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宗通諭
 

 
「願他們合而為一」 

  

   附 註

附註

註一:參閱聖週五「追隨苦路」講話��(1994年4月1日)。

註二:梵二大公會議文獻 <信仰自由宣言> 1 。

註三:教宗文告 <第三個千年將臨之際> (1994年11月10日)16。

註四:教廷教義部給天主教會主教們的信函,論教會被解釋為共融的一些觀點 (Communionis Notio) 4 (1992年5月28日)。

註五:<大公主義法令> 1。

註六:<大公主義法令> 1。

註七:<大公主義法令> 4。

註八:參閱梵二 <教會憲章>14��。

註九:參閱梵二大公會議文獻 <信仰自由宣言>1、2。

註十:參閱梵二 <教會憲章> 14。

註十一:梵二 <教會憲章> 14。

註十二:梵二 <大公主義法令>3。

註十三:同上。

註十四: <教會憲章> 15。

註十五:同上。

註十六:梵二 <大公主義法令>15。

註十七:梵二 <大公主義法令> 3。

註十八:同上。

註十九:參閱聖大額我略教宗 <福音講道>19,1;引證在 <教會憲章>2。

註二十:參閱梵二 <大公主義法令> 4。

註二一:同上 7。

註廿二:同上 。

註廿三:同上 6。

註廿四:參閱 <天主啟示教義憲章>7。

註廿五:參閱教宗文告 <往普天下去> (1988年1月25日)。

註廿六:參閱 <斯拉夫宗徒> 通諭 (1985年6月2日。

註廿七:參閱 <大公主義原則與規則之運用指導> (1993年3月25日)。

註廿八:參閱 利瑪文獻 <洗禮聖餐與聖職> (1982年1月);及天主教與普世教會協會聯 合工作小組:<唯一信仰告白>(1991年);信仰與教制委員會153號文獻,日內瓦 1991年。

註廿九:參閱 <梵二大公會議開幕辭> (1962年10月11日),在 <AAS> 1962年 793頁。

註三十:我們是說教宗若望廿三世以 Motu Proprio <Superno Dei Nutu>(1960年)所設立的 「促進基督徒合一秘書處」;這個機現在的名稱叫「宗座促進基督徒合一委員會」, 參閱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宗座憲章 <善牧>(1988年6月28日)。

註三一:<梵二大公會議開幕辭>(1962年10月11日);載 <AAS> 1962,792。

註三二:參閱 <大公主義法令>6。

註三三:梵二 <信仰自由宣言> 1。

註三四:通諭 <斯拉夫人的使徒> 11。

註三五:同上 13。

註三六:同上 11。

註三七:<對原住民族講話>(1986.11.29)12。

註三八:參閱樂領的聖文生(Commonitorium Primum) 23。

註三九:梵二 <大公主義法令> 6。

註四十:同上 5。

註四一:同上 7。

註四二:同上 8。

註四三:同上。

註四四:參閱同上4。

註四五:參閱若望保祿二世文告 <第三個千年將臨之際> 24 (1994年11月10日)。

註四六:在坎特伯理主教座堂的致詞 (1982年5月29日) 5。

註四七:普世教會協會 <組織與規則> 3,1。

註四八:梵二 <教會在現時代牧職憲章> 24。

註四九:<大公主義法令> 7。

註五十:瑪利亞莎潔杜,1914年生於朵加里(撒丁島),她21歲時進入苦修會,由顧都理院
長的影響,她了解到為基督徒合一祈禱和犧牲的重要性,於一九三六年的一次「合
一八日敬禮」中,她選擇了為教會的合一奉獻生命。接著她生了很嚴重的病,瑪利
亞嘉佈理修女死於一九三九年四月廿三日。

註五一:梵二 <教會現時代牧職憲章> 24。

註五二:參閱 <AAS> 56 (1964) 頁609∼659。

註五三:參閱 <教會憲章> 13。

註五四:梵二 <大公主義法令> 4。

註五五:參閱天主教法典,第775條,東方教會法典902~904條。

註五六:參閱梵二 <大公會議法令> 4。

註五七:梵二 <信仰自由宣言> 3。

註五八:梵二 <大公主義法令> 4。

註五九:參閱同上。

註六十:教宗通諭 <祂的教會>(1964年8月6日)。

註六一:<大公主義法令> 11。

註六二:<大公主義法令> 11。

註六三:同上;參閱教義部文獻,衛護天主教有關教會教義之宣言 <教會之奧蹟>(1973年6 月24日) 4。

註六四:教義部,衛護天主教有關教會教義之宣<教會之奧蹟> 5。

註六五:參閱 <大公主義法令> 4。

註六六:參閱 <天主公教會與敘利亞東方教會對基督學的共同宣言>,羅馬觀察報 (1994年11月12日)。

註六七:<大公主義法令> 12。

註六八:同上。

註六九:宗座基督徒合一促進委員會,<大公運動原則及規範之應用指南> 5。

註七十:同上 94。

註七一:參閱普世教會協會的「信仰與教制委員會」<洗禮、聖餐與聖職>(1982.1月)。

註七二:參閱通諭 <論社會事務關懷> 32。

註七三:對樞機主教與羅馬教廷人員講話(1985年6月28日) 10 ;並參閱宗座文告<人類救主>(1979年3月4日) 11。

註七四:對樞機主教與羅馬教廷人員講話 (1985.6.28) 10。

註七五:參閱「促進教會合一秘書處」和「聖經聯合會執行委員會」,<不同宗派間合作翻 譯聖經指導原則> (1968年)。其後經修正並由「促進教會合一秘書處」印行, <不同宗派合作翻譯聖經指南> 65 (1987年)

註七六:參閱普世教會協會的「信仰與教制委員會」<洗禮、聖餐與聖職>(1982年1月)。

註七七:例如「普世教會協會」最近的溫哥華大會(1983年)和坎培拉大會(1991),還有 「信仰與教制委員會」的聖地牙哥(屬Compostela)會議(1993)。

註七八:參閱梵二 <大公主義法令> 8 和15��;<教會法典>844條,<東方教會法典>671條; 「宗座基督徒合一促進委員會」<大公運動原則及規範之應用指南> 85 (1993年)。

註七九:梵二 <大公主義法令> 4。

註八十:同上。

註八一:參閱同上 15。

註八二:<大公主義法令> 15。

註八三:同上。  

註八四:參閱教宗保祿六世和君士坦丁堡宗主教阿典納哥拉斯一世的聯合宣言(1965年 12月7日)。

註八五:參閱 AAS 77(1985),779-813。

註八六:參閱 AAS 80(1988),933-956;參閱信息 <洗禮大禮物> (1988年2月14日) AAS 80(1988)988-997。

註八七:梵二 <大公主義法令> 14。

註八八:同上。

註八九:教宗講話 <年度的開始>(1967年7月25日)。

註九十:<大公主義法令> 14。

註九一:同上 15。

註九二:NO14;羅馬觀察報1995年5月2-3日3�臐C

註九三:<大公主義法令> 17。

註九四:No26。

註九五:參閱 <天主教法典>884條2和3項,<東方教會法典>671條2和3項。

註九六:宗座基督徒合一促進委員會 <大公運動應用原則和規劃指南>122-128。

註九七:<教宗若望保祿二世與大公宗主教迪米特里歐一世的聲明>,<AAS> 80(1988).253。

註九八:天主教與東正教神學交談聯合國際委員會,「教會聖事結構中的聖秩聖事,特別
提及宗徒傳承為天主子民的聖化與合一的重要性」(1988年6月26日),載於 Information Service.68(1988)173。

註九九:參閱教宗若望保祿二世 <致歐洲主教書,論中歐與東歐新情況中天主教和東正教的 關係>(1991年5月31日) 6 ;見 <AAS> 84 (1992),頁168。 

註一OO:<大公主義法令> 17。

註一O一:參閱教宗文告 <東方之光>(1995年5月2日) 24,載「羅馬觀察報」1995年5月2-3日。
註一O二:同上 18。

註一O三:參閱 <教宗保祿六世與薛努達,亞力山大里亞教宗暨亞力山大里亞聖瑪爾谷聖座 宗主教聯合聲明>(1973年5月10),日載 <AAS> 65(1973),299∼301。

註一O四:參閱 <教宗保祿六世與依納爵雅各三世,安底約基暨敘利亞宗主教聯合聲明> (1971年10月27日)載 <AAS> 63(1971),814∼815。

註一O五:參閱 <致科普特東正教會書> (1979年6月2日),載 <AAS> 71(1979),1000∼1001。

註一O六:參閱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與敘利亞東正教,安底約基宗主教,依納爵匝卡一世聯 合聲明>(1984年6月23日),載 Insegnamenti VII/1(1984),1902∼1906 。
註一O七:<致阿本納保羅,依索彼亞東正教會宗主教書>(1993年6月11日)載 <羅馬觀察報> 1993年6月11-12日.4。

註一O八:參閱<天主教與敘利亞東方教會共同基督論聲明>,載 <羅馬觀察報> 1994年11月12日.1。

註一O九:<大公主義法令> 19。

註一一O:同上。註一一一:同上 19。

註一一二:參閱同上。

註一一三:同上。

註一一四:同上 20。

註一一五:同上 21。

註一一六:同上。

註一一七:同上。

註一一八:同上 22。

註一一九:同上。

註一二O:同上 22, 參閱20。

註一二一:同上 22。

註一二二:同上 23。

註一二三:同上。

註一二四:參閱 <Urbi et Orbi>廣播信息(1978年8月27日),載 <AAS> 70(1978),695∼696

註一二五:<大公主義法令> 23。

註一二六:同上。

註一二七:參閱同上 12 。

註一二八:同上。

註一二九:信仰與教制委員會的持續努力,得到類似的觀點,並為普世教會協會第七屆大會 的<坎培拉宣言>所採用(1991年2月7-20日),參閱 <聖靈的標記>,普世教會協會第七次大會正式公報,日內瓦,1991年,235-258,頁此一觀點亦為聖地雅哥 <信仰與秩序世界會議>(1993年8月3-14日) 再次肯定,見 Information Service 85(1994)18∼37。

註一三O:<大公主義法令> 14。

註一三一:參閱同上 4 和11。

註一三二:參閱 <致樞機主教暨教廷高級助理人員書>(1985年6月28日),載 <AAS> 77(1985) ,1153。

註一三三:參閱同上。

註一三四:<教會憲章> 12。

註一三五:參閱 <AAS> 54(1962),792。

註一三六:參閱梵二 <大公主義法令>6。

註一三七:參閱同上(4),保祿六世,<烏干達殉道者敕封聖品講道詞> (1964年10月18日); 載 <AAS> 56(1964).905。

註一三八:參閱若望保祿二世教宗文告 <第三個千年將臨之際> 37。

註一三九:參閱:保祿六世,在烏干達的納姆剛果朝聖地講辭 (1969年8月2日),載 <AAS> 61(1969),頁590-591。

註一四O:參閱羅馬彌撒書,聖人通用頌謝詞 1 Sanctorum "coronando merita tuia dona coronans."

註一四一:參閱 <大公主義法令> 4。

註一四二:參閱 <教會憲章> 8。

註一四三:參閱 <大公主義法令> 3。

註一四四:在信仰與教制委員會的利瑪文獻 <洗禮、聖餐與聖職>(1982年1月)之後,以及 在普世教會協會第七屆大會宣言的精神中,「教會<夥伴情誼>式之合一」; <禮物與課題>(坎培拉,1991年2月7-20日),參閱 Istina 36(1991),389∼391。

註一四五:<致樞機主教暨教廷高級助理人員書>(1985年6月28日),載 <AAS> 77(1985), 1151-1152。

註一四六:梵二 <教會憲章> 23。

註一四七:參閱 <普世教會協會總部演說詞> 日內瓦 (1984年6月12日) Insegmenti VII/1 (1981),1686。

註一四八:信仰與教制委員會世界大會,第二階段報告,聖地雅哥(1993):「唯一信仰的表白,為上帝的光榮」31,2;信仰與教制第166號報告,普世教會協會,日內瓦, 1994年,243。

註一四九:一些例子:<聖公會與天主公教會國際委員會>,最後報告,ARCIC-I(1981年九月);<基督門徒會與天主公教會交談國際委員會>報告(1981);<天主公教會與路德教會聯合委員會>,教會中的職務 (1981年3月13日)。「天主教與東正教神學交談國際聯合委員會」所進行的研究中,問題很清楚地呈現出來。

註一五O:<致樞機主教暨教廷高級助理人員書>(1985年6月28日) 3,載 <AAS> 77(1985),1150。

註一五一:<講道集> XLV1 30,CCL 41,557。

註一五二:參閱梵一大公會議,基督教會的教義憲章 <永恆牧人> , DS3074。

註一五三:梵二 <教會憲章> 27。

註一五四:梵二 <大公主義法令> 14。

註一五五:梵蒂岡聖殿講道詞,君士坦丁堡總主教及大公宗主教,迪米特里歐一世在場 (1987年12月6日),載 <AAS> 80(1988),714。

註一五六:宗座勸諭 <在新世界中傳福音>(1975年12月8日) 77,載 <AAS> 68 (1976),69;參閱梵二 <大公主義法令>; 宗座基督徒合一促進委員會 <大公運動應用原則和規劃指南>(1993年3月25日),205-2098。

註一五七:<致樞機主教暨教廷高級助理人員書>(1985年6月28日) 4,載 <AAS> 77(1985),   1151。

註一五八:1970年1月13日的信函,<Tomos Agapis>,Vatican-Phanar (1958-1970), Rome-Istanbul, 1971,頁610-611。

註一五九:教宗文告 <第三個千年將臨之際> 20。註一六O:參閱 <聖教法典> 755條,<東方教會法典> 92條。

註一六一:梵二 <大公主義法令> 5。

註一六二:<論主的禱文> 23.CSEL3.284∼285。


由天主教台灣區主教團秘書處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