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內容註解
A. 五大獻祭(利一至七章)
1. 由出四十章(出埃及後第二年正月初一日)到民一章(出埃及後第二年二月初一日),相隔只有一個月的時間。其間發生的事情不少,事件之間的時間會是相當緊湊,利一至七章的獻祭律法,大概是在出四十章摩西立起會幕的同一日(出埃及後第二年正月初一日)稍晚的時候,在剛剛立起的會幕裡頒賜給摩西的(利七35-38;這樣,大概是在次日就開始大祭司的受職聖禮)。
2. 神從會幕中呼叫摩西,摩西就進到會幕的至聖所,領受律法(參出四十35註解)。
3. 利一至六7是百姓對五大獻祭須知的事情,裡面記述百姓當怎樣挑選祭牲,和怎樣拿祭牲前來獻祭(這個當然也需要由祭司和利未人來教導百姓)。
4. 就像出埃及記沒有記錄會幕的所有細節,利未記也沒有記錄獻祭的所有細節,所以不少時候我們並不容易重整整個獻祭的情形。
5. 經文將五大獻祭作個別講述,但實際上,通常是兩三個獻祭相連來進行的,成為一個“祭禮”(例如:“燔祭+素祭+平安祭”;“贖愆祭+燔祭+素祭”)
6. 五大獻祭包括(可參本利未記末的“附篇一:五大獻祭簡表”):
a. 燔祭(利一章)
1. 燔祭若為一個獨立獻的祭,它包含有獻祭者全人委身奉獻的意義;但它在“祭禮”裡(與其它獻祭同獻),它基本上是一個呼求神臨在的祭。
2. 說燔祭有贖罪的功用(利一4),是在廣義而言。獻祭的人大概在表示委身的同時,也會承認一些過失。在此,他的過失會因獻祭的人蒙悅納而得赦免。
3. 獻祭程序(百姓奉獻的燔祭):
a. 獻公牛、公綿羊或公山羊,要沒有殘疾的:
(1)獻祭者按手在祭牲頭上;
(2)獻祭者在壇的北面(會幕向東,即在祭司的左手面)將牛羊宰殺;
(3)祭司把血灑在會幕門口燔祭壇的周圍;
(4)獻祭者剝去燔祭牲的皮,把燔祭牲切成塊子;
(5)祭司把火放在壇上,把柴擺在火上,把肉塊和頭並脂油擺在壇上燒火的柴上;
(6)臟腑與腿要用水洗淨;
(7)一切全燒在壇上(不包括祭牲的皮,皮要歸負責的祭司,利七8)。
b. 獻斑鳩或雛鴿:
(1)祭司把雀鳥拿到壇前,把牠的頭揪下來;
(2)拿著鳥的兩個翅膀,把鳥撕開,只是不可撕斷;
(3)把鳥的血流在壇的旁邊;
(4)把鳥的嗉子和髒物(或翎毛)丟在壇的東邊(前面)倒灰的地方;
(5)把鳥燒在壇上。
b. 素祭(利二章)
1. 作為一種禮物,陪同燔祭獻上。
2. 獻祭程序:
a. 細麵/初熟之物(烘了、軋了的新穗子):
(1)獻祭者先在細麵上澆上油,加上乳香,然後拿給祭司;
(2)祭司取出一把細麵,取些油和所有的乳香,燒與耶和華。
b. 爐中烤的(調油的無酵細麵餅,或是抹油的無酵薄餅);鐵鏊上做的(調油的無酵細麵);煎盤做的(用油與細麵做成):
(1)獻祭者先將麵餅分成塊子,澆上油;
(2)祭司取出部分燒與耶和華。
3. 一些細則:
(1)剩下的要歸祭司;
(2)不可有酵;
(3)要用鹽調和(作為立約的鹽)。
c. 平安祭(利三章)
1. 基本上是一個感謝祭,但可以為不同的原因而感恩(參利七11-18)。
2. 無殘疾的公母牛羊皆可(利二十二17-25補充說除甘心祭外,基本上不可以有殘疾)。
3. 獻祭程序:祭牲像獻燔祭般獻上(參燔祭),脂油燒與耶和華。
4. 其他細則,參利七11起。
d. 贖罪祭(利四章)
1. 是為無意而誤犯(但後來知道)的事而贖罪。
2. 犯罪者的身分不同,所犯的罪的嚴重性和影響力也有不同。身分越高,所獻的贖罪祭牲越貴重,贖罪程序越嚴肅。
3. 不同的要求和不同的獻祭程序:
a. 贖大祭司所犯的罪(利四1-12;“受膏的祭司”是指大祭司,不是一般的祭司)
,程序像贖罪日的贖罪祭:
(1)要獻沒有殘疾的公牛犢;
(2)大祭司牽公牛到會幕門口,按手在祭牲頭上、把祭牲宰殺;
(3)大祭司要取些公牛的血帶到聖所裡,用指頭蘸血,對著聖所的幔子彈血七次,又把些血抹在香壇的四角上;
(4)再把公牛所有的血倒在會幕門口、燔祭壇的腳那裡;
(5)把所有脂油和有關內臟(像平安祭公牛上所取的一樣),燒在燔祭的壇上;
(6)公牛的皮和所有的肉,並頭、腿、臟、腑、糞,就是剩下的全公牛,要搬到營外潔淨之地、倒灰之所,用火燒在柴上。
b. 贖整體會眾所犯的罪(利四13-21;參民十五22-26):
(1)跟贖大祭司所犯的罪一樣(程序同樣像贖罪日的贖罪祭);
(2)由會眾的長老代表百姓認罪,祭禮由大祭司主持。
c. 贖官長所犯的罪(利四22-26):
(1)要獻公山羊;
(2)官長按手在祭牲頭上,把祭牲宰殺在宰燔祭牲的地方;
(3)祭司用指頭蘸些血,抹在燔祭壇的四角上,把血倒在燔祭壇的腳那裡(不用進到聖所和香壇前);
(4)所有的脂油,祭司都要燒在壇上(正如平安祭的脂油一樣)。
d. 贖百姓個人所犯的罪(利四27-35;參民十五27-29):
(1)要獻母山羊羔或母綿羊羔;
(2)跟贖官長所犯的罪一樣(程序同樣不用進到聖所和香壇前)。
e. 贖愆祭(利五至六7)
1. 為已證實有罪的故犯(例如:不肯作證、詭詐搶奪)或誤犯(例如:摸了不潔的物、冒失發誓,或誤犯聖物即誤食祭肉,利二十二14)的事情而贖罪。
2. 若造成損失,需加賠償物價的五分之一(參民五5-10)。
3. 獻祭程序:
a. 獻母羊或公綿羊:
(1)是照個人的贖罪祭的作法獻上(所以不用進到聖所和香壇前):
(a)下文說到以斑鳩為贖愆祭時,是以其中的一隻為“贖罪祭”;
(b)利五6就稱贖愆祭為“贖罪祭”。
(2)在整個贖罪愆的祭禮裡,除了贖罪愆本身,還有同獻的燔祭:
(a)下文說到以斑鳩為贖愆祭時,要獻兩隻雀鳥。意即雖然可以用價值較低的祭牲來代替,但不能減去有關部分(即燔祭的部分);不過就是這部分也像一般的燔祭那樣,可以用雀鳥來代替;
(b)利七8說到贖愆祭的條例時,提及燔祭牲的皮,顯然在獻贖愆祭的同時,也要獻上燔祭。
(3)先獻贖愆祭,後獻燔祭─大概還有素祭同獻(利七9-10)。
b. 力量不夠的,可獻兩隻斑鳩(或兩隻雛鴿):一隻作贖罪祭,一隻作燔祭:
(1)先獻贖罪祭;然後照例獻第二隻為燔祭;
(2)從鳥的頸項上揪下頭來,但不可把鳥撕斷;
(3)祭司把些贖罪祭牲的血彈在壇的旁邊,剩下的血要流在壇的腳那裡…
(4)像獻斑鳩為燔祭那樣,將斑鳩燒在壇上。
c. 力量再不夠的,可獻細麵伊法十分之一:
(1)不可加上油,也不可加上乳香;
(2)祭司取出一把燒在壇上;
(3)剩下的麵都歸與祭司,和素祭一樣;
(4)贖愆祭既包括燔祭,而燔祭是不可以用素物來代替的(參利一章),這裡說獻細麵為贖愆祭,大概是單單指贖愆祭的部分;燔祭部分仍需以斑鳩作為燔祭。
4. 這樣,經文的意思是:
a. 贖愆祭的祭禮需要獻兩隻羊;
b. 力量不夠獻兩隻羊的,可獻兩隻斑鳩(或雛鴿)來代替;
c. 力量不夠獻兩隻斑鳩的,可獻十分之一伊法的細麵和一隻斑鳩(或雛鴿)。
5. 整個贖愆祭的祭禮大概是:“贖愆祭+燔祭+素祭”(參利七9-10)。
II.
五大獻祭祭司須知(利六8至七38)
a. 燔祭(利六8-13)
1. 祭司要主持獻祭(參利一章);所獻的燔祭牲,要放在壇的柴上來燒獻。
2. 祭司要穿上細麻布衣服和褲子,把壇上所燒的燔祭灰收拾,倒在壇旁。
3. 然後換上別的衣服,把灰拿到營外潔淨之處。
4. 祭司的衣服是用細麻布造的,經文說要穿上細麻布衣服和褲子來把燔祭灰倒在壇旁,大概是說每次獻祭完畢之後都要這樣作。至於清理燔祭灰,大概是在一日的獻祭完畢之時,或是燔祭灰堆積到某個程度之後,才會去更衣拿到營外。
b. 素祭(利六14-23)
1. 祭司主持燒獻素祭,程序跟利二章所記的的相同。
2. 利六19-23附加記述大祭司受職之時,每日所當獻的素祭;要燒了,不可吃。
c. 贖罪祭(利六24-30)
1. 由祭司主持獻祭,宰殺贖罪祭牲(官長和百姓的贖罪祭;參利四章)。
2. 為贖罪祭獻祭的祭司要在聖處(即在會幕的院子裡)吃贖罪祭的祭牲。
3. 將血帶進會幕在聖所贖罪的贖罪祭(即為大祭司和整個會眾而獻的贖罪祭,由大祭司主持),那肉不可吃,要用火焚燒。
4. 凡摸了(碰到)贖罪祭的祭肉的,要成為聖(參該二12的註解):
a. 染上(濺了)祭牲的血的衣服,要在聖處洗淨;
b. 煮祭物的瓦器(必然接觸到祭牲的血),要把它打碎;若是銅器,就要擦磨涮淨。
d. 贖愆祭(利七1-10)
1. 贖罪祭和贖愆祭基本上是相同的作法,兩個祭是一個條例(只是意義不同)。
2. 負責的祭司要得獻祭後剩下的祭物,要在聖處裡吃。
3. 燔祭跟著贖愆祭同獻;獻燔祭的祭司要得所獻的燔祭牲的皮(參利一章,燔祭)。
4. 素祭式的贖愆祭(獻細麵伊法十分之一)是不可加上油的(利五11),這裡說由祭司均分的素祭(“油調和的……”),大概不是指素祭式的贖愆祭,而是還有素祭與贖愆祭同獻,祭司可均分這部分的素祭(整個祭禮:“贖愆祭+燔祭+素祭”)。
e. 平安祭(利七11-27)
1. 祭司要主持獻祭(參利三章);所獻的燔祭牲,要放在壇的柴上來燒獻(利六12)。
2. 因著獻祭的目的不同,平安祭有三種名稱:
a. 感謝祭:為神所賜與百姓群體的一些具體或一般恩典而感恩(比較利二十三17,五旬節的感恩祭);
b. 甘心祭:為神所賜與個人的一些具體或一般恩典而感恩;
c. 還願祭:為個人所許的願成就而還願感恩。
3. 因為是同一種平安祭,獻祭程序相同:
a. 除祭牲外,要有素祭的餅與平安祭牲一同獻上;
b. 另外要有有酵的餅同獻:
(1)利二十三17說,七七節的祭要有兩個有酵的餅同獻,因為那是一種感謝祭;
(2)摩四5說“任你們獻有酵的感謝祭”,並不是一句誇張的說話。
4. 祭司所得的份:
a. 作搖祭的胸,作舉祭的右腿,都歸祭司所有;
b. 將一個餅作舉祭,給獻平安祭牲的祭司。
5. 獻祭者可得祭肉(這是所有獻祭中唯一的獻祭,獻祭者可以有所得的份):
a. 感謝祭(群體的祭):
(1)祭牲的肉要在獻的日子吃;
(2)一點不可留到早晨。
b. 甘心祭/還願祭(個人的祭;參利十九5-8):
(1)在獻祭的日子或第二天都可以吃;
(2)到第三天就要用火焚燒;
(3)第三天若吃了平安祭的肉,這祭必不蒙悅納,人所獻的也不算為祭。
c. 污穢了的祭肉不可以吃;不潔的人也不可以吃──利七22-27就加插補充說明祭牲的脂油和血,並自死或被野獸咬死的畜(不潔),都不可吃。
B. 大祭司就職聖禮(利八至九)
1. 這裡回應神在出二十九章所吩咐的。關於受職聖禮七日的禮儀,參出二十九章的討論。
2. 這裡補充一些資料:
a. 要將百姓招聚會幕前觀禮;
b. 七天的禮儀裡,承受聖職的大祭司都不可出會幕門口,要住在裡面;
c. 大祭司穿好聖服後,先潔淨祭壇(利八10-11),然後膏立大祭司,跟著獻祭;
d. 最後用膏油和壇上的血彈在大祭司衣服上;
e. 每日潔淨祭壇;每日用膏油在壇上彈七次。
3. 就職聖禮為期七日,最後是禮成的第八日(利九1),由受職的大祭司主持獻祭:
a. 獻祭包括兩部分:
(1)為自己獻:一隻公牛犢(贖罪祭)、一隻公綿羊(燔祭)
(2)為百姓獻:一隻公山羊(贖罪祭)
一隻牛犢、一隻綿羊羔(燔祭)
一隻公牛,一隻公綿羊(平安祭)
b. 亞倫依次按贖罪祭、燔祭和平安祭的作法(比較前文有關的經段),獻上祭牲;
c. 最後亞倫為百姓祝福,進入會幕,出來又再為百姓祝福。
d. 神的榮光顯現,有火降下,燒盡燔祭和脂油。情形大概是:
(1)贖罪祭牲早已燒完;
(2)平安祭的祭牲不是全獻,可能也燒完了;
(3)唯獨是全獻的燔祭祭牲(牛犢和綿羊羔),大概在禮成時還在焚燒。這時,神有火降下,將還未燒完的燔祭祭牲燒盡,以表示神悅納所獻的祭。
4. 大祭司就職禮及同期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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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起會幕(出四十1-35) 指示獻祭的例(利一至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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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日開始大祭司就職禮(利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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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間先抹祭壇(利八10-11) |
=抹祭壇之日(民七1、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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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祭司就職禮第一日 (又參利六19-23) |
十二支派依次前來獻禮物(民七1) (其中獻給利未人事奉用的,先由摩西接收;民七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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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派一獻禮物(民七12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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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祭司就職禮第二日 |
支派二獻禮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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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祭司就職禮第三日 |
支派三獻禮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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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祭司就職禮第四日 |
支派四獻禮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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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祭司就職禮第五日 |
支派五獻禮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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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祭司就職禮第六日 |
支派六獻禮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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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祭司就職禮第七日 |
支派七獻禮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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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祭司就職禮第八日 (拿答、亞比戶死) |
支派八獻禮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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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派九獻禮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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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派十獻禮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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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派十一獻禮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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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派十二獻禮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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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點利未人,安排在會幕中的事奉(民八23-26,三5至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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潔淨奉獻利未人(民八5-22) |
摩西將利未人使用的禮物,轉交利未人(民七6b-9) |
5. 關於大祭司職由誰繼任:
a. 傳統認為:由以利亞撒家系中的長子繼任。
b. 建議看法:在當任大祭司死後,新任大祭司,是由以利亞撒和以他瑪兩個家系裡的下一代中最年長的長子繼任:
(1)在以色列的歷史裡,就曾經有以他瑪家系的人作大祭司:
(a)以利和他的後人(撒上一3、9,十四3);
(b)亞希米勒(撒上二十一)和他的兒子亞比亞他(撒下十五24、29)。
(2)聖經對於有以他瑪家的後人作大祭司不作解釋,似乎暗示是當代的人所明白和接受的事情。
(3)撒上二27-36責備屬以他瑪家系的大祭司以利,字裡行間顯示以利所屬的以他瑪家系也是神曾經屬意參與大祭司事奉的一個家系。
(4)摩西五經並沒有清楚指明大祭司必須由以利亞撒的長子繼任。
(5)神應許以利亞撒的長子非尼哈(代上六4)會有永遠大祭司的職任(民二十五10-13),正表明原先大祭司職並非必然的由非尼哈家系的人繼任。
(6)神在民二十五10-13的應許,就如神對以利家的審判(撒上二27-36)那樣,那並不是一個即時實現的應許,而是一個較長遠的應許和預言。
(7)所羅門罷免亞比亞他這個行動(王上二26-27),不但應驗了耶和華在示羅所說有關以利家的話,也同時應驗了神對非尼哈的應許。
(8)利八章記亞倫的四個兒子在那個禮儀裡,一同跟亞倫領受了作大祭司的資格。
(9)所以建議說,亞倫之後的大祭司職任很可能是在幾個兒子當中最年長的繼任;當其中一個家系的長子得著大祭司職分的時候,其他家系的長子大概也可以參與會幕的事奉,帶領協助新任大祭司的工作(比較大衛作王的時候,以他瑪家系的亞比亞他作大祭司,以利亞撒家系的撒督則在旁協助;王上十五24)。
(10)當亞倫的長子拿答(和次子亞比戶)因獻上神所沒有吩咐的凡火而被神擊殺後(民十1-2),在亞倫死後大祭司的職分,當然是順延由當時最年長的三子以利亞撒繼任了(民二十25-28;代上六3b-15)。
(11)所羅門罷免亞比亞他之後(王上二27),亞比亞他所屬的以他瑪家系就再無份於大祭司的事奉了。
C. 拿答獻上凡火事件(利十1-7)
1. 事情發生在利九章結束的同時(出埃及後第二年正月九日,主前1444年3月下旬)。
2. 關於亞倫的長子拿答和次子亞比戶獻上的“凡火”(利十1):
a. “凡火”跟大祭司的香爐和盛火有關。這樣,“火”就是“香火”。在當時的情形來說,理所當然就是從香壇上所取的火和香;
b. 神早已吩咐不可在香壇上奉上異樣的香(出三十9);亞倫的兒子不可能在承受聖職的日子裡,蓄意預備異樣的香來燒獻,故意違背神的命令。這樣,“凡火”一語的重點,大概不在說明那些香火不是“聖”的,而是用別的香來燒的;
c. “在耶和華面前”(“近到耶和華面前”;利十六1)有“進到至聖所、到耶和華面前〔lipjn5〕”的意思;
d. “沒有吩咐”有“未曾吩咐”的意思;
e. 利十六1-2表明贖罪日贖罪祭的條例,是在“亞倫的兩個兒子近到耶和華面前死了之後”頒佈的,神尤其要提醒亞倫,“不可隨時進聖所的幔子內、到櫃上的施恩座前,免得他死亡”,因為神要從香的煙雲中顯現在施恩座上”,顯然亞倫兩個兒子的死,跟贖罪日贖罪祭的條例有關;
f. 與此同時,利十六12-14說到贖罪日贖罪祭的程序部分是:
(1)大祭司要拿香爐,從香壇盛滿火炭,又拿一捧搗細的香料,帶入幔子內;
(2)大祭司在至聖所裡把香放在火上,使香的煙雲遮掩法櫃上的施恩座;
(3)大祭司要將贖罪祭祭牲的血彈在施恩座的東面(即施恩座的面前〔<
g. 亞倫兩子的問題大概是:神尚未指示進入至聖所的方法,拿答和亞比戶就在亞倫獻祭完畢進入聖所之時,私自拿香火闖入至聖所,所以他們出來後就被神懲罰了。
3. “有火從耶和華面前出來”,把他們燒滅:
a. 他們是在聖所外被燒死的(利十4“聖所前”;不然,聖所或至聖所也要遭到破壞);
b. 這樣,他們被火燒滅,可能是在火降下來燒盡燔祭的同時(或稍後的時間;利九24)─同樣的火,既悅納人的燒獻,也審判私意的燒獻。
4. 由亞倫叔父烏薛的兒子米沙利和以利撒反將二人的屍體搬到營外埋葬。
5. 亞倫默默不言;神亦禁止亞倫父子為此哀傷,但百姓可以哀傷。
D. 祭司事奉的例(利十8-20)
1. 這裡沒有禁止祭司喝酒,只是禁止祭司喝酒入會幕。
2. 這裡列出禁止祭司喝酒入會幕的例,原因大概是:
a. 要從凡火事件帶出警告:最小的事情也要聽從神的吩咐,不可用私意作準則;
b. 下面跟著說到祭司在食物方面的一些條例,這裡就順便提到祭司飲酒的例。
II.
祭司要在聖處吃祭肉(利十12-20)
1. 祭司要在指定的聖處吃祭物:
a. (燔祭為全獻的祭,祭司無所得、無所吃);
b. 素祭要在壇旁(會幕的院子裡,利六16)不帶酵而吃;
c. 平安祭裡搖祭的胸,舉祭的腿,祭司全家可以在潔淨的地方吃;
d, 鑒於利十16說,摩西追查贖罪祭的公山羊的祭肉的下落,神大概在這裡也說到祭司要在甚麼地方吃贖罪祭牲的祭肉:
(1)利六26說贖罪祭牲的祭肉要在聖處(會幕的院子裡)吃;
(2)利十17“在聖所吃”,是同一個詞,應統一譯作“在聖處吃”。
e. (贖愆祭跟贖罪祭同歸一例,所得祭牲的肉大概也是在會幕的院子裡吃)。
2. 由於說到祭司所得的祭肉當在甚麼地方吃,摩西就想到亞倫剛剛獻上的贖罪祭,於是追問亞倫有關的祭肉在那裡。
3. “這祭牲的血並沒有拿到聖所裡去”(利十18)─利六30說明贖罪祭牲的血若拿到聖所裡去(屬於為大祭司和會眾所犯的罪而獻的贖罪祭),祭牲的肉就不可以吃。
4. 亞倫因兒子遭火燒死,不吃當日所獻的贖罪祭祭牲,將肉焚燒了。摩西原先不悅,但經亞倫解釋,也表同意。
E. 聖潔生活:飲食與起居方面(利十一至十五章)
1. 活物有潔淨和不潔淨之分。區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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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 |
潔淨 |
不潔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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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哺乳類(利十一3-8;申十四6-8) |
1. 蹄分兩瓣,並且 2. 倒嚼 |
1. 其餘的 2. 單單分蹄或單單倒嚼的 3. 用掌行走的(利十一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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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水族類(利十一9-12;申十四9-10) |
有翅有鱗的 |
無翅無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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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鳥類(利十一13-19;申十四11-20) |
(沒提及) |
肉食鳥類、蝙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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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昆蟲類(利十一20-23) |
有翅膀用四足爬行,有足有腿,在地上蹦跳(即蚱蜢類) |
有翅膀用四足爬行,但沒有足和腿,不會在地上蹦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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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爬蟲類(利十一29-30、42) |
沒有 |
所有爬蟲(用肚、四足、多足行走) |
2. 死了就是不潔(就算本來是潔淨的,死了也成了不潔;利十一39)。
3. 關於“聖潔”的觀念:
a. “聖潔/不潔”的意義:
(1)消極方面:分離—“分別為聖”;在關係上,歸屬於聖潔的神而算為聖潔;
(2)積極方面:乾淨—“追求成聖”;在實際上,本身活出潔淨的生活來。
b. 幾種情形的聖潔與不潔:
(1)聖潔:職分上的聖潔—分別為聖的祭司和利未人是聖潔的;
(2)聖潔:關係上的聖潔—整個蒙神揀選的以色列民族,都是聖潔歸屬於神的;
(3)聖潔:生活上的聖潔—百姓如果是按神的旨意來生活,就是活在聖潔之中;
(4)不潔:關係上的不潔—相對於以色列人來說,外邦人是在不潔的地位上;
(5)不潔:生活上的不潔—任何人不按神的旨意來生活,就是活在不潔之中。
c. 從利未記看人接近聖潔的神的途徑:
(1)藉著五種獻祭(利一至七章);
(2)藉著大祭司(利八至九章);
(3)藉著聖潔生活(利十一至二十七章);
(4)藉著潔淨禮儀(利十一至二十七章);
(5)藉著節期生活(利二十三章、二十五章)。
II.
不潔成為聖潔的禮(利十二至十五章)
a.
婦人生產後的不潔(利十二章)
1. 婦人產後不潔及居家:
a. 生男孩:不潔7日;第8日為孩子行割禮;要居家33日;
b. 生女孩:不潔14日(沒有割禮);要居家66日。
2. 潔淨之後才可以摸聖物和入聖所,並要獻祭:
a. 燔祭(一歲的羊羔)和贖罪祭(一隻雛鴿或是一隻斑鳩);
b. 力量不夠的,獻兩隻斑鳩(或雛鴿):一隻為燔祭,一隻為贖罪祭。
3. 先提燔祭,後提贖罪祭,大概就是先獻燔祭,後獻贖罪祭─跟一般的贖罪祭的次序不同(利五7-8先提贖罪祭,後提燔祭,於是先獻贖罪祭,後獻燔祭),大概是因為兩者贖罪祭的意義不同。
b.
痲瘋病(利十三至十四章)
1. 痲瘋病跟某些皮膚病相似(前者屬不潔,後者可接受),故要加以區分。
2. 有不潔淨跡象之時(利十三46),由祭司驗證:
a. 肯定患痲瘋者—是為不潔,要獨居營外;
b. 不是患痲瘋者—是為潔淨;
c. 不能確定者—關鎖七日後不見病徵者,再關七日觀察來決定。
3. 有得潔淨跡象之後(利十四章),同樣由祭司驗證:
a. 去見祭司(在營外);
b. 祭司出營外見病患者;
c. 舉行“鳥血活水”的潔淨禮儀:
(1)求潔淨的人預備兩隻潔淨的活鳥和香柏木、朱紅色線,並牛膝草;
(2)祭司用瓦器盛活水,把第一隻鳥殺在上面,鳥血流到水裡;
(3)祭司把第二隻活鳥和香柏木、朱紅色線並牛膝草,一同蘸於宰在活水上的鳥血中,將血水灑在求潔淨的人身上七次;
(4)把那隻活鳥放在田野裡(大概象徵不潔已經離去)。
d. 求潔淨的人當洗衣服,剃去毛髮,用水洗澡,然後可以進營,在營內自己的帳棚外居住七日;
e. 第七日剃毛髮和洗身;
f. 第八日行潔淨禮:
(1)求潔淨者要預備兩隻公羊羔(贖愆祭和贖罪祭)、一隻母羊羔(燔祭)、調油的細麵十分之三伊法(素祭)、油一羅革(搖祭);
(2)在會幕門口,祭司獻(第一隻)公羊羔為贖愆祭,和那一羅革油作搖祭;
(3)祭司宰殺公羊羔,取些血抹在求潔淨人的右耳垂、右手的大拇指,並右腳的大拇指上(比較大祭司的受職禮;利八22-24);
(4)祭司將一些油倒在自己的左手掌裡,用右手的一個指頭蘸在左手的油裡,在耶和華面前用指頭彈七次;
(5)將手裡所剩的油抹那求潔淨人的右耳垂、右手的大拇指,並右腳的大拇指上(抹在贖愆祭牲的血上);
(6)祭司手裡所剩的油要抹在那求潔淨人的頭上;
(7)祭司獻(第二隻)公羊羔為贖罪祭;
(8)然後獻母羊羔為燔祭,及獻素祭,他就潔淨了。
g. 若貧窮,可獻一隻公羊羔(贖愆祭)、調油的細麵十分之一伊法(素祭)、油一羅革(搖祭)、兩隻斑鳩或雛鴿(一隻作贖罪祭,一隻作燔祭);程序同上;
h. 路十七11-19記主耶穌潔淨十個長大痲瘋的人,要把身體給祭司檢查潔淨,他們也需要按律法獻上潔淨禮的獻祭。
4. 房屋若有痲瘋的災病(潮濕發霉的問題),也要經祭司診斷:
a. 若果沒有問題,就定為潔淨,仍可住人;
b. 若果有問題,就定為不潔淨,不可住人,要修補或拆掉;
c. 房子驗證潔淨後,經文沒有提贖罪祭,但說要行“鳥血活水”的禮(參前文)。
c.
漏症(利十五章)
1. 記血漏、月經、夢遺等不潔事宜。
2. 患者本身不潔,接觸到的也不潔。
3. 患後潔淨七日內,洗身洗衣服。
4. 第八日行潔淨禮儀:兩隻斑鳩或雛鴿,祭司獻一隻為贖罪祭,一隻為燔祭。
F. 贖罪日及其引申的意義(利十六至十七章)
1. 經文提到大祭司要在至聖所的施恩座上彈血(例如:利十六12-14),可見利十六1-28所講論的,就是下文利十六29-34所講論的贖罪日的獻祭。
2. 這個時候大概在正月中左右,而贖罪日在
3. 關於贖罪日的禮儀:
a. 引言:
(1)大祭司要穿上聖服施禮;
(2)兩個層面的贖罪祭:
(a)大祭司先為自己和本家贖罪:一隻公牛犢(贖罪祭)、一隻公綿羊(燔祭);
(b)大祭司後為民眾贖罪:兩隻公山羊(贖罪祭)、一隻公綿羊(燔祭);
(c)先獻贖罪祭,後獻燔祭。
(3)神要“從雲中顯現在施恩座上”(利十六2),即在香的煙雲中向大祭司亞倫顯現(利十六13)。
b. 準備工夫:
(1)把公牛牽來;
(2)把兩隻公山羊安置在會幕門口;
(3)為那兩隻公山羊拈鬮,一隻歸與耶和華,一隻歸與阿撒瀉勒(“阿撒瀉勒”大概是“完全送走”的意思)。
c. 獻祭過程:
(1)大祭司先為自己和本家贖罪(公牛的祭,先在香壇,後在至聖所):
(a)(在會幕門口:)將公牛牽來宰了(隨身帶一些祭牲的血);
(b)(在至聖所外,金香壇的禮:)拿香爐,從耶和華面前的〔金香〕壇上盛滿火炭,又拿一捧搗細的香料,都帶入幔子內;
(c)(在至聖所內:贖罪的禮)在耶和華面前,把香放在火上,使香的煙雲遮掩法櫃上的施恩座,免得他死亡;
(d)取些公牛的血,用指頭彈在施恩座的東面,又在施恩座的前面彈血七次。
(2)然後為百姓贖罪(公羊的祭,先在至聖所,後在香壇):
(a)(在會幕門口:)將拈鬮歸與耶和華的公山羊宰了(隨身帶一些祭牲的血);
(b)(在至聖所內,贖罪的禮:)把羊的血帶入幔子內,彈在施恩座的上面和前面,好像彈公牛的血一樣;
(c)(在至聖所外,金香壇的禮)大祭司出來,到〔金香〕壇那裡行贖罪的禮,取些公牛的血和公山羊的血,抹在壇上四角的周圍;
(d)用指頭把血彈在壇上七次,潔淨了壇,從壇上除掉以色列人諸般的污穢,使壇成聖。
(作贖罪祭的公牛和公山羊的血既帶入聖所贖罪,這牛羊就要搬到營外,將皮、肉、糞用火焚燒。焚燒的人要洗衣服,用水洗身,然後進營。)
(3)歸與阿撒瀉勒的山羊:
(a)大祭司兩手按在那拈鬮歸與阿撒瀉勒的羊的頭上,承認以色列人諸般的罪孽過犯,把這罪都歸在羊的頭上;
(b)派人將羊送到曠野去,這羊要擔當他們一切的罪孽,帶到無人之地。(放羊歸與阿撒瀉勒的人要洗衣服,用水洗身,然後進營。)
(4)後事:
(a)大祭司進會幕,把細麻布衣服脫下,放在那裡;
(b)在聖處用水洗身,穿上衣服;
(c)出來,獻兩個燔祭,為自己和百姓贖罪(即完成整個贖罪獻祭)。
4. 贖罪日的意義:
a. 由大祭司主持;
b. 每年一次,在年中
c. 是一年裡終極的獻祭,果效透過一般祭司的獻祭延伸到每日的生活裡(來七27);
d. 贖罪日的贖罪祭預表主耶穌的救贖:
(1)主耶穌是我們的“大祭司”,成就一次永遠有效的救贖;
(2)主耶穌是我們的“祭司”(來十21偉大的“祭司”),處理我們每日的過犯;
(3)主耶穌的救贖能處理人類歷史前後的罪過:
|
舊約贖罪日的獻祭 |
前半年:贖罪日的獻祭未獻,但獻祭必要作成,所以可以預先支取贖罪日的獻祭的功效 |
(贖罪日) |
後半年:贖罪日的獻祭已獻,所以可以直接應用贖罪日的獻祭的功效 |
|
基督十字架的獻祭 |
在舊約:主耶穌十字架的獻祭未獻,但獻祭必要作成,所以可以預先支取十字架的獻祭的功效 |
(十字架) |
在新約:主耶穌十字架的獻祭已獻,所以可以直接應用十字架的獻祭的功效 |
II.
引申的意義(利十七章)
a. 在會幕獻祭→所以要在會幕殺牲獻祭(利十七1-9)
1 本章是接續利十六章:大概由於贖罪日的獻祭的意義,其實是涵蓋所有的獻祭,所以本章引申發揮其中兩個要點:第一點是所有獻祭都不可在別處呈獻(利十七1-9)。
2. 以色列人宰殺牛羊吃肉,需要先在會幕將牲畜獻為平安祭:
a. 一方面與祭司分享,然後自己一家享用;
b. 另一方面也提醒自己一切皆為神的恩惠;
c. 這亦防範以色列人學效外邦異教之風,獻祭給他們行邪淫所隨從的鬼魔。
3. “不拘宰於營內營外”(利十七3),不是說人可以在營內或營外宰殺牛羊,而是說不論是宰於營內或營外,都不可作為藉口,都是犯法的。
4. 這大概只實行在曠野路上;申十二20-28前瞻的迦南生活會有所修訂(可在各處〔各城〕神所選定的地方來獻祭吃肉)。
b.
用血來贖罪→所以不可吃血(利十七10-16)
1. 本章引申發揮的第二個要點:在神面前,血是神聖的,生命在血中,所以血有贖罪的功效—所以贖罪日的贖罪祭是用血來贖罪(因而每日的祭也用血來贖罪)。
2. 血既是用來贖罪,人就不可以將血當作食物,踐踏或輕忽了“贖罪”的觀念。
3. 祭牲的血乃預表主耶穌的救贖;在新約裡,實體已到,牛羊的祭已經沒有了實際和預表的意義。
4. 關於徒十五20-21、28-29的教導:
a. 那不是一份全面的規條,當時的外邦信徒都已經認同的事情,就沒有多說(例如:當時的人都不會認同殺人的作法,所以使徒沒有說“不可殺人”)
b. 使徒行傳禁止人吃血,是因外邦人和猶太人以及福音的關係:免得外邦信徒無謂地冒犯了猶太人,以致福音在猶太人當中被拒絕;
c. 但離開了使徒行傳當時的環境,在自由的原則下(林前八1,十25)就多了一份彈性。
5. 關於利十七15-16,大概是因為自死或被野獸咬死的動物是未經放血,血仍在動物屍體之內,故一併提及。
E'. 聖潔生活:倫理與宗教方面(利十八至二十章)
1. 說明以色列人不可效法埃及和迦南兩地的人的生活,要活在神聖潔的律法裡。
2. “人若遵行(律法),就必因此活著”(利十八5):
a. 不是說一個未曾得救的罪人的得救方法(好像說人可以靠行為換取救恩);
b. 利未記的主題雖然離不開救恩,但重點仍在“聖潔、成聖”。經文是說,凡表示願意歸屬於神的人(就像以色列人曾在西奈山下作過這樣的表示;出十九8),
他們需要透過聖潔的生活,來顯明他們是個屬神(得救)的人;
c. 這樣,經文應該理解作:“(那些表示願意相信和歸屬於神的)人,若遵行(律法),就必因此(因守律法)而(得而在神面前)活著”;
d. 存著不正確的動機或原因來守律法(例如:像以色列人那樣,要用守律法來換取救恩),固然無益,但說信神而不守神所吩咐要守的律法,他的信也是枉然。
e. 所以,從正確的角度來理解,人守律法跟他的信心是不可分割的;
f. 這裡說的“守律法”,就如新約雅各所說的“行為”(信心所活出來的生活;雅二14-26),那固然不是得救的途徑,但卻是得救的明證。
g. 以色列人以為,只要守足律法就可以得救,那不過是他們按字面解經而有的一廂情願的誤會;
h. 保羅曾先後從反面和正面引用利十八5的經文:
(1)從反面來用:保羅在加三12使用以色列人在這方面的誤解,從而指出這個誤解的方法的不足和無用,因為守律法就行為方面來說(沒有了背後的信心),終歸只會換來咒詛;
(2)從正面來用:保羅在羅十5指出,信神的人守律法,他的信心生活可以使他得救(實質上是在他守律法背後的信心,使他得救)。
II.
發揮(利十八6至二十27)
a.
淫亂方面(利十八6-23)→警告說話(利十八24-30)
1. 聖潔的生活,經文首推性方面的聖潔,尤其是在婚姻關係方面的聖潔。
2. “露……的下體”(利十八6-18)是指跟所提及的人有性關係─神禁止近親的婚姻,那是一種亂倫或逆倫的關係。
3. 神也禁止其它在性方面不潔淨或淫亂的行為(利十八19-23)。
4. 提到“摩洛”(利十八21;參下文利二十2註解);大概因焚燒子女獻給摩洛的敬拜也涉及性方面的不潔,故一併提及。
5. 神警告不可學效外邦人在性方面淫亂(利十八24-30)。
b.
人要聖潔,並要孝敬父母(利十九1
1. 再強調聖潔,但跟著就提出人要孝敬父母。
2. 聖潔跟孝敬父母有關;事實上,在十誡裡,“當孝敬父母”就在“人與人之間的誡命”(第五至十誡)裡佔首位。
c.
宗教的例(利十九3b-8)
1. 本段記載三項宗教方面的律例:
a. 要守安息日;
b. 不可為神造像;
c. 平安祭的肉不可留到第三天。
2. 安息日的律例放在首位,甚至在不可為神造像之前。
d.
社交方面(利十九9-37)
1. 本段經文記載許多關乎人與人之間相處相待方面的律例,例如:對貧窮鄰舍、對寄居外人、對異教風俗、對白髮老人。
2. 雖然異教風俗也算是宗教方面的事情,但在這裡,重點大概是在以色列人怎樣與異教徒相處。
3. 同樣地,利十九30重提安息日,重點大概是在遵守安息日,好讓別人(尤其是工
c'.
宗教的例(利二十1-6)
1. 重提一些宗教方面的誡命。
2. 這裡提到的,跟對應的利十九3b-8配合,但角度不同:
a. 上文利十九3b-8說的是在積極方面:以色列人與耶和華神的關係;
b. 這裡利二十1-6說的是在消極方面:以色列人與異教假神的關係,尤其是嚴重說明不可使兒女經火(作為火祭)獻與摩洛,也不可交鬼。
3. 關於“摩洛”(利二十2):
a. “摩洛”(m
b. 這個名字的字根為mlk,是“王”的意思。它本來叫作“米勒公”(milkom,“Milcom”;名字也寫作“瑪勒堪”,malk
c. m0lekv一名,是將希伯來文“羞恥”(b0%ef,“shame”)一字裡面的母音(vowels,即_0_e_),套用在mlk之上,而成了m0lekv的寫法,以示對這個異教神明的鄙視。
d. 舊約常將摩洛敬拜與焚燒兒女獻為祭並提(利十八21,二十1-5;王下二十三10;耶三十二35),但神已一而再地表明祂極度憎惡這種作法。
e. 入迦南後,以色列人在欣嫩子谷一個叫作“陀斐特”的邱壇上,將兒女焚燒獻給摩洛。由於巴力敬拜也在欣嫩子谷的“陀斐特”邱壇上,將兒女焚燒獻給巴力,摩洛敬拜和巴力敬拜有時被混在一起(參詩一○六38;耶七31,三十二35;結十六21,二十三37、39)。
f. 猶大王亞哈斯和瑪拿西都曾經將自己的兒女焚燒獻祭(代下二十八3;王下二十一6),北國以色列也有這樣作的(王下十七17),主前六世紀在以西結之時,仍然有人這樣作(結十六21,二十三37、39),可見這罪的嚴重和影響的深遠。
4. 利十九31也提到利二十6所說的,但重點不同(為社交和宗教不同的原因而說)。
b'.
人要聖潔,並要孝敬父母(利二十7-9)
1. 這裡跟上文利十九1
2. 像利二十1-6從消極方面補充利十九3b-8所說的,這裡也從消極方面補充利十九1
a. 上文利十九1
b. 這裡利二十7-9從消極方面看:不可咒罵父母。
a'.
淫亂方面(利二十10-21)→警告說話(利二十22-27)
1. 這裡利二十10-21對應利十八6-23,再說百姓不可淫亂;除了別的淫亂罪行之外,包括了亂倫或逆倫的罪行。
2. “與……行淫”,相當於“露……的下體”(比較利十八6-23)。
3. 利二十22-27帶出警告的說話(像利十八24-30那樣):其中尤其強調百姓要跟外邦萬民有所分別。
D. 祭司事奉的例(利二十一至二十二章)
1. 這裡利二十一至二十二章對應利十8-20,但更闊面地講論祭司事奉裡可作不可作的事情。
2. 關於祭司(利二十一1-9):
a. 基本上,祭司要保守自己聖潔,配得上聖潔的事奉:
(1)與死人保持距離:除非是直系親屬的喪事;
(2)在儀表上適切:不可從俗傷身;
(3)在婚姻上合宜:不可娶寡婦、妓女、被污或離婚的女人為妻;
(4)在家教上得體:不可讓兒女行淫侮辱了自己。
3. 關於大祭司(利二十一10-15):
a. 基本上與祭司的相同,要保守自己聖潔,配得上聖潔的事奉,不可蓬頭散髮,也不可撕裂衣服;
b. 在與死人保持距離事上,大祭司連父母的喪事也不可接觸─可見神對大祭司的要求,比對一般祭司的要求更高。
II.
傷殘的祭司不可近聖物(利二十一16-24)
1. 不是說傷殘的人不可作祭司,因為祭司是出生而成的,生在祭司家就是祭司;後天傷殘的,也是祭司。
2. 傷殘的祭司(不論是先天或後天傷殘)仍可享受祭司所得的份(利二十一22)。
3. 只是他們不可從事祭司獻祭的工作。
III.
不潔的祭司不可近聖物(利二十二1-9)
1. “聖物”不是泛指會幕的物品,而是專指“以色列人所分別為聖、歸給我的聖物”,即祭牲的祭肉。
2. 不潔的祭司“不可近聖物”,即不可吃祭肉(利二十二7)。
3. 祭司潔淨自己之後,才可以吃祭肉。
I'.
祭肉不可被人褻慢(利二十二10-16)
1. 祭司要保守祭肉的神聖,不可被不配的人吃,使祭肉被人褻慢玷污:
a. 祭司家中的外人、寄居、雇工,都不可吃;
b. 祭司所買的人可以吃;所買的人在祭司家中所生的也可以吃;
c. 出嫁女兒不可吃;
d. 出嫁女兒若成寡婦,或是被休而沒有孩子,回父家的,可以吃。
2. 誤吃者加上五分之一賠給祭司(參贖愆祭的例;利五14)。
II'.
傷殘的牲畜不可作祭物(利二十二17-25)
1. 沒有殘疾的牛羊才可以獻為祭物。
2. 例外:肢體有餘或有缺的牛羊,可作甘心祭(利二十二23)。
III'. 初生的牲畜不可作祭物(利二十二26-33)
1. 不可獻初生的牛羊為祭,要讓牠跟著母牛母羊7天。
2. 可能是因為初生的在頭七日要算為不潔(比較利十二2),所以不可以拿來獻祭。
3. 大概是在感情上為了母牛母羊的好處,不可同日宰母和子。
C'. 節期與數例(利二十三至二十五章)
1. “安息日”是安息之日,有“聖會”;“節期”亦是有“聖會”的節期。
2. “聖會”是放下工作(安息)的聚會(利二十三35),跟“安息日”有同樣的意義,可見利二十三章強調百姓要在神面前安息。
3. 連同利二十五章的安息年和禧年,這裡前後列出七個節期。“七”可象徵“完全”,喻意所有節期都在於賜與屬神的人一份與神同在的安息,而這份與神同在的安息,也是一份完全的安息。
4. 民二十八至二十九章著眼在節期裡的獻祭;這裡則強調節期的歡樂和安息。
5. 可參本利未記末的“附篇二:總論以色列人的節期”。
a. 安息日(利二十三1-3)
1. 節期:每六日後的第七日。
2. 這裡詳論以色列人的節期的時候,經文再次先記述安息日的條例(比較利十九3b-8)。
3. 原來第七日安息日,不只是休息歇工,更有聖會,與同胞聚集,敬拜親近神。聖會的性質通常是歡樂慶祝的。
b. 逾越節及無酵節(利二十三4-8)
1. 節期:正月十四日(逾越節),正月十五至二十一日(無酵節)。
2. 在利二十三章這裡,逾越節和無酵節算作一個節期。
3. 節期內容:只說吃無酵餅七日,其它沒詳細說明(參出十二至十三章),但強調有聖會。(出十二16同樣說到節期的第一日和第八日要有聖會。)
4. 關於在逾越節期間,奉獻初熟莊稼的作法及其意義(利二十三9-14),參下文“五旬節或初熟節”。
c. 五旬節或初熟節(利二十三9-22)
1. 節期:由逾越節週裡的安息日的次日起計的第七個安息日(即逾越節週裡的安息日之後50日〔利二十三15;在四月初〕)─故稱作“五旬節”。
2. 利二十三9-14本不在五旬節裡。它是講論逾越節週裡的安息日的次日的獻祭:
a. 尼散月(正月),就是逾越節所在的月份,是收割初熟小麥的日子;
b. 逾越節週裡的安息日的次日,人要將初熟莊稼(大概就是初熟的小麥)奉獻給神;
c. 人要將初熟莊稼奉獻給神之後,才可以吃用新麥來做的食物;
d. 這一日跟50日之後的五旬節,在時間上相距很遠。
3. 但是我們看見:
a. 出三十四22說,“在收割初熟麥子(h*it*t*@m,“wheat”,小麥)的時候要守七七節”,表明雖然奉獻初熟莊稼與七七節(五旬節)是在不同的時候,卻要相連著來看。
b. 利二十三章的寫作手法(在利二十三9有引言“耶和華對摩西說”,利二十三15卻沒有引言;比較利二十三23、26、33,經文在記述一個節期的時候都有這樣的引言),暗示利二十三9-22是一個完整的段落,利二十三9-14在意義上不是跟時間相近的逾越節(上文)相連,而是像出三十四22那樣,跟時間相遠的五旬節(下文)相連。
4. 這樣,利二十三17說在五旬節要奉獻兩個餅,“當作初熟之物獻給耶和華”,意思可能是:
a. 那兩個餅是用50日前的初熟莊稼來做的(將初熟小麥收藏50日應該不是一個問題);
b. 或:所獻的餅其實並不是真的用50日前的初熟莊稼來做的,不過是“當作”(b_,“as”;即象徵)初熟莊稼,藉以記念神賜收成給他們;
c. 無論如何,一方面因為“五旬節”是從奉獻初熟莊稼的日子來計算,另一方面節期又是記念神賜初熟莊稼(奉獻當作初熟之物的餅),所以“五旬節”又稱為“初熟節”。
5. 其實聖經從來沒有說逾越節週裡奉獻初熟莊稼的日子是一個節期;事實上,這一日也沒有安息的聖會(跟別的節期不同)─從這一點,我們更肯定奉獻初熟莊稼的這一日不是一個節期。
6. 五旬節有聖會。
d. 吹角節(利二十三23-25)
1. 節期:七月初一日。
2. 吹角作紀念/記念:
a. 經文沒有說明紀念/記念甚麼;
b. 這一日是民事年之始,或者是在一年的開始記念身受的恩惠;
c. 在安息年到來之時,或者也藉以提醒百姓安息年將到(參利二十五章註解);
d. 或者也提醒百姓,贖罪日將到,要好好記念與神的關係,準備參與贖罪日。
3. 吹角節有聖會,性質視乎所要記念的是甚麼。
e. 贖罪日(利二十三26-32)
1. 節期:
2. 這一日為“聖安息日”(%abbaf %abb
3. 人要刻苦己心,靜思己過。
4. 贖罪日有聖會,顯然不是歡樂慶祝的,而是嚴肅凝重的。
5. 詳細內容,參利十六章。
f. 住棚節(利二十三33-44)
1. 節期:七月十五至二十二日(為期八日)。
2. 記念當年神帶領百姓經過在曠野的日子,曾使他們住在棚裡─所以住在棚裡來慶祝。
3. 在第一日和第八日有聖會。
4. 第一日要拿樹上的果子、棕樹上的枝子、茂密樹的枝條,並河旁的柳枝,在神面前歡樂七日─所以住棚節是個歡樂慶祝的集會。
5. 聖經第一次提到“嚴肅會”(<`s*1r2,利二十三36)。它其實並不是嚴肅的:
a. 因為它的字根跟表示“困難、逼害”的一個字相同(<s*r),以前的學者就將它理解為一個很嚴肅的集會;
b. 但我們從它出現的上下文來理解,知道它應該是一個歡欣快樂的集會。
6. 這一日是在“收藏了地的出產”(利二十三39)之後的日子,所以又叫作“收藏節”(出三十四22“收藏節”=申十六16“住棚節”)。
II.
點燈的例、陳設餅的擺放(利二十四1-9)
a.
點燈的例(利二十四1-4)
1. 點燈的清橄欖油由百姓提供。
2. 由大祭司負責每日燃點和清理金燈台上的燈。
b.
陳設餅的擺放(利二十四5-9)
1. 陳設餅用細麵做成。
2. 共十二個,擺列兩行,每行六個,放陳設餅桌上。
3. 再把淨乳香放在餅上。
4. 每安息日擺上新的陳設餅(比較撒上二十一6)。
5. 更換下來的舊餅,歸大祭司家在聖處吃。
III.
不可咒詛神的名(利二十四10-23)
1. 有以色列人在與人爭執時褻瀆咒詛了神的名字。
2. 十誡說明“妄稱耶和華名的,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出二十7),但未指明如何判罪處死,故收押監裡,待神指示(此後就成了律例和原則)。
3. “聽見的人”就是證人;“放手在他頭上”表示指證犯人所犯的罪。
4. 神吩咐在證人指證下,要將那人“用石頭打死”(比較民十五32-36犯安息日的人)。
5. 順便重申死罪者死的原則─利二十四17-22的說話,在出二十一23-25已提及,這裡大概不是隨意的複述,而是強調領導或執法者應當果敢執行懲治。
IV.
安息年與禧年(利二十五章)
1. 本章跟利二十三章(論安息日和有安息聖會的節期)對應,同強調人在神裡面的安息。
2. 安息年和禧年是延伸安息日的理念,用安息年和禧年來對應安息日,也很有意義。
3. 神清楚吩咐要以尼散月(正月)為一年之始(出十二1),所以計算年次時,聖經基本上以尼散月來計算一個年度的開始:
a. 只是安息年和禧年雖然是宗教事情,所涉及的卻主要是土地的耕作和休息,所以在這兩個宗教節期上,需要以提斯利月(七月)來開始計算;
b. 正因為一般事情(包括宗教上如其它節期,和民事上如王朝年期)都是以尼散月來計算,當某方面需要用別的月份來開始計算的時候,就需要作特別的宣告:
c. 雖然安息年和禧年是以
a. 安息年(利二十五1-7)
1. 安息年是每六年後的第七年,主要是讓耕地有所安息。
2. 由於當時未有輪流耕地的作法,所有可耕種的地都是同時耕作,同時安息的,所以當地要安息時,耕作的人也會休息安息。
3. 在安息年裡無人耕種而自長的,要留給:
a. 僕人、婢女、雇工、寄居的外人,
b. 家裡的牲畜,和地上的走獸。
4. 這個條例是在迦南地裡應用的。在曠野飄流的40年裡,不肯定有沒有執行這條例。
5. 關於第七年安息年的食用來源,參下文利二十五20-22的註解。
b. 禧年(利二十五8-55)
1. 禧年是每七個安息年之後的一年,即每第五十年;一個世紀裡就有兩個禧年。
2. 安息年與禧年並行,第七個安息年之後是禧年,所以在禧年週期裡的第49年和第50年,是一連兩個安息年。
3. “當年”(利二十五9,大概是第49年)的贖罪日(
a. 禧年裡會有許多需要處理的事情,當中不少事情需要在事前作好準備;
b. 在禧年開始的提斯利月一日,顯然會在吹角節正式宣告禧年要正式開始。
4. 像安息年一樣,不可耕種、不可收割(利二十五11b):
a. 這一年不耕種而自長的,大概仍像安息年裡不耕種而自長的一樣,歸僕人、婢女、雇工、寄居的外人,以及家裡的牲畜,和地上的走獸;
b. 這樣,《和合本》在利二十五12的經文加上下加點號的“自出”(“吃地中自出的土產”),似無必要,且也不對,應作“吃地中的土產”,就是下文第18-22節所說的收成。
5. 利二十五18-22補充說到在安息年裡食用的來源:
a. 利二十五20的問題的意思是:“這第七年我們不耕種,也不收藏土產,〔到第八年我們〕吃甚麼呢?”
b. 神不但供給第八年所需,祂也要賜更多的福,就是第六年的收成足夠三年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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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年(七月開始計算) |
秋季耕種 春季收成,也收藏 |
(三倍收成:供未來三年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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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年(七月開始計算) (安息年) |
不耕種 不收成、不收藏 |
(吃陳糧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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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年(七月開始計算) |
第八年耕種 第八年收成、收藏 |
(吃陳糧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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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年(七月開始計算) |
第九年耕種 第九年收成、收藏 |
(吃陳糧3) |
6. 至於禧年裡食用的來源,經文沒有直接的說明:
a. 相信神必同樣有足夠的供給;
b. 利二十五18-22的祝福,其實是同樣能夠解決禧年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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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年(七月開始計算) |
秋季耕種 春季收成,也收藏 |
(三倍收成:供未來三年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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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年(七月開始計算) (安息年) |
不耕種 不收成、不收藏 |
(吃陳糧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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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年(七月開始計算) (禧年) |
第八年不耕種 第八年不收成、不收藏 |
(吃陳糧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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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年(七月開始計算) |
第九年耕種 第九年收成、收藏 |
(吃陳糧3) (第九年收成供給第十年之用) |
c. 大概因為對安息年的安排也解決了禧年的問題,所以這段經文放在禧年的經文裡,而不是放在安息年(利二十五1-7)的經文裡。
7. 這一年固然也讓地休息(利二十五11),但最主要的精神,是讓被困的得自由(利二十五10、13-17)。詳細的討論如下:
a. 被困的地得自由(利二十五23-28)
(1)前提:地是屬神的,人在地上只是寄居客旅,所以人買地賣地,不能說是把地永遠買賣掉了,買地的人必須准賣地的人在適當的時間將地贖回。
(2)贖地作法:
(a)賣地的人的至近親屬有權把它贖回(參路得記的事跡);
(b)若沒有人幫他贖回,到他自己有足夠的錢的時候,也要讓他贖回;
(c)贖地價銀:賣地價錢÷賣地時距離禧年的年數×贖地時距離禧年的年數
(例子:在禧年前30年賣地90他連得,賣地10年後在禧年前20年贖地,
贖價為:90他連得÷30年×20年=60他連得)。
(3)若賣主始終沒有能力贖回,到了禧年,地要白白歸回賣主。
b. 被困的房屋得自由(利二十五29-34)
(1)一般人的情形:
(a)在城裡的房屋:
〔1〕賣了之後一年內可以贖回;
〔2〕若一整年之內不贖回,房屋就永歸買主,禧年也不會歸還賣主。
(b)在無城牆的村莊裡的房屋:
〔1〕像田地一樣可以贖回;
〔2〕贖回的例大概像贖地的例;
〔3〕若賣主始終沒有能力贖回房屋,到了禧年,房屋就要白白歸還賣主。
(2)利未人的情形:
(a)利未人所得在城邑裡的房屋,利未人可以隨時贖回(不受一年期的限制);
(b)利未人若不將房屋贖回,到了禧年,房屋就要白白歸還賣主;
(c)利未人各城的郊野之地不可賣,因為是他們永遠的產業。
c. 被困的人得自由(利二十五35-55)(比較路四18-19;賽六十一1
(1)以色列人不可以主動去買同胞為奴婢;但可從四圍的民中買來,他們要作自己的產業,且留給子孫(利二十五44
(2)以色列人若有自賣的,他的同胞就可以將他賣下;
(3)以色列人若是自賣給同胞:
(a)要待他像雇工而非奴僕,服事到禧年;到了禧年,要讓他和家人自由離去;
(b)關於贖身的問題,參下面(5)(c)。
(4)以色列人若是自賣給外人:
(a)外人也要待自賣的以色列人像雇工而非奴僕;
(b)他可以自贖,他的弟兄或近親也可以將他贖回;
(c)贖身價銀:賣身價錢 ÷ 賣身時距離禧年的年數 × 贖身時距離禧年的年數;
(d)他若不贖身,到了禧年,他和他的家人都可以自由離去。
(5)出二十一1-11與這裡利二十五39-55的關係:
(a)出二十一1-11說以色列的奴僕在服事後的第7年,就可以得自由(這個第7年就像個安息年);
(b)利二十五39-41補充出二十一1-11說,如果未夠7年就已經到禧年,他
(c)由於以色列人自賣給同胞有“服事後第7年可以得自由”的條例,所以不用提贖身的事情(因為自賣的日子總不會多過6年);
(d)由於以色列人自賣給外人並沒有“服事後第7年可以得自由”的條例,自賣的日子難以估計,所以需要有贖身的條例。
B'. 應許與警告(利二十六)
1. 這是神跟人所立約的第一個原則,是個積極的原則:聽命者蒙福。
2. 先重提十誡裡第二、第四條誡命(不可為造偶像、守安息日),以代表所有律法。
3. 若守誡命,神必祝福,例如:
a. 神賜時雨,土產豐收;
b. 地上平安;
c. 得勝敵人;
d. 生養眾多;
e. 有神同在,作神子民。
II.
違背者招禍(利二十六14-39)
1. 跟著是神跟人所立的約的第二個原則,是個消積極的原則:違背者招禍
2. 若不守誡命,神必懲罰,例如:
a. 神降癆病瘟疫;
b. 耕種歉收,收成為敵人所奪;饑荒而要吃自己兒女的肉(比較王下六26-29);
c. 敗於敵人;
d. 野獸為患;
e. 城鎮荒涼,被擄外邦;
f. 荒涼的城鎮,在神的審判裡卻是享安息,是安息年所不能賜與的:那也算是在神的聖潔裡的安息。
III.
犯罪者回轉(利二十六40-46)
1. 神消極的審判其實也有積極的目的:管教使人回轉。
2. 聖經首次提到“心未受割禮”的觀念。
3. 因為神是“耶和華”,所以不會背棄祂與百姓所立的約。
4. 但人要謙卑認罪,就是承認自己和祖宗行事有罪,厭棄了神的典章律例,干犯了神,導致被擄異地。
5. 神不將他們滅絕,且記念出埃及的事(暗示要像出埃及那樣帶領他們歸回,正如以賽亞書所說的)。
A'. 還願的例(利二十七章)
1. 利二十七1說“特許的願”,所謂“特別”,大概是指:
a. 人在特別的需要下,向神許願,有點討價還價地答應若神應允某事,他就將某人或某物奉獻給神;
b. 或:人在特別心被恩感的情形下,許願作一種自願的奉獻,不涉及條件(不需要神先為人作甚麼),乃像一個自由感恩的奉獻;
c. 不論如何,若有需要,人都可以將所許的願贖回。
2. 可以連同平安祭裡的還願祭獻上(利七16)。
3. 第一類:許願獻人作為感恩(奉獻自己、家人、奴隸)(利二十七1-8)
a. 意義:可能是像後來在民六章所講論的“拿細耳人的願”的條例;
b. “拿細耳人的願”可以為自己而許,也可以為別人(例如:子女)而許;
c. “拿細耳人的願”分終身的和有期限的;
d. 人若許下了終身的“拿細耳人的願”(就是永獻的),就不可以變更;
e. 人若許下了有期限的“拿細耳人的願”:
(1)可以按所許的去履行;
(2)若不履行,可按年齡性別換算為等值的價銀,將他們贖回(以“20季拉=1舍客勒”為標準):
(a)20-60歲男人:50舍客勒;20-60歲女人:30舍客勒;
(b)5-20歲男子:20舍客勒;5-20歲女子:10舍客勒;
(c)1個月至5歲男子:5舍客勒;1個月-5歲女子:3舍客勒;
(d)60歲以上男人:15舍客勒;60歲以上女人:10舍客勒。
(3)若能力不夠按上述的價值去贖回,就由祭司按個別情形估價去贖回:
(a)其實不一定要贖回所許的願,因為可以按所許的願而行;
(b)若需要贖回,必然是有某個特別的原因。
4. 第二類:許願奉獻牲畜作為感恩(利二十七9-13)
a. 關於許願奉獻頭生的牲畜,參利二十七26-27;
b. 可以按所許的去奉獻還願感恩:
(1)所已許願要獻給神為感恩供物的牲畜,不可更換;
(2)若要更換,所許的與所換的都要成聖,奉獻歸神;
(3)若牲畜不潔(大概是後來成為不潔),不可奉獻,要由祭司估值換算;
(4)祭司收取感恩還願的牲畜,大概不是將牠宰獻為祭物,而是把牠賣掉,價銀歸會幕所用。
c. 若要贖回(即以金錢代替牲畜來感恩,價銀歸會幕所用):
(1)估定牲畜的價值;
(2)再加五分之一:
(a)贖愆祭裡有“加五分之一”的條例(利五16,六5);
(b)奉獻贖愆祭的一個原因是“冒失發誓行善”(利五4);人說過要感恩之後,又改變奉獻的物,也要算是某個程度的“冒失起誓行善”。問題雖不致於要獻贖愆祭的祭牲,但要付那附加的五分之一的價值(下同);
(c)人若完全忽視所許的願,就真的要奉獻贖愆祭了。
5. 第三類:許願以房屋作為感恩奉獻(利二十七14-15)
a. 這顯然是那些較為富有的人才會以房屋(甚或土地)來作為感恩奉獻的物;
樣估定,就要以怎樣為定。15將房屋分別為聖的人,若要贖回房屋,就必在你所估定的價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房屋仍舊歸他。
b. 人若以房屋為感恩奉獻的物(通常不會是自己正在居住的房屋,而是物業中的某一間房屋),那房屋就要歸會幕所有;
c. 祭司先作估價,表示價值是以原價來計算,不是以贖回房屋時的市價來計算;
d. 若要贖回房屋:就要按祭司先前的估值(原價),再加五分之一;
e. 前文利二十五29-31說,贖回所賣在城裡的房屋,需要在一年之內辦理;贖回所賣在城外的房屋,則沒有期限。這裡經文沒有說贖回許願的房屋有沒有類似的條
6. 第四類:許願以土地作為感恩奉獻(利二十七16-25)
a. 奉獻承受而得的地(不是買來的地,而是家族原有的地,利二十七16-21),還願方法:
(1)按所說的還願奉獻:
a. 祭司按可撒種的量來估值:可撒大麥一賀梅珥的,值五十舍客勒;
b. 會幕大概不會提供人手去耕種或管理這些奉獻的土地。人若以田地來感恩奉獻,他所奉獻給會幕的,大概不是田地本身,而是按地的大小,每塊可撒大麥一賀梅珥的地,給會幕五十舍客勒─即是田地仍在許願者手上,但每年的收成就按估值奉獻給神。
(2)若要贖回:
a. 按祭司的估值:
〔1〕按原價估值(可撒大麥一賀梅珥的,值五十舍客勒);
〔2〕在禧年之後奉獻的,按價值減去距離上一個禧年的年數的所值。
b. 在所估的價值之外再加五分之一。
(3)若不贖回而轉賣別人:
a. 許願者可以將已許的田地“轉賣”,是因為田地實際上仍在許願者手上;
b. 若是轉賣了(必然是跟買主說明是許願之地,雙方按這前提來議定賣價),就不能再贖(即歸買主所有);
c. 但到了禧年,那地的買主要將那地歸給神(可能把它賣掉,價銀歸會幕所用)。
b. 奉獻買來的地(利二十七22-25),還願方法:
(1)所買的但後來又奉獻了的地,當然不會是原賣主曾經許過願而賣的地;
(2)祭司要按禧年估價;
(3)到了禧年,那地要歸賣主(即地業的原主)。
7. 補充細則(利二十七26-27)
a. 關於頭生的牲畜:
(1)潔淨的牲畜中頭生的,不可拿來許願感恩,因為本是已經歸屬神的;
(2)不潔的牲畜中頭生的,不可拿來奉獻感恩,要按估價加五分之一贖回;若不贖回,就要按估價把牠賣了(價銀歸會幕所用)。
8. 不可贖回的物(利二十七28-34)
a. 這裡所說的,基本上跟許願還願無關,但上文論還願時既提到贖回的例,這裡就補充說明有甚麼是不可以贖回的;
b. 不可贖回的物:
(1)永獻給耶和華的物不可賣,也不可贖(例如:終身的拿細耳人的願);
(2)當滅的物都不可贖,都要治死;
(3)什一奉獻的物:
(a)蔬果的什一奉獻,可以加上五分之一贖回;
(b)但牛羊的什一奉獻,不可贖回。
附篇一:五大獻祭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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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須知 |
祭司須知 |
獻祭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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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燔祭 |
利一1-17 |
利六8-13 |
1. 表示獻祭者全人委身奉獻 2. 有廣義的贖罪意義 3. 基本上也是一個呼求神臨在的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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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素祭 |
利二1-16 |
利六14-18 |
作為一種禮物陪同燔祭獻上 (利六19-23=大祭司受膏時的素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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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平安祭 |
利三1-17 (利二十二17-33) |
利七11-34 |
基本上是一個感謝祭,但可為不同的原因而感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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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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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七12-14、15、19-34 (利二十二29-30) |
為神所賜與百姓群體一些具體或一般的恩典而感恩(包括節期性如五旬節的感恩祭;可以獻有酵的餅,比較利二十三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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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b)甘心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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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七16-18、19-34 (利十九5-8) |
為神所賜與個人自己一些具體或一般的恩典而感恩 |
|
( |
|
利七16-18、19-34 (利十九5-8) |
為個人所許的願成就而還願感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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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贖罪祭 |
利四1-35 |
利六24-30 |
為無意而誤犯的事贖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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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四1-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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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b)會眾的罪 |
利四13-21 (民十五22-26) |
|
|
|
( |
利四2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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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d)個人的罪 |
利四27-35 (民十五27-2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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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贖愆祭 |
利五1-六7 (民五5-10) |
利七1-10 |
為證實有罪的故犯或誤犯的事情贖罪;若造成損失,需加賠償物價的五分之一 |
(以色列人的宗教曆法是由正月〔尼散月,陽曆三至四月〕開始)
|
節期 |
日期 |
(陽曆) |
意義 |
經文 |
|
安息日 |
每第七日(今逢星期六) |
今逢星期六 |
記念和分享神在創世之後的安息,好在安息中敬拜神,從而也記念神帶領以色列人出埃及得享安息 |
利二十三1-3 (比較出二十8-11;申五12-15) |
|
月朔 |
每月的初一 |
|
定期的敬拜 |
民二十八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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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越節 |
|
約三月底 |
記念神帶領以色列人出埃及 |
利二十三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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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酵節 |
|
三月底至四月初 |
勉勵提醒神是聖潔的神,人也要聖潔 |
利二十三6-8 |
|
(初熟日: 不算是一獨立的節期) |
逾越節週裡的安息日的次日 |
|
奉獻初熟的莊稼(下連於五旬節;比較民二十八26)) |
利二十三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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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補的逾越節) |
二月十四 |
約四月底 |
因事不能守正月的逾越節者要在這時補過逾越節 |
民九10-11 |
|
五旬節 (又叫七七節、收割節) |
三月初(獻初熟莊稼後五十日) |
約五月中 |
為神所賜的豐收感恩 |
利二十三15-22 |
|
吹角節 |
|
約九月中 |
宣告計算禧年的年次? |
利二十三23-25 |
|
贖罪日 |
|
約九月底 |
大祭司一年一次為以色列會眾贖一切罪過,包括一切誤犯而未知的罪 |
利二十三26-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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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棚節 |
七月十五至二十一日(第八日〔二十二日〕有嚴肅會) |
九月底至十月初 |
記念出埃及後在曠野飄流的生活中有神的同在和引導 |
利二十三33-43 |
|
安息年 |
每第七年 |
|
讓人與土地得休息 |
利二十五1-7、1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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禧年 |
每第五十年 |
|
除了讓人與土地得更多的休息之外,被賣為奴的得釋放自由、產業歸還原主 |
利二十五8-17、23-55 |
|
(附:後期才有的節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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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珥節 |
十二月十四至十五日 |
二月底至三月初 |
記念以斯帖、末底改挽救猶大人不至滅族的事跡 |
斯九17-28,三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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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殿節 |
|
十二月中 |
記念馬加比收復及潔淨聖殿 |
約十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