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內容註解

 

A. 民數與飄流(民一至二十六章)

I. 第一次核點民數(民一章)

a. 各支派人數(民一1-46)

1. 時為出埃及後第二年二月初一日(主前1444年4月中),神吩咐摩西數點以色列人的人數。

2. 在此之前(在出埃及後第二年正月十四日),以色列人已在出埃及後的第一次逾越節守過節期:當時有人因不潔淨(已經有關乎潔淨的條例),需要後來補行守節的(民九1-14)。

3. 數點民數,即數點可以當兵的人數(要組成軍隊):

a. 神在會幕中(在至聖所裡)曉喻摩西(參出二十五22);

b. 數點二十歲以上(能打仗的)的男丁;

c. 神按名指定每支派中一人作族長,幫助數點的工作,他們也成了軍中的統領:

支派

族長

支派

族長

呂便

示丟珥的兒子以利蓿

瑪拿西

比大蓿的兒子迦瑪列

西緬

蘇利沙代的兒子示路蔑

便雅憫

基多尼的兒子亞比但

猶大

亞米拿達的兒子拿順

但

亞米沙代的兒子亞希以謝

以薩迦

蘇押的兒子拿坦業

亞設

俄蘭的兒子帕結

西布倫

希倫的兒子以利押

迦得

丟珥的兒子以利雅薩

以法蓮

亞米忽的兒子以利沙瑪

拿弗他利

以南的兒子亞希拉

d. 數點十二個支派的人數(下面圖表也列出後來第二次數點民數的數字,以作比較):

支派

曠野期之前(民一至2章)

曠野期之後(民26章)

增減數

呂便

46,500

43,730

-2,770

西緬

59,300

22,200

-37,100

迦得

45,650

40,500

-5,150

猶大

74,600

76,500

+1,900

以薩迦

54,400

64,300

+9,900

西布倫

57,400

60,500

+3,100

以法蓮

40,500

32,500

-8,000

瑪拿西

32,200

52,700

+20,500

便雅憫

35,400

45,600

+10,200

但

62,700

64,400

+1,700

亞設

41,500

53,400

+11,900

拿弗他利

53,400

45,400

-8,000

總數

603,550

601,730

-1,820

 

b. 不得數點利未支派(民一47-54)

1. 因為數點民數是為組織軍隊,而神要指派利未人負責會幕工作(有關工作,參民三至四章),所以這裡不得數點利未人的人數。

2. 後來因分配安排會幕的事工,神也數點了利未三族一個月以上的人數(參民三章)。

 

II. 駐足西奈山腳時發生的事件(民二至十章)

a. 關於各支派安營和上路的安排(民二章)

1. 時間是在數點過民數之後不久(出埃及後第二年二月初一日之後)

2. 神指示各支派和利未人安營和上路的位置,目的當然是為了一路上的需要,但亦從而顯示會幕的意義;會幕居全營的中央:

a. 表明有神同在;

b. 也表明神居他們生活的中心位置。

3. 各支派和利未人安營位置圖:      

 

 

14. 拿弗他利

13. 亞設

12. 但*

 

 

 

 

4b. (北:米拉利族)

 

 

11. 便雅憫

 

 

(民三35)

8b. (東:祭司)

1. 猶大*

10. 瑪拿西

9. 以法蓮*

4a. (西:革順族)

(民三23)

會幕

  摩西、亞倫、亞倫兒子

(民三38) 

2. 以薩迦

3. 西布倫

 

 

8a. (南:哥轄族)

(民三29)

 

 

 

 

7. 迦得

6. 西緬

5. 呂便*

 

(→東)

註:支派前編號=行軍先後次序;*=四邊的領袖支派

4. 行軍先後次序:         

a. 三個支派的軍隊組成一組;

b. 上圖(和下面)有*號的,是為該組的領袖支派,領隊先行;

c. 行軍前行隊形:

           1. 猶大*

           2. 以薩迦

           3. 西布倫

                4a. 革順族(負責會幕外罩的物件)/4b. 米拉利族(負責會幕架構的物件)

           5. 呂便*

           6. 西緬

           7. 迦得

                8a. 哥轄族(負責聖所內的物件)/8b. 祭司(連摩西、亞倫)

           9. 以法蓮*

           10. 瑪拿西

           11. 便雅憫

           12. 但*

           13. 亞設

           14. 拿弗他利

5. 行軍中利未支派的位置:

a. 參民十11-28;

b. “革順族和米拉利族─哥轄族”這個次序,是要讓革順族和米拉利族先將會幕支搭起來,到哥轄族抬著會幕裡的聖物到來的時候,可以即時抬進會幕裡,不致要閒放在某處;

c. 關於利未三個家族各別的責任,參下面民三至四章。

 

b1. 利未子孫的職責(民三至四章)

1. 制定利未支派三個家族的職責,時間很可能不是在數點民數之後,因為會幕已立起,大祭司已受職,會幕事工已開始運作。利未人大概是在大祭司領受聖職之後,隨即就設立了。設立利未人之時,必然也制定了各家族的職責範圍。

2. 利未支派子孫的事奉:

a. 關於受膏的大祭司(民三1-10):

(1)本來是亞倫的四個兒子;注意經文說他們“都是受膏的祭司,承接聖職供祭司職分的”;

(2)拿答和亞比戶因獻凡火被神擊殺(利十章);他們沒有兒子,所以他們的家族無以共同繼承大祭司之職;

(3)剩下以利亞撒和以他瑪,“都是受膏的祭司,承接聖職供祭司職分的”;

(4)關於大祭司世襲的制度(大祭司由誰繼任),參利八至九章有關的討論;

(5)以利亞撒、以他瑪在亞倫面前供祭司的職分,包括監管利未支派三個家族看守會幕物品的工作;

(6)神將利未人賜給大祭司,協助大祭司處理會幕的事務。

b. 關於協助的利未人(民三11至四):

(1)為會幕事工數點利未人:

(a)數點一個月以上的利未人,代替一個月以上頭生的以色列人=利未人代替頭生的以色列人歸屬於神(因先前殺埃及的頭生之時保守了以色列人頭生的);

(b)利未支派一個月大以上的人有22,000人:

〔1〕按聖經所記,數字略有出入:

民三21-22 革順族 7500人

民三27-28 哥轄族 8600人

民三33-34 米利拉族6200人 → 民三39 總數為22,300人

〔2〕情形可能是:哥轄族的“8600人”本來可能是“8300人”。在希伯來文,“三”是“%l%”,“六”是“%%”;可能在抄寫“三”這個字的時候,一時看錯而漏掉了兩個%中間的l,變成“六”。

(c)以色列頭生的男子有22,273人,比利未人多出273人,需要為這273個以色列人付贖金(每人贖金五舍客勒銀子)─共得1,365舍客勒;

(d)利未支派不隨其他支派數點二十歲以上的人(民一47-49,二33-34)。

(2)各家族的職責範圍(及安營的位置):

(a)哥轄族(包括暗蘭族、以斯哈族、希伯倫族、烏薛族;後來還有可拉族)─看守和抬運聖所內包裹和遮蓋好的物件,不可摸聖物,也不得進入聖所觀看(由以利亞撒監管)∼在帳幕的南邊安營;

(b)革順族(包括立尼族、示每族)─看守和搬運幕幔、棚罩、帷簾方面的物件(由以他瑪監管)∼在帳幕後西邊安營。

(c)米利拉族(包括抹利族、母示族)─看守和搬運幕板、板閂、柱座方面的物件(由以他瑪監管)∼在帳幕的北邊安營;

(d)又:大祭司─起營前包裹遮蓋約櫃和聖所的用品,分別穿上槓,交哥轄族抬運∼在帳幕前東邊安營(摩西、亞倫,和亞倫的兒子以利亞撒和以他瑪)。

(3)利未人在會幕任職的年期:

(a)被潔淨前來任職者的年歲:25-50歲(參民八24);

(b)被數點參與事奉者的年歲:30-50歲(參民四46),共8,580人;

(c)利未人在25-30歲的這五年,可能是接受訓練的時期。

 

b2. 一些條例(民五至六章):

i. 不潔者留在營外(民五1-4)

1. “營”有兩方面的所指(兩者都是聖潔的神的住所):

a. 指以色列人的整個營地—利未記說在健康上不潔者(例如:患痲瘋)要出到營外獨居(利十三46,十四8);

b. 指會幕的營幕—在禮儀上不潔者(例如:婦人月經、生子、別的漏症)不得進入會幕的範圍內。利十二4“家居;不可進入聖所”;利十五“我的帳幕”;利未記沒有說這等人要出到營外。

2. 這樣,民五2-3說患痲瘋、漏症、沾染死屍的要出到營外,是按實際情形而包括了“營”兩方面的意思。

 

ii. 賠償的例(民五5-10)

1. 若有犯罪,在賠還原物之外,須另加五分之一。

2. 若受害人無親屬接受賠償之物,賠償之物就歸祭司(贖罪祭的公羊除外)。

3. 一切舉祭都歸祭司所有。

 

iii. 試妻行淫的例(民五11-31)

1. 問題原委:人懷疑妻子犯姦淫,要求證實。

2. 求證方法:

a. 丈夫要帶同妻子和“疑恨的素祭”(又叫“思念的素祭”)到祭司那裡;這素祭不可澆上油、不可加上乳香;

b. 祭司用一點帳幕地上的塵土放進聖水裡配成“致咒詛的苦水”;

c. 妻子要蓬頭散髮的拿著“疑恨的素祭”,叫妻子起誓;

d. 祭司向妻子宣告咒詛;

e. 祭司將所寫咒詛的說話抹在水裡;

f. 祭司把“疑恨的素祭”拿過來,將它獻上;

g. 妻子要喝下致咒詛的苦水;

h. 妻子若有罪,水會在她裡面變苦,肚腹發脹,大腿消瘦:妻子當受咒詛;

i. 如果妻子無罪,不會有上述蹟象:她要得福懷孕;

j. 經文沒有說如果妻子無罪,丈夫將會如何。

 

iv. 拿細耳人的例(民六1-21)

1. 意思:“拿細耳”(n1z@r,“Nazirite”)是“〔離俗〕獻己與神〔為聖〕”的意思。

2. 意義:

a. 將自己當作奉獻;

b. 在以色列人中作聖潔的榜樣。

3. 奉獻者:可以是人許願奉獻自己;也可以是父母許願奉獻子女。

4. 為期:可以是短期奉獻,也可以是終身奉獻。

5. 在許願期內:

a. 不可吃葡萄的成品(包括酒、葡萄和葡萄汁);

b. 不可剃頭;

c. 不可接近死屍;

d. 如果因死屍沾染不潔:

(1)不潔淨七日;

(2)在第七日剃頭;

(3)在第八日奉獻兩隻斑鳩或兩隻雛鴿為贖罪祭(其一為燔祭),作為潔淨的禮;

(4)另選日子再還所許的願:到時再獻贖愆祭(不論先前離俗有多少日子,都不算數,要從頭再計算)。

6. 願滿還俗的禮(還俗之後可以喝酒):

a. 在會幕門口獻燔祭、素祭、平安祭;

b. 在會幕門口剃頭,將所剃頭髮放在平安祭的火(柴)下面;

c. 祭司行搖祭(搖祭的祭物歸祭司)。

7. 關於贖回所許的願的條例,參利二十七章。

 

c. 祭司的事奉(民六22至八4):

i. 祭司祝福的說話(民六22-27)

1.  祭司要為百姓祝福說:“願耶和華賜福給你,保護你。

願耶和華使他的臉光照你,賜恩給你。

願耶和華向你仰臉,賜你平安。”

2. 神透過祭司的祝福而賜福百姓(三句說話,可能反映三一真神;比較林後十三14)。

3. 祝福的意義:

a. 祝福並不保證凡聽見祝福、或在場領受祝福的人,都自動得著所宣告的福;

b. 祝福乃在:

(1)表明神樂意賜福信靠祂的人;

(2)激勵聽見或在場領受的人,在信靠裡活出配得上所賜的福的生活;

(3)因而可以得著神所樂意賜下的祝福。

 

ii. 記立會幕之日起(大祭司就職日)領袖帶來的禮物(民七章)

1. 關於十二支派開始奉獻禮物的日子:

a. 摩西立起帳幕之日,記載在出四十章(出埃及後第二年正月初一日);

b. 摩西把帳幕用膏抹了,使它成聖,又使器具和壇都成聖,是在大祭司承受聖職的那日裡(參利八10-11);

c. 大祭司承受聖職的禮是在早晨開始的,有早晚的祭(利六19),所以大祭司承受聖職的日子(以及使壇成聖的日子)大概在摩西立起帳幕的次日;

d. 況且立起帳幕需時,摩西在會幕裡領受獻祭的規條(利一至七章)也需時;

e. 民七1大概是將前後緊湊的兩日合起來說,而民七2的“當日”,應該是指摩西使壇成聖的那日,就是摩西立起帳幕的第二日;

f. 這樣,十二支派的領袖是在摩西立起帳幕的第二日開始前來奉獻禮物,其中的頭七日同時是大祭司承受聖職的禮的日子(利八章;第八日是大祭司獻祭禮成的日子,利九章)。

2. 參利八至九章“大祭司就職禮及同期的事宜”圖表。

3. 先是給利未人事奉用的禮物:

a. 六輛篷子車(每兩個首領奉獻一輛車)

十二隻公牛(每首領奉獻一隻牛)

b. 兩輛車及四隻牛給革順子孫

四輛車及八隻牛給米拉利子孫

(哥轄子孫要用肩頭來抬約櫃等聖物,不用牛車來搬運;比較撒下六1-7。)

4. 然後是獻與會幕的禮物,每支派各獻:

一個銀盤子(重130舍客勒)

一個銀碗(重70舍客勒,都盛滿了調油的細麵作素祭)

一個金盂(重10舍客勒,盛滿了香)

一隻公牛犢,一隻公綿羊,一隻一歲的公羊羔(作燔祭)

一隻公山羊(作贖罪祭)

兩隻公牛,五隻公綿羊,五隻公山羊,五隻一歲的公羊羔(作平安祭)

5. 各支派由其族長作代表奉獻。

6. 各支派奉獻的先後次序,即各支派行軍的先後次序(比較民三章)。

7. 神在至聖所裡跟摩西說話。

 

iii. 亞倫點燈的例(民八1-4)

1. 七盞燈都要點著。

2. 燈要照向燈台的前面(大概是說燈盞要橫放向東,向會幕的門口)。

 

b1'. 潔淨利未人的例(民八5-26)

1. 時間:大概是在大祭司領受聖職之後。

2. 禮儀:

a. 用除罪水(參民十九章)彈在身上;

b. 用剃頭刀剃全身;

c. 洗衣服潔淨自己;

d. 將利未人當為祭獻與神:

(1)在以色列全會眾面前,會眾(代表)按手在利未人頭上;

(2)利未人按手在祭牲頭上;

(3)亞倫獻贖罪祭;

(4)亞倫將利未人作搖祭獻與神。

3. 意義:

a. 奉獻利未人與神,代替以色列人的長子歸與神;

b. 歸與祭司,在會幕裡辦事。

4. 任期:

a. 25-50歲:在會幕辦事;

b. 50歲以後:看守會幕,不用辦事;

c. 參民三至四章有關的補充討論。

 

b2'. 一些條例(民九1-14)

i. 重申守逾越節的例(民九1-5)

1. 這番複述,是在第二年二月一日之前,宣告要在第二年正月一日守逾越節。

2. 百姓就在第二年正月十四日守逾越節。

 

ii. 補守逾越節的例(民九6-14)

1. 當時有人因不潔未能一同守節。

2. 制定後補逾越節:不潔或遠行的人,須在同年二月十四日補守。

3. 潔淨和不是遠行的人,必須在正日守節,不得用後補的節日來代替。

4. 寄居外人也可按例一起守逾越節。

a'. 關於各支派安營和上路的安排(民九15至十10)

i. 雲彩帶路(民九15-23)

1. 立會幕時遮蓋會幕、形狀如火的那雲彩,一直與以色列人同在。

2. 以色列人起行或紮營停留,要依雲彩的指引:上升表示起行,下蓋表示紮營停留。

3. 民九22“雲彩停留在帳幕上,無論是兩天,是一月,是一年,以色列人就住營不起行;但雲彩收上去,他們就起行”,這句說話(或起碼是“是一年”一語),應該是後來補充的語句,講述以色列人在曠野40年的情形,因為以色列人本來是不會在曠野逗留超過一年的時間的。

 

ii. 製銀號指示起行次序(民十1-10)

1. 神吩咐造兩枝銀號。

2. 吹號示意法:

a. 招聚全會眾到會幕門口:同時吹兩枝號(不要大聲吹);

b. 招聚十二支派的統領到會幕門口:單吹一枝號;

c. 通知東邊軍隊起行:第一次大聲吹號;

d. 通知南邊軍隊起行:第二次大聲吹號;

e. 與敵打仗時:大聲吹號;

f. 節期慶祝時:大聲吹號。

 

III. 繼續往前的路程(民十11至十二16)

a. 照神吩咐依次前行(民十11-36)

1. 出埃及第二年二月二十日(後補逾越節後一星期),各支派軍隊依指示依次起行(比較民三章),時為主前1444年5月初。

2. 離開西奈山之前,摩西再度確立管治的架構(申一9-18;參出十八章有關的討論)。

3. 行程時間表:

•離開埃及

(出十二2)

•到西奈山

(出十九1)

•離開西奈山

(民十11)

•到加低斯

•再到加低斯

(民二十1)

•到摩押平原

(申一3)

第1年

1月15日

第1年

4 月15日

第2年

2月20日

第2年

第40年

正月間

第40年

滿三個月

(十個月零五日)

民十四34----------------------民二十14至二十二1

(一年一個月零五日)

(約三十九年)

(由出埃及起計,共四十年)

4. 摩西邀請他的內兄(即葉忒羅的兒子、摩西妻子的哥哥)何巴跟以色列人一起前往迦南,好在曠野的路上作他們的眼目:

a. 關於何巴的身分,參出二16-22有關的討論。經文應該取小字譯作“摩西對他內兄米甸人流珥的兒子何巴說”;

b. 何巴很可能是跟他父親葉忒羅一同前來(參出十八1-5),但沒有跟他一起回去(出十八27);

c. 何巴原先婉拒了摩西的邀請要回米甸去(像經文所說的);但後來大概同意跟以色列人前去迦南(像士一16所暗示的);

d. 至於摩西的妻兒,士十八30說到但支派的人設立摩西的孫子、革舜的兒子約拿單,和他的子孫作但支派的祭司。摩西的妻兒是跟何巴一起留了下來,跟摩西一起往迦南去。

5. 以色列人離開西奈山之後的第一站,是到巴蘭的曠野(起行隊形,參民二章)。

6. 約櫃前行或停住,摩西都有祝禱的說話:

a. 前行的時候說:“耶和華啊,求你興起!願你的仇敵四散!

願恨你的人從你面前逃跑!”

b. 停住的時候說:“耶和華啊,求你回到以色列的千萬人中!”

以色列人離開西奈
以色列人離開埃及已經一年多了。神藉著摩西給他們行程的指示。他們從西奈山出發,進入巴蘭曠野,往應許之地進發。

 

b. 神賜鵪鶉事件(民十一章)

1. 百姓埋怨,神就使火燒到營邊;經摩西代求,火才止熄:因而稱該地方為“他備拉”(“Taberah”,tabv<4r1h,字根b<r是“火燒”的意思)。

2. 百姓當中的閒雜人等(參出十二38)埋怨只有嗎哪,沒有肉食,並不如先前在埃及作奴隸時所吃免費的食物(那時在瓜菜之外,還有魚可吃)。

3. 民十一10《和合本》的翻譯,好像說摩西不喜悅神發怒。經文大概應該譯作“耶和華的怒氣便大發作,摩西也不喜悅”;神和摩西都不喜悅百的埋怨,只是摩西也自憐獨自管理百姓辛苦,又無法提供肉食。摩西甚至求死。

4. 百姓當時有牛群羊群,但在那個世代裡,牛羊不是隨便就可以宰殺來吃的。

5. 其實百姓獻平安祭,是可以吃祭肉的一部分的。如果在此之前,他們曾獻過了平安祭,他們其實已經吃過了肉─但當然不是每餐都可以吃肉。

6. 民十一4說百姓“大起貪慾的心”,大概就是說他們不滿足於嗎哪之餘,也不滿足只有平安祭有限的肉食。他們要求經常有肉食。只是當時牛羊的數量也不足夠持續地供給他們不斷的需求。所以對摩西來說,這是個大難題。

7. 神說祂會給百姓肉吃,而摩西似乎未曾見過神供應百姓肉吃:

a. 先前在汛的曠野,神也曾使鵪鶉飛到百姓營中(出十六13),但經文沒有說神要將鵪鶉給他們當食物(出十六4-5)。那時晚上有鵪鶉飛來,目的可能只是讓以色列人知道,神確實有掌管自然界的能力,好讓他們相信,次日早晨必有神所說的食物。

b. 這樣,神在這裡第一次將鵪鶉賜給百姓,而摩西也想不通神會怎樣供應肉食。

c. 結果,神使鵪鶉飛在營裡和周圍離地面約三尺高處,任由百姓捉來宰吃;但神並不喜悅他們的態度,就懲罰擊殺那些大起貪慾的人。人將他們埋葬,所以那地方又叫作“基博羅哈他瓦”(就是“貪慾的人的墳墓”的意思)。

 

8. 神又吩咐摩西選立70位長老與他分工。關於設立分層的管理:

a. 摩西先前曾經照葉忒羅的獻議,設立十夫長至千夫長,管理百姓訴訟事情(出十八13-26);

b. 但後來大概架構鬆散了,摩西就在離開西奈山之前再次設立分層管理的架構(申一9-18);

c. 只是不久之後架構又再鬆散,神就叫摩西揀選長老中的七十人,分擔領導的職分,並說要將那與摩西同在的靈分賜他們,好使他們與摩西一同領導百姓。

9. 摩西吩咐被選的70長老到會幕那裡去,與摩西一同站立,神的靈降在他們身上,使他們受感說話(他們以後再沒有這樣受感說話,所以這一次的目的,大概是要當眾引證神的選召)。

10. 70長老中的伊利達和米達在營中,沒有到摩西那裡,他們也受感說話;約書亞知道就通知摩西,摩西卻任由他們:

a. 經文沒有說是他們故意違背摩西的吩咐指示;

b. 經文說不但神的靈停在他們身上,他們還在營裡同樣受感說話,這說明他們留在營裡是有神的認可的─經文似乎是說:是神的靈不讓他們到會幕去(經文的語句可以有因果的關係),所以問題不在他們個人要抗拒摩西的吩咐,乃在神的主權和決定是在摩西的帶領之上。

11. 摩西的反應,大概是因為他從中領會了屬靈領導的原則:

a. 管理制度是重要的,但領袖的屬靈生命和能力更為重要;

b. 領袖的屬靈生命和能力固然重要,但神的引導更為重要。

 

c. 米利暗、亞倫毀謗摩西(民十二1-16)

1. 百姓從基博羅哈他瓦來到哈洗錄。本段經文的事情就是發生在哈洗錄。

2. 摩西的妻子西坡拉可能已經死了,摩西於是再娶一個妻子。

3. 摩西娶古實女子為妻;

a. “古實”通常指尼羅河上游的埃提阿伯,在努比亞(Nubia)和蘇丹(Sudan)以北,在以色列人先前聚居的歌珊地以南;

b. 這位女子有可能是以色列人(父)和古實人(母)混血,跟父親一家生活在以色列人當中,並跟以色列人一起離開埃及;

c. 她可以算是以色列人,也可以算是古實人;米利暗和亞倫要毀謗摩西,就強調她為古實人,藉以製造藉口攻擊摩西。

4. 可能摩西曾經說他要再娶妻子,或要娶這位有古實血統的女子(而不是娶純以色列血統的女子)為妻,是有神給他的說話;米利暗和亞倫就藉此機會毀謗摩西說“神單與摩西說話麼?”

5. “摩西為人極其謙和,勝過世上的眾人”一語(民十二3),可能本來只是某人在經文旁邊所加的一個讚語,但被後來抄寫聖經的人誤以為是經文的一部分,因而將它也抄進經文裡去。

6. 神吩咐摩西、亞倫和米利暗三人到會幕去。神顯現說,祂會直接且明白地向摩西啟示,不像跟別的先知在異象異夢中啟示。

7. 神亦宣告摩西在祂的全家盡忠;“全家”指“以色列全民”(比較來三1-6)。

8. 民十二4-5兩次說“亞倫和米利暗”,但民十二1說“米利暗和亞倫”,暗示事件主要是由米利暗挑起的,所以神使米利暗生痲瘋,沒有使亞倫生痲瘋。

9. 因著亞倫請摩西向神求情,神就醫好了米利暗。

 

IV. 在尋的曠野的加低斯(民十三1至十四45):

a. 十二探子窺探迦南地四十日(民十三1至十四38)

1. 百姓從洗哈錄來到巴蘭曠野的加低斯(全名為“加低斯巴尼亞”),但一路上其實經過了許多個地方(參民三十三18-36):

哈洗錄→利提瑪→臨門帕烈→立拿→勒撒→基希拉他→沙斐山→哈拉大→瑪吉希錄→他哈→他拉→密加→哈摩拿→摩西錄→比尼亞干→曷哈及甲→約巴他→阿博拿→以旬迦別→尋的曠野(加低斯)

2. 神吩咐摩西安排每支派各打發一人去窺探迦南。這些探子是每支派的領袖,但不同於前面所記的軍隊統領:

支派

支派領袖

支派

支派領袖

呂便

撒刻的的兒子沙母亞

西布倫

梭底的兒子迦疊

西緬

何利的兒子的沙法

瑪拿西

穌西的兒子迦底

猶大

耶孚尼的兒子迦勒

但

基瑪利的兒子亞米利

以薩迦

約色的兒子以迦

亞設

米迦勒的兒子西帖

以法蓮

嫩的兒子何西阿(即約書亞)

拿弗他利

縛西的兒子拿比

便雅憫

拉孚的兒子帕提

迦得

瑪基的兒子臼利

3. 他們從南面的尋直到北面的哈馬口,窺探迦南的虛實40日。

4. 那時是主前1444年8月初,是“葡萄初熟”的時候(民十三20)。

5. 探子回到加低斯向摩西報告,並帶回許多美好的水果。但除迦勒和約書亞外,探子都說迦南人太高大強壯,他們不能入迦南。百姓甚至建議另立領袖返回埃及,並要打死迦勒和約書亞。

6. 神在榮光中顯現,說要用瘟疫滅絕以色列人,改立摩西的後代為大國:

a. 摩西像先前的金牛犢事件那樣,替百姓向神求情(參出三十二至三十三章);

b. 摩西又訴諸神先前說過的本性:祂不輕易發怒,且有豐盛的慈愛(參出三十四6-7)。

7. 神答應摩西所求,不將百姓滅絕,但要按探子窺探迦南40日之期,懲罰以色列人在曠野飄流40年:“飄流”不一定指不停的遷徙,有時會定居曠野某處一段頗長的時間。但只要他們未曾進入應許地,他們就是在應許地之外飄流了。

8. 20歲以上的都要死在曠野,不得進入迦南。

9. 唯獨迦勒(“另有一個心志,專一跟從神”)和約書亞得進應許地(參民二十七63-65)。

10. “四十年”是由出埃及開始計算,到亞倫死的那年(民三十三38“出埃及地後四十年五月初一日”=民二十22-29),百姓再到何珥瑪,且將出來攻打他們的迦南人殺敗之時為止(民二十一1-3)。

探子窺地路線
探子從尋的曠野最南端的加低斯出發,走到北端的利合,來回路程共約八百多公里。

 

 

b. 第一次何珥瑪之戰(民十四39-45)

1. 百姓事後表示悔意,說願意上去攻打迦南,但為時已晚,神不准他們上去。

2. 百姓再違背神的命令,定要進入迦南,甚至無需摩西和約櫃同行。他們就被敵人殺退到迦南南面的何珥瑪。(關於“何珥瑪”,參約書亞記導論中有關的討論。)

3. 加低斯事件連同這第一次何珥瑪之戰,跟民二十章再提到的加低斯和民二十一1-3記述到的第二次何珥瑪之戰,成了一個括號式的寫作手法(inclusio;比較民三十三36-37),然後從民二十一4起,再記述以色列人進迦南未完成的路程。

 

V. 四十年曠野飄流的日子(民十五至二十章)

a. 律例(民十五1-31)

i. 感恩獻祭的例(十五1-21)

1. 祭牲要有素祭的細麵和奠祭的酒同獻(民十五1-16)

2. 進迦南後,要用麥餅作舉祭獻與神(民十五17-21;參利二十三9-11)。

 

ii. 誤犯獻祭的例(十五22-31)

1. 誤犯者要獻贖罪祭,故犯者則不可獻:

a. 民十五22-26說的是關乎全會眾的贖罪祭(民十五24-25“全會眾”),經文可參照利四13-21(全會眾的贖罪祭):

(1)利四13-21說以公牛犢為贖罪祭,這裡說用公牛犢為燔祭,以公山羊為贖罪祭;

(2)基於贖罪祭禮是“贖罪祭+燔祭”,在利四13-21所說的公牛犢贖罪祭之後,應該有一個燔祭,大概就是公山羊燔祭;

(3)基於贖罪祭禮是“先贖罪祭+後燔祭”,民十五22-31這裡的“公牛犢燔祭+公山羊贖罪祭”,大概應是指““公牛贖罪祭+公山羊燔祭”;

(4)由於燔祭也有贖罪的意義,這裡民十五22-31是將兩者的名稱對調了。

b. 民十五27-29說的是關乎個人的贖罪祭,經文可參照利四27-35(個人的贖罪祭):兩處都說到贖罪祭牲為母山羊。

 

2. 犯罪:犯安息日者處死(十五32-36)

a. “以色列人在曠野的時候”(民十五32),即在40年曠野飄流的時候,大概是指在40年早期裡的某個時候;

b. 這是律法書裡第一處記載處死犯安息日的人:要用石頭把他打死;

c. 可比較利二十四10-23論到怎樣處置褻瀆神的名的人;

d. 民十五34“將他收在監內”,暗示百姓已有“當守安息日”的律例;

e. 不錯,出三十一14-15早已說過:“凡干犯這日(安息日)的,必要把他治死;凡在這日作工的,必從民中剪除……”。但怎樣處死,卻未指明;

f. 比較利二十2清楚說明,使子女經火獻與摩洛的,“要用石頭把他打死”。

 

3. 條例:衣服須有繸子(十五37-41)

a. 提醒要遵行律法(可比較申六6-9)。

 

b'. 犯罪:可拉黨事件(十六至十七章)

1. 事件發生在40年曠野飄流裡的某個時候。

2. “可拉黨”(以可拉為首,故稱“可拉黨”)成員包括:

a. 利未的曾孫、哥轄的孫子、以斯哈的兒子可拉;

b. 呂便支派中以利押的兒子大坍、亞比蘭;

c. 呂便支派中比勒的兒子安(經文比較少提及他);

d. 會眾中的250個領袖。

3. 可拉黨指控摩西和亞倫:

a. 專權自高,超過全會眾(民十六3、13);

b. 未能將他們帶進迦南(民十六14);

c. 不准別人作祭司(民十六7-11)。

4. 摩西反控告可拉等人專權;叫亞倫和可拉黨人次日各拿銅香爐到神面前,由神定奪。

5. 經文的時間和事情發展如下:

民十六1-3

先前

可拉黨人攻擊摩西和亞倫

民十六4-7

當日

摩西吩咐可拉和他的人次日到神面前,由神作證

民十六8-11

 

摩西又責備他們

民十六12-14

 

摩西傳召大坍和亞比蘭的人,但他們不肯應召前來

民十六15

 

摩西向神指控大坍和亞比蘭的人

民十六16-17

 

摩西吩咐次日到神面前,由神作證

民十六18-19

次日

可拉和他的人到會幕前,招聚全會眾攻擊摩西和亞倫

 

 

(大坍和亞比蘭的人仍然不肯到會幕來)

民十六20-24

 

神顯現,吩咐眾人離開可拉、大坍和亞比蘭的帳棚

民十六25-27a

 

摩西和亞倫就往大坍和亞比蘭的帳棚,通知附近的人要離開大坍和亞比蘭的帳棚:眾人就離開他們

民十六27b

 

大坍和亞比蘭帶著家人,出到自己帳棚的門口

民十六28-34

 

摩西吩咐地裂開,地就吞下可拉一黨所有的人

民十六35

 

有火降下,燒死那250個首領

6. 神吩咐摩西叫以利亞撒將那250個銅香爐打成薄片,用來包祭壇,以作記念警告。

7. 但瘟疫已發,在亞倫止住瘟疫之前已經死了14,700人。

8. 第二日,百姓因可拉黨事埋怨和攻擊摩西,以致神要滅絕百姓;摩西立即吩咐亞倫用香爐到百姓中間為他們贖罪。

9. 關於某些詩篇的作者“可拉的後裔”:

a. 參看代上六章有關的家譜:

利未(六1)

利未(六16)

 

利未(六38)

哥轄(六1)

哥轄(六16)

哥轄(六22)

哥轄(六38)

以斯哈(六2)〔還有暗蘭、希伯倫、烏薛〕

以斯哈(六18)〔還有暗蘭、希伯倫、烏薛〕

亞米拿達(六22)*

以斯哈(六38)*

 

可拉(民十六)

可拉(六22)

可拉(六38)

 

 

亞惜(六22)

 

 

 

以利加拿(六23)

 

 

 

以比雅撒(六23)

以比雅撒(六37)

 

 

亞惜(六23)

亞惜(六37)

 

 

他哈(六24)

他哈(六37)

 

 

烏列(六24)

西番雅(六37)*

 

 

烏西雅(六24)*

亞撒利雅(六36*

 

 

少羅(六24)*

約珥(六36)

 

 

以利加拿(六25)

以利加拿(六36)

 

 

亞瑪賽?(六25)

亞瑪賽(六36)

 

 

(和)亞希摩?(六25) *

瑪哈(六35)*

 

 

以利加拿(六26)

以利加拿(六35)

 

 

瑣菲(六26)*

蘇弗(六35)*

 

 

拿哈(六26) *

陀亞(六35) *

 

 

以利押(六27) *

以列(六34) *

 

 

耶羅罕(六27)

耶羅罕(六34)

 

 

以利加拿(六27)

以利加拿(六34)

 

 

撒母耳(六27)

撒母耳(六34)

 

 

長子是約珥,

次子是亞比亞(六28)

約珥(六33)

 

 

 

〔歌唱的〕希幔

(六33)

b. 有說“以斯哈的兒子可拉”跟“亞米拿達的兒子可拉”不同:

(1)民十六1的可拉是“以斯哈的兒子”;

(2)民十六32說所有屬可拉的人丁都被吞噬了;

(3)詩篇的作者“可拉的後裔”大概是“亞米拿達的兒子可拉”的後裔。

c. 但“以斯哈的兒子可拉”應該跟“亞米拿達的兒子可拉”是同一個人:

(1)代上六章的家譜平行的地方顯示兩者應為同一個人;

(2)代上六章的家譜顯示一個人可以有兩個名字;

(3)民二十六11明說不是所有可拉後裔都滅亡─大概是在可拉的兒子當中有不跟從可拉背叛的,所以沒有跟可拉一同滅亡(民十六18沒提可拉帶齊妻兒到會幕來;民十六32說的大概只是指當時跟可拉一起出去的人)。

10. 神吩咐十二支派及亞倫各取一根手杖,寫上名字,放在至聖所的約櫃前;神使亞倫的手杖發芽、開花、結杏,藉以確定亞倫祭司的職分。

11. 神吩咐將亞倫開花的杖放在約櫃前,長作記念。

 

a'. 條例(民十八至十九章):

i. 祭司和利未人的事奉(民十八章)

1. 重申祭司和利未人分工而配搭的事奉(民十八1-7):

a. 神直接跟亞倫說話(沒有透過摩西);

b. 祭司要保守聖所,免得被外人(非祭司、利未人)冒犯了;祭司要看守聖所和壇,負責一切屬壇和幔子之內的事情;

c. 利未人要看守全會幕,辦理帳幕一切的事,但不得挨近聖所的器具和壇;

d. 神給與職任事奉祂,乃為神給他們的賞賜(民十八7)。

2. 重申祭司不可有產業,但可有獻祭中的部分(民十八8-20):

a. 一切祭獻裡不經火燒而剩下的部分;

b. 舉祭(腿)和搖祭(胸)的部分;

c. 以色列人獻給神的初熟之物;

d. 所有頭生獻與神的牲畜(人頭生的,不潔淨牲畜頭生的,都要贖出來)。

3. 十分獻一的例(民十八21-32):

a. 百姓每年將所有田產牛羊的十分之一獻與利未人(民十八21-24;參利二十七30-33);

b. 其它什一奉獻:

(1)利未人從所得的拿十分之一給祭司(民十八25-32);

(2)百姓每年田產的十分之一藉獻平安祭與人分享(參申十四22-23,十五19-26)

(3)百姓三年一次十分之一給利未人和窮人(參申二十六12-15,十四27-29)

 

ii. 紅母牛製成的除罪水(民十九章):

1. 作用:潔淨因死屍而沾染的不潔;也作除罪之用;

2. 製法:

a. 將一隻沒有殘疾、未曾負軛、純紅的母牛牽到祭司以利亞撒面前,然後在營外會幕前宰殺;

b. 以利亞撒用指頭蘸牛血向會幕前面彈七次;

c. 將母牛焚燒,牛的皮、肉、血、糞都要焚燒;

d. 以利亞撒將香柏木、牛膝草、朱紅色線都丟在燒牛的火中;

e. 以利亞撒不潔淨到晚上,要洗衣服,用水洗身;燒牛的人也不潔淨到晚上,也要洗衣服,用水洗身;

f. 由一個潔淨的人收起母牛的灰,存在營外潔淨的地方;

g. 有需用時,將除污穢的灰調成除污穢的水;

3. 用法:

a. 不潔期為七天;

b. 第三天和第七天要用除污水潔淨:

(1)將一些除罪灰放在器皿裡,倒上活水,製成除污水;

(2)由一個潔淨的人拿牛膝草蘸在除污水中,將水灑在需要得潔淨的人或物身上;

(3)第七天就可得潔淨。

c. 灑除污水的人也成了不潔,直到晚上。

 

IV'. 在尋的曠野的加低斯(民二十1至二十二3)

a. 米利暗死(民二十1)

1. 出埃及後第四十年正月間(主前1406年3-4月間),以色列人回到在尋的曠野的加低斯(民十三26說“巴蘭曠野的加低斯”,加低斯是在巴蘭曠野和尋的曠野接壤處)。

2. 米利暗死葬在尋的曠野的加低斯。

 

b. 摩西和亞倫在米利巴水沒有尊神為聖,被神拒絕進迦南(民二十2-13)

1. 百姓在尋的曠野沒有水喝,埋怨摩西。

2. 神吩咐摩西和亞倫拿著杖吩咐水從磐石出來。

3. 摩西和亞倫在會眾面前忿怒地用杖擊打了磐石兩下,有水流出。

4. 神不喜悅摩西和亞倫在會眾面前沒有尊祂為聖,所以不准他們兩人入迦南。

5. 民二十12“摩西沒有尊神為聖”,民二十13“神自顯為聖”:

a. 可能是針對說神叫摩西和亞倫吩咐磐石,但他們沒有聽指示,竟用杖擊打磐石;

b. 但民二十8說神吩咐摩西取杖出去,顯然是要他像上一次在利非訂那樣擊打磐石使水流出(出十七1-7);“擊打”與“吩咐”原不是互相排斥的,摩西上一次在利非訂擊打磐石時,必然也同時吩咐水流出來;

c. 詩一○六32-33也只說摩西說了急躁的話,沒有針對他擊打磐石的舉動;

d. 這樣,摩西的問題乃在於他沒有像先前那樣用敬畏的態度來行神蹟,竟在會眾面前發怒,就是在施行神蹟時發著脾氣說了民二十10的說話:

(1)民二十12摩西和亞倫“不信”=摩西和亞倫“沒有尊神為聖”;

(2)其實不應譯作“沒有尊神為聖”,而應譯作“沒有顯神為聖”(“to sanctify God”),就是神的僕人事奉應當聖潔,好顯出他所事奉的神為聖;當事奉者不聖潔之時,就是事奉者沒有自顯為聖之時,他是同時沒有顯神為聖;在嚴重的時候,神唯有自顯為聖,並要審判那不顯祂為聖的人。

6. 那水被稱為“米利巴”(是“爭鬧”的意思)。

c. 以東不准以色列人經過以東地(民二十14-21)

1. 摩西從加低斯派人去見以東王,表示想穿過以東地往約旦河東去;

2. 但以東王不答允,甚至出兵驅趕嚇走以色列人。

3. 經文沒有解釋為甚麼神不帶領以色列人從加低斯北上進入迦南,而要繞過以東和摩押,去到約旦河東:

a. 大概因為先前的百姓是在加低斯北上窺探迦南地,引致不相信神,所以神不再帶領他們走那條不信的道路;

b. 比較約瑟歸葬雅各的路線(創五十10),也是繞道由約旦河東進入迦南的。

4. 至於申二27-29記摩西向希實本王西宏說:“求你容我從你的地經過,只走大道,不偏左右;你可以賣糧給我吃,也可以賣水給我喝,只要容我步行過去,就如住西珥的以掃子孫和住亞珥的摩押人待我一樣……”,參申二27-29的討論。

5. 結果,以色列人沒有穿過以東地。他們南下繞道而行。

 

d. 亞倫死,以利亞撒繼任大祭司(民二十22-29)

1. 以色列人離開加低斯,來到以東邊境上的何珥山。

2. 出埃及後第四十年五月初一日(參民三十三38;主前1406年7月中),神叫摩西和亞倫帶同以利亞撒上何珥山。

3. 亞倫死在何珥山上,不得進入迦南,是因為他在三個多月前,在米利巴沒有在百姓面前顯神為聖(民二十2-13)。

4. 以利亞撒繼任作大祭司;全民為亞倫哀哭30日。

 

e. 第二次何珥瑪之戰(民二十一1-3)

1. 迦南的亞拉得王出來攻打以色列人,且擄走了幾個以色列人。

2. 神後來讓以色列人得勝,大敗亞拉得王,直到“何珥瑪”(這地名大概是記念以色列人將亞拉得王“毀滅”)。

3. 40年前,以色列人曾敗於何珥瑪(參民十四39-45)。

4. 關於“何珥瑪”,參約書亞記導論中有關的討論。

 

III'. 繼續未完的路程(民二十一4-35)

a. 繞過以東地時發生火蛇銅蛇事件(民二十一4-9)

1. 以色列人從何珥山南行走亞拉巴的路(申二8a),南下往紅海方向去,要在以東的南面繞過以東,再北上摩押平原。

2. “紅海”包括西奈半島西面的蘇彝士灣以至東面的亞喀巴灣。這裡的“紅海”是指西奈半島東面的亞喀巴灣(參出十四1-31的討論)。

3. 百姓因路難行而埋怨神;神使火蛇進入百姓中間,多人被咬傷咬死。

4. 百姓悔改認罪,神就吩咐摩西舉立銅蛇,凡仰望它的都得醫好。

5. 主耶穌以摩西舉銅蛇比喻祂被掛在十字架上的救贖(約三14-15)。

 

b. 繞行來到摩押平原邊(民二十一10-20)

1. 經文記述以色列人由紅海路上的阿伯,直到摩押平原的路程(根據民三十三章及申命記經文加以補充;可參《編年合參聖經》頁372-74):

繞過以東

(南下)→谷歌大→約巴他→以他拉→以旬迦別→

(北上)→撒摩拿→普嫩→阿伯→

(過撒烈溪:摩押南面的邊界)

在摩押地

→以耶亞巴琳(撒烈谷裡、摩押南面邊界上)→

(過亞嫩河:摩押北面的邊界)

在亞摩利人之地

(摩押平原)

→(亞嫩河北邊)亞珥→比珥→瑪他拿→拿哈列→巴末→

→摩押谷→毗斯迦山頂(下望基底莫曠野)

a. 民二十一11b以耶亞巴琳在撒烈溪以北;以色列人過了撒烈溪就來到以耶亞巴琳;

b. 民二十一13a“在亞嫩河那邊”,即過到亞嫩河對岸北面。亞珥和比珥都在亞嫩河以北。他們過了亞嫩河就來到亞珥和比珥;

c. 亞珥接近亞捫人的地方;

d. 亞嫩河以北、約旦河以東的摩押平原是原屬摩押人所有,但這個時候已落在亞摩利王西宏手上;當時的摩押人只控制著亞嫩河以南的地方(民二十一13b;亞嫩河是摩押北面的邊界,在摩押和亞摩利人接壤的地方);亞捫人則佔據著摩押平原以東的地帶;

e. 毗斯迦不是一個山頭,而是一個山脊高原,由摩押平原東南的亞嫩河流域起,直到摩押平原的東邊再北上,其中有多個山峰。以色列人過了人亞嫩河,進入摩押境之後,他們來到比珥,然後上了下望基底莫曠野的毗斯迦高原。

f. 附:民二十一10-20之後的事件概要─

(1)以色列人下走到基底莫曠野,摩西在那裡派使者去見希實本王西宏;

(2)以色列人戰敗了西宏和噩之後,繼續北上,然後西走,橫過毗斯迦高原,進駐那與耶利哥相對的摩押平原;

(3)這時,整個毗斯迦高原在以色列人的東面和東南面。摩押王巴勒請巴蘭來,就是在這個毗斯迦高原某個山頭上咒詛以色列人(民二十三14);

(4)摩西臨死前“從摩押平原登尼波山,上了那與耶利哥相對的毗斯迦山頂”(申三十四1),就是從摩押平原上了在摩押平原東面的尼波山,而尼波山是在摩押平原東面的毗斯迦山脊裡,是與耶利哥相對的一個山頂。在那裡,摩西臨死前遠眺了神所應許的迦南美地。

2. 以色列人在摩押人東面的邊境北上,繼而在亞摩利人和亞捫人的中間繼續前進,直去到摩押平原中部的毗斯迦的山頂。

3. 《耶和華的戰記》可能是摩西的記事集,但早已失傳。

4. 摩西來到比珥(就是“井”的意思),神吩咐他招聚百姓,給他們水喝

5. 關於百姓所唱詩歌的長短:

a. 全首詩歌可能就是:“井啊,湧上水來!你們要向這井歌唱。這井是首領和民中的尊貴人用圭用杖所挖所掘的”;

b. 全首詩歌可能不只是這麼一兩句,而經文大概應該譯作:“井啊,湧上水來!你們要向這井歌唱……”

(1)“井啊,湧上水來!你們要向這井歌唱……”,可能只是整首詩歌的第一、二句,句末可以用省略號(比較出十五21米利暗帶領婦女所唱的歌);

(2)下半節“這井是首領和民中的尊貴人用圭用杖所挖所掘的”可能並不是詩歌的一部分,而是一個直述語句,說明那井是怎樣挖掘得來的。

6. 民二十一20“下望曠野”,從申二26得知是下望基底莫曠野。以色列人是在山上一個較安全的位置上,這時還未下到摩押平原。

 

c. 擊敗亞摩利王(西宏)和巴珊王(噩)(民二十一21-35)

1. 亞摩利人的王西宏,先前從摩押人手中奪得約旦河東的摩押平原,且定都在希實本。

2. 以色列人從毗斯迦山下到基底莫曠野(參申二26),要經過摩押平原,才可由約旦河東入迦南,摩西就從那裡派人,請求亞摩利王西宏准許以色列人經過摩押平原,好入迦南。

3. 摩西向亞摩利王西宏的請求(民二十一22),跟他先前向以東王的請求一樣(民二十17;參申二27-29的討論)。

4. 亞摩利王西宏不准,且出兵在雅雜迎拒以色列人。

5. 以色列人殺西宏,奪得亞摩利人全地(包括奪得摩押平原)。

6. 以色列人奪取了雅謝,就轉去以得來,攻打巴珊王噩,將他殺了,得了他的全地。

7. 巴珊在摩押平原的東面(在亞摩利人西宏國土的東及東北面)。

與西宏和噩的戰役
希實本王西宏不讓以色列人過境,在雅雜攻擊他們。以色列人打敗了他,佔領亞嫩河和雅博河之間的土地,包括西宏的首都希實本。以色列人再往北走,在以得來打敗巴珊王噩。

 

II'. 駐足摩押平原時發生的事件(民二十二至二十五章)

a. 巴勒與巴蘭事件(民二十二至二十四章)

1. 平定了摩押平原的敵人之後,以色列人就從基底莫曠野繼續北上,然後西走,橫過毗斯迦高原,進駐在約旦河東、與耶利哥相對的摩押平原,對著耶利哥紮營。有關路線(參民三十三45b-49):

毗斯迦山→基底莫曠野(敗亞摩利王西宏和巴珊王噩)→底本迦得→亞門低比拉太音→亞巴琳山(尼波對面)→摩押平原:約旦河邊、耶利哥對面,沿約旦河邊安營,從伯耶施末直到亞伯什亭。

巴蘭的故事
摩押王巴勒請巴蘭走六百四十多公里的路前來咒詛以色列人。巴勒先領巴蘭上巴力的高處──毘斯迦山,最後到毘珥山頂。每個地方都可以看到以色列人安營。

 

2. 以色列人先前是沿著摩押的邊界北上,大概對摩押已經造成某些壓力;如今摩西能夠大敗摩押的宿敵(亞摩利王西宏),必然也激起摩押的顧慮。

3. 亞嫩河以南的摩押王西撥的兒子巴勒,既有感以色列人的威脅,就聯同摩押南面的米甸人,邀請在美索不達米亞的毗奪的先知巴蘭前來,請他咒詛以色列人。

4. 巴蘭先求問耶和華神可否讓他前去咒詛以色列人:

a. 巴蘭要先求問耶和華,表示他對“耶和華”有所認識;

b. 巴蘭家鄉毗奪在美索不達米亞北部,靠近亞伯拉罕的家鄉(參創十一31至十二5有關的討論)。這個地區是可能有人認識耶和華的(就如亞伯拉罕認識耶和華)。

c. 巴蘭不但認識耶和華,他還作起先知來:

(1)他的先知身分應該不是耶和華給他的;他不過是那個地區裡別的宗教的先知,但很具名氣;

(2)他樂意為酬金咒詛耶和華的百姓;事敗後還要找機會用毗珥的淫亂事件去敗壞以色列人(民二十五,三十一16),顯見他不是耶和華的先知;

(3)他不一定要相信耶和華才會去求問耶和華。在當代多神的環境裡,他只要知道以色列人是相信耶和華的,他就可以去求問耶和華是否讓他去咒詛祂的百姓;

(4)他大概沒有想到,耶和華竟會那麼真實又主動地向他顯現;

(5)他雖然不是單一地相信耶和華,但他確知不得違背耶和華的意思行事,否則後果會不堪設想。

5. 神禁止巴蘭前去,但巴蘭為巴勒第二次派來的使臣所帶來更豐厚的財寶所迷,就說要再次求問耶和華(意即期望耶和華會改變初衷,讓他前去咒詛以色列人,好使他可以得著那些厚禮)。

6. 神這一次准許巴蘭去,但說明必須說神所吩咐他的。

7. 神的使者又在路上使他所騎的驢出聲說話,去責備和警告巴蘭。

8. 巴勒親自出到亞嫩河旁(摩押北面邊界)迎接巴蘭,並盡速安排咒詛以色列人的事;但巴蘭首先聲明,他只能說耶和華要他說的話。

9. 巴勒先後三次安排巴蘭在摩押的山頭上,每次都築起七座壇,分別獻上一隻公牛和公羊,望著以色列人的營地去咒詛以色列人,但巴蘭都只能說祝福的說話,而不是說咒詛的說話(民二十三1-12、13-30,二十四1-11)。

 

第一次

(民二十二41至二十三12)

第二次

(民二十三13-26)

第三次

(民二十三27至二十四11)

地點:

巴力的高處

瑣腓田,毗斯迦山頂

下望曠野的毗珥山頂

準備工夫:

築起七座壇,分別獻上一隻公牛和一隻公羊

築起七座壇,分別獻上一隻公牛和一隻公羊

沒說明,大概同樣築起七座壇,分別獻上一隻公牛和一隻公羊

求取啟示方法:

用法術要將神召來

(民二十三4,二十四1)

用法術要將神召來

不用法術,面向曠野,

神的靈主動臨到他身上

宣告方式:

神賜啟示給巴蘭,要他回去向巴勒宣告出來

神賜啟示給巴蘭,要他回去向巴勒宣告出來

大概也是得神賜啟示之後,回去向巴勒宣告出來

10. 巴蘭最後回應巴勒的責備之時,神使他說起第四次的祝福來(民二十四15-24):

 

a. 民二十四17、19“有星要出於雅各……有一位出於雅各的,必掌大權”,大概開始了彌賽亞之星的傳說與盼望。主耶穌降生時,東方幾個博士(或星象家)大概就是根據這樣的傳統,而到耶路撒冷去尋找猶太人的新生王(太二1-12);

b. 巴蘭看見摩押要敗在以色列人手下,也見以東、亞瑪力人、基尼人、亞述和希伯等敵人的敗亡。(在屬靈層面上,是指神的仇敵終必滅亡,救恩終要成就。)

11. 在四次預言裡,巴蘭共說了七篇或長或短的詩歌:

第一次

第一篇

民二十三7-10

關於以色列人:以色列人數眾多,是獨居的民,在萬民之上

第二次

第二篇

民二十三18-25

關於以色列人:以色列聖潔有力,無人能侵

第三次

第三篇

民二十四3-9

關於以色列人:以色列榮美安寧豐富,祝福他的得祝福,咒詛他的受咒詛

第四次

第四篇

民二十四15-19

關於以色列人:掌權者要興起,得勝敵人

 

第五篇

民二十四20

關於亞瑪力人:要滅亡

 

第六篇

民二十四21-22

關於基尼人:要滅亡

 

第七篇

民二十四23-24

關於亞述和希伯人:要滅亡

12. 民二十四3-4、15-16描述先知為“眼目睜開、得聽神的言語,明白至高者的意旨,看見全能者的異象,眼目睜開而仆倒的人”,透露了先知得啟示時其中一種身體和心智的狀況。

13. 巴蘭和巴勒最後只得放棄咒詛以色列人。

14. 巴蘭回他本地去:但大概在回程上想出詭計,就折返向巴勒獻議民二十五章的計謀,利用毗珥淫亂事件(民二十五,三十一16),使以色列人犯罪,讓以色列人被他們的神滅絕,以致仍可以從巴勒那裡得些報償(巴蘭最後似乎也沒有返回家鄉,民三十一8)。

15. 摩西如何得知巴蘭的事跡和說話內容:

a. 得神直接啟示,當然不是絕對不可能的;

b. 更可能是巴蘭後來被捉被殺(民三十一8),從審訊裡得知箇中的情形和說話。

16. 巴蘭成了一個為利而滅亡的人的代表(彼後二15;猶11)。

 

b. 什亭犯罪事件,神應許非尼哈永遠作祭司(民二十五章)

1. 這時西緬支派的一位首領心利,還與米甸女子哥斯比苟合;以利亞撒的兒子非尼哈就將他們殺了;這才止住瘟疫的漫延,但已死了24,000人。

2. 因非尼哈的熱心,神賜給他“平安的約”/“永遠祭司職分的約”─不是應許非尼哈家族永遠當祭司家族,而是應許永遠當大祭司的家族(參代上六3-15):

a. 這裡的“祭司”是指大祭司:

(1)比較書二十二13非尼哈也是單叫作“祭司”;

(2)“為以色列人〔指全民〕贖罪”是指大祭司在贖罪日為全以色列民贖罪;

(3)關於大祭司的繼任問題,參利八至九章有關的討論──

(a)神設立亞倫作大祭司時,連同他的四個兒子也一同設立為祭司,顯示大祭司的職分是由父傳與子的;

(b)亞倫死之前,長子和次子(拿答和亞比戶)早已死去;

(c)神在亞倫死時,設立三子以利亞撒繼任為大祭司,顯示在有資格的人中年紀最長的繼任為大祭司;

(d)非尼哈本身大概就是長子(出六25;代上六4、50),他會理所當然地繼任作大祭司,但神在這裡更應許他的家系永遠作大祭司。

b. “永遠的大祭司職分”:

(1)神應許非尼哈有永遠的大祭司職分,意思一方面是指將來大祭司的繼任情形,四子以他瑪的家系不再有份,唯獨非尼哈所屬的以利亞撒家系可以擔當大祭司的職分;

(2)但事實上,後來亞倫的整個祭司制度(包括以利亞撒或非尼哈家系的大祭司職分)都終止了。這暗示神的應許有更深一層的意義。這暗示在神的心意裡不只是有地上大祭司的職分,還有屬靈屬天的大祭司職分。神設立地上的大祭司職分,是要以地上的職分預表天上的職分(比較會幕的建造,來八5);

(3)這個“永遠的祭司的職分”就是主耶穌所有的(來七24);

(4)因為實體的職分是永遠的,地上預表性的職分也就叫作“永遠的祭司職分”;

(5)非尼哈家族得以成為大祭司的家族,他們就算是得著(分享著)這個“永遠祭司的職分”了。

c. “平安的大祭司職分”:

(1)“平安的約/永遠當祭司職分的約”,兩個片語都是形容“約”,兩者相關而互相補充;

(2)大祭司贖罪日的贖罪就是要帶來全民的平安;主耶穌的救贖也是要將與神和好的平安賜給我們。

3. 神吩咐要擊殺屬摩押族的米甸人:關於米甸人和巴蘭被殺,參民三十一章。

I'. 第二次核點民數(民二十六章)

a. 各支派人數(民二十六1-56)

1. 瘟疫過後,神吩咐再數點民數,同樣是數點20歲以上的人數。

2. 這一次的民數有601,730人,比40年前的那一次少了1,820人(參民一章〔第一次核點民數〕的註解);但不久之前有24,000人在瘟疫裡死了(民二十五9)。

3. 所數點的,“沒有一個是摩西和祭司亞倫從前在西奈的曠野所數的以色列人”(民二十六64):早一代的人,除摩西、迦勒和約書亞之外,全部都已經死在曠野了。

4. 民二十六11說在可拉黨的事件裡(民十六章),利未的曾孫、以斯哈的兒子可拉死了,但“可拉的眾子沒有死亡”。

5. 民二十六33提到西羅非哈沒兒子,只有女兒,並且記述她們的名字(瑪拉、挪阿、曷拉、密迦、得撒),是因為下文一而再地提到她們(民二十七1,三十六11)。

6. 將來分地的原則(民二十六53-56):

a. 人數原則:人多的得多地;

b. 拈鬮原則:大概是人數相若的,就要用拈鬮來決定;

c. 後來約書亞將約旦河西的地分給九個半支派,就是用拈鬮來決定;

d. 約旦河東的兩個半支派向摩西要求河東之地(民三十二33-42),可能也是用拈鬮來決定他們所得的部分;

e. 地的大小,可能不是單單指地面面積,也考慮到可住可用的面積(例如:猶大分得南面一大片土地,但其中的“南地”卻是近乎曠野的地方)。

b. 另外數點利未支派(民二十六57-65)

1. 利未人基本上仍然是分三大族:革順族、哥轄族、米拉利族。

2. 在這三大族之下,他們的後裔還出了立尼族、希伯倫族、瑪利族、母示族、可拉族(民二十六58)。

3. 關於“可拉族”,這位可拉大概就是民十六章可拉黨的那位可拉;詩篇作者中的“可拉的後裔”,大概也是從這個家族而出。

4. 一個月以外的利未人男丁共有23,000人(上一次是22,000人;民三39)。

5. 前後兩次數點民數,都沒有將20歲以上的利未人跟別的支派一起數算。

 

B. 分地與業權(民二十七至三十六章)

I. 第一次論西羅非哈女兒承繼產業權的問題(民二十七1-11)

1. 問題:由瑪拿西支派西羅非哈的五個女兒提出─西羅非哈沒有兒子而死,以色列人進入迦南之後,若沒有地業分給她們,西羅非哈的名字就會從家族中消失了。

2. 決定:

a. 針對當時問題的決定:西羅非哈在弟兄中也要分得地業,使他的女兒們有產業,繼而使西羅非哈的名字得以保存;

b. 引申的決定:

(1)以後人若死了沒有兒子,就要把他的產業歸給他的女兒;

(2)他若沒有女兒,就要把他的產業給他的弟兄;

(3)他若沒有弟兄,就要把他的產業給他父親的弟兄;

(4)他父親若沒有弟兄,就要把他的產業給他族中最近的親屬。

c. 進一步的問題,參民三十六章。

 

II. 一些安排與條例(民二十七12至三十一54):

a. 示意摩西將死,立約書亞為繼承人(民二十七12-23)

1. 神吩咐摩西上亞巴琳山,可以望見迦南全地。

2. 摩西因為在加低斯的米利巴水沒有顯神為聖,所以不得入迦南(民二十1-13)。

3. 神選立約書亞繼承摩西領導的職分,摩西就帶約書亞到會眾面前,給他按手,並由以利亞撒用烏陵的判斷,顯明他乃是神所揀選的一位。

b. 節期獻祭的例(民二十八至二十九章)

1. 關於節期的祭,部分內容可參照利二十三章。

2. 這裡論及:

a. 每日恆獻的燔祭

b. 安息日的燔祭

c. 月朔的祭

d. 無酵節的祭

e. 七七節(即五旬節)的祭

f. 吹角節的祭

g. 贖罪日的祭

h. 住棚節的祭

3. 各祭祭牲數目:

節日

燔祭:

贖罪祭:

素祭

 

公牛犢

公綿羊

公羊羔

公山羊

 

每日恆獻的祭

 

 

早晚各1

 

ˇ

安息日的祭

 

 

2

 

ˇ

月朔的祭

2

1

7

1

ˇ

無酵節的祭(每日)

2

1

7

1

ˇ

(七日總共:)

(14)

(7)

(49)

(7)

ˇ

七七節的祭

2

1

7

1

ˇ

吹角節的祭

1

1

7

1

ˇ

贖罪日的祭

1

1

7

1

ˇ

住棚節的祭   (第一日)

13

2

14

1

ˇ

                  (第二日)

12

2

14

1

ˇ

                  (第三日)

11

2

14

1

ˇ

                  (第四日)

10

2

14

1

ˇ

                  (第五日)

9

2

14

1

ˇ

                  (第六日)

8

2

14

1

ˇ

                  (第七日)

7

2

14

1

ˇ

                  (第八日)

1

1

7

1

ˇ

(八日總共)

(71)

(15)

(105)

(8)

ˇ

4. 節日的祭是在每日恆獻的燔祭和安息日或月朔的祭之外的。

5. 贖罪日的贖罪祭是在上述贖罪日的獻祭之外(民二十九11)。

6. 利二十三18-19說五旬節要獻兩隻公綿羊為燔祭,還要獻兩隻公綿羊為平安祭。

 

c. 許願的例(民三十章)

1. 這裡是關於許願守願的責任:

a. 關於拿細耳人的願,參民六章;

b. 至於怎樣贖回所許的願,參利二十七章。

2. 人若為自己向神許願,必須還願(民三十2)。

3. 若是年幼子女向神許願(民三十3-5):

a. 父親聽見而不加反對者,許願有效;

b. 父親聽見而提出反對者,許願無效。

4. 若是已出嫁女子向神許願(民三十6-8、10-15):

a. 丈夫聽見而不加反對者,許願有效;

b. 丈夫聽見而提出反對者,許願無效。

c. 丈夫若事後才反悔,責任由丈夫背負

5. 若是寡婦或被休婦人向神許願,必須還願(民三十9):

a. 這一項其實只是論出嫁女子許願段落裡,順便提及的一個插語;

b. 民三十16的結語沒有提到寡婦或被休的婦人。

 

d. 殺米甸人(民三十一1-20)

1. 吩咐要為耶和華報仇而去攻打米甸人(事因民二十五章)。

2. 由大祭司以利亞撒的兒子非尼哈,手裡拿著聖所的器皿和吹大聲的號筒,帶領軍隊進攻(這裡是聖經第一次說到以色列人帶著聖物到戰場助戰)。

3. 以色列人殺了米甸的五王,又殺了比珥的兒子先知巴蘭(巴蘭似乎沒有返回在美索不達米亞的家鄉毗奪,卻去了米甸)。

4. 擄了米甸一切牛羊財物人口。

5. 摩西吩咐將米甸人連男帶女都殺了,因為他們的婦女曾引誘以色列人犯罪。

6. 但未嫁的女子可以留著。

7. 士兵要在營外潔淨自己(比較民十九章紅母牛灰的除罪水,就是在潔淨期的第三日、第七日應用;民十九12)。

e. 分享擄物的例(民三十一21-54)

1. 從擊殺米甸人一役,制定全民分享擄物的例。

2. 擄物中歸與聖所的,包括:

a. 可經火的金屬物—用火及除污水潔淨;

b. 不能經火的(衣物)—單用除污水潔淨;

c. 士兵和百姓從擄物中獻與聖所的部分。

3. 擄物中歸與人民(百姓和士兵)的,包括:

a. 牲畜;

b. 人口。

4. 擄物一半歸打仗的均分:其中五百分之一作舉祭歸與祭司。

5. 擄物其餘一半由全會眾分:其中五十分之一作舉祭歸與利未人。

6. 比較撒上三十21-25後來大衛所定均分擄物的例:

a. 大概是補充這裡所說“出去打仗的士兵可均分擄物的一半”:若士兵當中有需要作看守兵器的工作時,士兵所得的擄物又當在他們中間如何分配;

b. 大衛指明:上陣和看守兵器的均分擄物。

 

III. 約旦河東所得之地(二支派半之地)(民三十二章)

1. 呂便、迦得,和瑪拿西半支派(即瑪拿西長子瑪吉的家族)的人,見約旦河東之地是可牧放牲畜之地,就求摩西將約旦河東之地給他們。

2. 摩西誤以為他們不敢攻佔迦南,於是重述當年加低斯探子的事件。

3. 兩支派半表示安頓婦孺在河東之後,男丁會隨大隊進攻迦南,等其餘支派取得所分的地之後才返回河東。

4. 摩西明白他們的意思後,就答應他們所求,也向其餘百姓說明事情的緣由後果。

5. 瑪拿西長子瑪吉的家族就留在約旦河東(參書十七章、士十3-5註解)。

預備進入應許之地
以色列人在耶利哥對面、約旦河東的摩押平原安營。他們已準備好進入應許之地。

IV. 複述所走過的路(民三十三章)

1. 比較幾處所記出埃及和經曠野的路線(以申命記的資料作補充):

出埃及記

(民三十三章)

民數記

蘭塞

蘭塞

 

疏割

疏割

 

以倘

以倘

 

比哈希錄/密奪/

巴力洗分

比哈希錄/密奪/

巴力洗分

 

紅海

紅海

 

書珥曠野

書珥曠野

 

 

伊坦的曠野

 

瑪拉

瑪拉

 

以琳

以琳

 

 

紅海邊

 

汛的曠野

汛的曠野

 

 

脫加

 

 

出埃及記

(民三十三章)

民數記

 

亞錄

 

利非訂

利非訂

 

西奈的曠野

西奈的曠野

西奈的曠野

 

基博羅哈他瓦

他備拉/基博羅哈他瓦

 

哈洗錄

哈洗錄

 

利提瑪

巴蘭曠野

 

臨門帕烈

 

 

立拿

 

 

勒撒

 

 

基希拉他

 

 

沙斐山

 

 

哈拉大

 

 

瑪吉希錄

 

 

他哈

 

 

他拉

 

 

密加

 

 

哈摩拿

 

 

摩西錄

 

 

比尼亞干

 

 

曷哈及甲

 

 

約巴他

 

 

阿博拿

 

 

以旬迦別

 

 

尋的曠野、加低斯(民十四章)

 

 

(在曠野飄流40年)

(正月,米利暗死在加低斯)

 

→(民二十章)尋的曠野、加低斯

 

 

 

比羅比尼亞干(申十6a)

 

何珥山、以東地的邊界

摩西拉(申十6a)

 

(以色列人出了埃及地後四十年五月初一日,

亞倫死在何珥山)

 

(跟亞拉得王打仗)

 

 

谷歌大(申十7)

 

 

約巴他(申十7)

 

 

以他拉(申二8b)

 

 

以旬迦別(申二8b)

 

 

撒摩拿

 

 

 

 

出埃及記

(民三十三章)

民數記

 

普嫩

(以下參民二十一10-20)

 

阿伯

阿伯

 

以耶亞巴琳

以耶亞巴琳

 

 

撒烈谷

 

 

亞嫩河

 

 

亞珥(申二18)

 

底本迦得

比珥

 

 

瑪他拿

 

 

拿哈列

 

 

巴末

 

 

摩押地的谷

 

 

下望曠野的毗斯迦的山頂

 

 

在基底莫曠野(申二26)

 

 

(打敗亞摩利王和巴珊王)

 

亞門低比拉太音

 

 

尼波對面的亞巴琳山

 

 

摩押平原、約旦河邊、

耶利哥對面

摩押平原、約旦河邊、

耶利哥對面(民二十二1)

2. 民三十三36-37:“尋的曠野、就是加低斯”成了前後路程的轉接點:

a. 經文由民十四章的加低斯,接續到民二十章的加低斯;

b. 以色列人離開了加低斯,在曠野飄流近40年之後,又再回到加低斯;他們像在曠野裡兜圈子;

c. 民三十三36-37略過了民十五至十九章的路線和安營的地名;

d. 其間的事情幾乎完全不被記念,表示那是枉費和不被神記念的一段日子。

3. 神吩咐百姓進迦南後要趕出當地的人,拆毀他們的祭壇;若不將他們趕出去,會成為他們的網羅。

 

III'. 約旦河西所得之地(九支派半之地)(民三十四1至三十五8)

a. 指明迦南邊界(民三十四1-15)

1. 南面邊界:南角要從尋的曠野,貼著以東的邊界;南界要從鹽海東頭起,繞到亞克拉濱坡的南邊,接連到尋,直通到加低斯巴尼亞的南邊,又通到哈薩亞達,接連到押們,從押們轉到埃及小河,直通到海為止。

2. 西面邊界:以大海(即地中海)為界。

3. 北面邊界:從大海(即地中海)起,劃到何珥山,從何珥山劃到哈馬口,通到西達達,又通到西斐崙,直到哈薩以難。

4. 東面邊界:從哈薩以難劃到示番為東界。這界要從示番下到亞延東邊的利比拉,又達到基尼烈湖的東邊。這界要下到約旦河,通到鹽海為止。

應許地的疆界
應許地的疆界是從南面尋的曠野和加低斯到北面的利布哈馬和利比拉,從西面大海(即地中海)海岸到東面約旦河,加利利也包括在內。

 

b. 揀選分地的人(民三十四16-29)

1. 主持者:以利亞撒和約書亞。

2. 協助者:每支派選一位領袖幫助:

支派

族長

支派

族長

呂便

示丟珥的兒子以利蓿

以法蓮

拾弗但的兒子基母利

西緬

亞米忽的兒子示母利

瑪拿西

以弗的兒子漢聶

迦得

丟珥的兒子以利雅薩

便雅憫

基斯倫的兒子以利達

猶大

耶孚尼的兒子迦勒

但

約利的兒子布基

以薩迦

阿散的兒子帕鐵

亞設

示羅米的兒子亞希忽

西布倫

帕納的兒子以利撒番

拿弗他利

亞米忽的兒子比大黑

c. 吩咐將地分與利未人(民三十五1-8)

1. 將6座逃城及另外42座城(連同城郊)給利未人:共48座城;每支派撥出4座城。

2. 郊野計算法:四面1000肘再2000肘(即四面各3000肘)。

 

II'. 一些安排與條例(民三十五9-34):

a. 揀立逃城(民三十五9-15)

1. 在約旦河東和河西各有三座(共六座);

2. 不論以色列人、外人、寄居的,都可享有逃城的保護;

3. 六座逃城地點,參書二十7-9。

逃城
利未人的城邑中有六座是逃城。逃城設置在全地,用以保護誤殺人的和等候審判的人。

 

b. 誤殺的例(民三十五16-28)

1. 有關經文:民三十五9-34;申十九1-13;書二十1-9;

2. 故殺(謀殺)者要被處死;

3. 殺人逃走者(暗示不管是故殺或誤殺),報血仇者可以親自殺那殺人的;“一遇見就殺他”,即可以不經審訊就將他殺死;

4. 經文列舉了分辨故殺誤殺的原則和例子;

5. 整個逃城的制度:

a. 申十九1-13:將河東河西地各分成三段,每段一逃城,並要築造通往逃城的道路;

b. 書二十1-6:

(1)逃城是為誤殺者逃避報血仇者的地方;

(2)一般殺人者須經證實有罪之後才可被處死;

(3)不管故殺或誤殺,又不管是否被證實無罪,殺人者若逃走,報血仇者(死者親人)可將他捉拿,並且可以不經審訊而將他殺死(比較民三十五19、21b);但報血仇者只可在當任大祭司任期內為死者報仇;

(4)殺人者若被捉拿受審而被證實為誤殺:人要將他安置在逃城;逃城的長老不得將他交給到來報血仇的人手上;

(5)殺人者沒被捉拿而驚慌逃走到逃城:

(a)當隨即在城門口(就是處理誤殺案件的地方)將他誤殺的案情向逃城的長老呈報備案;

(b)備案後,他可以暫時在逃城裡居住;逃城的長老不得將他交給到來報血仇的人手上;

(c)誤殺人者要在逃城裡在會眾面前接受正式的審訊:

〔1〕證實為故殺者:逃城的長老要將他交與報血仇者;

〔2〕證實為誤殺者:

〔a〕可留在逃城居住,直到當任大祭司死之時;

〔b〕大祭司死後,報血仇者不得再追殺殺人者;

〔c〕之後,誤殺者可回本城,不再受報血仇者的威脅。

(d)誤殺人者須住在逃城,若離開逃城,報血仇者仍可將他殺死。

 

c. 故殺的例(民三十五29-34)

1. 要有幾個見證人;

2. 不可以付贖金免死刑;

3. 不可接納謀殺犯到逃城裡,要使他在大祭司未死以先回本城去受刑(逃城的長老要派人將他交與報血仇的人;申十九11-13)。

 

I'. 第二次論西羅非哈女兒承繼產業權的問題(民三十六章)

1. 問題:承接前面民二十七章的問題,由瑪拿西支派的族長提出:人沒有兒子,產業分給女兒後,女兒嫁與別的支派的人,她的產業豈不外流與別的支派?

2. 決定:因為支派所得之地不得轉給別的支派,所以分得產業的女子要嫁給同支派裡的人。

3. 於是西羅非哈的女兒都嫁與叔伯的兒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