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內容註解
A. 民數與飄流(民一至二十六章)
a. 各支派人數(民一1-46)
1. 時為出埃及後第二年二月初一日(主前1444年4月中),神吩咐摩西數點以色列人的人數。
2. 在此之前(在出埃及後第二年正月十四日),以色列人已在出埃及後的第一次逾越節守過節期:當時有人因不潔淨(已經有關乎潔淨的條例),需要後來補行守節的(民九1-14)。
3. 數點民數,即數點可以當兵的人數(要組成軍隊):
a. 神在會幕中(在至聖所裡)曉喻摩西(參出二十五22);
b. 數點二十歲以上(能打仗的)的男丁;
c. 神按名指定每支派中一人作族長,幫助數點的工作,他們也成了軍中的統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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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派 |
族長 |
支派 |
族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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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便 |
示丟珥的兒子以利蓿 |
瑪拿西 |
比大蓿的兒子迦瑪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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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緬 |
蘇利沙代的兒子示路蔑 |
便雅憫 |
基多尼的兒子亞比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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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大 |
亞米拿達的兒子拿順 |
但 |
亞米沙代的兒子亞希以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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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薩迦 |
蘇押的兒子拿坦業 |
亞設 |
俄蘭的兒子帕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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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布倫 |
希倫的兒子以利押 |
迦得 |
丟珥的兒子以利雅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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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蓮 |
亞米忽的兒子以利沙瑪 |
拿弗他利 |
以南的兒子亞希拉 |
d. 數點十二個支派的人數(下面圖表也列出後來第二次數點民數的數字,以作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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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派 |
曠野期之前(民一至2章) |
曠野期之後(民26章) |
增減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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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便 |
46,500 |
43,730 |
-2,7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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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緬 |
59,300 |
22,200 |
-37,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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迦得 |
45,650 |
40,500 |
-5,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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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大 |
74,600 |
76,500 |
+1,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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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薩迦 |
54,400 |
64,300 |
+9,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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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布倫 |
57,400 |
60,500 |
+3,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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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蓮 |
40,500 |
32,500 |
-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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瑪拿西 |
32,200 |
52,700 |
+2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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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雅憫 |
35,400 |
45,600 |
+10,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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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 |
62,700 |
64,400 |
+1,700 |
|
亞設 |
41,500 |
53,400 |
+11,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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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弗他利 |
53,400 |
45,400 |
-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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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數 |
603,550 |
601,730 |
-1,820 |
b. 不得數點利未支派(民一47-54)
1. 因為數點民數是為組織軍隊,而神要指派利未人負責會幕工作(有關工作,參民三至四章),所以這裡不得數點利未人的人數。
2. 後來因分配安排會幕的事工,神也數點了利未三族一個月以上的人數(參民三章)。
II. 駐足西奈山腳時發生的事件(民二至十章)
a. 關於各支派安營和上路的安排(民二章)
1. 時間是在數點過民數之後不久(出埃及後第二年二月初一日之後)
2. 神指示各支派和利未人安營和上路的位置,目的當然是為了一路上的需要,但亦從而顯示會幕的意義;會幕居全營的中央:
a. 表明有神同在;
b. 也表明神居他們生活的中心位置。
3. 各支派和利未人安營位置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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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拿弗他利 |
13. 亞設 |
12. 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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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b. (北:米拉利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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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便雅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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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三35) |
8b. (東:祭司) |
1. 猶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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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瑪拿西 9. 以法蓮* |
4a. (西:革順族) (民三23) |
會幕 |
摩西、亞倫、亞倫兒子 (民三38) |
2. 以薩迦 3. 西布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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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a. (南:哥轄族) (民三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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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迦得 |
6. 西緬 |
5. 呂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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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
註:支派前編號=行軍先後次序;*=四邊的領袖支派
4. 行軍先後次序:
a. 三個支派的軍隊組成一組;
b. 上圖(和下面)有*號的,是為該組的領袖支派,領隊先行;
c. 行軍前行隊形:
1.
猶大*
2.
以薩迦
3.
西布倫
5.
呂便*
6.
西緬
7.
迦得
9.
以法蓮*
10.
瑪拿西
11.
便雅憫
12.
但*
13.
亞設
14. 拿弗他利
5. 行軍中利未支派的位置:
a. 參民十11-28;
b. “革順族和米拉利族─哥轄族”這個次序,是要讓革順族和米拉利族先將會幕支搭起來,到哥轄族抬著會幕裡的聖物到來的時候,可以即時抬進會幕裡,不致要閒放在某處;
c. 關於利未三個家族各別的責任,參下面民三至四章。
b1. 利未子孫的職責(民三至四章)
1. 制定利未支派三個家族的職責,時間很可能不是在數點民數之後,因為會幕已立起,大祭司已受職,會幕事工已開始運作。利未人大概是在大祭司領受聖職之後,隨即就設立了。設立利未人之時,必然也制定了各家族的職責範圍。
2. 利未支派子孫的事奉:
a. 關於受膏的大祭司(民三1-10):
(1)本來是亞倫的四個兒子;注意經文說他們“都是受膏的祭司,承接聖職供祭司職分的”;
(2)拿答和亞比戶因獻凡火被神擊殺(利十章);他們沒有兒子,所以他們的家族無以共同繼承大祭司之職;
(3)剩下以利亞撒和以他瑪,“都是受膏的祭司,承接聖職供祭司職分的”;
(4)關於大祭司世襲的制度(大祭司由誰繼任),參利八至九章有關的討論;
(5)以利亞撒、以他瑪在亞倫面前供祭司的職分,包括監管利未支派三個家族看守會幕物品的工作;
(6)神將利未人賜給大祭司,協助大祭司處理會幕的事務。
b. 關於協助的利未人(民三11至四):
(1)為會幕事工數點利未人:
(a)數點一個月以上的利未人,代替一個月以上頭生的以色列人=利未人代替頭生的以色列人歸屬於神(因先前殺埃及的頭生之時保守了以色列人頭生的);
(b)利未支派一個月大以上的人有22,000人:
〔1〕按聖經所記,數字略有出入:
民三21-22 革順族 7500人
民三27-28 哥轄族 8600人
民三33
〔2〕情形可能是:哥轄族的“8600人”本來可能是“8300人”。在希伯來文,“三”是“%l%”,“六”是“%%”;可能在抄寫“三”這個字的時候,一時看錯而漏掉了兩個%中間的l,變成“六”。
(c)以色列頭生的男子有22,273人,比利未人多出273人,需要為這273個以色列人付贖金(每人贖金五舍客勒銀子)─共得1,365舍客勒;
(d)利未支派不隨其他支派數點二十歲以上的人(民一47-49,二33-34)。
(2)各家族的職責範圍(及安營的位置):
(a)哥轄族(包括暗蘭族、以斯哈族、希伯倫族、烏薛族;後來還有可拉族)─看守和抬運聖所內包裹和遮蓋好的物件,不可摸聖物,也不得進入聖所觀看(由以利亞撒監管)∼在帳幕的南邊安營;
(b)革順族(包括立尼族、示每族)─看守和搬運幕幔、棚罩、帷簾方面的物件(由以他瑪監管)∼在帳幕後西邊安營。
(c)米利拉族(包括抹利族、母示族)─看守和搬運幕板、板閂、柱座方面的物件(由以他瑪監管)∼在帳幕的北邊安營;
(d)又:大祭司─起營前包裹遮蓋約櫃和聖所的用品,分別穿上槓,交哥轄族抬運∼在帳幕前東邊安營(摩西、亞倫,和亞倫的兒子以利亞撒和以他瑪)。
(3)利未人在會幕任職的年期:
(a)被潔淨前來任職者的年歲:25-50歲(參民八24);
(b)被數點參與事奉者的年歲:30-50歲(參民四46),共8,580人;
(c)利未人在25-30歲的這五年,可能是接受訓練的時期。
b2. 一些條例(民五至六章):
i. 不潔者留在營外(民五1-4)
1. “營”有兩方面的所指(兩者都是聖潔的神的住所):
a. 指以色列人的整個營地—利未記說在健康上不潔者(例如:患痲瘋)要出到營外獨居(利十三46,十四8);
b. 指會幕的營幕—在禮儀上不潔者(例如:婦人月經、生子、別的漏症)不得進入會幕的範圍內。利十二4“家居;不可進入聖所”;利十五“我的帳幕”;利未記沒有說這等人要出到營外。
2. 這樣,民五2-3說患痲瘋、漏症、沾染死屍的要出到營外,是按實際情形而包括了“營”兩方面的意思。
ii. 賠償的例(民五5-10)
1. 若有犯罪,在賠還原物之外,須另加五分之一。
2. 若受害人無親屬接受賠償之物,賠償之物就歸祭司(贖罪祭的公羊除外)。
3. 一切舉祭都歸祭司所有。
iii. 試妻行淫的例(民五11-31)
1. 問題原委:人懷疑妻子犯姦淫,要求證實。
2. 求證方法:
a. 丈夫要帶同妻子和“疑恨的素祭”(又叫“思念的素祭”)到祭司那裡;這素祭不可澆上油、不可加上乳香;
b. 祭司用一點帳幕地上的塵土放進聖水裡配成“致咒詛的苦水”;
c. 妻子要蓬頭散髮的拿著“疑恨的素祭”,叫妻子起誓;
d. 祭司向妻子宣告咒詛;
e. 祭司將所寫咒詛的說話抹在水裡;
f. 祭司把“疑恨的素祭”拿過來,將它獻上;
g. 妻子要喝下致咒詛的苦水;
h. 妻子若有罪,水會在她裡面變苦,肚腹發脹,大腿消瘦:妻子當受咒詛;
i. 如果妻子無罪,不會有上述蹟象:她要得福懷孕;
j. 經文沒有說如果妻子無罪,丈夫將會如何。
iv. 拿細耳人的例(民六1-21)
1. 意思:“拿細耳”(n1z@r,“Nazirite”)是“〔離俗〕獻己與神〔為聖〕”的意思。
2. 意義:
a. 將自己當作奉獻;
b. 在以色列人中作聖潔的榜樣。
3. 奉獻者:可以是人許願奉獻自己;也可以是父母許願奉獻子女。
4. 為期:可以是短期奉獻,也可以是終身奉獻。
5. 在許願期內:
a. 不可吃葡萄的成品(包括酒、葡萄和葡萄汁);
b. 不可剃頭;
c. 不可接近死屍;
d. 如果因死屍沾染不潔:
(1)不潔淨七日;
(2)在第七日剃頭;
(3)在第八日奉獻兩隻斑鳩或兩隻雛鴿為贖罪祭(其一為燔祭),作為潔淨的禮;
(4)另選日子再還所許的願:到時再獻贖愆祭(不論先前離俗有多少日子,都不算數,要從頭再計算)。
6. 願滿還俗的禮(還俗之後可以喝酒):
a. 在會幕門口獻燔祭、素祭、平安祭;
b. 在會幕門口剃頭,將所剃頭髮放在平安祭的火(柴)下面;
c. 祭司行搖祭(搖祭的祭物歸祭司)。
7. 關於贖回所許的願的條例,參利二十七章。
c. 祭司的事奉(民六22至八4):
i. 祭司祝福的說話(民六22-27)
1. 祭司要為百姓祝福說:“願耶和華賜福給你,保護你。
願耶和華使他的臉光照你,賜恩給你。
願耶和華向你仰臉,賜你平安。”
2. 神透過祭司的祝福而賜福百姓(三句說話,可能反映三一真神;比較林後十三14)。
3. 祝福的意義:
a. 祝福並不保證凡聽見祝福、或在場領受祝福的人,都自動得著所宣告的福;
b. 祝福乃在:
(1)表明神樂意賜福信靠祂的人;
(2)激勵聽見或在場領受的人,在信靠裡活出配得上所賜的福的生活;
(3)因而可以得著神所樂意賜下的祝福。
ii. 記立會幕之日起(大祭司就職日)領袖帶來的禮物(民七章)
1. 關於十二支派開始奉獻禮物的日子:
a. 摩西立起帳幕之日,記載在出四十章(出埃及後第二年正月初一日);
b. 摩西把帳幕用膏抹了,使它成聖,又使器具和壇都成聖,是在大祭司承受聖職的那日裡(參利八10-11);
c. 大祭司承受聖職的禮是在早晨開始的,有早晚的祭(利六19),所以大祭司承受聖職的日子(以及使壇成聖的日子)大概在摩西立起帳幕的次日;
d. 況且立起帳幕需時,摩西在會幕裡領受獻祭的規條(利一至七章)也需時;
e. 民七1大概是將前後緊湊的兩日合起來說,而民七2的“當日”,應該是指摩西使壇成聖的那日,就是摩西立起帳幕的第二日;
f. 這樣,十二支派的領袖是在摩西立起帳幕的第二日開始前來奉獻禮物,其中的頭七日同時是大祭司承受聖職的禮的日子(利八章;第八日是大祭司獻祭禮成的日子,利九章)。
2. 參利八至九章“大祭司就職禮及同期的事宜”圖表。
3. 先是給利未人事奉用的禮物:
a. 六輛篷子車(每兩個首領奉獻一輛車)
十二隻公牛(每首領奉獻一隻牛)
b. 兩輛車及四隻牛給革順子孫
四輛車及八隻牛給米拉利子孫
(哥轄子孫要用肩頭來抬約櫃等聖物,不用牛車來搬運;比較撒下六1-7。)
4. 然後是獻與會幕的禮物,每支派各獻:
一個銀盤子(重130舍客勒)
一個銀碗(重70舍客勒,都盛滿了調油的細麵作素祭)
一個金盂(重10舍客勒,盛滿了香)
一隻公牛犢,一隻公綿羊,一隻一歲的公羊羔(作燔祭)
一隻公山羊(作贖罪祭)
兩隻公牛,五隻公綿羊,五隻公山羊,五隻一歲的公羊羔(作平安祭)
5. 各支派由其族長作代表奉獻。
6. 各支派奉獻的先後次序,即各支派行軍的先後次序(比較民三章)。
7. 神在至聖所裡跟摩西說話。
iii. 亞倫點燈的例(民八1-4)
1. 七盞燈都要點著。
2. 燈要照向燈台的前面(大概是說燈盞要橫放向東,向會幕的門口)。
b1'. 潔淨利未人的例(民八5-26)
1. 時間:大概是在大祭司領受聖職之後。
2. 禮儀:
a. 用除罪水(參民十九章)彈在身上;
b. 用剃頭刀剃全身;
c. 洗衣服潔淨自己;
d. 將利未人當為祭獻與神:
(1)在以色列全會眾面前,會眾(代表)按手在利未人頭上;
(2)利未人按手在祭牲頭上;
(3)亞倫獻贖罪祭;
(4)亞倫將利未人作搖祭獻與神。
3. 意義:
a. 奉獻利未人與神,代替以色列人的長子歸與神;
b. 歸與祭司,在會幕裡辦事。
4. 任期:
a. 25-50歲:在會幕辦事;
b. 50歲以後:看守會幕,不用辦事;
c. 參民三至四章有關的補充討論。
b2'. 一些條例(民九1-14)
i. 重申守逾越節的例(民九1-5)
1. 這番複述,是在第二年二月一日之前,宣告要在第二年正月一日守逾越節。
2. 百姓就在第二年正月十四日守逾越節。
ii. 補守逾越節的例(民九6-14)
1. 當時有人因不潔未能一同守節。
2. 制定後補逾越節:不潔或遠行的人,須在同年二月十四日補守。
3. 潔淨和不是遠行的人,必須在正日守節,不得用後補的節日來代替。
4. 寄居外人也可按例一起守逾越節。
a'. 關於各支派安營和上路的安排(民九15至十10)
i. 雲彩帶路(民九15-23)
1. 立會幕時遮蓋會幕、形狀如火的那雲彩,一直與以色列人同在。
2. 以色列人起行或紮營停留,要依雲彩的指引:上升表示起行,下蓋表示紮營停留。
3. 民九22“雲彩停留在帳幕上,無論是兩天,是一月,是一年,以色列人就住營不起行;但雲彩收上去,他們就起行”,這句說話(或起碼是“是一年”一語),應該是後來補充的語句,講述以色列人在曠野40年的情形,因為以色列人本來是不會在曠野逗留超過一年的時間的。
ii. 製銀號指示起行次序(民十1-10)
1. 神吩咐造兩枝銀號。
2. 吹號示意法:
a. 招聚全會眾到會幕門口:同時吹兩枝號(不要大聲吹);
b. 招聚十二支派的統領到會幕門口:單吹一枝號;
c. 通知東邊軍隊起行:第一次大聲吹號;
d. 通知南邊軍隊起行:第二次大聲吹號;
e. 與敵打仗時:大聲吹號;
f. 節期慶祝時:大聲吹號。
III. 繼續往前的路程(民十11至十二16)
a. 照神吩咐依次前行(民十11-36)
1. 出埃及第二年二月二十日(後補逾越節後一星期),各支派軍隊依指示依次起行(比較民三章),時為主前1444年5月初。
2. 離開西奈山之前,摩西再度確立管治的架構(申一9-18;參出十八章有關的討論)。
3. 行程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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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開埃及 (出十二2) |
•到西奈山 (出十九1) |
•離開西奈山 (民十11) |
•到加低斯 |
•再到加低斯 (民二十1) |
•到摩押平原 (申一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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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年 |
第1年 |
第2年 |
第2年 |
第40年 正月間 |
第4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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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三個月 |
(十個月零五日) |
民十四34----------------------民二十14至二十二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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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個月零五日) |
(約三十九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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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出埃及起計,共四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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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摩西邀請他的內兄(即葉忒羅的兒子、摩西妻子的哥哥)何巴跟以色列人一起前往迦南,好在曠野的路上作他們的眼目:
a. 關於何巴的身分,參出二16-22有關的討論。經文應該取小字譯作“摩西對他內兄米甸人流珥的兒子何巴說”;
b. 何巴很可能是跟他父親葉忒羅一同前來(參出十八1-5),但沒有跟他一起回去(出十八27);
c. 何巴原先婉拒了摩西的邀請要回米甸去(像經文所說的);但後來大概同意跟以色列人前去迦南(像士一16所暗示的);
d. 至於摩西的妻兒,士十八30說到但支派的人設立摩西的孫子、革舜的兒子約拿單,和他的子孫作但支派的祭司。摩西的妻兒是跟何巴一起留了下來,跟摩西一起往迦南去。
5. 以色列人離開西奈山之後的第一站,是到巴蘭的曠野(起行隊形,參民二章)。
6. 約櫃前行或停住,摩西都有祝禱的說話:
a. 前行的時候說:“耶和華啊,求你興起!願你的仇敵四散!
願恨你的人從你面前逃跑!”
b. 停住的時候說:“耶和華啊,求你回到以色列的千萬人中!”
b. 神賜鵪鶉事件(民十一章)
1. 百姓埋怨,神就使火燒到營邊;經摩西代求,火才止熄:因而稱該地方為“他備拉”(“Taberah”,tabv<4r1h,字根b<r是“火燒”的意思)。
2. 百姓當中的閒雜人等(參出十二38)埋怨只有嗎哪,沒有肉食,並不如先前在埃及作奴隸時所吃免費的食物(那時在瓜菜之外,還有魚可吃)。
3. 民十一10《和合本》的翻譯,好像說摩西不喜悅神發怒。經文大概應該譯作“耶和華的怒氣便大發作,摩西也不喜悅”;神和摩西都不喜悅百的埋怨,只是摩西也自憐獨自管理百姓辛苦,又無法提供肉食。摩西甚至求死。
4. 百姓當時有牛群羊群,但在那個世代裡,牛羊不是隨便就可以宰殺來吃的。
5. 其實百姓獻平安祭,是可以吃祭肉的一部分的。如果在此之前,他們曾獻過了平安祭,他們其實已經吃過了肉─但當然不是每餐都可以吃肉。
6. 民十一4說百姓“大起貪慾的心”,大概就是說他們不滿足於嗎哪之餘,也不滿足只有平安祭有限的肉食。他們要求經常有肉食。只是當時牛羊的數量也不足夠持續地供給他們不斷的需求。所以對摩西來說,這是個大難題。
7. 神說祂會給百姓肉吃,而摩西似乎未曾見過神供應百姓肉吃:
a. 先前在汛的曠野,神也曾使鵪鶉飛到百姓營中(出十六13),但經文沒有說神要將鵪鶉給他們當食物(出十六4-5)。那時晚上有鵪鶉飛來,目的可能只是讓以色列人知道,神確實有掌管自然界的能力,好讓他們相信,次日早晨必有神所說的食物。
b. 這樣,神在這裡第一次將鵪鶉賜給百姓,而摩西也想不通神會怎樣供應肉食。
c. 結果,神使鵪鶉飛在營裡和周圍離地面約三尺高處,任由百姓捉來宰吃;但神並不喜悅他們的態度,就懲罰擊殺那些大起貪慾的人。人將他們埋葬,所以那地方又叫作“基博羅哈他瓦”(就是“貪慾的人的墳墓”的意思)。
8. 神又吩咐摩西選立70位長老與他分工。關於設立分層的管理:
a. 摩西先前曾經照葉忒羅的獻議,設立十夫長至千夫長,管理百姓訴訟事情(出十八13-26);
b. 但後來大概架構鬆散了,摩西就在離開西奈山之前再次設立分層管理的架構(申一9-18);
c. 只是不久之後架構又再鬆散,神就叫摩西揀選長老中的七十人,分擔領導的職分,並說要將那與摩西同在的靈分賜他們,好使他們與摩西一同領導百姓。
9. 摩西吩咐被選的70長老到會幕那裡去,與摩西一同站立,神的靈降在他們身上,使他們受感說話(他們以後再沒有這樣受感說話,所以這一次的目的,大概是要當眾引證神的選召)。
10. 70長老中的伊利達和米達在營中,沒有到摩西那裡,他們也受感說話;約書亞知道就通知摩西,摩西卻任由他們:
a. 經文沒有說是他們故意違背摩西的吩咐指示;
b. 經文說不但神的靈停在他們身上,他們還在營裡同樣受感說話,這說明他們留在營裡是有神的認可的─經文似乎是說:是神的靈不讓他們到會幕去(經文的語句可以有因果的關係),所以問題不在他們個人要抗拒摩西的吩咐,乃在神的主權和決定是在摩西的帶領之上。
11. 摩西的反應,大概是因為他從中領會了屬靈領導的原則:
a. 管理制度是重要的,但領袖的屬靈生命和能力更為重要;
b. 領袖的屬靈生命和能力固然重要,但神的引導更為重要。
c. 米利暗、亞倫毀謗摩西(民十二1-16)
1. 百姓從基博羅哈他瓦來到哈洗錄。本段經文的事情就是發生在哈洗錄。
2. 摩西的妻子西坡拉可能已經死了,摩西於是再娶一個妻子。
3. 摩西娶古實女子為妻;
a. “古實”通常指尼羅河上游的埃提阿伯,在努比亞(Nubia)和蘇丹(Sudan)以北,在以色列人先前聚居的歌珊地以南;
b. 這位女子有可能是以色列人(父)和古實人(母)混血,跟父親一家生活在以色列人當中,並跟以色列人一起離開埃及;
c. 她可以算是以色列人,也可以算是古實人;米利暗和亞倫要毀謗摩西,就強調她為古實人,藉以製造藉口攻擊摩西。
4. 可能摩西曾經說他要再娶妻子,或要娶這位有古實血統的女子(而不是娶純以色列血統的女子)為妻,是有神給他的說話;米利暗和亞倫就藉此機會毀謗摩西說“神單與摩西說話麼?”
5. “摩西為人極其謙和,勝過世上的眾人”一語(民十二3),可能本來只是某人在經文旁邊所加的一個讚語,但被後來抄寫聖經的人誤以為是經文的一部分,因而將它也抄進經文裡去。
6. 神吩咐摩西、亞倫和米利暗三人到會幕去。神顯現說,祂會直接且明白地向摩西啟示,不像跟別的先知在異象異夢中啟示。
7. 神亦宣告摩西在祂的全家盡忠;“全家”指“以色列全民”(比較來三1-6)。
8. 民十二4
9. 因著亞倫請摩西向神求情,神就醫好了米利暗。
IV. 在尋的曠野的加低斯(民十三1至十四45):
a. 十二探子窺探迦南地四十日(民十三1至十四38)
1. 百姓從洗哈錄來到巴蘭曠野的加低斯(全名為“加低斯巴尼亞”),但一路上其實經過了許多個地方(參民三十三18-36):
哈洗錄→利提瑪→臨門帕烈→立拿→勒撒→基希拉他→沙斐山→哈拉大→瑪吉希錄→他哈→他拉→密加→哈摩拿→摩西錄→比尼亞干→曷哈及甲→約巴他→阿博拿→以旬迦別→尋的曠野(加低斯)
2. 神吩咐摩西安排每支派各打發一人去窺探迦南。這些探子是每支派的領袖,但不同於前面所記的軍隊統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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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派 |
支派領袖 |
支派 |
支派領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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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便 |
撒刻的的兒子沙母亞 |
西布倫 |
梭底的兒子迦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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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緬 |
何利的兒子的沙法 |
瑪拿西 |
穌西的兒子迦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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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大 |
耶孚尼的兒子迦勒 |
但 |
基瑪利的兒子亞米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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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薩迦 |
約色的兒子以迦 |
亞設 |
米迦勒的兒子西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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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蓮 |
嫩的兒子何西阿(即約書亞) |
拿弗他利 |
縛西的兒子拿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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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雅憫 |
拉孚的兒子帕提 |
迦得 |
瑪基的兒子臼利 |
3. 他們從南面的尋直到北面的哈馬口,窺探迦南的虛實40日。
4. 那時是主前1444年8月初,是“葡萄初熟”的時候(民十三20)。
5. 探子回到加低斯向摩西報告,並帶回許多美好的水果。但除迦勒和約書亞外,探子都說迦南人太高大強壯,他們不能入迦南。百姓甚至建議另立領袖返回埃及,並要打死迦勒和約書亞。
6. 神在榮光中顯現,說要用瘟疫滅絕以色列人,改立摩西的後代為大國:
a. 摩西像先前的金牛犢事件那樣,替百姓向神求情(參出三十二至三十三章);
b. 摩西又訴諸神先前說過的本性:祂不輕易發怒,且有豐盛的慈愛(參出三十四6-7)。
7. 神答應摩西所求,不將百姓滅絕,但要按探子窺探迦南40日之期,懲罰以色列人在曠野飄流40年:“飄流”不一定指不停的遷徙,有時會定居曠野某處一段頗長的時間。但只要他們未曾進入應許地,他們就是在應許地之外飄流了。
8. 20歲以上的都要死在曠野,不得進入迦南。
9. 唯獨迦勒(“另有一個心志,專一跟從神”)和約書亞得進應許地(參民二十七63-65)。
10. “四十年”是由出埃及開始計算,到亞倫死的那年(民三十三38“出埃及地後四十年五月初一日”=民二十22-29),百姓再到何珥瑪,且將出來攻打他們的迦南人殺敗之時為止(民二十一1-3)。
b. 第一次何珥瑪之戰(民十四39-45)
1. 百姓事後表示悔意,說願意上去攻打迦南,但為時已晚,神不准他們上去。
2. 百姓再違背神的命令,定要進入迦南,甚至無需摩西和約櫃同行。他們就被敵人殺退到迦南南面的何珥瑪。(關於“何珥瑪”,參約書亞記導論中有關的討論。)
3. 加低斯事件連同這第一次何珥瑪之戰,跟民二十章再提到的加低斯和民二十一1-3記述到的第二次何珥瑪之戰,成了一個括號式的寫作手法(inclusio;比較民三十三36-37),然後從民二十一4起,再記述以色列人進迦南未完成的路程。
V. 四十年曠野飄流的日子(民十五至二十章)
a. 律例(民十五1-31)
i. 感恩獻祭的例(十五1-21)
1. 祭牲要有素祭的細麵和奠祭的酒同獻(民十五1-16)
2. 進迦南後,要用麥餅作舉祭獻與神(民十五17-21;參利二十三9-11)。
ii. 誤犯獻祭的例(十五22-31)
1. 誤犯者要獻贖罪祭,故犯者則不可獻:
a. 民十五22-26說的是關乎全會眾的贖罪祭(民十五24-25“全會眾”),經文可參照利四13-21(全會眾的贖罪祭):
(1)利四13-21說以公牛犢為贖罪祭,這裡說用公牛犢為燔祭,以公山羊為贖罪祭;
(2)基於贖罪祭禮是“贖罪祭+燔祭”,在利四13-21所說的公牛犢贖罪祭之後,應該有一個燔祭,大概就是公山羊燔祭;
(3)基於贖罪祭禮是“先贖罪祭+後燔祭”,民十五22-31這裡的“公牛犢燔祭+公山羊贖罪祭”,大概應是指““公牛贖罪祭+公山羊燔祭”;
(4)由於燔祭也有贖罪的意義,這裡民十五22-31是將兩者的名稱對調了。
b. 民十五27-29說的是關乎個人的贖罪祭,經文可參照利四27-35(個人的贖罪祭):兩處都說到贖罪祭牲為母山羊。
2. 犯罪:犯安息日者處死(十五32-36)
a. “以色列人在曠野的時候”(民十五32),即在40年曠野飄流的時候,大概是指在40年早期裡的某個時候;
b. 這是律法書裡第一處記載處死犯安息日的人:要用石頭把他打死;
c. 可比較利二十四10-23論到怎樣處置褻瀆神的名的人;
d. 民十五34“將他收在監內”,暗示百姓已有“當守安息日”的律例;
e. 不錯,出三十一14-15早已說過:“凡干犯這日(安息日)的,必要把他治死;凡在這日作工的,必從民中剪除……”。但怎樣處死,卻未指明;
f. 比較利二十2清楚說明,使子女經火獻與摩洛的,“要用石頭把他打死”。
3. 條例:衣服須有繸子(十五37-41)
a. 提醒要遵行律法(可比較申六6-9)。
b'. 犯罪:可拉黨事件(十六至十七章)
1. 事件發生在40年曠野飄流裡的某個時候。
2. “可拉黨”(以可拉為首,故稱“可拉黨”)成員包括:
a. 利未的曾孫、哥轄的孫子、以斯哈的兒子可拉;
b. 呂便支派中以利押的兒子大坍、亞比蘭;
c. 呂便支派中比勒的兒子安(經文比較少提及他);
d. 會眾中的250個領袖。
3. 可拉黨指控摩西和亞倫:
a. 專權自高,超過全會眾(民十六3、13);
b. 未能將他們帶進迦南(民十六14);
c. 不准別人作祭司(民十六7-11)。
4. 摩西反控告可拉等人專權;叫亞倫和可拉黨人次日各拿銅香爐到神面前,由神定奪。
5. 經文的時間和事情發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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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十六1-3 |
先前 |
可拉黨人攻擊摩西和亞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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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十六4-7 |
當日 |
摩西吩咐可拉和他的人次日到神面前,由神作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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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十六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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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西又責備他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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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十六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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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西傳召大坍和亞比蘭的人,但他們不肯應召前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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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十六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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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西向神指控大坍和亞比蘭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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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十六1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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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西吩咐次日到神面前,由神作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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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十六18-19 |
次日 |
可拉和他的人到會幕前,招聚全會眾攻擊摩西和亞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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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坍和亞比蘭的人仍然不肯到會幕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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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十六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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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顯現,吩咐眾人離開可拉、大坍和亞比蘭的帳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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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十六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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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西和亞倫就往大坍和亞比蘭的帳棚,通知附近的人要離開大坍和亞比蘭的帳棚:眾人就離開他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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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十六27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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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坍和亞比蘭帶著家人,出到自己帳棚的門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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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十六28-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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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西吩咐地裂開,地就吞下可拉一黨所有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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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十六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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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火降下,燒死那250個首領 |
6. 神吩咐摩西叫以利亞撒將那250個銅香爐打成薄片,用來包祭壇,以作記念警告。
7. 但瘟疫已發,在亞倫止住瘟疫之前已經死了14,700人。
8. 第二日,百姓因可拉黨事埋怨和攻擊摩西,以致神要滅絕百姓;摩西立即吩咐亞倫用香爐到百姓中間為他們贖罪。
9. 關於某些詩篇的作者“可拉的後裔”:
a. 參看代上六章有關的家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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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六1) |
利未(六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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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未(六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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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轄(六1) |
哥轄(六16) |
哥轄(六22) |
哥轄(六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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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斯哈(六2)〔還有暗蘭、希伯倫、烏薛〕 |
以斯哈(六18)〔還有暗蘭、希伯倫、烏薛〕 |
亞米拿達(六22)* |
以斯哈(六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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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拉(民十六) |
可拉(六22) |
可拉(六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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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惜(六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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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利加拿(六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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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比雅撒(六23) |
以比雅撒(六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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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惜(六23) |
亞惜(六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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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哈(六24) |
他哈(六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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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列(六24) |
西番雅(六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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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西雅(六24)* |
亞撒利雅(六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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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羅(六24)* |
約珥(六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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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利加拿(六25) |
以利加拿(六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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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瑪賽?(六25) |
亞瑪賽(六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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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亞希摩?(六25) * |
瑪哈(六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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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利加拿(六26) |
以利加拿(六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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瑣菲(六26)* |
蘇弗(六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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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哈(六26) * |
陀亞(六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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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利押(六27) * |
以列(六3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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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羅罕(六27) |
耶羅罕(六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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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利加拿(六27) |
以利加拿(六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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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母耳(六27) |
撒母耳(六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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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子是約珥, 次子是亞比亞(六28) |
約珥(六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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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唱的〕希幔 (六33) |
b. 有說“以斯哈的兒子可拉”跟“亞米拿達的兒子可拉”不同:
(1)民十六1的可拉是“以斯哈的兒子”;
(2)民十六32說所有屬可拉的人丁都被吞噬了;
(3)詩篇的作者“可拉的後裔”大概是“亞米拿達的兒子可拉”的後裔。
c. 但“以斯哈的兒子可拉”應該跟“亞米拿達的兒子可拉”是同一個人:
(1)代上六章的家譜平行的地方顯示兩者應為同一個人;
(2)代上六章的家譜顯示一個人可以有兩個名字;
(3)民二十六11明說不是所有可拉後裔都滅亡─大概是在可拉的兒子當中有不跟從可拉背叛的,所以沒有跟可拉一同滅亡(民十六18沒提可拉帶齊妻兒到會幕來;民十六32說的大概只是指當時跟可拉一起出去的人)。
10. 神吩咐十二支派及亞倫各取一根手杖,寫上名字,放在至聖所的約櫃前;神使亞倫的手杖發芽、開花、結杏,藉以確定亞倫祭司的職分。
11. 神吩咐將亞倫開花的杖放在約櫃前,長作記念。
a'. 條例(民十八至十九章):
i. 祭司和利未人的事奉(民十八章)
1. 重申祭司和利未人分工而配搭的事奉(民十八1-7):
a. 神直接跟亞倫說話(沒有透過摩西);
b. 祭司要保守聖所,免得被外人(非祭司、利未人)冒犯了;祭司要看守聖所和壇,負責一切屬壇和幔子之內的事情;
c. 利未人要看守全會幕,辦理帳幕一切的事,但不得挨近聖所的器具和壇;
d. 神給與職任事奉祂,乃為神給他們的賞賜(民十八7)。
2. 重申祭司不可有產業,但可有獻祭中的部分(民十八8-20):
a. 一切祭獻裡不經火燒而剩下的部分;
b. 舉祭(腿)和搖祭(胸)的部分;
c. 以色列人獻給神的初熟之物;
d. 所有頭生獻與神的牲畜(人頭生的,不潔淨牲畜頭生的,都要贖出來)。
3. 十分獻一的例(民十八21-32):
a. 百姓每年將所有田產牛羊的十分之一獻與利未人(民十八21-24;參利二十七30-33);
b. 其它什一奉獻:
(1)利未人從所得的拿十分之一給祭司(民十八25-32);
(2)百姓每年田產的十分之一藉獻平安祭與人分享(參申十四22-23,十五19-26)
(3)百姓三年一次十分之一給利未人和窮人(參申二十六12-15,十四27-29)
ii. 紅母牛製成的除罪水(民十九章):
1. 作用:潔淨因死屍而沾染的不潔;也作除罪之用;
2. 製法:
a. 將一隻沒有殘疾、未曾負軛、純紅的母牛牽到祭司以利亞撒面前,然後在營外會幕前宰殺;
b. 以利亞撒用指頭蘸牛血向會幕前面彈七次;
c. 將母牛焚燒,牛的皮、肉、血、糞都要焚燒;
d. 以利亞撒將香柏木、牛膝草、朱紅色線都丟在燒牛的火中;
e. 以利亞撒不潔淨到晚上,要洗衣服,用水洗身;燒牛的人也不潔淨到晚上,也要洗衣服,用水洗身;
f. 由一個潔淨的人收起母牛的灰,存在營外潔淨的地方;
g. 有需用時,將除污穢的灰調成除污穢的水;
3. 用法:
a. 不潔期為七天;
b. 第三天和第七天要用除污水潔淨:
(1)將一些除罪灰放在器皿裡,倒上活水,製成除污水;
(2)由一個潔淨的人拿牛膝草蘸在除污水中,將水灑在需要得潔淨的人或物身上;
(3)第七天就可得潔淨。
c. 灑除污水的人也成了不潔,直到晚上。
IV'. 在尋的曠野的加低斯(民二十1至二十二3)
a. 米利暗死(民二十1)
1. 出埃及後第四十年正月間(主前1406年3-4月間),以色列人回到在尋的曠野的加低斯(民十三26說“巴蘭曠野的加低斯”,加低斯是在巴蘭曠野和尋的曠野接壤處)。
2. 米利暗死葬在尋的曠野的加低斯。
b. 摩西和亞倫在米利巴水沒有尊神為聖,被神拒絕進迦南(民二十2-13)
1. 百姓在尋的曠野沒有水喝,埋怨摩西。
2. 神吩咐摩西和亞倫拿著杖吩咐水從磐石出來。
3. 摩西和亞倫在會眾面前忿怒地用杖擊打了磐石兩下,有水流出。
4. 神不喜悅摩西和亞倫在會眾面前沒有尊祂為聖,所以不准他們兩人入迦南。
5. 民二十12“摩西沒有尊神為聖”,民二十13“神自顯為聖”:
a. 可能是針對說神叫摩西和亞倫吩咐磐石,但他們沒有聽指示,竟用杖擊打磐石;
b. 但民二十8說神吩咐摩西取杖出去,顯然是要他像上一次在利非訂那樣擊打磐石使水流出(出十七1-7);“擊打”與“吩咐”原不是互相排斥的,摩西上一次在利非訂擊打磐石時,必然也同時吩咐水流出來;
c. 詩一○六32-33也只說摩西說了急躁的話,沒有針對他擊打磐石的舉動;
d. 這樣,摩西的問題乃在於他沒有像先前那樣用敬畏的態度來行神蹟,竟在會眾面前發怒,就是在施行神蹟時發著脾氣說了民二十10的說話:
(1)民二十12摩西和亞倫“不信”=摩西和亞倫“沒有尊神為聖”;
(2)其實不應譯作“沒有尊神為聖”,而應譯作“沒有顯神為聖”(“to sanctify God”),就是神的僕人事奉應當聖潔,好顯出他所事奉的神為聖;當事奉者不聖潔之時,就是事奉者沒有自顯為聖之時,他是同時沒有顯神為聖;在嚴重的時候,神唯有自顯為聖,並要審判那不顯祂為聖的人。
6. 那水被稱為“米利巴”(是“爭鬧”的意思)。
c. 以東不准以色列人經過以東地(民二十14-21)
1. 摩西從加低斯派人去見以東王,表示想穿過以東地往約旦河東去;
2. 但以東王不答允,甚至出兵驅趕嚇走以色列人。
3. 經文沒有解釋為甚麼神不帶領以色列人從加低斯北上進入迦南,而要繞過以東和摩押,去到約旦河東:
a. 大概因為先前的百姓是在加低斯北上窺探迦南地,引致不相信神,所以神不再帶領他們走那條不信的道路;
b. 比較約瑟歸葬雅各的路線(創五十10),也是繞道由約旦河東進入迦南的。
4. 至於申二27-29記摩西向希實本王西宏說:“求你容我從你的地經過,只走大道,不偏左右;你可以賣糧給我吃,也可以賣水給我喝,只要容我步行過去,就如住西珥的以掃子孫和住亞珥的摩押人待我一樣……”,參申二27-29的討論。
5. 結果,以色列人沒有穿過以東地。他們南下繞道而行。
d. 亞倫死,以利亞撒繼任大祭司(民二十22-29)
1. 以色列人離開加低斯,來到以東邊境上的何珥山。
2. 出埃及後第四十年五月初一日(參民三十三38;主前1406年7月中),神叫摩西和亞倫帶同以利亞撒上何珥山。
3. 亞倫死在何珥山上,不得進入迦南,是因為他在三個多月前,在米利巴沒有在百姓面前顯神為聖(民二十2-13)。
4. 以利亞撒繼任作大祭司;全民為亞倫哀哭30日。
e. 第二次何珥瑪之戰(民二十一1-3)
1. 迦南的亞拉得王出來攻打以色列人,且擄走了幾個以色列人。
2. 神後來讓以色列人得勝,大敗亞拉得王,直到“何珥瑪”(這地名大概是記念以色列人將亞拉得王“毀滅”)。
3. 40年前,以色列人曾敗於何珥瑪(參民十四39-45)。
4. 關於“何珥瑪”,參約書亞記導論中有關的討論。
III'. 繼續未完的路程(民二十一4-35)
a. 繞過以東地時發生火蛇銅蛇事件(民二十一4-9)
1. 以色列人從何珥山南行走亞拉巴的路(申二8a),南下往紅海方向去,要在以東的南面繞過以東,再北上摩押平原。
2. “紅海”包括西奈半島西面的蘇彝士灣以至東面的亞喀巴灣。這裡的“紅海”是指西奈半島東面的亞喀巴灣(參出十四1-31的討論)。
3. 百姓因路難行而埋怨神;神使火蛇進入百姓中間,多人被咬傷咬死。
4. 百姓悔改認罪,神就吩咐摩西舉立銅蛇,凡仰望它的都得醫好。
5. 主耶穌以摩西舉銅蛇比喻祂被掛在十字架上的救贖(約三14-15)。
b. 繞行來到摩押平原邊(民二十一10-20)
1. 經文記述以色列人由紅海路上的阿伯,直到摩押平原的路程(根據民三十三章及申命記經文加以補充;可參《編年合參聖經》頁37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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繞過以東 |
(南下)→谷歌大→約巴他→以他拉→以旬迦別→ (北上)→撒摩拿→普嫩→阿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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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撒烈溪:摩押南面的邊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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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摩押地 |
→以耶亞巴琳(撒烈谷裡、摩押南面邊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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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亞嫩河:摩押北面的邊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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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亞摩利人之地 (摩押平原) |
→(亞嫩河北邊)亞珥→比珥→瑪他拿→拿哈列→巴末→ →摩押谷→毗斯迦山頂(下望基底莫曠野) |
a. 民二十一11b以耶亞巴琳在撒烈溪以北;以色列人過了撒烈溪就來到以耶亞巴琳;
b. 民二十一13a“在亞嫩河那邊”,即過到亞嫩河對岸北面。亞珥和比珥都在亞嫩河以北。他們過了亞嫩河就來到亞珥和比珥;
c. 亞珥接近亞捫人的地方;
d. 亞嫩河以北、約旦河以東的摩押平原是原屬摩押人所有,但這個時候已落在亞摩利王西宏手上;當時的摩押人只控制著亞嫩河以南的地方(民二十一13b;亞嫩河是摩押北面的邊界,在摩押和亞摩利人接壤的地方);亞捫人則佔據著摩押平原以東的地帶;
e. 毗斯迦不是一個山頭,而是一個山脊高原,由摩押平原東南的亞嫩河流域起,直到摩押平原的東邊再北上,其中有多個山峰。以色列人過了人亞嫩河,進入摩押境之後,他們來到比珥,然後上了下望基底莫曠野的毗斯迦高原。
f. 附:民二十一10-20之後的事件概要─
(1)以色列人下走到基底莫曠野,摩西在那裡派使者去見希實本王西宏;
(2)以色列人戰敗了西宏和噩之後,繼續北上,然後西走,橫過毗斯迦高原,進駐那與耶利哥相對的摩押平原;
(3)這時,整個毗斯迦高原在以色列人的東面和東南面。摩押王巴勒請巴蘭來,就是在這個毗斯迦高原某個山頭上咒詛以色列人(民二十三14);
(4)摩西臨死前“從摩押平原登尼波山,上了那與耶利哥相對的毗斯迦山頂”(申三十四1),就是從摩押平原上了在摩押平原東面的尼波山,而尼波山是在摩押平原東面的毗斯迦山脊裡,是與耶利哥相對的一個山頂。在那裡,摩西臨死前遠眺了神所應許的迦南美地。
2. 以色列人在摩押人東面的邊境北上,繼而在亞摩利人和亞捫人的中間繼續前進,直去到摩押平原中部的毗斯迦的山頂。
3. 《耶和華的戰記》可能是摩西的記事集,但早已失傳。
4. 摩西來到比珥(就是“井”的意思),神吩咐他招聚百姓,給他們水喝
5. 關於百姓所唱詩歌的長短:
a. 全首詩歌可能就是:“井啊,湧上水來!你們要向這井歌唱。這井是首領和民中的尊貴人用圭用杖所挖所掘的”;
b. 全首詩歌可能不只是這麼一兩句,而經文大概應該譯作:“井啊,湧上水來!你們要向這井歌唱……”
(1)“井啊,湧上水來!你們要向這井歌唱……”,可能只是整首詩歌的第一、二句,句末可以用省略號(比較出十五21米利暗帶領婦女所唱的歌);
(2)下半節“這井是首領和民中的尊貴人用圭用杖所挖所掘的”可能並不是詩歌的一部分,而是一個直述語句,說明那井是怎樣挖掘得來的。
6. 民二十一20“下望曠野”,從申二26得知是下望基底莫曠野。以色列人是在山上一個較安全的位置上,這時還未下到摩押平原。
c. 擊敗亞摩利王(西宏)和巴珊王(噩)(民二十一21-35)
1. 亞摩利人的王西宏,先前從摩押人手中奪得約旦河東的摩押平原,且定都在希實本。
2. 以色列人從毗斯迦山下到基底莫曠野(參申二26),要經過摩押平原,才可由約旦河東入迦南,摩西就從那裡派人,請求亞摩利王西宏准許以色列人經過摩押平原,好入迦南。
3. 摩西向亞摩利王西宏的請求(民二十一22),跟他先前向以東王的請求一樣(民二十17;參申二27-29的討論)。
4. 亞摩利王西宏不准,且出兵在雅雜迎拒以色列人。
5. 以色列人殺西宏,奪得亞摩利人全地(包括奪得摩押平原)。
6. 以色列人奪取了雅謝,就轉去以得來,攻打巴珊王噩,將他殺了,得了他的全地。
7. 巴珊在摩押平原的東面(在亞摩利人西宏國土的東及東北面)。
II'. 駐足摩押平原時發生的事件(民二十二至二十五章)
a. 巴勒與巴蘭事件(民二十二至二十四章)
1. 平定了摩押平原的敵人之後,以色列人就從基底莫曠野繼續北上,然後西走,橫過毗斯迦高原,進駐在約旦河東、與耶利哥相對的摩押平原,對著耶利哥紮營。有關
毗斯迦山→基底莫曠野(敗亞摩利王西宏和巴珊王噩)→底本迦得→亞門低比拉太音→亞巴琳山(尼波對面)→摩押平原:約旦河邊、耶利哥對面,沿約旦河邊安營,從伯耶施末直到亞伯什亭。
2. 以色列人先前是沿著摩押的邊界北上,大概對摩押已經造成某些壓力;如今摩西能夠大敗摩押的宿敵(亞摩利王西宏),必然也激起摩押的顧慮。
3. 亞嫩河以南的摩押王西撥的兒子巴勒,既有感以色列人的威脅,就聯同摩押南面的米甸人,邀請在美索不達米亞的毗奪的先知巴蘭前來,請他咒詛以色列人。
4. 巴蘭先求問耶和華神可否讓他前去咒詛以色列人:
a. 巴蘭要先求問耶和華,表示他對“耶和華”有所認識;
b. 巴蘭家鄉毗奪在美索不達米亞北部,靠近亞伯拉罕的家鄉(參創十一31至十二5有關的討論)。這個地區是可能有人認識耶和華的(就如亞伯拉罕認識耶和華)。
c. 巴蘭不但認識耶和華,他還作起先知來:
(1)他的先知身分應該不是耶和華給他的;他不過是那個地區裡別的宗教的先知,但很具名氣;
(2)他樂意為酬金咒詛耶和華的百姓;事敗後還要找機會用毗珥的淫亂事件去敗壞以色列人(民二十五,三十一16),顯見他不是耶和華的先知;
(3)他不一定要相信耶和華才會去求問耶和華。在當代多神的環境裡,他只要知道以色列人是相信耶和華的,他就可以去求問耶和華是否讓他去咒詛祂的百姓;
(4)他大概沒有想到,耶和華竟會那麼真實又主動地向他顯現;
(5)他雖然不是單一地相信耶和華,但他確知不得違背耶和華的意思行事,否則後果會不堪設想。
5. 神禁止巴蘭前去,但巴蘭為巴勒第二次派來的使臣所帶來更豐厚的財寶所迷,就說要再次求問耶和華(意即期望耶和華會改變初衷,讓他前去咒詛以色列人,好使他可以得著那些厚禮)。
6. 神這一次准許巴蘭去,但說明必須說神所吩咐他的。
7. 神的使者又在路上使他所騎的驢出聲說話,去責備和警告巴蘭。
8. 巴勒親自出到亞嫩河旁(摩押北面邊界)迎接巴蘭,並盡速安排咒詛以色列人的事;但巴蘭首先聲明,他只能說耶和華要他說的話。
9. 巴勒先後三次安排巴蘭在摩押的山頭上,每次都築起七座壇,分別獻上一隻公牛和公羊,望著以色列人的營地去咒詛以色列人,但巴蘭都只能說祝福的說話,而不是說咒詛的說話(民二十三1-12、13-30,二十四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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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 (民二十二41至二十三12) |
第二次 (民二十三13-26) |
第三次 (民二十三27至二十四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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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 |
巴力的高處 |
瑣腓田,毗斯迦山頂 |
下望曠野的毗珥山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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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工夫: |
築起七座壇,分別獻上一隻公牛和一隻公羊 |
築起七座壇,分別獻上一隻公牛和一隻公羊 |
沒說明,大概同樣築起七座壇,分別獻上一隻公牛和一隻公羊 |
|
求取啟示方法: |
用法術要將神召來 (民二十三4,二十四1) |
用法術要將神召來 |
不用法術,面向曠野, 神的靈主動臨到他身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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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方式: |
神賜啟示給巴蘭,要他回去向巴勒宣告出來 |
神賜啟示給巴蘭,要他回去向巴勒宣告出來 |
大概也是得神賜啟示之後,回去向巴勒宣告出來 |
10. 巴蘭最後回應巴勒的責備之時,神使他說起第四次的祝福來(民二十四15-24):
a. 民二十四17、19“有星要出於雅各……有一位出於雅各的,必掌大權”,大概開始了彌賽亞之星的傳說與盼望。主耶穌降生時,東
b. 巴蘭看見摩押要敗在以色列人手下,也見以東、亞瑪力人、基尼人、亞述和希伯等敵人的敗亡。(在屬靈層面上,是指神的仇敵終必滅亡,救恩終要成就。)
11. 在四次預言裡,巴蘭共說了七篇或長或短的詩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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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 |
第一篇 |
民二十三7-10 |
關於以色列人:以色列人數眾多,是獨居的民,在萬民之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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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 |
第二篇 |
民二十三18-25 |
關於以色列人:以色列聖潔有力,無人能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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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 |
第三篇 |
民二十四3-9 |
關於以色列人:以色列榮美安寧豐富,祝福他的得祝福,咒詛他的受咒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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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 |
第四篇 |
民二十四15-19 |
關於以色列人:掌權者要興起,得勝敵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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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
民二十四20 |
關於亞瑪力人:要滅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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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 |
民二十四21-22 |
關於基尼人:要滅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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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 |
民二十四23-24 |
關於亞述和希伯人:要滅亡 |
12. 民二十四3-4、15-16描述先知為“眼目睜開、得聽神的言語,明白至高者的意旨,看見全能者的異象,眼目睜開而仆倒的人”,透露了先知得啟示時其中一種身體和心智的狀況。
13. 巴蘭和巴勒最後只得放棄咒詛以色列人。
14. 巴蘭回他本地去:但大概在回程上想出詭計,就折返向巴勒獻議民二十五章的計謀,利用毗珥淫亂事件(民二十五,三十一16),使以色列人犯罪,讓以色列人被他們的神滅絕,以致仍可以從巴勒那裡得些報償(巴蘭最後似乎也沒有返回家鄉,民三十一8)。
15. 摩西如何得知巴蘭的事跡和說話內容:
a. 得神直接啟示,當然不是絕對不可能的;
b. 更可能是巴蘭後來被捉被殺(民三十一8),從審訊裡得知箇中的情形和說話。
16. 巴蘭成了一個為利而滅亡的人的代表(彼後二15;猶11)。
b. 什亭犯罪事件,神應許非尼哈永遠作祭司(民二十五章)
1. 這時西緬支派的一位首領心利,還與米甸女子哥斯比苟合;以利亞撒的兒子非尼哈就將他們殺了;這才止住瘟疫的漫延,但已死了24,000人。
2. 因非尼哈的熱心,神賜給他“平安的約”/“永遠祭司職分的約”─不是應許非尼哈家族永遠當祭司家族,而是應許永遠當大祭司的家族(參代上六3-15):
a. 這裡的“祭司”是指大祭司:
(1)比較書二十二13非尼哈也是單叫作“祭司”;
(2)“為以色列人〔指全民〕贖罪”是指大祭司在贖罪日為全以色列民贖罪;
(3)關於大祭司的繼任問題,參利八至九章有關的討論──
(a)神設立亞倫作大祭司時,連同他的四個兒子也一同設立為祭司,顯示大祭司的職分是由父傳與子的;
(b)亞倫死之前,長子和次子(拿答和亞比戶)早已死去;
(c)神在亞倫死時,設立三子以利亞撒繼任為大祭司,顯示在有資格的人中年紀最長的繼任為大祭司;
(d)非尼哈本身大概就是長子(出六25;代上六4、50),他會理所當然地繼任作大祭司,但神在這裡更應許他的家系永遠作大祭司。
b. “永遠的大祭司職分”:
(1)神應許非尼哈有永遠的大祭司職分,意思一方面是指將來大祭司的繼任情形,四子以他瑪的家系不再有份,唯獨非尼哈所屬的以利亞撒家系可以擔當大祭司的職分;
(2)但事實上,後來亞倫的整個祭司制度(包括以利亞撒或非尼哈家系的大祭司職分)都終止了。這暗示神的應許有更深一層的意義。這暗示在神的心意裡不只是有地上大祭司的職分,還有屬靈屬天的大祭司職分。神設立地上的大祭司職分,是要以地上的職分預表天上的職分(比較會幕的建造,來八5);
(3)這個“永遠的祭司的職分”就是主耶穌所有的(來七24);
(4)因為實體的職分是永遠的,地上預表性的職分也就叫作“永遠的祭司職分”;
(5)非尼哈家族得以成為大祭司的家族,他們就算是得著(分享著)這個“永遠祭司的職分”了。
c. “平安的大祭司職分”:
(1)“平安的約/永遠當祭司職分的約”,兩個片語都是形容“約”,兩者相關而互相補充;
(2)大祭司贖罪日的贖罪就是要帶來全民的平安;主耶穌的救贖也是要將與神和好的平安賜給我們。
3. 神吩咐要擊殺屬摩押族的米甸人:關於米甸人和巴蘭被殺,參民三十一章。
I'. 第二次核點民數(民二十六章)
a. 各支派人數(民二十六1-56)
1. 瘟疫過後,神吩咐再數點民數,同樣是數點20歲以上的人數。
2. 這一次的民數有601,730人,比40年前的那一次少了1,820人(參民一章〔第一次核點民數〕的註解);但不久之前有24,000人在瘟疫裡死了(民二十五9)。
3. 所數點的,“沒有一個是摩西和祭司亞倫從前在西奈的曠野所數的以色列人”(民二十六64):早一代的人,除摩西、迦勒和約書亞之外,全部都已經死在曠野了。
4. 民二十六11說在可拉黨的事件裡(民十六章),利未的曾孫、以斯哈的兒子可拉死了,但“可拉的眾子沒有死亡”。
5. 民二十六33提到西羅非哈沒兒子,只有女兒,並且記述她們的名字(瑪拉、挪阿、曷拉、密迦、得撒),是因為下文一而再地提到她們(民二十七1,三十六11)。
6. 將來分地的原則(民二十六53-56):
a. 人數原則:人多的得多地;
b. 拈鬮原則:大概是人數相若的,就要用拈鬮來決定;
c. 後來約書亞將約旦河西的地分給九個半支派,就是用拈鬮來決定;
d. 約旦河東的兩個半支派向摩西要求河東之地(民三十二33-42),可能也是用拈鬮來決定他們所得的部分;
e. 地的大小,可能不是單單指地面面積,也考慮到可住可用的面積(例如:猶大分得南面一大片土地,但其中的“南地”卻是近乎曠野的地方)。
b. 另外數點利未支派(民二十六57-65)
1. 利未人基本上仍然是分三大族:革順族、哥轄族、米拉利族。
2. 在這三大族之下,他們的後裔還出了立尼族、希伯倫族、瑪利族、母示族、可拉族(民二十六58)。
3. 關於“可拉族”,這位可拉大概就是民十六章可拉黨的那位可拉;詩篇作者中的“可拉的後裔”,大概也是從這個家族而出。
4. 一個月以外的利未人男丁共有23,000人(上一次是22,000人;民三39)。
5. 前後兩次數點民數,都沒有將20歲以上的利未人跟別的支派一起數算。
B. 分地與業權(民二十七至三十六章)
1. 問題:由瑪拿西支派西羅非哈的五個女兒提出─西羅非哈沒有兒子而死,以色列人進入迦南之後,若沒有地業分給她們,西羅非哈的名字就會從家族中消失了。
2. 決定:
a. 針對當時問題的決定:西羅非哈在弟兄中也要分得地業,使他的女兒們有產業,繼而使西羅非哈的名字得以保存;
b. 引申的決定:
(1)以後人若死了沒有兒子,就要把他的產業歸給他的女兒;
(2)他若沒有女兒,就要把他的產業給他的弟兄;
(3)他若沒有弟兄,就要把他的產業給他父親的弟兄;
(4)他父親若沒有弟兄,就要把他的產業給他族中最近的親屬。
c. 進一步的問題,參民三十六章。
II. 一些安排與條例(民二十七12至三十一54):
a. 示意摩西將死,立約書亞為繼承人(民二十七12-23)
1. 神吩咐摩西上亞巴琳山,可以望見迦南全地。
2. 摩西因為在加低斯的米利巴水沒有顯神為聖,所以不得入迦南(民二十1-13)。
3. 神選立約書亞繼承摩西領導的職分,摩西就帶約書亞到會眾面前,給他按手,並由以利亞撒用烏陵的判斷,顯明他乃是神所揀選的一位。
b. 節期獻祭的例(民二十八至二十九章)
1. 關於節期的祭,部分內容可參照利二十三章。
2. 這裡論及:
a. 每日恆獻的燔祭
b. 安息日的燔祭
c. 月朔的祭
d. 無酵節的祭
e. 七七節(即五旬節)的祭
f. 吹角節的祭
g. 贖罪日的祭
h. 住棚節的祭
3. 各祭祭牲數目:
|
節日 |
燔祭: |
贖罪祭: |
素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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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牛犢 |
公綿羊 |
公羊羔 |
公山羊 |
|
|
每日恆獻的祭 |
|
|
早晚各1 |
|
ˇ |
|
安息日的祭 |
|
|
2 |
|
ˇ |
|
月朔的祭 |
2 |
1 |
7 |
1 |
ˇ |
|
無酵節的祭(每日) |
2 |
1 |
7 |
1 |
ˇ |
|
(七日總共:) |
(14) |
(7) |
(49) |
(7) |
ˇ |
|
七七節的祭 |
2 |
1 |
7 |
1 |
ˇ |
|
吹角節的祭 |
1 |
1 |
7 |
1 |
ˇ |
|
贖罪日的祭 |
1 |
1 |
7 |
1 |
ˇ |
|
住棚節的祭 (第一日) |
13 |
2 |
14 |
1 |
ˇ |
|
(第二日) |
12 |
2 |
14 |
1 |
ˇ |
|
(第三日) |
11 |
2 |
14 |
1 |
ˇ |
|
(第四日) |
10 |
2 |
14 |
1 |
ˇ |
|
(第五日) |
9 |
2 |
14 |
1 |
ˇ |
|
(第六日) |
8 |
2 |
14 |
1 |
ˇ |
|
(第七日) |
7 |
2 |
14 |
1 |
ˇ |
|
(第八日) |
1 |
1 |
7 |
1 |
ˇ |
|
(八日總共) |
(71) |
(15) |
(105) |
(8) |
ˇ |
4. 節日的祭是在每日恆獻的燔祭和安息日或月朔的祭之外的。
5. 贖罪日的贖罪祭是在上述贖罪日的獻祭之外(民二十九11)。
6. 利二十三18-19說五旬節要獻兩隻公綿羊為燔祭,還要獻兩隻公綿羊為平安祭。
c. 許願的例(民三十章)
1. 這裡是關於許願守願的責任:
a. 關於拿細耳人的願,參民六章;
b. 至於怎樣贖回所許的願,參利二十七章。
2. 人若為自己向神許願,必須還願(民三十2)。
3. 若是年幼子女向神許願(民三十3-5):
a. 父親聽見而不加反對者,許願有效;
b. 父親聽見而提出反對者,許願無效。
4. 若是已出嫁女子向神許願(民三十6-8、10-15):
a. 丈夫聽見而不加反對者,許願有效;
b. 丈夫聽見而提出反對者,許願無效。
c. 丈夫若事後才反悔,責任由丈夫背負
5. 若是寡婦或被休婦人向神許願,必須還願(民三十9):
a. 這一項其實只是論出嫁女子許願段落裡,順便提及的一個插語;
b. 民三十16的結語沒有提到寡婦或被休的婦人。
d. 殺米甸人(民三十一1-20)
1. 吩咐要為耶和華報仇而去攻打米甸人(事因民二十五章)。
2. 由大祭司以利亞撒的兒子非尼哈,手裡拿著聖所的器皿和吹大聲的號筒,帶領軍隊進攻(這裡是聖經第一次說到以色列人帶著聖物到戰場助戰)。
3. 以色列人殺了米甸的五王,又殺了比珥的兒子先知巴蘭(巴蘭似乎沒有返回在美索不達米亞的家鄉毗奪,卻去了米甸)。
4. 擄了米甸一切牛羊財物人口。
5. 摩西吩咐將米甸人連男帶女都殺了,因為他們的婦女曾引誘以色列人犯罪。
6. 但未嫁的女子可以留著。
7. 士兵要在營外潔淨自己(比較民十九章紅母牛灰的除罪水,就是在潔淨期的第三日、第七日應用;民十九12)。
e. 分享擄物的例(民三十一21-54)
1. 從擊殺米甸人一役,制定全民分享擄物的例。
2. 擄物中歸與聖所的,包括:
a. 可經火的金屬物—用火及除污水潔淨;
b. 不能經火的(衣物)—單用除污水潔淨;
c. 士兵和百姓從擄物中獻與聖所的部分。
3. 擄物中歸與人民(百姓和士兵)的,包括:
a. 牲畜;
b. 人口。
4. 擄物一半歸打仗的均分:其中五百分之一作舉祭歸與祭司。
5. 擄物其餘一半由全會眾分:其中五十分之一作舉祭歸與利未人。
6. 比較撒上三十21-25後來大衛所定均分擄物的例:
a. 大概是補充這裡所說“出去打仗的士兵可均分擄物的一半”:若士兵當中有需要作看守兵器的工作時,士兵所得的擄物又當在他們中間如何分配;
b. 大衛指明:上陣和看守兵器的均分擄物。
III. 約旦河東所得之地(二支派半之地)(民三十二章)
1. 呂便、迦得,和瑪拿西半支派(即瑪拿西長子瑪吉的家族)的人,見約旦河東之地是可牧放牲畜之地,就求摩西將約旦河東之地給他們。
2. 摩西誤以為他們不敢攻佔迦南,於是重述當年加低斯探子的事件。
3. 兩支派半表示安頓婦孺在河東之後,男丁會隨大隊進攻迦南,等其餘支派取得所分的地之後才返回河東。
4. 摩西明白他們的意思後,就答應他們所求,也向其餘百姓說明事情的緣由後果。
5. 瑪拿西長子瑪吉的家族就留在約旦河東(參書十七章、士十3-5註解)。
IV. 複述所走過的路(民三十三章)
1. 比較幾處所記出埃及和經曠野的路線(以申命記的資料作補充):
|
出埃及記 |
(民三十三章) |
民數記 |
|
蘭塞 |
蘭塞 |
|
|
疏割 |
疏割 |
|
|
以倘 |
以倘 |
|
|
比哈希錄/密奪/ 巴力洗分 |
比哈希錄/密奪/ 巴力洗分 |
|
|
紅海 |
紅海 |
|
|
書珥曠野 |
書珥曠野 |
|
|
|
伊坦的曠野 |
|
|
瑪拉 |
瑪拉 |
|
|
以琳 |
以琳 |
|
|
|
紅海邊 |
|
|
汛的曠野 |
汛的曠野 |
|
|
|
脫加 |
|
|
出埃及記 |
(民三十三章) |
民數記 |
|
|
亞錄 |
|
|
利非訂 |
利非訂 |
|
|
西奈的曠野 |
西奈的曠野 |
西奈的曠野 |
|
|
基博羅哈他瓦 |
他備拉/基博羅哈他瓦 |
|
|
哈洗錄 |
哈洗錄 |
|
|
利提瑪 |
巴蘭曠野 |
|
|
臨門帕烈 |
|
|
|
立拿 |
|
|
|
勒撒 |
|
|
|
基希拉他 |
|
|
|
沙斐山 |
|
|
|
哈拉大 |
|
|
|
瑪吉希錄 |
|
|
|
他哈 |
|
|
|
他拉 |
|
|
|
密加 |
|
|
|
哈摩拿 |
|
|
|
摩西錄 |
|
|
|
比尼亞干 |
|
|
|
曷哈及甲 |
|
|
|
約巴他 |
|
|
|
阿博拿 |
|
|
|
以旬迦別 |
|
|
|
尋的曠野、加低斯(民十四章) |
|
|
|
(在曠野飄流40年) (正月,米利暗死在加低斯) |
|
|
|
→(民二十章)尋的曠野、加低斯 |
|
|
|
|
比羅比尼亞干(申十6a) |
|
|
何珥山、以東地的邊界 |
摩西拉(申十6a) |
|
|
(以色列人出了埃及地後四十年五月初一日, 亞倫死在何珥山) |
|
|
|
(跟亞拉得王打仗) |
|
|
|
谷歌大(申十7) |
|
|
|
約巴他(申十7) |
|
|
|
以他拉(申二8b) |
|
|
|
以旬迦別(申二8b) |
|
|
|
撒摩拿 |
|
|
出埃及記 |
(民三十三章) |
民數記 |
|
|
普嫩 |
(以下參民二十一10-20) |
|
|
阿伯 |
阿伯 |
|
|
以耶亞巴琳 |
以耶亞巴琳 |
|
|
|
撒烈谷 |
|
|
|
亞嫩河 |
|
|
|
亞珥(申二18) |
|
|
底本迦得 |
比珥 |
|
|
|
瑪他拿 |
|
|
|
拿哈列 |
|
|
|
巴末 |
|
|
|
摩押地的谷 |
|
|
|
下望曠野的毗斯迦的山頂 |
|
|
|
在基底莫曠野(申二26) |
|
|
|
(打敗亞摩利王和巴珊王) |
|
|
亞門低比拉太音 |
|
|
|
尼波對面的亞巴琳山 |
|
|
|
摩押平原、約旦河邊、 耶利哥對面 |
摩押平原、約旦河邊、 耶利哥對面(民二十二1) |
2. 民三十三36-37:“尋的曠野、就是加低斯”成了前後路程的轉接點:
a. 經文由民十四章的加低斯,接續到民二十章的加低斯;
b. 以色列人離開了加低斯,在曠野飄流近40年之後,又再回到加低斯;他們像在曠野裡兜圈子;
c. 民三十三36-37略過了民十五至十九章的路線和安營的地名;
d. 其間的事情幾乎完全不被記念,表示那是枉費和不被神記念的一段日子。
3. 神吩咐百姓進迦南後要趕出當地的人,拆毀他們的祭壇;若不將他們趕出去,會成為他們的網羅。
III'. 約旦河西所得之地(九支派半之地)(民三十四1至三十五8)
a. 指明迦南邊界(民三十四1-15)
1. 南面邊界:南角要從尋的曠野,貼著以東的邊界;南界要從鹽海東頭起,繞到亞克拉濱坡的南邊,接連到尋,直通到加低斯巴尼亞的南邊,又通到哈薩亞達,接連到押們,從押們轉到埃及小河,直通到海為止。
2. 西面邊界:以大海(即地中海)為界。
3. 北面邊界:從大海(即地中海)起,劃到何珥山,從何珥山劃到哈馬口,通到西達達,又通到西斐崙,直到哈薩以難。
4. 東面邊界:從哈薩以難劃到示番為東界。這界要從示番下到亞延東邊的利比拉,又達到基尼烈湖的東邊。這界要下到約旦河,通到鹽海為止。
b. 揀選分地的人(民三十四16-29)
1. 主持者:以利亞撒和約書亞。
2. 協助者:每支派選一位領袖幫助:
支派
|
族長
|
支派
|
族長
|
呂便
|
示丟珥的兒子以利蓿
|
以法蓮
|
拾弗但的兒子基母利
|
西緬
|
亞米忽的兒子示母利
|
瑪拿西
|
以弗的兒子漢聶
|
迦得
|
丟珥的兒子以利雅薩
|
便雅憫
|
基斯倫的兒子以利達
|
猶大
|
耶孚尼的兒子迦勒
|
但
|
約利的兒子布基
|
以薩迦
|
阿散的兒子帕鐵
|
亞設
|
示羅米的兒子亞希忽
|
西布倫
|
帕納的兒子以利撒番
|
拿弗他利
|
亞米忽的兒子比大黑
|
1. 將6座逃城及另外42座城(連同城郊)給利未人:共48座城;每支派撥出4座城。
2. 郊野計算法:四面1000肘再2000肘(即四面各3000肘)。
II'. 一些安排與條例(民三十五9-34):
a. 揀立逃城(民三十五9-15)
1. 在約旦河東和河西各有三座(共六座);
2. 不論以色列人、外人、寄居的,都可享有逃城的保護;
b. 誤殺的例(民三十五16-28)
1. 有關經文:民三十五9-34;申十九1-13;書二十1-9;
2. 故殺(謀殺)者要被處死;
3. 殺人逃走者(暗示不管是故殺或誤殺),報血仇者可以親自殺那殺人的;“一遇見就殺他”,即可以不經審訊就將他殺死;
4. 經文列舉了分辨故殺誤殺的原則和例子;
5. 整個逃城的制度:
a. 申十九1-13:將河東河西地各分成三段,每段一逃城,並要築造通往逃城的道路;
b. 書二十1-6:
(1)逃城是為誤殺者逃避報血仇者的地方;
(2)一般殺人者須經證實有罪之後才可被處死;
(3)不管故殺或誤殺,又不管是否被證實無罪,殺人者若逃走,報血仇者(死者親人)可將他捉拿,並且可以不經審訊而將他殺死(比較民三十五19、21b);但報血仇者只可在當任大祭司任期內為死者報仇;
(4)殺人者若被捉拿受審而被證實為誤殺:人要將他安置在逃城;逃城的長老不得將他交給到來報血仇的人手上;
(5)殺人者沒被捉拿而驚慌逃走到逃城:
(a)當隨即在城門口(就是處理誤殺案件的地方)將他誤殺的案情向逃城的長老呈報備案;
(b)備案後,他可以暫時在逃城裡居住;逃城的長老不得將他交給到來報血仇的人手上;
(c)誤殺人者要在逃城裡在會眾面前接受正式的審訊:
〔1〕證實為故殺者:逃城的長老要將他交與報血仇者;
〔2〕證實為誤殺者:
〔a〕可留在逃城居住,直到當任大祭司死之時;
〔b〕大祭司死後,報血仇者不得再追殺殺人者;
〔c〕之後,誤殺者可回本城,不再受報血仇者的威脅。
(d)誤殺人者須住在逃城,若離開逃城,報血仇者仍可將他殺死。
c. 故殺的例(民三十五29-34)
1. 要有幾個見證人;
2. 不可以付贖金免死刑;
3. 不可接納謀殺犯到逃城裡,要使他在大祭司未死以先回本城去受刑(逃城的長老要派人將他交與報血仇的人;申十九11-13)。
I'. 第二次論西羅非哈女兒承繼產業權的問題(民三十六章)
1. 問題:承接前面民二十七章的問題,由瑪拿西支派的族長提出:人沒有兒子,產業分給女兒後,女兒嫁與別的支派的人,她的產業豈不外流與別的支派?
2. 決定:因為支派所得之地不得轉給別的支派,所以分得產業的女子要嫁給同支派裡的人。
3. 於是西羅非哈的女兒都嫁與叔伯的兒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