜兩可的事,並為近期出現的困難作出補救。為此不應輕率魯莽地套用類似「獻祭會眾」(celebrating assembly、comunita celebrante、assemblee celebrante)等詞彙。

2. 基督平信徒在彌撒慶典中的職務 [43-47]

為了團體和整個天主的教會的利益,由一些基督平信徒按傳統來執行某些神聖禮儀的任務,是既合理且值得稱許的。[109]禮儀中宜由多人共同分擔,執行不同的職務或同一職務中的不同部分。[110]

除了正式任命的輔祭員和讀經員外,[111]在上述的特殊職務當中,也包括臨時指派的輔祭員[112]和讀經員,[113]還有其他列於《羅馬彌撒經書》上的職務,[114]以及預備麵餅、清潔布巾及類似的任務。所有人,「無論是聖職人員或是平信徒,都應按自己的職責或職務,只盡自己的一份,且要完全盡好」。[115]無論是在禮儀慶典上,還是在其準備工夫上,都應設法使教會的禮儀進行得莊重得體。

應設法避免混淆聖職人員和基督平信徒間行動的互補性,以免令基督平信徒的角色淪為一種「聖職化」,而聖職人員則不當地僭取基督平信徒生活和行動上應有的任務。[116]

被邀在禮儀慶典中提供協助的基督平信徒,應有適當的準備,且有模範的信友生活、信德和品行,並忠於教會的訓導。信友最好能有一個適合其年齡、身份、生活方式和宗教文化程度的禮儀培育。[117]切勿挑選那些若然被任命便會引致信友們驚愕的人。[118]

繼續讓男童或男青年以俗稱「輔祭童」(ministrantes)的身份在祭台上充任輔祭,實在是個值得稱許的優良傳統,這些孩童都先按其領悟能力接受有關任務的恰當教理教導。[119]不要忘記過往許多聖職人員都是由這些孩童當中出來的。[120]應為他們成立或推行善會,當中要有家長參與或協助,好能與他們一起更有效地共謀輔祭童的牧靈照顧。國際性的輔祭會應由禮儀聖事部去成立,或由本聖部審批其章則。[121]教區主教可根據現行規定准予女孩或婦女充任輔祭。[122]

注釋
[87] 見梵二「禮儀」,41;「教會」,11;「司鐸」,2, 5, 6;「主教」,30;「大公」,15;「聖體奧蹟」,3e, 6;《羅馬彌撒經書》,「總論」,16。

[88] 見梵二「禮儀」,26;《羅馬彌撒經書》,「總論」,91。
[89] 伯前2:9;見2:4-5。
[90] 《羅馬彌撒經書》,「總論」,91;見梵二「禮儀」,14。
[91] 梵二「教會」,10。
[92] 見聖多瑪斯,《神學大全》(Summa Theologiae),III, q. 63, a. 2。
[93] 見梵二「教會」,10;見「活於感恩祭的教會」,28。
[95] 見羅12:1。
[96] 見伯前3:15; 2:4-10。
[97] 見「活於感恩祭的教會」,12-18;若望保祿二世,「主的筵席」書函(Dominicae Cenae, 1980.2.24),9。

[98] 「活於感恩祭的教會」,10。
[99] 見梵二「禮儀」,30-31。
[100] 見「禮儀改革」,1。
[101] 見《羅馬彌撒經書》「四旬期第五週星期一」,集禱經。

[102] 若望保祿二世,「新千年的開始」宗座牧函(Novo Millennio ineunte, 2001.1.6),21;見若20:28。

[103] 見「天主中保」(AAS 39 (1947) p. 586);亦見梵二「教會」,67;保祿六世,「聖母敬禮」宗座勸諭(Marialis cultus, 1974.2.11),24;禮儀聖事部,「民間敬禮與禮儀指南」(Directory on Popular Piety and the Liturgy, 2001.12.17)。

[104] 見若望保祿二世,「童貞瑪利亞的玫瑰經」宗座牧函(Rosarium Virginis Mariae, 2002.10.16)。

[105] 「天主中保」(AAS 39 (1947) p. 586-587)。
[106] 見「合法的變更」,22。
[107] 見「天主中保」(AAS 39 (1947) p. 553)。

[108] 「活於感恩祭的教會」,29;見拉特朗第四屆大公會議(1215.11.11-30),第1章(DS 802);特倫多大公會議第廿三會期(1563.7.15),「聖秩聖事的教義及規條」,第4章(DS 1767-1770);「天主中保」(AAS 39 (1947) p. 553)。

[109] 見《天主教法典》,230條2項;亦見《羅馬彌撒經書》,「總論」,97。
[110] 亦見《羅馬彌撒經書》,「總論」,109。

[111] 見保祿六世,「某些職務」自動手諭(Ministeria quaedam, 1972.8.15),VI-XII;《羅馬主教禮書》,「授予讀經職及輔祭職,取錄執事及司鐸候選人,接納獨身生活」(De institutione lectorum et acolythorum, de admissione inter candidatos ad diaconatum et presbyteratum, de sacro caelibatu amplectendo, 1972: AAS 64 (1972) pp. 532-533);《天主教法典》,230條1項;《羅馬彌撒經書》,「總論」,98-99, 187-193。

[112] 見《羅馬彌撒經書》,「總論」,187-190, 193;《天主教法典》,230條2-3項。

[113] 見梵二「禮儀」,24;「莫大恩賜」,2,18;《羅馬彌撒經書》,「總論」,101, 194-198;《天主教法典》,230條2-3項。

[114] 見《羅馬彌撒經書》,「總論」,100-107。
[115] 《羅馬彌撒經書》,「總論」,91;見梵二「禮儀」,28。

[116] 見若望保祿二世,「向安的列斯主教團訓話」(2002.5.7),2;「基督平信徒」宗座勸諭(Christifideles laici, 1988.12.30),23;教廷八部,「有關非晉秩信友協助司鐸聖職的某些問題」訓令(Ecclesiae de mysterio, 1997.8.15):神學原則,4節。

[117] 見梵二「禮儀」,19。
[118] 見聖禮部,「無限愛德」訓令(Immensae caritatis, 1973.1.29: AAS 65 (1973) p. 266)。

[119] 見聖禮部,「聖樂」訓令(De Musica sacra, 1958.9.3),93c。

[120] 見宗座法律條文解釋委員會,「釋疑覆文」(Responsio ad propositum dubium, 1992.7.11: AAS 86 (1994) pp. 541-542);禮儀聖事部,「致全球各主教團團長論基督平信徒的禮儀服務」書函(Letter to the Presidents of Conferences of Bishops on the liturgical service of laypersons, 1994.3.15: Notitiae 30 (1994) 333-335, 347-348)。

[121] 見「善牧」,65節。

[122] 見宗座法律條文解釋委員會,「釋疑覆文」(1992.7.11: AAS 86 (1994) pp. 541-542);「致全球各主教團團長論基督平信徒的禮儀服務」(Notitiae 30 (1994) 333-335, 347-348);禮儀聖事部,「致某主教書」(Lett. a qualche Vescovo, 2001.7.27: Notitiae 38 (2002) 46-54)。

正確舉行彌撒

1. 感恩聖祭的物質標記 [48-50]

為舉行感恩聖祭所用的餅應為無酵餅,由純粹的小麥新近製成且沒有腐壞的危險。[123]為此,這餅若以其他材料製成,即使用的是榖物,或混以非小麥的材料,便不能作為舉行祭獻和為聖體聖事用的有效物質。[124]以其他材料來烘製聖祭用的餅,例如水果、糖或蜂蜜等,都是嚴重的違規行為。不用說,聖祭用餅不但應由有信譽的人來製備,他們更該是熟練且器材俱備的。[125]

為了標記所表示的意義,宜把擘感恩祭餅時所分成的小塊,在共融禮中分送給一些信友。「若領受共融的聖事的人太多,或為了其他牧靈的需要,仍可採用小型的麵餅」。[126]在一般情況下,應盡量採用毋須再行擘分的小型麵餅。

為舉行感恩聖祭用的酒,該由葡萄釀成,並應是天然的、純正的、未腐壞的、不攙雜其他成分。[127]在舉行彌撒時,應把少許水加入酒內。對舉行感恩祭用的酒,應謹慎留意,保持良好的品質:要小心勿讓酒質變酸。[128]?對禁止使用可靠性和來源不詳的酒:因為對聖事有效性的必需條件方面,教會要求我們做到確實無疑。不可因任何藉口而採用其他性質而非有效材料的飲品。

2. 感恩經 [51-56]

只應採用《羅馬彌撒經書》上的感恩經,或經宗座依法批准使用者,且要遵照宗座所定的方式和限制。「不可容許任何司鐸僭稱有權撰寫感恩經」,[129]或修改教會所批准的感恩經,亦不得採用其他私人杜撰的。[130]

感恩經按其性質是整個禮儀慶典的巔峰,誦念感恩經是司祭因聖秩而來的固有權力。因此把感恩經某部分交由執事、基督平信徒輔禮員、一位或全體信友等一起誦念,都是違規的。所以,全部感恩經必須由司祭獨自誦念。[131]

當主祭誦念感恩經時,除了本文稍後所論的正式批准的信友歡呼詞外,「別人不可念其他禱詞或唱歌,也不許彈奏風琴或其他樂器」。[132]

會眾常以積極的方式參禮,而非僅是被動的,「他們懷著信德,靜默地與主祭聯合一起,並以感恩經內所規定的應答來參與,即頌謝詞的對答句和『聖、聖、聖』、祝聖聖體聖血後的歡呼詞、總結感恩經的聖三頌後的『阿們』,以及經主教團批准及宗座認可的其他歡呼詞」。[133]

有些地方出現流弊,司祭在彌撒聖祭祝聖聖體的一刻把祭餅擘開。這流弊與教會傳統相違,應備受譴責,並急需改除。

為了保存一個極古老的傳統,並為了顯示教會的共融,不應省去在感恩經中提及教宗和教區主教的名字。實在,「感恩禮團體的共聚一堂,亦是與自己的主教及與羅馬教宗共融」。[134]

3. 彌撒的其他部分 [57-74]

信友團體有權利要求,尤其在主日感恩祭中,固定有相稱和合宜的聖樂,常備有祭台、祭服和台布,全照規定的得體、妥當和光潔。

同樣,所有信友都該享有各方面準備妥善的感恩慶典,為能莊重而有效地宣讀和講解天主的聖言,又能遵照規定善用選擇禮儀經文和禮節的權利,並使禮儀歌詠的內容能合宜地維護和培育信友的信德。

司鐸、執事、甚至信友,間或擅自改動或變更他們在神聖禮儀中誦念的經文,此等應受譴責的做法應予以制止。這情況若繼續下去,只會令神聖禮儀慶典變幻無常,有時甚至會扭曲它的原來意義。

聖道禮儀(liturgia verbi)和感恩禮儀(liturgia eucharistica)在彌撒祭典中緊密連繫著,組成同一個崇拜行為。為此,不得把二者分離,在不同時地分別來舉行。[135]此外,亦不得在同一天不同的時間內,舉行彌撒聖祭的不同部分。

在選定彌撒慶典中宣讀的聖經時,應遵照禮書中的規定,[136]好能真正「給信友們準備更豐盛的天主言語的餐桌,而敞開聖經的寶庫」。[137]

不可擅自省掉指定的聖經選讀,尤其不得「以非聖經作品來取代載有天主之聖言的聖經選讀和答唱詠」。[138]

「恭讀福音是聖道禮儀的高峰」,[139]根據教會的傳統,這職務在聖道禮儀中是保留給領了聖秩聖事的人員。[140]為此,基督平信徒是不許在彌撒慶典中宣讀福音的,即使是修會會士亦然,在有明文禁止的其他情況下也是一樣。[141]

在彌撒聖祭慶典當中所作的講道,是聖道禮儀的一部分,[142]「通常是主祭的職務;他也可委託一位共祭司鐸講道,或斟酌情況,也可委託一位執事講道,但決不可由一位平信徒講道。[143]在特殊情況下,因合理原因,也可由在場但未能參與共祭的主教或司鐸講道」。[144]

必須謹記:一切先前讓非聖秩信友在感恩禮儀中講道的規則,在法典767條1項下應視為被廢除。[145]事實上,此種做法已遭廢止,不可因習已為常而准許下去。

不許基督平信徒在彌撒慶典中講道的禁令,對修生、神學生、牧民助理和任何基督平信徒組別、團體或組織,也一樣有效。[146]

尤其應全力注意,務使講道嚴格根據所慶祝的奧蹟,按禮儀年所讀的聖經和禮儀經文,闡釋我們信仰中的奧蹟和信友生活的規範,並講解彌撒常用經文或專用經文,以及某些教會禮節。[147]不消說,一切聖經的闡釋都應以基督──救恩計劃的最重要關鍵──為依歸,但也應顧及該禮儀慶典的特殊意義。講道時應設法讓基督的光啟迪生活的事情。但這樣做時不應扭曲天主聖言的真正意義,舉例說,不應只談政治或世俗的話題,也不應套用一些今日盛行的偽宗教運動的思想。[148]

教區主教應小心督促講道的情況,[149]又應向聖職人員發出講道規則、指引和輔助,推動為這目的而設的聚會和其他活動,讓他們有機會更確切地反省到講道的本質,並找到準備講道的輔助。

在彌撒聖祭及其他禮儀慶典中,不准採用非載於正式批准的禮書內的信經。

信友慣常在彌撒中為感恩禮儀所奉獻的禮品,不必只限於為舉行感恩祭用的餅酒,也可包括信友以獻儀方式或為濟貧而送來的禮品。這些外在的禮品常應代表主願意我們作的真正獻禮,即一顆懺悔及愛主愛人的心,藉此獻禮我們才能肖似基督為我們自作犧牲的奉獻。實在,耶穌基督在最後晚餐給門徒洗腳這行動所表現的愛德的奧蹟,在感恩聖祭中以最崇高的方式表露無遺。然而為了神聖禮儀的莊重起見,外表的禮品應以合宜的方式來呈奉。為濟貧而收集的獻儀和其他禮品,應置於適宜的地方,但不可將它們放在舉行感恩祭的祭台上。[150]除獻儀和間中獻上具有象徵意義的其他少量禮品外,此等禮品宜在彌撒慶典外呈獻。

應保持羅馬禮儀的做法,在領受共融聖事前行平安禮,一如彌撒規程所定的。事實上,按照羅馬禮儀的傳統,這做法並沒有修好或赦罪的含義,卻在領受至聖聖體前有表示平安、共融和愛德的作用。[151]至於彌撒開始時所行的懺悔禮,尤其是懺悔禮第一式,卻有信友彼此修好的意義。

「各人宜只向自己身旁的人,恭謹地行平安禮」。「主祭可與輔禮人員行平安禮,但常要留在聖所內,以免影響聖祭進行。在合理的情況下,主祭若要和數位信友行平安禮,亦該如此」。「有關平安禮的舉行方式,應由主教團依照當地傳統習慣而制定」,並得到宗座的確認。[152]

彌撒聖祭中的擘餅禮,在平安禮結束後誦念「羔羊頌」時開始,且只應由主祭進行,若需要時可由執事或共祭司鐸而非由基督平信徒來協助。「基督在最後晚餐中擘餅的行動,成為宗徒時代整個感恩祭的名稱。這儀式顯示,信友雖多,卻因領受同一個生命之糧,即為拯救世人死而復活的基督,而成為一體(格前10:17)」。[153]為此,這禮節應莊重而為之,[154]但要簡快完成。要迫切改除盛行於某些地方的流弊,例如作不必要的延長,或違反規定以基督平信徒來協助,或過分著重這禮節。[155]

若需要由平信徒給予聚集在聖堂內的信友教理教導,或作信友生活見證,在一般情況下宜在彌撒以外進行。但為了嚴重的理由,可在主祭念畢領聖體後經時,作教理教導或生活見證。但這做法不應成為慣例。此外,此等教理教導和見證不應與講道混為一談,[156]更不應為了它們而取消講道。

4. 與彌撒慶典連結一起的各種禮節 [75-79]

為了感恩慶典和某特別禮節的固有神學意義,有時禮書會規定或准許彌撒聖祭連結另一禮節同時舉行,尤其是與聖事一起。[157]但在其他情況下,教會不准許這種連結,尤其是涉及無關重要的情況。

此外,根據羅馬教會極古老的傳統,不得把懺悔聖事結合於彌撒聖祭一起當作同一禮儀行動來舉行。但這並不禁止為了信徒的需要,即使在彌撒進行中的同一地點,由非主祭或非共祭的司鐸聆聽願意悔罪的信友之告解。[158]但這必須以適宜的方式來進行。

無論如何,絕不可在聚餐中舉行彌撒聖祭,也不可把彌撒聖祭與聚餐聯合舉行。除非因為嚴重需要,彌撒聖祭不可在餐桌上舉行,[159]也不可在飯廳或宴會場所,更不得在放有食物的大堂內舉行,也不可在參與者在彌撒進行時,已坐在宴會桌的地方,舉行彌撒。若為了極嚴重的理由要在彌撒後進餐的地方,舉行彌撒聖祭,則須在彌撒結束與開始聚餐前留有明確的時間,並且不許在彌撒進行期間把正常食物端在信友面前。

不得把彌撒慶典與政治事件或俗世事務連在一起,或連合於不完全符合天主教會訓導的情況。此外,應對避免純粹為了炫耀而舉行彌撒,也不應以其他典禮形式來舉行,包括俗世的儀式,以免扭曲感恩祭的真義。

最後,在舉行彌撒聖祭時,從其他宗教的禮節引入相反禮書規定的成分,此舉應被視為極嚴重的違規。
注釋
[123] 見《天主教法典》,924條2項;《羅馬彌撒經書》,「總論」,320。
[124] 見聖事部,「我們的救主」訓令(Dominus Salvator noster, 26 marzo 1929.3.26),1。

[125] 見「我們的救主」,II。
[126] 見《羅馬彌撒經書》,「總論」,321。

[127] 見路22:18;《天主教法典》,924條1, 3項;《羅馬彌撒經書》,「總論」,322。

[128] 見《羅馬彌撒經書》,「總論」,323。
[129] 「梵二禮儀憲章廿五週年」,13。
[130] 「莫大恩賜」,5。

[131] 見「活於感恩祭的教會」,28;《羅馬彌撒經書》,「總論」,147;「禮儀改革」, 4;「莫大恩賜」,4。

[132] 《羅馬彌撒經書》,「總論」,32。
[133] 《羅馬彌撒經書》,「總論」,147;見「活於感恩祭的教會」,28;亦見「莫大恩賜」,4。

[134] 「活於感恩祭的教會」,39。
[135] 見「禮儀改革」,2b。
[136] 見《羅馬彌撒經書》,「總論」,356-362。
[137] 見梵二「禮儀」,51。

[138] 《羅馬彌撒經書》,「總論」,57見「梵二禮儀憲章廿五週年」,13;信理部,「主耶穌」宣言(Dominus Iesus, 2000.8.6: AAS 92 (2000) pp. 742-765)。

[139] 《羅馬彌撒經書》,「總論」,60。
[140] 見《羅馬彌撒經書》,「總論」,59-60。

[141] 見《羅馬禮書》(Rituale Romanum),「婚配禮典」(Ordo celebrandi Matrimonium, 1990),125;《羅馬禮書》,「病人傅油禮及牧靈工作」(Ordo Unctionis infirmorum eorumque pastoralis curae, 1972),72。

[142] 見《天主教法典》,767條1項。

[143] 見《羅馬彌撒經書》,「總論」,66;亦見《天主教法典》,6條1, 2項;767條1項;並與此有關的「有關非晉秩信友協助司鐸聖職的某些問題」:實用的規定,3節1項。

[144] 《羅馬彌撒經書》,「總論」,66;亦見《天主教法典》,767條1項。
[145] 見「有關非晉秩信友協助司鐸聖職的某些問題」:實用的規定,3節1項;亦見《天主教法典》,6條1, 2項;宗座法律條文解釋委員會,「釋疑覆文」(1987.6.20: AAS 79 (1987) p. 1249)。

[146] 見「有關非晉秩信友協助司鐸聖職的某些問題」:實用的規定,3節1項。

[147] 見特倫多大公會議第廿二會期(1562.9.17),「彌撒聖祭」,第8章(DS 1749);《羅馬彌撒經書》,「總論」,65。

[148] 見若望保祿二世,「向一些到羅馬述職的美國主教訓話」,2(1993.5.28: AAS 86 (1994) p. 330)。

[149] 見《天主教法典》,386條1項。
[150] 見《羅馬彌撒經書》,「總論」,73。
[151] 見《羅馬彌撒經書》,「總論」,154。
[152] 見《羅馬彌撒經書》,「總論」,82, 154。
[153] 見《羅馬彌撒經書》,「總論」,83。
[154] 見「禮儀改革」,5。
[155] 見《羅馬彌撒經書》,「總論」,83, 240, 321。

[156] 見「有關非晉秩信友協助司鐸聖職的某些問題」:實用的規定,3節2項。

[157] 尤見《時辰頌禱禮》(Liturgia Horarum, 1971)「總論」,93-98;《羅馬禮書》,「祝福禮典」(De Benedictionibus, 1984.5.31),「總論」,28;「聖母像加冕禮」(Ordo coronandi imaginem beatae Mariae Virginis, 1981.3.25),10, 14;聖禮部,「特殊團體彌撒」訓令(Actio pastoralis, 19695.5.15: AAS 61 (1969) pp. 806-811);「兒童彌撒指南」(Pueros baptizatos, 1973.11.1: AAS 66 (1974) pp. 30-46);《羅馬彌撒經書》,「總論」,21。

[158] 見若望保祿二世,「天主仁慈」自動手諭(Misericordia Dei, 2002.4.7),2;見禮儀聖事部及聖職部,「釋疑覆文」(Responsum ad propositum dubium: Notitiae 37 (2001) pp. 259-260)。

[159] 見「禮儀改革」,9。

領聖體(共融禮)

1. 領聖體的準備 [80-86]

該提醒信友:感恩聖事也「如藥劑,可以消除我們日常的過失,預防陷於大罪」,[160]這點在彌撒不同部分中已彰明。至於彌撒開始時的懺悔禮,目的是準備參禮者適當地舉行神聖奧蹟;[161]但這懺悔禮「並不具懺悔聖事的實效」,[162]不能代替悔罪聖事以獲得重罪的赦免。人靈牧者們應設法透過教理講授,向信友傳遞有關這方面的基督教義。

教會一向認為,各人除需要深入自省外,[163] 明知有重罪的人,在未告解前,切勿舉行彌撒,也勿領主的聖體,除非有嚴重的理由,且無機會告解者,在此情形下,應切記有責任發上等痛悔,且該有儘快告解的意向。[164]

此外,「教會擬定了規範,一方面促使信友經常且有效益地接近聖餐桌,同時也定出不能給予聖體的客觀條件」。[165]

最理想的,當然是所有參與彌撒慶典且具備應有條件的人,都在彌撒中一起領受共融聖事。可惜有時信友不理合宜與否,跟著大夥兒前去領聖體。人靈牧者有責審慎而堅定地去糾正此等流弊。

此外,若為一大群民眾舉行彌撒聖祭──例如在大城市中──必須格外小心,勿讓非天主教徒甚至非基督徒因無知而前來領共融聖事,忽略了教會有關教義和紀律的訓導。人靈牧者有責在適當的時刻,提醒參禮者這應嚴格遵守的道理和紀律。

除了法典844條2, 3, 4項及861條2項的規定,[166]天主教聖職人員只能對天主教信徒合法地施行聖事;同樣天主教信徒只能由天主教聖職人員合法地領聖事。此外,法典844條4項所訂定的條件,無一可以例外,[167]也不可以彼此分離;為此,常應同時全部具備,缺一不可。

「應勸導信友,養成習慣,於彌撒以外,尤其於規定時間,去辦告解,這樣,可以從容告解,獲得實益,不致阻礙主動的參與彌撒。應提示每日或經常領聖體者,使之隨自己的方便,於適當時間,勤辦告解」。[168]

應使孩童在初領聖體前,先行辦妥告解,獲得罪赦。[169]此外,初領聖體常應由一位司鐸來施行,並總不要在彌撒慶典以外舉行。除例外的情況外,不宜在聖週四「主的晚餐」中施行。寧要選擇其他日子舉行,如復活期第二至第四主日,或基督聖體聖血節,或常年期的主日,因為主日正是感恩禮的日子。[170]不要讓「未能運用理智」、或堂區主任「視為未有足夠準備的孩童」領受聖體。[171]但孩童年紀雖少,卻表現成熟,可以領受聖體時,只要有充足的準備,便不應拒絕為其施行初領聖體。

2. 分送聖體 [88-96]

信友們通常應在所參與的彌撒中、於禮節所規定的時間,即緊跟著主祭司鐸領聖體以後,前去領受聖體聖事。[172]應由主祭司鐸分送聖體,或由其他司鐸或執事幫助分送,但除非給信友送聖體完畢,不該繼續彌撒。非常務送聖體員只在需要時才可按規定協助主祭送聖體。[173]

為了「更能顯示出是在參與當時舉行的聖祭」,[174] 信友們最好能領受在同一聖祭中所祝聖的聖體。[175]

「信友可依主教團的規定」及聖座所確認的方式,「跪下或站著恭領聖事」。「若站著領受聖事,在領聖事前宜按所規定的方式,以行動表達應有的敬意」。[176]

分送聖體時必須謹記,「凡具有適當準備,並未為法律所禁止而適當地要求領聖事者,聖職人員不得拒絕」。[177]每個已受洗的天主教徒,只要不受法律禁止,都應准予領聖體。因此,舉例說,不得純粹為了信友願意跪或站著領受,而拒絕給他送聖體。

雖然每個信友常有權利選擇用口恭領聖 體,[178]但在主教團獲宗座認可准予手領聖體的地區,若有領聖體者欲以手領方式領受,則必須為他送聖體。不過應格外留意,要令領聖體者即時在送聖體員面前領下聖體,以免有人用手把聖體帶走。假若有褻瀆聖體的危險,則不應以手領方式分送聖體。[179]

為了避免聖體或其碎塊掉落,應繼續使用為信友領聖體用的聖體碟。[180]

「信友不得擅取聖體或聖爵,更不可把聖體和聖爵互相傳遞」。[181]此外,就這事而論,一對新人在婚配彌撒中互相送聖體的流弊,應予撤除。

「已領過聖體的」基督平信徒,「可於同一天內再領一次聖體,但只能在他所參與的彌撒中領受;但法典921條2項所規定的,不在此限」。[182]

在彌撒慶典當中或之前,以送聖體方式分送未經祝聖的麵餅或其他可食或不可食的物品,都是違反禮書規定的行為,應予以廢止。這種做法實與羅馬禮儀傳統相違,且有危險混淆信友對教會的聖體教義。但在一些獲准按傳統於彌撒後給信友派發祝福麵包的地方,應設法向信友正確講解這行動的意義。不應引入其他類似的做法,更不可為了這目的使用未經祝聖的麵餅。

3. 司鐸領聖體 [97-99]

司鐸每次舉行彌撒聖祭時,必須於彌撒經書指定的時間在祭台上恭領聖體;共祭司鐸則應在前去給信友送聖體前,自己先恭領聖體。主祭或共祭司鐸不可在信友領畢聖體後,才自己恭領。[183]

共祭司鐸應按禮書所規定的方式領聖體,並常應領受在同一聖祭中所祝聖的聖體,[184]且兼領聖體聖血。應注意,當主祭或執事為共祭司鐸送聖體聖血時,毋須說出「基督聖體」或「基督聖血」。

「無法舉行聖祭或共祭的司祭」,常准予兼領聖體聖血。[185]

4. 兼領聖體聖血 [100-107]

為了向信友更清楚顯示感恩祭宴的圓滿標記,基督平信徒也可在禮書所指定的機會上兼領聖體聖血,但事前應常有合宜的講解,教導特倫多大公會議在這方面所訂定的教義原則。[186]

為了給基督平信徒兼送聖體聖血,必須適當考慮到環境,這尤其要由教區主教予以估量。應絕對排除任何褻瀆聖體聖血的危險,即使是極輕微者亦然。[187]為了作更廣泛的協調,主教團應頒佈規則,尤其有關「指定分送聖體聖血的方式,及准予兼送聖體聖血的範圍」,並須透過禮儀聖事部取得宗座的認可。[188]

在下列情況下不應為基督平信徒分送聖血:若前來領聖體的人太多,[189]難以估計為感恩祭需用的酒分量,且有危險「有多於所需的聖血剩餘,而要在禮成時飲下」;[190]若難以安排信友前來領受聖血,或因為要用上大量的酒,難於保證其來源和質量;若找不到足夠的聖職人員,又沒有受過適當訓練的非常務送聖體員;若有大部分信友為了不同理由堅持不領聖血,在某程度上削弱了團結的象徵。

按《羅馬彌撒經書》的規定,原則上在兼送聖體聖血時,「可直接由聖爵恭飲聖血,或以浸蘸法,或用吸管,或用小杓恭領」。[191]在有關為基督平信徒送聖體的事上,若當地沒有使用吸管或小杓的習慣,主教可以刪除這些領聖血的方式,但以浸蘸法領聖血的方式,卻恆常有效。若以蘸聖血方式領受,要注意麵餅不可太薄及太小,而領受者只可用口由司祭手中領受聖體聖血。[192]

不許領聖事者親自把聖體蘸於聖血內,亦不可用手領取蘸了聖血的聖體。至於用來蘸聖血的麵餅,必須以有效的材料製成,並且必須經過祝聖;絕對嚴禁使用未經祝聖或用其他材料製成的麵餅。

若使用一只聖爵不足以為共祭司鐸或信友兼領聖體聖血用時,主祭可使用多只聖爵。[193]但必須謹記,所有舉行彌撒聖祭的司鐸,都應兼領聖體聖血。為了彰顯標記的意義,宜使用一只較大的主要聖爵,以及數只較小的聖爵。

應避免在祝聖聖體聖血後,把基督聖血由一聖爵注入另一聖爵,以免發生任何對這偉大奧蹟失敬之事。絕對不許使用不完全符合規定的壺、碗或其他容器來盛載主的聖血。

根據法典的規定,「凡拋棄聖體,或拿取或保存聖體以作褻瀆者,處保留與宗座的自科絕罰;如為聖職人員,得加處他罰;也不排除撤銷其聖職身份」。[194]同屬此例者,還有任何藐視聖體聖血的故意和嚴重行為。為此若有人違反上述規定而行,舉例說,把聖體聖血棄於聖井內或不適宜的地方,或棄掉在地上,便要遭到規定的罰。[195]此外,必須注意,在彌撒慶典中送聖體完畢,應遵守《羅馬彌撒經書》的規定,若有基督聖血餘下,應隨即由主祭全部領下,或按照規定由另一位輔禮員恭領之;若聖體有剩餘,主祭在祭台全領之,或恭送至專為保存聖體的地方。[196]

注釋
[160] 特倫多大公會議第十三會期,(1551.10.11),「感恩聖祭」法令(Ss. Eucaristia),第2章(DS 1638);見特倫多大公會議第廿二會期(1562.9.17),「彌撒聖祭」,第1-2章(DS 1740, 1743);「聖體奧蹟」,35。

[161] 見《羅馬彌撒經書》「彌撒正典」(Ordo Missae),4。
[162] 《羅馬彌撒經書》,「總論」,51。
[163] 見格前11:28。

[164] 見《天主教法典》,916條;特倫多大公會議第十三會期,「感恩聖祭」法令,第7章(DS 1646-1647);「活於感恩祭的教會」,36;「聖體奧蹟」,35。

[165] 見「活於感恩祭的教會」,42。
[166] 見《天主教法典》,844條1項;「活於感恩祭的教會」,45-46;亦見宗座基督徒合一促進委員會,「大公指南」(La recherche de l’unite, 1993.3.25),130-131。

[167] 見「活於感恩祭的教會」,46。
[168] 見「聖體奧蹟」,35。

[169] 見《天主教法典》,914;聖事部,「教宗聖父」宣言(Sanctus Pontifex, 1973.5.24: AAS 65 (1973) p. 410);聖事禮儀部及聖職部,「致全球各主教團團長」書函(In quibusdam, 1977.3.31: Enchiridion Documentorum Instaurationis Liturgicae, II, Roma 1988, pp. 142-144);聖事禮儀部及聖職部,「釋疑覆文」(1977.5.20: AAS 69 (1977) p. 427)。

[170] 見若望保祿二世,「主的日子」宗座牧函(Dies Domini, 1998.5.31),31-34。

[171] 見《天主教法典》,914條。
[172] 見梵二「禮儀」,55。

[173] 見「聖體奧蹟」31;宗座法律條文解釋委員會,「釋疑覆文」(1988.6.1.: AAS 80 (1988) p. 1373)。

[174] 《羅馬彌撒經書》,「總論」,85。
[175] 見梵二「禮儀」,55;「聖體奧蹟」,31;《羅馬彌撒經書》,「總論」,85, 157, 243。

[176] 見《羅馬彌撒經書》,「總論」,160。
[177] 《天主教法典》,843條1項;見915條。
[178] 見《羅馬彌撒經書》,「總論」,161。
[179] 禮儀聖事部,「釋疑覆文」(Notitiae 35 (1999) pp. 160-161)。
[180] 見《羅馬彌撒經書》,「總論」,118。
[181] 《羅馬彌撒經書》,「總論」,160。

[182] 《天主教法典》,917;見宗座法律條文解釋委員會,「釋疑覆文」(1984.7.11: AAS 76 (1984) p. 746)。

[183] 見梵二「禮儀」,55;《羅馬彌撒經書》,「總論」,158-160, 243-244, 246。

[184] 見《羅馬彌撒經書》,「總論」,237-249;亦見85, 157。
[185] 見《羅馬彌撒經書》,「總論」,283a。

[186] 見特倫多大公會議第廿一會期(1562.7.16),「領聖體」法令,第1-3章(DS 1725-1729;梵二「禮儀」,55;《羅馬彌撒經書》,「總論」,282-283。

[187] 見《羅馬彌撒經書》,「總論」,283。
[188] 見《羅馬彌撒經書》,「總論」,283。

[189] 見聖禮部,「領受聖體聖事」訓令(Sacramentali Communione, 1970.6.29: AAS 62 (1970) p. 665);「禮儀改革」,6a。

[190] 《羅馬彌撒經書》,「總論」,285a。
[191] 《羅馬彌撒經書》,「總論」,245。
[192] 見《羅馬彌撒經書》,「總論」,285b, 287。
[193] 見《羅馬彌撒經書》,「總論」,207, 285a。
[194] 見《天主教法典》,1367條。

[195] 見宗座法律條文解釋委員會,「釋疑覆文」(1999.7.3: AAS 91 (1999) p. 918)。

[196] 見《羅馬彌撒經書》,「總論」,163, 284。

其他與感恩祭有關的事物

1. 舉行彌撒聖祭的場所 [108-109]

「應在神聖的地點舉行感恩祭,但在特殊的情形下,有特殊的需要時,不在此限;在此情形中,仍應在端莊的地點舉行」。[197]按規定,教區主教應根據每個實況判斷本教區有否這樣的需要。

絕對不許司鐸在非基督宗教的殿宇或神聖場所舉行聖祭。

2. 與彌撒有關的幾個情況 [110-116]

「司鐸應常牢記,救贖事業繼續不斷地在感恩祭的奧秘中實現著,因此應時常舉行聖祭,且誠懇奉勸每日舉祭,即使沒有信徒們在場亦然,因為這是基督和教會的行動,司鐸在這行動中執行其最主要的職務」。[198]

「教堂的住持司鐸,有權准許陌生的司鐸舉行感恩祭」或共祭,「只要他能出示」由宗座或「由他本人的教區教長或修會上司,於一年內所發給的推薦信,或能明智設想他並無舉祭的阻礙,亦可准許」。[199]主教應採取措施,遏止任何與此相違的做法。

得使用拉丁文或其他語文舉行彌撒,惟禮書應為已依法批准者。除了按教會當局所定時間,應以信友本地語舉行的彌撒外,司鐸在任何地方常可以拉丁文舉祭。[200]

多位司鐸一起舉行共祭彌撒,在誦念感恩經時,應採用共祭司鐸與參禮信友共同明白的語文。假若司鐸中有人不明白舉行聖祭所用的語文,以致無法正確地念出屬他們部分的感恩經時,他們便不應共祭,而要按規定穿上聖職服飾參禮。[201]

「在堂區的主日彌撒中,由於堂區是『感恩禮的團體』,當中自然有各種不同的小團體、運動、善會和修會小團體參禮」。[202]雖然依法律規定可以為個別小團體舉行彌撒,然而這些小團體並非被免除嚴守禮規。[203]

以推行「毋濫領聖體」(ieiunii ab Eucharistia)為藉口,因而任意暫停為信友舉行彌撒,是有違《羅馬彌撒經書》的規定和羅馬禮儀的優良傳統,這流弊應予以廢止。

不應相反教律的規定加增彌撒台數,至於為彌撒意向而奉獻的獻儀方面,應遵守一切依法現行的規定。[204]

3. 祭器 [117-120]

用以盛放主體血的祭器,應嚴格按照傳統和禮書的規定製成。[205]依循主教團的決定,並獲宗座的認可,祭器也可用其他堅固的質料製成。但這些質料絕對必須依照各地區標準認為是尊貴的,[206]好使採用這些質料時既能對主表示尊敬,又能完全避免在信友眼中扭曲基督真實臨在於祝聖了的麵酒形內的教義。然而在彌撒慶典中採用平凡、甚或質劣的器皿,或全無藝術價值,就如一些簡陋的容器,或其他以玻璃、陶土、黏土和其他易碎的質料造成的器皿,此等做法須予以廢止。以上規定也包括其他易朽壞的金屬和質料。[207]

祭器在使用前,應遵照禮書中所規定的儀式由司鐸祝福。[208]由教區主教祝福祭器是值得稱許的,他也負責審斷祭器是否適合所指定的用途。

分送聖體完畢,主祭回到祭台;然後立於祭台旁,或在祭器桌,於聖爵上清理聖盤或聖體盒,然後按彌撒經書規定清理聖爵,並以聖血布擦淨聖爵。若有執事在場,他倍同主祭回到祭台,然後清理祭器。亦可把要清理的祭器,尤其是較多時,適當地蓋好,留置於祭台或祭器桌的聖體布上,待彌撒禮成,會眾退席後,立即由主祭或執事清理。正式任命的輔祭員,也協助主祭或執事在祭台或祭器桌清潔並妥為處理祭器。若無執事在場,正式任命的輔祭員把祭器送至祭器桌,並照常在那裡清理、拭乾及妥為安置祭器。[209]

人靈牧者應設法令用於祭台上的布料常保持雅潔,尤其是為聖體聖血用的布巾,應按傳統習慣勤加清洗。第一輪清洗應以人手為之,把洗濯後的水傾入聖堂的聖井內或傾於適宜的土裡,這習慣是值得稱許的。繼後的洗濯則可照常為之。

4. 禮服 [121-128]

「在禮儀年的過程中,採用不同顏色的禮服,一方面是為更有效地表達所慶祝的信德奧蹟之特色,另一方面也是為表達在禮儀年度過程中,基督徒生活進展的意義」。[210] 事實上,「在舉行感恩聖禮時,不同的職務透過不同的禮服顯示出來」。此外,「禮服亦應有助於增加禮儀行動的優雅」。[211]

「長白衣應於腰間束以聖索,除非長白衣縫製合身,無需聖索。若長白衣不能覆蓋日常服裝的衣領,則於穿長白衣前先佩戴方領」。[212]

「舉行彌撒、或與彌撒直接相聯的其他禮儀,主祭的固有禮服,是內穿長白衣,佩以領帶,外穿祭披;除非另有規定」。[213]同樣,司鐸按禮規穿上祭披時,切勿忘記佩以領帶。教會教長應注意取締所有相反的做法。

《羅馬彌撒經書》准許參加共祭的司鐸,若因正當理由──如共祭者人數眾多,禮服不夠──「可免穿祭披,只需於長白衣上佩掛領帶即可」,[214]但主祭則常應穿上指定顏色的祭披。若可以預料這種情況時,則應盡量提供所需數量的祭披。除主祭外,有需要時共祭者可穿白色祭披。其餘則遵照禮書的規定。

執事的固有禮服,是內穿長白衣,佩以領帶,外穿執事袍(dalmatica)。為了保存這個優美的教會傳統,宜棄用免穿執事袍的選擇權。[215]

有些司鐸在舉行彌撒聖祭時,即使只有一位輔禮員參禮,竟違反禮書的規定,不穿禮服,或僅在修道袍或會衣上、甚或在常服上佩上聖帶,此等流弊應予以遏止。[216]教會教長應從速改正此等流弊,並令所有轄下的聖堂及小堂有足夠合乎禮規的禮服。

禮書准予特別的權利,在隆重的日子可用慶節的禮服,或較高貴的禮服,雖與當日指定顏色不同亦可。[217]然而這權利本是針對一些年代已久的禮服而言,旨在保存教會的遺產,竟被不當地引用來作創新的嘗試,以致棄掉了傳統的做法,取而代之以主觀喜好的式樣與?色,失卻了這規定的原意,令傳統蒙受損害。今規定慶節的禮服可因應情況採用金色或銀色,以取代其他顏色,但不得取代紫色或黑色。

彌撒聖祭和其他禮儀慶典,既是基督與按聖統組織的天主子民一起的行動,為此應妥為安排,務使聖職人員和基督平信徒能清晰地各按自己的身份參與禮儀。「在場參與感恩聖祭的司鐸,通常應執行其聖秩的職務,即穿上禮服,參與共祭…。不共祭的司鐸應穿上聖職服飾(choir dress)或長袍加穿短白衣」。[218]除非為了很例外的理由,司鐸不宜在外表上一如基督平信徒般參與彌撒。

注釋
[197] 《天主教法典》,932條1項;見「禮儀改革」,9。

[198] 《天主教法典》,904;見梵二「教會」,3;梵二「司鐸」,13;亦見特倫多大公會議第廿二會期,「彌撒聖祭」,第6章(DS 1747);保祿六世,「信德的奧蹟」通諭(Mysterium fidei, 1965.9.3: AAS 57 (1965) pp. 761-762);見「活於感恩祭的教會」,11;「聖體奧蹟」,44;《羅馬彌撒經書》,「總論」,19。

[199] 見《天主教法典》,903條;《羅馬彌撒經書》,「總論」,200。
[200] 見梵二「禮儀」,36:1;《天主教法典》928條。
[201] 見《羅馬彌撒經書》,「總論」,114。
[202] 「主的日子」,36;亦見「聖體奧蹟」,27。

[203] 「主的日子」,尤其36;聖禮部,「特殊團體彌撒」訓令(Actio pastoralis, 1969.5.15: AAS 61 (1969) pp. 806-811)。

[204] 見《天主教法典》,905, 945-958條;見聖職部,「彌撒獻儀」法令(Mos iugiter, 1991.2.22: AAS 83 (1991) pp. 443-446)。

[205] 見《羅馬彌撒經書》,「總論」,327-333。
[206] 見《羅馬彌撒經書》,「總論」,332。
[207] 見《羅馬彌撒經書》,「總論」,332;「莫大恩賜」,16。

[208] 見《羅馬彌撒經書》,「總論」,333;附錄四:「祝福彌撒用聖爵及聖盤禮」(Ordo benedictionis calicis et patenae intra Missam adhibendus);《羅馬主教禮書》,「祝聖教堂及祭台禮」(Ordo Dedicationis ecclesiae et altaris, 1977.5.29),第7章。

[209] 見《羅馬彌撒經書》,「總論」,163, 183, 192。
[210] 《羅馬彌撒經書》,「總論」,345。
[211] 《羅馬彌撒經書》,「總論」,335。
[212] 見《羅馬彌撒經書》,「總論」,336。
[213] 見《羅馬彌撒經書》,「總論」,337。
[214] 見《羅馬彌撒經書》,「總論」,209。
[215] 見《羅馬彌撒經書》,「總論」,338。
[216] 見「禮儀改革」,8c。
[217] 見《羅馬彌撒經書》,「總論」,346g。
[218] 《羅馬彌撒經書》,「總論」,114;見16-17。

保存聖體及彌撒外的聖體敬禮

1. 保存至聖聖體 [129-133]

「彌撒聖祭中的感恩慶典,固然是彌撒外聖體敬禮的根源和終向。彌撒後保存聖體是為了讓信友──尤其是不能在場參與彌撒的病人和長者,能藉恭領聖體聖事,而與基督和他在彌撒內的祭獻、犧牲和奉獻聯合起來」。[219]此外,保存聖體也能讓信友朝拜這項偉大的聖事,向聖體呈上屬於天主的欽崇。為了這原故,必須推行一些經教會制定和批准的朝拜聖體敬禮方式,不但為私人,也為公共和團體而設。[220]

「應按每座聖堂的構造,和當地的合法習慣,把保存至聖聖體的聖體櫃供奉在聖堂內一處高貴、重要、明顯、裝飾雅緻的地方」,地點更要寧靜,聖體櫃前要有充足的空間,並設有椅子或跪凳,好能「適合祈禱」。[221]此外,務須留意一切禮書的指示和法律的規定,[222]尤其是為了避免褻瀆聖事的危險。[223]

除法典934條1項所規定外,禁止在教區主教權力不能確保或有被褻瀆危險的地點保存至聖聖體。遇有這種情況,教區主教應立即撤回先前授予保存聖體的特許。[224]

無人可違反法律的規定,把至聖聖體帶回家中或到其他地方去。此外,應謹記,拿走或保留聖體以作褻瀆,或棄掉聖體,都屬嚴重罪行,免除刑罰的權力是保留給信理部的。[225]

司鐸或執事,或當聖職人員不在場或受阻時,由非常務送聖體員,把至聖聖體帶去給病人施行共融聖事時,應由保存聖體的地方盡量直接取道至病人家中,避開其他事務,以免有褻瀆聖事的危險,並能對基督聖體保持最高敬意。應謹守《羅馬禮書》所定的為病人送聖體禮節。[226]

2. 某些彌撒外的聖體敬禮方式 [134-141]

「在彌撒以外的時間朝拜聖體,對教會生活有不可估量的價值。朝拜聖體與感恩祭的舉行有很緊密的關係」。[227]為此,亦要致力促進彌撒外對至聖聖體的公共和私人敬禮,好使信友能向真實臨在的基督致以欽崇的敬禮,[228]他是「未來鴻恩的大司祭」[229]和普世的救贖主。「神職牧者有責任鼓勵信友朝拜聖體,並要以身作則,特別是顯供聖體,並在臨在於餅酒形下的基督前祈禱」。[230]

「在一天之中,希望教友們不要忽略朝拜聖體的善功,此乃表示感激的標誌,表現愛情的行動,並對確在此聖事內的主基督,表示知恩感恩的心情」。[231]朝拜臨於聖體聖事內的耶穌,作為一種神領聖體,能使信友緊密地與基督結合,就如在許多聖人的例子中可見的。[232]「供奉聖體的聖堂,每天只少有數小時開放,讓信友能在聖體前祈禱,但有重大理由阻礙時,不在此限」。[233]

教會教長應極力推行信眾參與朝拜聖體,不論是短暫或稍長的或延續的。近年來,「在許多地方,朝拜聖體也是一個重要的每日敬禮,而且成為成聖的無盡泉源」,可惜的是,「也有些地方幾乎完全廢除了朝拜聖體的敬禮」。[234]

顯供聖體應常遵照禮書的規定進行。[235]不應排除在聖體櫃前或在顯供聖體時誦念玫瑰經──這個祈禱的美妙「在於其簡樸和深度」。[236]但尤其在顯供聖體時,特別採用來自聖經的選讀,更能顯出這祈禱的特性,即瞻仰救主基督生活的奧蹟,以及全能天父的救恩計劃。[237]

然而,顯供至聖聖體不能沒有守候的信眾,即使是一段極短的時間。為此,應安排時間,使常有一些信友在場,至少輪班守候。

教區主教若有聖職人員或其他人員可奉行此職,信友有權利多次朝拜聖體,以及至少每年幾次參與顯供聖體的敬禮。

極力鼓勵教區主教在城市或至少在較大的社區內,指定一所聖堂舉行恆久朝拜聖體,但這聖堂內應常常甚或每日舉行彌撒,但在禮儀進行時嚴格暫停顯供聖體。[238]朝拜聖體時所顯供的聖體,最好是剛在朝拜敬禮前的彌撒中所祝聖者,並在領聖體後顯供於放置在祭台上的聖體光座裡。[239]

教區主教應盡量批准並鼓勵信友利用他們的權利成立朝拜聖體的善會,甚至是為恆久朝拜敬禮者。這些善會若屬國際性者,應由禮儀聖事部來成立或批准其章則。[240]

3. 聖體巡行及聖體大會 [142-145]

「教區主教有權釐訂(聖體)巡行時的規則,即關於參與巡行的方式和莊嚴等的安排」,[241]並推動信友朝拜聖體。

「如果教區主教認為可行,為對聖體的敬禮作公開的見證,得經過大街舉行聖體巡行,尤其在基督聖體聖血節日最為適宜」。[242]「信友在基督聖體聖血節時虔誠地參與聖體巡行,是天主所賜的恩寵,每年都能給參加的人帶來喜樂」。[243]

雖然聖體巡行在有些地方不能舉行,畢竟舉行聖體巡行的傳統不應廢棄。應設法在實際的環境下以新的方式來舉行,例如在朝聖地、在教會物業範圍內、或在獲政府批准下在公園內舉行。

應非常珍惜聖體大會的牧靈效益,使之「成為信德和愛德的真標記」。[244]應悉心準備並按規則舉行,[245]讓信友因虔誠地欽崇天主子體血的神聖奧蹟,好能時時體驗救恩的實效。[246]


注釋
[219] 聖禮部,「聖體聖事」法令(Eucharistiae sacramentum, 1973.6.21: AAS 65 (1973) 610)。

[220] 見「聖體聖事」。

[221] 見「聖體奧蹟」,54;「有關正確實踐禮儀憲章」,95;《羅馬彌撒經書》,「總論」,314。

[222] 見「主的筵席」3;「聖體奧蹟」,53;《天主教法典》,938條2項;《羅馬禮書》,「彌撒外領聖體及聖體敬禮規矩及指示」(De sacra Communione et de cultu Mysterii eucharistici extra Missam, 1973):總論,9;《羅馬彌撒經書》,「總論」,314-317。

[223] 見《天主教法典》,938條3-5項。
[224] 聖事部,「保存聖體」訓令(Nullo unquam, 1938.5.26),10d。

[225] 見若望保祿二世,「維護聖事神聖」自動手諭(Sacramentorum sanctitatis tutela, 2001.4.30: AAS 93 (2001) pp. 737-739);信理部,「保留予信理部懲處的較嚴重罪行」(Ep. ad totius Catholicae Ecclesiae Episcopos aliosque Ordinarios et Hierarchas quorum interest: de delictis gravioribus eidem Congregationi pro Doctrina Fidei reservatis: AAS 93 (2001) p. 786)。

[226] 見「彌撒外領聖體及聖體敬禮規矩及指示」,26-78。
[227] 「活於感恩祭的教會」,25。

[228] 見特倫多大公會議第十三會期,「感恩聖祭」法令,第5章(DS 1643);「天主中保」(AAS 39 (1947) p. 569);「信德的奧蹟」(AAS 57 (1965) pp. 769-770);「聖體奧蹟」,3f;「莫大恩賜」,20;「活於感恩祭的教會」,25。

[229] 見希9:11;「活於感恩祭的教會」,3。
[230] 「活於感恩祭的教會」,25。
[231] 「信德的奧蹟」(AAS 57 (1965) p. 771)。
[232] 見「活於感恩祭的教會」,25。
[233] 《天主教法典》,937條。
[234] 「活於感恩祭的教會」,10。

[235] 見《羅馬禮書》,「彌撒外領聖體及聖體敬禮規矩及指示」,82-100;《羅馬彌撒經書》,「總論」,317;《天主教法典》,941條2項。

[236] 「童貞瑪利亞的玫瑰經」,2。
[237] 見禮儀聖事部書函(Lettera della Congregazione, 1997.1.15: Notitiae 34 (1998) pp. 506-510);宗座聖赦院,「致某司鐸書函」(Lett. a qualche sacerdote, 1996.3.8: Notitiae 34 (1998) 511)。

[238] 見「聖體奧蹟」,61;《羅馬禮書》,「彌撒外領聖體及聖體敬禮規矩及指示」,83;《羅馬彌撒經書》,「總論」,317;《天主教法典》,941條2項。

[239] 見《羅馬禮書》,「彌撒外領聖體及聖體敬禮規矩及指示」,94。
[240] 見「善牧」,65節。

[241] 《天主教法典》944條2項;見《羅馬禮書》,「彌撒外領聖體及聖體敬禮規矩及指示:總論」,102;《羅馬彌撒經書》,「總論」,317。

[242] 《天主教法典》,944條1項;見《羅馬禮書》,「彌撒外領聖體及聖體敬禮規矩及指示:總論」,101-102;《羅馬彌撒經書》,「總論」,317。

[243] 「活於感恩祭的教會」,10。
[244] 見《羅馬禮書》,「彌撒外領聖體及聖體敬禮規矩及指示:總論」,109。

[245] 見《羅馬禮書》,「彌撒外領聖體及聖體敬禮規矩及指示:總論」,109-112。

[246] 見《羅馬彌撒經書》,「耶穌聖體聖血節」,集禱經。

基督平信徒的特殊職務 [146-153]

公務司祭職不可以任何方式來取代。若團體內沒有司鐸,它便不能履行基督元首和牧者的聖事職能,這職能原屬教會團體生活的本質。[247]事實上,「能代表基督舉行感恩祭的聖職人員,惟有效地被祝聖的司祭」。[248]

教會若有此需要,在缺少聖職人員時,基督平信徒可依法律規定分擔某些禮儀職務。[249]這樣的信友被召並被委任,在天主恩寵的支持下,擔任不同重要的指定任務。過去和現在許多基督平信徒慷慨地為這種服務而獻身,尤其在教會尚未廣傳或正受著迫害的傳教地區,[250]以及在某些司鐸和執事稀少的地區。

應特別關注傳道員的培訓,他們為廣揚信德與聖教,一直大力地貢獻其特殊而絕對需要的支援。[251]

近年來,在一些很早接受福傳的教區裡,有些基督平信徒被委任作「牧民助理」,無疑地他們中許多人令教會大有裨益,支援著主教、司鐸和執事所作的牧民工作。但必須注意,勿讓他們的工作太相似聖職人員的牧民職務。要設法確保「牧民助理」不會僭奪聖職人員固有的職務。

牧民助理的工作應有助司鐸和執事的職務,促進司鐸及執事聖職的聖召,按法律的規定積極培養各團體的基督平信徒,使他們各按不同的神恩負起各種禮儀任務。

惟真有需要時,才可在禮儀慶典中借助非常務送聖體員。這職務的本質是補助性和臨時性的,並非為了基督平信徒能有更圓滿的參與。[252]若真有需要借助非常務送聖體員的同時,應該激勵信友更加熱切和不斷地祈禱,祈求天主派遣司鐸來為團體服務,並興起大量聖職聖召。[253]

這些純補充性質的職能,不應變成扭曲真正司鐸聖職的藉口,以致司鐸疏於為託他們照顧的信友舉行彌撒聖祭,忽略親自對病人的關懷,懶於為兒童施洗、主持婚禮和基督徒葬禮,這些任務原應是由司鐸在執事協助下進行的。為此,本堂的司鐸不應不加思索地與執事或基督平信徒交換牧民工作上的職務,因而混淆了各自的特性。

基督平信徒也不得擔任執事或司鐸的職能,或穿著他們的禮服,或與此類似的服式。

1. 非常務(特派)送聖體員 [154-160]

正如上文所提述的,「能代表基督舉行感恩祭的聖職人員,惟有效地被祝聖的司祭」。[254]所以「感恩祭施行人」一名,惟司祭正式所有。主教、司鐸和執事因其所領受的聖秩,是聖體的常務分施人,[255]為此應由他們在彌撒聖祭中為基督平信徒分送聖體。他們這樣才能正當而圓滿地表達出他們在教會內的公務聖職,並使聖事的標記得以圓滿。

除領受了聖秩的聖職人員外,還有正式委任的輔祭員,他們藉此委任也成了非常務的送聖體員,在彌撒外也亦然。若有真正的需要,教區主教可按法律規定,[256]以專為這情況用的祝福經文,委任其他基督平信徒作臨時或有時限的非常務送聖體員。這委任行動無需以任何禮儀形式進行,但即使有這樣的形式也絕不可與晉秩相似。只有在例外和非預料的情況下,感恩慶典的主祭才可臨時任命非常務送聖體員。[257]

這職務應按其名稱「非常務送聖體員」(ministri extraordinarii sacrae Communionis)作狹義解,而非所謂的「特殊送聖體員」(ministri specialis sacrae Communionis, ministri extraordinarii Eucharistiae, ministri specialis Euchari?stiae),因為後者不當地及不正確地擴闊了這職務的意義。

若常有足夠數目的聖職人員分送聖體,就不應把這任務委託給非常務送聖體員。在類似的情況下,已受委擔任此職務者不應行之。有些司鐸雖在場參禮,卻不去送聖體,反而把任務委與基督平信徒,此等做法實應予以遏止。[258]

非常務送聖體員只有在缺少司鐸或執事時,或司鐸因體弱或年老或另有真正原因而不能送聖體時,或前來領聖體的信友人數太多,致令彌撒慶典會拖得太久時,才可分送聖體。[259]然而,考慮到當地處境及文化,若禮儀只稍為延長,並不足以構成起用非常務送聖體員的理由。

無論在什麼情況下,非常務送聖體員不得委託他人──例如要領聖體的病人的家長、丈夫或兒子──去給病人送聖體。

教區主教應檢討近年來在這方面的實踐,在需要時要加以糾正,或更清楚地訂明。若為了實際的需要而委任了大量非常務送聖體員時,教區主教便應頒佈特定規則,顧存到教會的傳統,依法訂定施行這任務時應遵守的指引。

2. 講道 [161]

如前所述,彌撒中的「講道」(homily)按其重要和性質,是保留給司鐸或執事的。[260]至於其他形式的宣道(preaching),如在某些情況下有此需要,或對特別情況有益,可按法律的規定,在彌撒以外准予基督平信徒在教堂或聖堂內宣道。[261]這事只可因為某些地方聖職人員缺乏,才由基督平信徒來滿足這需要,但不得把這非常例外的情況變為常態,亦不可視之為基督平信徒的真正擢升。[262]此外還應謹記,批准這事的權力常屬教區教長,且要按個別情況處理,其他人等連司鐸或執事在內,都沒有這權力。

3. 在沒有司鐸的情況下舉行的特別禮儀慶典 [162-167]

在稱為「主日」的一天,教會忠信地團聚一起,尤其以舉行彌撒慶典來紀念主的復活及整個逾越奧蹟。[263]實在,「如果不以舉行聖體大禮為基礎與中心,則基督徒團體決不會建立起來」。[264]因此,基督信徒有權利要求,在主日、法定日子和其他重要節日上,應有人為他們舉行感恩祭,甚至可能時每日如此。若某堂區或信友團體在主日難有彌撒聖祭舉行,教區主教應和司鐸團一起商討合宜的補救方法。[265]在這些解決辦法當中,首先就是請其他司鐸相助,或請信友到鄰近的聖堂參與感恩奧蹟。[266]

所有司鐸都是為了別人而受託以司祭職和感恩祭的,[267]他們必須謹記自己有責任為所有信友提供機會,以滿全參與主日彌撒的本份。[268]就基督平信徒而言,他們有權利要求,除非有實在的障礙,任何司鐸不得拒絕為信友舉行彌撒,或讓別的司鐸代為舉祭,否則信友便無法滿全在主日及法定日子參與彌撒的本份。

信友「如因缺乏聖職人員或因其他重大原因,不能參與感恩祭時」,[269]他們有權利要求教區主教,在可能範圍內,令其轄下的團體按照教會的規定,能舉行某類禮儀慶典。但此類主日禮儀,應被視為絕對例外者。所有被教區主教委任負責這類主日禮儀的人,不論是執事還是基督平信徒,都應設法「不斷激起信眾對聖體聖事的真正『飢渴』,因而不放過任何一次舉行彌撒的機會,偶而有司鐸臨在時,只要他未受教會法禁止,都要請他主持彌撒」。[270]

應小心避免任何令這類禮儀聚會與感恩祭慶典混淆的形式。[271]教區主教應審慎決定在此類聚會中是否應該分送聖體。為了有一個更廣泛的協調,這問題應由主教團作出合宜的決定,並透過禮儀聖事部取得宗座的認可,以達到問題的解決。此外,在沒有司鐸和執事的情況下,宜由多位信友分擔禮儀不同的部分,而非單獨由一位信友來領導整個禮儀。在任何情況下,稱一位基督平信徒「主持」(presiding)禮儀慶典是不正確的說法。

同樣,在這問題上唯一有決定權的教區主教,不應輕易批准,尤其有分送聖體的此類禮儀慶典在平日舉行,尤其在剛過去或後來的主日有可能舉行彌撒的地方。懇請司鐸們在可能時,每天都要在其中一所託他們管理的聖堂內,為信友舉行彌撒聖祭。

「同樣,也不能如此設想:以為與(其他宗派的)教會團體的信徒一同舉行的聯合聖道禮、或公眾祈禱、或甚至參與他們的禮拜,可以代替主日彌撒」。[272] 教區主教若出於需要而批准天主教信友參與某個別聯合禮拜,人靈牧者們務要使天主教信友不致產生混亂,明白即使在這情況,仍有義務在法定日子上參與彌撒聖祭。[273]

4. 脫離聖職身份者 [168]

「依法律規定喪失聖職身份的聖職人員(…)禁止行使聖秩神權」。[274]他不得在任何藉口下施行聖事,除非是法律所規定的例外情況,[275]信友也不得請他舉行禮儀,除非有法典1335條所准許的正當理由。[276]脫離聖職者也不得講道,[277]不得在舉行神聖禮儀時有任何職務或工作,以免在信友間產生混淆及令真理模糊不清。


注釋
[247] 見「有關非晉秩信友協助司鐸聖職的某些問題」:神學原則,3節。
[248] 《天主教法典》,900條1項;見拉特朗第屆大公會議(1215.11.11-30),第1章(DS 802);克萊孟六世,「致亞美尼亞大公主教默基塔爾(Mekhitar)書函」(Super quibusdam, 1351.9.29: DS 1084);特倫多大公會議第廿三會期(1563.7.15),「聖秩聖事的教義及規條」,第4章(DS 1767-1770);「天主中保」(AAS 39 (1947) p. 553)。

[249] 見《天主教法典》230條3項;若望保祿二世,「基督平信徒參與司鐸牧職研討會上發言」(Discorso al Simposio sulla ?partecipazione dei fedeli laici al ministero pastorale dei sacerdoti?, 1994.4.22),2;「有關非晉秩信友協助司鐸聖職的某些問題」:前言(AAS 89 (1997) pp. 852-856)。

[250] 見「救主的使命」,53-54;「有關非晉秩信友協助司鐸聖職的某些問題」:前言(AAS 89 (1997) pp. 852-856)。

[251] 見「傳教」,17;「救主的使命」,73。
[252] 見「有關非晉秩信友協助司鐸聖職的某些問題」:實用的規定,8節2項。
[253] 見「活於感恩祭的教會」,32。
[254] 《天主教法典》,900條1項。

[255] 見《天主教法典》,910條1項;亦見「主的筵席」,11;「有關非晉秩信友協助司鐸聖職的某些問題」:實用的規定,8節1項。

[256] 見《天主教法典》,230條3項。
[257] 見「無限愛德」:前言(AAS 65 (1973) p. 264);「某些職務」(AAS 64 (1972) p. 532);《羅馬彌撒經書》:附錄三:「委任送聖體員禮節」(Ritus ad deputandum ministrum sacrae Communionis ad actum distribuendae);「有關非晉秩信友協助司鐸聖職的某些問題」:實用的規定,8節1項。

[258] 見「莫大恩賜」,10;見宗座法律條文解釋委員會,「釋疑覆文」(1984.7.11: AAS 76 (1984) p. 746)。

[259] 見「無限愛德」,1;宗座法律條文解釋委員會,「釋疑覆文」(1988.6.1: AAS 80 (1988) p. 1373);「有關非晉秩信友協助司鐸聖職的某些問題」:實用的規定,8節2項。

[260] 見《天主教法典》,767條1項。
[261] 見《天主教法典》,766條。
[262] 見「有關非晉秩信友協助司鐸聖職的某些問題」:實用的規定,2節3-4項。
[263] 見「主的日子」,尤其31-51;「新千年的來臨」,35-36;「活於感恩祭的教會」,41。

[264] 梵二「司鐸」,6;見「活於感恩祭的教會」,22, 33。
[265] 見「聖體奧蹟」,26;聖禮部,「無司鐸舉行的主日禮儀指南」(Christi Ecclesia, 1988.6.2),5, 25。

[266] 見「無司鐸舉行的主日慶典指南」,18。
[267] 見「主的筵席」,2。
[268] 見「主的日子」,49;「活於感恩祭的教會」,41;《天主教法典》,1246-1247條。

[269] 《天主教法典》,1248條2項。見「無司鐸舉行的主日禮儀指南」,1-2。
[270] 「活於感恩祭的教會」,33。
[271] 見「無司鐸舉行的主日慶典指南」,22。
[272] 「活於感恩祭的教會」,30;亦見「大公指南」,115。
[273] 見「大公指南」,101。

[274] 《天主教法典》,292條;見宗座法典條文解釋委員會,「正確解釋天主教法典第二部分1335條的聲明」(1997.5.15),3(AAS 90 (1998) p. 64)。

[275] 見《天主教法典》,976, 986條2項。

[276] 見宗座法律條文解釋委員會,「正確解釋天主教法典第二部分1335條的聲明」(1997.5.15),1-2(AAS 90 (1998) pp. 63-64)。

[277] 有關獲特准豁免獨身生活的司鐸,請見信理部,「豁免司鐸獨身的規則」(Normae substantiales, 1980.10.14),5節;亦見「有關非晉秩信友協助司鐸聖職的某些問題」:實用的規定,3節5項。

補救方法 [169-171]

在神聖禮儀中若犯了弊端,便是真正篡改了天主教的禮儀。聖多瑪斯曾寫道:「凡以教會的名義,卻以相反教會藉神權所制定的方式和習例去崇拜天主,就是犯下擅自篡改之罪」。[278]

為了補救此等弊端,「天主子民,包括牧者與信友的聖經和禮儀培育,至為迫切」,[279]好使教會有關神聖禮儀的信仰與紀律,得以正確的表達和領悟。假若此等弊端持續下去,便應依法採取一切合法的措施,以保障教會的精神遺產和權利。

在不同的弊端當中,包括客觀上的較嚴重罪行(graviora delicta)、嚴重事故(res graves),以及其他同樣需要避免和小心糾正的弊端(abusus)。考慮到本訓令第一章所論及的一切,必須注意以下各項。

1. 較嚴重的罪行 [172]

冒犯至聖感恩聖事和感恩祭獻的較嚴重罪行,應遵照「保留予信理部懲處的較嚴重罪行」來處理,[280]此等罪行包括:

a) 拿取或保存聖體以作褻瀆,或把聖體棄諸地上;[281]

b) 擅自或偽裝舉行感恩祭;[282]

c) 與沒有宗徒承傳和不承認司鐸聖秩品位的教會團體人員一起,違例舉行感恩祭;[283]

d) 在感恩祭中單獨祝聖聖體或聖血,或在感恩祭外祝聖聖體和聖血,以作褻瀆。[284]

2. 嚴重事故 [173]

雖然事情的嚴重性,要按教會的一般教義和所定規則來決定,但客觀而論,所謂嚴重事故常指能危害至聖聖體的有效和崇高性的事而言,即相反本訓令先前在48-52, 56, 76-77, 79, 91-92, 94, 96, 101-102, 104, 106, 109, 111, 115, 117, 126, 131-133, 138, 153和168等條所論及者。此外,還應注意《天主教法典》的規定,尤其列於法典1364, 1369, 1373, 1376, 1380, 1384, 1385, 1386和1398等條者。

3. 其他弊端 [174-175]

此外,也不該對違反本訓令和法律上其他規定的行為,掉以輕心,應視它們為急於要避免和改除的弊端。

顯然本訓令內的一切事項,並未包括所有違反教會及其紀律的行為,此等行為均列載於法典條文、禮規,以及其他根據教會訓導及完整傳統所訂定的規則內。

4. 教區主教 [176-180]

教區主教「既是天主奧蹟的首要分施人,就應時常努力,使託他照管的基督信友,藉領聖事在聖寵內成長,認識並生活在逾越奧蹟內」。[285]教區主教「在其權限內,有權發佈禮儀法規,明令遵行」。[286]

「主教因有維護全教會統一的責任,故應推行普世教會的共同紀律,並應督促遵守教會的一切法律。他應提防勿使流弊潛入教會的紀律內,應特別防範有關聖道職、舉行聖事及聖儀、敬禮天主和聖人(…)等流弊」。[287]

為此,教區教長、修會或使徒生活會的高級長上,當獲得有關相反至聖聖體的罪行或弊端的可靠消息時,應親自或透過一位合適的聖職人員,對事件、環境和罪責進行審慎的查究。

相反信德的罪行,以及舉行恩感祭和其他聖事時所犯的較嚴重罪行,必須從速通知信理部,以進行調查,「並在必要時按普通或固有法律,提出科處或宣告教會刑法的處罰」。[288]

若非此等罪行,則教會教長應按神聖法典的規定進行,需要時科處教會刑法的處罰,尤其要謹記法典1326條的規定。若事態嚴重,應通知禮儀聖事部。

5. 宗座 [181-182]

禮儀聖事部一旦獲得涉及至聖聖體的罪行或流弊的可靠消息,便通知教會教長,好對事件進行調查。教會教長若發現事態嚴重,便應盡快向該聖部呈交一份案件調查記錄,並報告所科處的懲罰。

在較難的案件上,教會教長為了他因聖秩而有分照顧普世教會的利益,切勿忘記要在請示禮儀聖事部後處理好問題。至於本聖部,以羅馬教宗所授予的權力,按個別案件的性質協助該教會教長,給予他所需的轄免,[289]或給予他應仔細遵守的指示或規定。

6. 有關禮儀上流弊的投訴 [183-184]

各人在可能範圍內,應極力令至聖聖體聖事免遭任何形式的失敬和歪曲行為,並使一切流弊全然改除過來。這是一項各人有責的重大本分,眾人都要毫不偏頗地完成這任務。

每位天主教徒,不論是司鐸、執事、還是基督平信徒,都有權利向教區主教,或向依法與他有同等地位的主管教長,或向享有羅馬教宗首席權的宗座,提出有關禮儀流弊的投訴。[290]但在可能時,這報告或投訴宜先提交教區主教。當然一切常應在真理和愛德的精神下為之。


注釋
[278] 聖多瑪斯,《神學大全》,II, 2, q. 93, a. 1。
[279] 見「梵二禮儀憲章廿五週年」,15;亦見梵二「禮儀」,15-19。

[280] 見「維護聖事神聖」(AAS 93 (2001) pp. 737-739);信理部,「保留予信理部懲處的較嚴重罪行」(AAS 93 (2001) p. 786)。

[281] 見《天主教法典》,1367條;宗座法典條文解釋委員會,「釋疑覆文」(1999.7.3: AAS 91 (1999) p. 918);「保留予信理部懲處的較嚴重罪行」(AAS 93 (2001) p. 786)。

[282] 見《天主教法典》,1378條2項1款、1379條;「保留予信理部懲處的較嚴重罪行」(AAS 93 (2001) p. 786)。

[283] 見《天主教法典》,908, 1365條;「保留予信理部懲處的較嚴重罪行」(AAS 93 (2001) p. 786)。

[284] 見《天主教法典》,927;「保留予信理部懲處的較嚴重罪行」(AAS 93 (2001) p. 786)。

[285] 《天主教法典》,387條。
[286] 《天主教法典》,838條4項。
[287] 《天主教法典》,392條。
[288] 「善牧」,52節。
[289] 見「善牧」,63節。
[290] 見《天主教法典》,1417條1項。
[291] 「活於感恩祭的教會」,24。

結論 [185-186]

「分裂的種子深深植根在人類當中,是我們日常的經驗,那是罪惡帶來的結果,而這分裂的種子,是基督奧體合一力量所反對的。因為聖體聖事藉著建立教會,而產生人類之間的團體」。[291]本禮儀聖事部謹希望,藉著努力不懈地實踐本訓令所提出的事項,可把人類弱點對至聖聖體聖事的行動造成的障礙減至最低,撤除一切虧格的事,廢止一切備受指責的做法,並在榮福童貞瑪利亞──「充滿感恩禮精神的女性」[292]的轉禱下,基督臨在於聖體聖血聖事內的救恩,能照耀在眾人身上。

所有信友應盡可能圓滿地、有意識地、主動地參與感恩聖祭,[293]以虔誠和生活品德,熱切敬愛聖體聖事。主教、司鐸和執事在履行聖職時要捫心自問,他們以基督及教會的名義舉行神聖禮儀時,自己的行為是否真切和忠誠。每位聖職人員都要嚴以自省,看自己有否尊重基督平信徒的權利,因為他們懷著信任把自己及子女交託於他,深信他會為眾信友妥善地履行教會因基督之命,要藉舉行神聖禮儀來完成的任務。[294]各聖職人員常應謹記,自己是神聖禮儀的僕役。[295]

一切與此相反的事,一概無效。

本訓令是教宗若望保祿二世敦囑本禮儀聖事部,會同信理部一起撰寫的,並於二零零四年三月十九日聖若瑟節日上,獲教宗批准及下令予以公佈,並要所有有關人士即時遵守無誤。
發自羅馬禮儀聖事部
二零零四年三月廿五日
預報救主降生節
部長 阿林澤樞機主教(Francis Card. Arinze)
秘書 索倫提諾總主教(Domenico Sorrentino)


注釋
[292] 「活於感恩祭的教會」,53-58。
[293] 見梵二「禮儀」,14;亦見11, 41, 48。
[294] 見聖多瑪斯,《神學大全》,III, q. 64, a. 9 ad primum。
[295] 見《羅馬彌撒經書》,「總論」,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