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內容註解

 

A. 重修城牆(尼章)

I. 城牆被毀,同胞遭難(尼1-3

1. 尼希米的言語=事情;

2. 尼希米的父親哈迦利亞,我們對他別無所知;

3. 亞達薛西

a. 傳統=亞達薛西一世Artaxerxes I,主前465-424年);

b. 建議=大利烏一世Darius I,主前522-486141不但資助以斯拉返回耶路撒冷,先前亦大力資助以色列人復工建殿

4. 亞達薛西二十年基斯流月(猶太曆法九月)/尼1:二十年尼散月一月);

亞達薛西第二十年

亞達薛西二十一年

第二十年宗教年度(用月次來稱呼):

二十一宗教年度(用月次來稱呼):

正月  六月七月       九月       十二月

正月    六月七月     九月        十二

第二十年民事年度(用月名來稱呼):

二十一民事年度(用月名來稱呼):    

提斯利

*基斯流      亞達

#尼散  以祿

提斯利

基斯流       亞達  尼散

502

501

500

445

444

443

*二十年民事年年度的基斯流月=第二十年的九月

#二十年民事年年度的尼散  =第二十一年的正

5. 亞達薛西王二十年基斯流月”:

a. 從傳統的角度來看=主前44512月至4441月間;

b. 從建議的年期來看=主前50212月至5011月間。

6. 書珊城波斯帝國四個王之一(參拉六1);

7. 尼希米的弟兄哈拿尼2在耶路撒冷的一個猶大人領袖

8. 尼希米肯定知道耶路撒冷城牆在主前587年猶大亡國之時被毀,但尼一的經文暗示尼希米不知耶路撒冷城牆被毀。可見在猶大亡國城牆被毀之後到尼希米之時,耶路撒冷的城牆重修,尼希米也知道事,不過不知道城牆重修後又再被毀

9. 所羅巴伯先前重建聖殿的同時大概也曾修補城牆(參拉四12-13註解)但後來(可能是在以斯拉歸回之後到尼希米之間的十多年間),耶路撒冷的猶大人被敵人逼害,城牆再度被毀被焚;

10. 城牆被火焚燒:巴比倫人亡猶大時用火燒聖殿、王宮、房屋,但只說拆城牆,沒火焚燒城牆王下二十五9-10;代下三十六19)。

 

II. 尼希米的心願(尼410

a. 私下禱告(尼4-11

1. 尼希米在波斯宮中是作酒政的(11b:為王試酒,也會負責別的軍政事務;

2. 尼希米知道城牆被毀之後,就與百姓認同的(我們為百姓禱告認罪

3. 心裡想到要回去重修城牆,就求神使他在王面前亨通(尼11a)。

 

b. 向王表白,得王上准許(尼1-8

1. 亞達薛西王二十年尼散月

a. 從傳統角度來看=主前4444-5月間

b. 從建議年期來看=主前5014-5月間

2. 求王准許返回耶路撒冷去重修城牆;得王批准;

3. 定了來回的日期;但確定歸期是否就是尼14十三6所說的亞達薛西三十二年”;

4. 求王下詔使通過大河西省派兵馬保護,並預備重修城牆所需之木料

尼希米返回耶路撒冷
尼希米在書珊工作。他聽到重建耶路撒冷的進展緩慢,便請求王准他返回祖國,幫助重建城牆的工作。王答允他後,尼希米便立即起行,大致沿以斯拉走過的路線返回耶路撒冷。

 

c. 敵人的攪擾(尼9-10

1. 敵人(以法蓮地的和倫人參巴拉亞捫人多比雅不高興尼希米到來幫助以色列人;

2. 為奴的”(尼二10 指做官,但也可能同時是一個鄙視的稱呼。

 

III. 尼希米的準備(尼11-20

a. 私下查察(11-16

1. 尼希米返抵耶路撒冷,最並沒有告訴別人回來的目的;

2. 他安頓三日後就先在夜間去暗中查察地勢

3. 主要視察南部的城牆,可能是毀壞最大、工程最複雜的部分(參尼三15-26);

4. 間所經路線:谷門→野狗井→糞廠門→泉門→王池→沿溪而上(大概是視察南部東邊的城牆)回到谷門

 

b. 對民勸勉,得領袖認同 (尼17-18

1. 尼希米掌握實情、心中有數之後,才對百姓說明他返回耶路撒冷的心意;

2. 因見神的幫助和王的允准,百姓願意重建城牆

 

c. 敵人的攪擾(尼19-20

1. 敵人有:以法蓮地的和倫人參巴拉,亞捫人多比雅,亞拉伯人基善

a. 尼二10沒有提到基善

b. 基善大概就是尼六6的迦施慕;

2. 敵人嗤笑恐嚇;尼希米堅拒敵人,並說明敵人在耶路撒冷無份;

3. 尼希米事奉中的敵人關係圖(整理自尼希米全書資料

IV. 重修城牆的過程(尼1-32

1. 經文提到十個城門(羊門魚門古門谷門糞廠門泉門水門馬門東門哈米弗甲門),似乎是個以城門來作分段的工程;

2. 工程可能是同時進行以省時間(結果只用了52日的時間,尼六15);

3. 尼三26

a. 不需要括號;

b. 修譯作“住在俄斐勒尼提寧,修建直到朝東水門的對面和凸出來的城樓”;

4. 尼三27水門凸出來的大樓直到俄斐勒的牆的段落;

5. 由泉門到水門(尼三15-26)似是最複雜的部分;可能就是這個原因,尼希米到耶路撒冷後先去視察這一帶的城牆(尼二15-16)。

修建城牆
尼希米帶我們從羊門開始,以反時鐘方向環繞了耶路撒冷一周。他向我們介紹了城牆的每一段、每一個門、每一座城樓,和所派負責重建的人。

 

III'. 尼希米的堅強(尼19

a. 外憂:抵擋敵人的驚嚇(尼章)

1. 敵人嗤笑猶大人所築造的城牆無用;

2. 尼希米堅心倚靠神,不怕敵人的威嚇;

3. 城牆高一半,敵人要來攪擾散播謠言要殺猶大人;於是派人拿武器看守城牆

a. 尼四10-14大概是進一步描述尼四7-9所說的情形;

b. 當時百姓是散住在城牆外圍;尼希米就派人防守在城牆後邊低窪的空處(尼四12,就是防守在介乎城牆與百姓住所中間的地方,可同時保護城牆和百姓;

4. 雖然察覺到敵人大概不會再來攪擾,但尼希米仍作進一步的防衛(尼四16-22

a. 尼希米的僕人也參與:一半參與工作,一半提供保護

b. 猶大人的官長站在修築的背後(大概是監視整個環境);

c. 修築的人一手工作,一手拿兵器(相當於說身上佩掛著兵器);

d. 用角聲互通消息

e. 工作期間集中住在耶路撒冷,提供照顧保護(比較尼四12);

5. 從天亮(清晨)直到星宿出現(黃昏)的時候”(尼四21),工程是全速進行。

 

b. 內患:斥責官長的剝削(尼章)

1. 與此同時,百姓怨聲載道(先前已有這些問題,這個時候更是越來越嚴重

a. 糧食不足,要額外工作得糧

b. 要抵押產業買糧

c. 要抵押產業納稅

d. 要賣兒女維生

2. 問題原因:官長向百姓借貸取利(律法原規定百姓向弟兄借貸不得索取利息,出二十二25;利二十五36-37;申二十三19)。

3. 尼希米斥責官長,要他們敬畏神的心,並且:

a. 起誓將所得的歸百姓

b. 借貸不再取息。

4. 尼五8我們盡力贖回我們弟兄,就是賣與外邦的猶大人;你們還要賣弟兄,使我們贖回來嗎?”意思是:

a. 尼希米可能真的曾經盡力贖回賣與外邦的猶大人

b. 但鑒於尼希米在耶路撒冷的日子其實很短(大概沒有時間真的去贖回同胞),他在耶路撒冷所要專注的工作也不在贖回同胞,尼五1-5的投訴也沒有提到官長將同胞賣給外邦人,所以可能只是個象徵性的說話,指尼希米盡力修築城牆,保護百姓,為官的卻在城裡攪破壞的工作。

5. 尼希米以身作則,借貸不取利(尼五10a),並咒詛違背所起的誓的人(尼五12b-13

6. 尼希米作猶大省長12亞達薛西二十年至三十二年其間的慷慨

a. 不收受省長的俸祿俸祿乃由當地人民支付),不加重同胞的負擔;

b. 轄制百姓

c. 專心工作,不置買田地;

d. 款待猶大平民和官長

7. 關於尼希米的自誇

a. 他要求官長以敬畏神的心來對待百姓(尼五9),於是見證他在敬畏神的心裡(尼五15b)怎樣對待百姓,意思不在自誇;

b. 尼希米細數他的慷慨,目的不在求自己的名聲和好處。他記念所行的施恩與”;這個“”其實是等同了他的事奉。他求神記念他而祝福他的工作,因而使百姓蒙恩;

8. 關於尼希米以前加重百姓擔子的省長(尼五15,眾數;參瑪拉基書有關的討論):

a. 尼希米所說的,應該不是指所羅巴伯;

b. 所羅巴伯大概在大利烏第六年(主前515年)聖殿重建完成之前已經去世;可能在大利烏第主前520年)聖殿復工之後不久就去世了;

1從傳統的年期來看,由主前520年到尼希米返耶路撒冷之年(主前434年),前後86年,容許其間曾經多位省長管治猶大

2若從所建議的年期來看,由大利烏第六年(主前520年)到尼希米返耶路撒冷(主前501年)20的日子裡也容許其間曾經有超過一位省長管治猶大

3)可能正是因為這些省長不恤民情(尼五15),所以在先前聖殿奉獻禮的經文裡沒有提到他們當時在場;

4)可能因為他們不恤民情,或別的原因(例如:因猶大遭受尼一3所記的外敵的入侵),他們很快就被替換了。

 

II'. 尼希米的謹慎(尼1-14

a. 外憂:避過敵人的謀害(尼1-9

1. 修築城牆工程基本上已完成,但城門門扇還未安裝,敵人要作最後的攪擾攻擊;

2. 敵人四次約見尼希米到阿挪平原,可能是想將他暗殺

3. 第五次要脅造尼希米作王造反,逼尼希米出來見面。尼希米仍堅決拒絕見面;

4. 尼六6迦施慕=但二19基善(又是一人兩個名字)。

 

b. 內患:揭發先知的欺哄(尼10-14

1. 敵人收買祭司示瑪雅,約尼希米到聖殿裡見面

a. 大概是想藉以謠傳尼希米怕死躲藏起來;

b. 同時尼希米不是祭司,他擅入聖殿也必使百姓反對他,甚或殺害他。

2. 關於示瑪雅的身分:

a. 他能夠出入聖殿,應該是個祭司(不然,他的計謀也危害了自己);

b. 尼希米說神沒有差遣他(尼六12),他可能也兼有(假)先知的身分;

3. 還收買了女先知挪亞底和其餘的先知謀害尼希米

 

I'. 城牆重修,敵人懼怕(尼15-19

1. 前後52日將城牆修好(門扇也裝好了):看來這一次城牆的破壞不是很全面的,可能只是南面的部分比較嚴重(當然,百姓的專心全速工作也使工程加快完成了)。

2. 亞達薛西王第二十年以祿月二十五日

a. 從傳統角度來看=主前444921日;

b. 從建議年期來看=主前501922日。

3. 再記修造城牆期間(“在那些日子”),猶大貴冑多有與多比雅結,互通信息

a. 交代為甚麼敵人可以掌握那麼多關於尼希米活動的資料,從而製造攪擾威嚇;

b. 為下文所說的困難(百姓娶外族女子為妻)提供背景。

 

B. 重新立約(尼十二43

I. 城牆修完,派定利未人看守城門(尼1-3

1. 尼希米派他的弟兄哈拿尼等人看守城門,定開門關門的時間

2. 輪班看守房屋對面之處:指那些住近城牆的,負責看守城牆對出的空地

3. 城牆告成禮大概是在這個時候進行;但因寫作的結構,告成禮押後記在尼十二27-43

 

II. 第一次歸回的百姓的家譜(尼4-72

1. 因耶路撒冷城裡居民稀少,於是數點民數,好作對應的安排;

2. 要數點民數,就去翻查資料因而發現先前的家譜

3. 有關家譜,參拉二章的註解。

 

III. 祭司百姓各歸己城(尼73

1. 這一節本屬家譜最後一節比較拉二70,但在這裡卻是同時對應著下文尼十一章論猶大人居住猶大各城的情形,前後互相呼應。

 

IV. 重新立約的過程(尼章)

a. 遵守律法(

1. 尼八1,比較拉三1,有類似的說話引言

2. 亞達薛西第二十一年七月初一(傳統:主前444927;建議:主前501927;當日是為吹角節,請以斯拉在水門前寬闊處宣讀律法

3. 其他文士、利未人幫助分組講解律法;

4. 姓聽見律法深受感動;百姓分享飲食同歡;

5. 聽見說七月有住棚節,於是按律法守住棚節七日,第八日(七月二十有嚴肅會

6. 從擄到之地歸回的全會眾就搭棚,住在棚裡。從嫩的兒子約書亞的時候直到這日,以色列人沒有這樣行(尼17):

a. 可能是說先前的以色列人自從進入迦南定居在城鎮之後,雖然都有守住棚節(有了聖殿之後,也有上到耶路撒冷來守節),但一直就是沒有真的搭棚住棚守節

b. 或可能是說先前的以色列人守住棚節從來沒有這樣的激動喜樂過。

 

b. 禁食認罪(尼1-31

1. 住棚節的嚴肅會後,在亞達薛西第二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傳統:主前444 1020;建議:主前501 1020宣告禁食認罪大會(由頌讚帶進認罪);

2. 尼九5是領會者向會眾的呼籲(要站立稱頌神),尼九6-31是稱頌的內容:

a. 先稱頌神的創造(尼九6);

b. 後稱頌神的揀選─神與亞伯拉罕立約(尼九7-8);

c. 稱頌神對以色列的恩惠(尼九9-15);

d. 承認先祖的罪(尼九16-18);

e. 稱頌神對以色列的恩惠(尼九19-25);

f. 承認先祖的罪(尼九26-30);

g. 最後稱頌神的憐憫(尼九31)。

 

c. 與神立約(尼32章)

i. 立約宣言(尼32-38

1. 的思路:

a. 尼九8稱頌神與亞伯拉罕立約;

b. 尼九32宣認神守約施慈愛;

c. 尼九38宣告與神立約;

2. 上文的認罪(尼九9-31帶出立約的思想

a. 求神憐憫拯救(尼九32);

b. 承認神的懲罰乃是公義(尼九33-37);

c. 立約為證(尼九38)─暗示願意遵從神的吩咐;

3. 立確實的約,寫在冊上,且簽名作實(尼九38

a. 既是簽名,必有約的文稿。尼九32-38大概就是這份約的文稿和聲明;

b. 尼九38因這一切的事,我們立確實的約,寫在冊上。我們的首領、利未人,和祭司都簽了名”,是約書最後的一句;

c. 尼十1a“簽名的是”大概也是約書裡面的一句;立約者就是在這個語句下面簽名。

 

ii. 立約者名單(尼1-27

1. 百姓幾個類別裡面一些個別人士的簽名(同時也代表了民中其他類別的人士參與立約;比較尼十28-29)。簽名次序:

a. 省長(政治首長)(尼十1);

b. 祭司(尼十2-8);

c. 利未人(尼十9-13);

d. 首領(政治官員)(尼十14-27);

2. 尼十1b西底家可能是尼希米的副手,或是協助尼希米記錄立約事宜的人;

3. 尼十2a祭司:西萊雅(也見於尼十二1):

a. 這個西萊雅不是亡國時被殺的大祭司西萊雅(王下二十五18-21);

b. 這裡也不是以亡國時被殺的大祭司西萊雅來代稱當代的大祭司,因為尼三1明說那個時候的大祭司是以利亞實;

c. 西萊雅不過是在尼希米那個時候其中的一個祭司;

d. 這樣,當代的大祭司以利亞實(參尼三1)沒有參與立約簽名,原因:

1)大概是由大祭司主持立約,所以他沒有直接參與立約;

2)在神人的約裡,大祭司是代表神,不是代表人(比較出二十四4-8),所以不參與簽名。

 

iii. 立約內容(尼28-39

1. 不與外族通婚(28-30

1. 這裡說明民中其他祭司、百姓也參與立約─大概因人數眾多,不能一一簽名,就以代表參與簽名。

2. 在所立約要謹守遵行的典章律例裡,首先強調百姓的不娶外族女子為妻,女人不嫁與外族─顯見這是當時最嚴重的問題。

 

2. 不干犯安息日(31

1. 不在安息日作買賣

2. 守安息年

 

3. 不忽略供應神的殿(尼32-39

1. 繳交聖殿人頭稅金(每人分之一舍客勒銀子),作聖殿日常開支之用(尼十32-33)。

2. 輪流將所需的柴運到聖殿(尼十34)。

3. 每年奉獻初熟土產頭生的人畜(尼十35-37a)。

4. 奉獻土產的十分之一(尼十37b-39)。

 

III'. 百姓散居耶路撒冷和猶大各城(尼十一1-36

1. 首領耶路撒冷

2. 籤百姓的十分之一入住耶路撒冷十人十家一人一家)。

3. 也可自願入住耶路撒冷

4. 人不肯入住首都耶路撒冷,大概是因為亡國後未經修補,為全國最破爛之地。

5. 他百姓有猶大地其餘城鎮(尼十一3-24)和村莊的(尼十一25-36)。

6. 在聖殿歌唱的人在耶路撒冷四圍為自己立了村莊(參尼十二27-29)。

 

II'. 第一次歸回的祭司、利未人的家譜(尼十二1-26

1. 補充或擴充尼七5-73所記第一次歸回時百姓的家譜,主要是在祭司和利未人方面:

a. 補充第一次歸回時一般祭司的名單(尼十二1b-7);

b. 補充第一次歸回時利未人的名單(尼十二8-9);

c. 補充自第一次歸回後大祭司的名單(尼十二10-11):耶書亞/約雅金/以利亞實/耶何耶大/約拿單/押杜亞(參以斯拉記有關的討論)。

1)約拿單是在主前410年前後作大祭司;

2)由於在尼希米作省長的時候是以利亞實作大祭司,這裡顯然是有在尼希米之後才補充的材料;

d. 補充約雅金作大祭司的時候(不是第一次歸回之時)的祭司族長(尼十二12-21);

e. 補充約雅金作大祭司的時候(不是第一次歸回之時)的利未人族長(尼十二22-26):

1)尼十二22-25修譯作:“22a至於利未人22b當以利亞實、耶何耶大、約哈難、押杜亞的時候,利未人的族長記在冊上。波斯王大利烏在位的時候,作族長的祭司也記在冊上。23利未人作族長的都記在歷史上,直到以利亞實的兒子約哈難的時候)─24利未人的族長是哈沙比雅、示利比……”

2)尼十二24-25利未人名單,不是在以利亞實、耶何耶大、約哈難、押杜亞作大祭司的時候利未人名單;事實上,尼十二26就說明那是約雅金作大祭司的時候利未人名單。所以應該在尼十二22b-23的經文裡如上的加上括號;

3)這樣,括號裡的又是在尼希米之後才補充的材料。

 

I'. 城牆修完,招聚利未人行告成禮(尼十二27-43)。

1. 城牆告成禮的時間不確定,按理是在工程完成後不久,可以假設緊接在尼七4之後。

2. 聚集詩班;先潔淨百姓和城牆城門。

3. 行列分作兩隊(詩班先行,帶領者在其後帶領其餘的領袖)

a. 以斯拉帶領第一隊往右邊前進(尼十二3136):向糞廠門方向,經過泉門,從大衛城的台階隨地勢而上,在大衛宮殿以上,直行到朝東的水門

b. 尼希米帶領第二隊往左邊前進(尼十二38):過爐樓,直到寬牆,經以法蓮門、古門、魚門、哈楠業樓、哈米亞樓,直到羊門,護衛門;

c. 沒有記那些跟隨尼希米的隊伍的領袖的名字;

d. 從兩隊所走的路線來看,隊伍的起點似是在谷門(比較尼二13,尼希米視察城牆的起點也是谷門);

e. 鑒於第一隊後來從大衛城的台階隨地勢而上,可見隊伍是在城牆裡面巡行的;

f. 隊伍若是聚集在城牆裡谷門前,面向谷門,領隊的以斯拉和尼希米就是背向谷門。從領隊的角度來說:

1)向糞廠門方向走的第一隊就是往右行;

2)向爐樓和寬牆方向走的第二隊就是往左行了。

4. 兩隊最後在聖殿相會

5. 第一隊到水門之後,大概是不再沿城牆而行,而是依城內大街直行往聖殿。

6. 經文在整件事件裡都沒有提及大祭司以利亞實(尼三1),大概是:

a. 因為城牆告成禮最後在聖殿裡舉行的那部分,理當由大祭司以利亞實主持,經文將主持人大祭司略過了(比較尼十二章立約簽名的名單也沒有以利亞實的簽名);

b. 因為他要準備聖殿裡的禮儀,所以沒有參與巡行的隊伍。巡行的事宜交由負責修築城牆的尼希米主持,是最合宜的(尼十二31)。

 

C. 重建聖民(尼十二44十三31

I. 派定祭司和利未人供職(尼十二44-47

1. 當日(尼十二44)可能是指城牆告成禮之日,也可能是像尼十三1當日,泛指在城牆告成禮之後的某個時候;

2. 收存百姓供應聖殿需之物

3. 祭司等人按大衛和所羅門所定之例供職(參例如代上二十三至二十七章);

4. 按祭司利未人所需供給他們

 

II. 使百姓與外人絕交(尼十三1-3

1. 當日(尼十三1不是指城牆告成禮之日,而是泛指在城牆告成禮之後的某個時候。確實的時間要按上下文來決定;

2. 從經文的關係來看,尼十三4先是(指在此之前,即在尼十三1-3之前),顯示尼十三1-3的事件是發生在尼希米返回波斯之時,尼十三6)。這樣,經文所記的事件的先後次序是:

a. 亞達薛西三十二年,尼希米返回波斯的書珊城(尼十三6);

b. 以利亞實與多比雅結親(尼十三4-5;可能是要趁尼希米不在耶路撒冷的機會);

c. 其實以色列人早已知道不可與外族通婚(參尼十28-30),但當尼希米不在耶路撒冷時鬆懈了。如今有律法書的提醒,就再立志與外族人絕交(尼十三1-3)─但百姓似乎不敢處理大祭司在這方面的罪;

d. 尼希米告假從波斯回到耶路撒冷來,繼而對付有關的罪惡(尼十三7起)。

3. 人念摩西的律法書給百姓聽”,可能又是在吹角節的時候(參尼八1-2)。

4. 摩西律法書(申二十三3-6提到亞捫人和摩押人先前對以色列人不友善,所以他們不得入以色列人之會,這個禁令應該也包括了不可與亞捫人和摩押人通婚(參得一1-5註解);於是百姓要與亞捫人和摩押人絕交

5. 多比雅是亞捫人(尼二10)。

 

III. 趕走與亞捫人多比雅結親的祭司(尼十三4-9

1. 先是,表示尼十三4-6十三1-3之前(參上文尼十三1-3註解);

2. 與多比雅結親,是指與多比雅的兒子/孫子或女兒/孫女結婚,不是指與多比雅本人結婚;

3. 管理殿庫房的祭司以利亞實

a. 有可能就是大祭司以利亞實(比較尼十三28)。如果是這樣,大概不是他本人跟多比雅的女兒/孫女結婚,而是他的一個兒子或孫子跟多比雅的女兒/孫女結婚(比較尼十三28);

b. 鑒於尼希米記提到大祭司以利亞實的祭司身分時,總是叫他做大祭司(尼三120,十三28),這裡的以利亞實也有可能不過是一個跟大祭司同名的祭司。尼十三13就說到尼希米派利未人毗大雅作庫官管理庫房,看來就是要取代失職的祭司以利亞實。如果是這樣,有可能是這個祭司本人跟多比雅的女兒/孫女結婚他這樣做顯然也有大祭司的認可(事實上,大祭司以利亞實在與外族通婚一事上是同樣失敗了;參尼十三28);

4. 既是娶妻,男家就要預備新居;

5. 以利亞實與多比雅婚,將聖殿旁的房子給一對新人居,必定是在尼希米不在耶路撒冷之時(不然,尼希米必然極力反對);

6. 事實上,當尼希米從波斯回來,得知以利亞實與多比雅之後,就有很強烈的反應,將多比雅的家具(嫁妝?)從聖殿的房間丟到外面(即把他們趕出聖殿),並潔淨復原聖殿的房間;

7. 關於尼希米在亞達薛西三十二年返回波斯有多久,不確定;觀乎他對猶大的情懷,可能不超過一年就回來了(“過了多日”)。

 

IV. 其它重建聖民的過程(尼十三10-27

1. 下文跟著所針對的三件事,正是尼希米早前跟百姓立約時起誓所要遵守之事(參尼28-39)。

2. 有關問題大概在尼希米在亞達薛西三十二年返回書珊城之時開始,到尼希米回來之後,尼希米就要去著手處理。

 

3'. 斥責官長忽略聖殿的供應(尼十三10-14

1. 官長離棄神的殿,使利未人得不著供應各自散去(應該不是說所有利未人都離去了,而是官長的失職疏懶已經使一些利未人離去);

2. 尼希米招聚已經離去的利未人;使百姓再度奉獻聖殿所需之物

3. 派忠信之人負責供應利未人一

 

2'. 斥責百姓干犯安息日(尼十三15-22

1. 有人(甚至是外邦的推羅人)在安息日工作賣食物;尼希米就責備百姓和官長;

2. 規定在安息日前一日星期五黃昏就關城門至安息日過後

3. 派人看守城門不准人擔貨物進城

 

1'. 斥責百姓與外族通婚(尼十三23-27

1. 百姓與亞實突人、亞捫人、摩押人結婚

2. 尼希米責打他們,引所羅門的失敗為鑒戒,使百姓再起誓不再與外族人通婚

 

III'. 趕走與和倫人參巴拉結親的祭司(尼十三28-29

1. 大祭司以利亞實的孫與和倫人參巴拉的兒子結婚:大概也讓他們住在聖殿的屋子裡

2. 尼希米也將以利亞實的孫趕出去

3. 大祭司犯罪,玷污了祭司的職任違背了神與祭司利未人所立的約

4. 記這件事,是要跟尼十三4-9呼應。

 

II'. 使百姓與外人絕交(尼十三30a

1. 尼希米重提他在這方面的工作;跟十三1-3

 

I'. 派定祭司和利未人供職(尼十三30b-31

1. 尼希米重提他在這方面的工作;跟4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