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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聖 經 與 治 國

                                       美 國 第 二 任 總 統 亞 當 斯
                                                 John Adams, 1735-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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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假 如 在 某 個 遙 遠 的 地 方 , 有 一 國 把 聖 經 看 作 法 律 , 全 民 謹 守 遵 行 , 由 衷 克 制 自 約 , 生 活 簡 樸 , 作 工 勤 奮 , 樂 助 友 愛 , 公 平 待 人 處 事 , 敬 畏 全 能 上 帝 , 愛 上 帝 . . . , 那 麼 , 這 一 國 將 是 怎 樣 一 個 理 想 國 ? ( 1756/2/22 日 記 ) ※ 政 治 家 大 可 策 劃 和 發 表 他 們 對 自 由 的 理 念 , 但 只 有 宗 教 ( 指 基 督 教 , 下 同 ) 與 道 德 , 產 生 維 護 自 由 的 原 則 。

     憲 法 自 由 必 須 建 基 於 品 德 。 倘 若 國 人 不 重 視 品 德 , 那 麼 即 使 改 朝 換 代 , 更 換 政 制 , 仍 不 能 長 享 自 由 。 ( 1776/6/11 )

     ※ 人 心 若 不 受 道 德 和 宗 教 約 束 , 政 府 也 無 能 為 力 。 貪 婪 、 野 心 、 報 復 、 好 色 等 有 如 大 鯨 魚 , 能 破 網 而 出 , 掙 脫 憲 法 上 最 堅 固 的 繩 索 。 我 們 的 憲 法 只 為 有 道 德 、 有 宗 教 的 人 而 寫 。 除 此 以 外 , 政 府 毫 無 辦 法 。 ( 1798/10/11 對 軍 隊 演 說 )

     ※ 宗 教 和 品 格 , 不 僅 是 自 由 社 會 與 我 國 基 石 , 也 是 任 何 政 制 下 全 人 類 社 會 幸 福 的 基 石 。 ( 1811/8/28 )

     ※ 擺 在 人 類 眼 前 最 大 的 問 題 是 : 自 然 界 的 主 是 否 用 自 己 的 法 律 統 治 世 界 。 ( 1815/6/20 致 傑 佛 遜 函 )

    ※ 據 我 了 解 , 基 督 教 信 仰 是 上 帝 的 啟 示 。 ( 1816 給 F.A. Van der Kemp 法 官 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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