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日文告
建立和平、尊重少數〈一九八九年〉 01. 「自十九世紀以來,一種政治風尚擴散開來,並在全球各地取得據點,依照此政治風尚,同一祖系的人民渴望獨立,建立他們自己的國家。然而,基於種種緣故,這希望不是都能實現,因為少數民族通常被包括在一個不同種族團體的國界內,並導致相當複雜的問題」〈和平臨於大地通諭,Ⅲ〉。 2. 社會團體從隔離的文化傳統,種族和人種,宗教信仰,或歷史經歷,取得它們的起源,而少數團體幾乎存在於今日所有的社會中,一些少數團體追溯到久遠時日,另一些的起源較近。它們生活的境遇極不相同,以致不可能描繪出它們的完整影像。一方面,有些團體,即使極小型,能保存並確定它們自己的本質,及整合於它們所屬的社會中。在某些狀況中,這些少數團體在公共生活上甚至達到對多數的監督。另一方面,人們看到少數團體沒有影響力,不能完全享有它們的權利,更好說發現它們自身處於苦難與悲傷的境況中。這樣能導致它們默默地忍受,或騷動,甚至反抗。然而,被動或暴力,對建造真正和平的環境而言,均非適當途徑。 3. 在一個由各種不同的人民團體組成的國家中,兩個普遍原則絕不能廢止,它們是一切社會組織的基本原理。 4. 法治國家的目標之一是全體國民在法律之前能享有相同的尊嚴和平等待遇。然而,一國家內少數可以識別團體的存在引發出它們的特殊權利和義務的問題。許多這些權利和義務在少數團體與國家的關係上必須加以確定。有時候,這些權利編制成法規,少數享有特別法的保護。但通常即使國家保證這種保護,少數也會遭到歧視和排斥。在這種情況下,國家本身有保護和扶植少數團體之權利的責任,因為,和平和內在的安全能得以保證,唯有透過尊重凡國家有責任保護的那些人的權利。 5. 少數團體的首項權利是生存權。此權利能夠在許多方式下被忽略,包括極端事例,如透過公開或間接的殺戮方式來否認生存權。生命權利是不可剝奪的,國家若繼續或容忍針對危害屬於少數團體的國民生命的行為時,就是侵犯賴以治理社會秩序的基本法律。 6. 生存權也會在更微妙的方式下被埋葬,有些人民,尤其那些被認定為本土的或原住的,經常與他們的土地保持一種特殊的關係,一種與其團體之認同不可分離的關係,他們有他們自己的種族、文化和宗教的傳統。當這樣的原住地人民被剝奪去他們的土地,他們就失去他們的生活方式的致命因素,自然地他們冒著一個民族消失的危機。 7. 另一個權利必須受到保護的,是少數保存和發展他們自己文化的權利。少數團體遭遇到文化消失的威脅不是沒有聽說過。有些地區,事實上,法律被制定來否認他們使用自己語言的權利。有時候,人民被迫去變更他們的家庭和地方的名稱。有些少數民族看到他們藝術和文學的表現被忽略,他們的節慶和慶典在公共生活中不佔地位。所有這些能導致一個珍貴文化遺產的失落。與此權利緊密相關的,是與有共同文化和歷史遺產但生活在另一個國家的領土上的團體接觸的權利。 8. 這�塈琤u願簡略提及宗教自由的權利,因為這是去年世界和平日我的文告主題。這權利適用於所有宗教團體,亦適用於個人單獨地和集體地,包括宗教信仰的自由表達。因此,宗教少數團體必須能夠以符合他們自己的禮儀去敬拜。他們也必須有立場藉適合的教學計劃提供宗教教育,並運用必要的方法達到此目的。 9. 現時,基本人權記載在許多國際的和國家的宣言中。這些法理上的工具雖然是重要,然而,它們仍然不足以克服根深蒂固的偏見和不信任態度,或消除能導致反對少數團體行為的思想方式。法律轉變成行為是一個漫長而緩慢的進程,尤其是要磨滅偏見和不信任的態度。這並非說此進程無任何緊急性。不僅是國家,而且每一個人都有責任盡一切可能來完成這個目標。雖然國家能扮演一個重要的角色,關心有助於彼此了解的文化創意和交流的推進,亦有助於訓練年輕人尊重他人和拋棄一切偏見的教育方案。很多偏見乃源出於無知。父母亦有極大責任,因為孩童們從觀察學到很多,並會採取他們父母對其他人民和團體的態度。毫無疑問的,一個建基於尊重他人的文化之發展對建設一個祥和社會是必要的。但是,不幸的,今日顯然的事實看來,這種尊重的有效實行遭遇到了不少困難。 10. 當少數團體提出主張,尤其有政治含意的主張,敏感的問題就會發生。一個團體有時可能尋求獨立,或至少尋求更大的政治自治自主權。 11. 每一權利附帶有相對的義務。少數團體之成員對他們生活的社會和國家亦有他們本身的義務:首先,一如所有國民,為共同福祉而合作的義務。事實上,少數應該對祥和世界的建立提供他們本身的特殊貢獻,一個祥和的世界反映出所有居民的豐富多元性。 12. 從上述的探討中,人們可窺出一個公正祥和社會的輪廓,為了此社會的實現,所有的人都有責任作盡力的貢獻。建立這樣的社會要求全心全意的承諾和投入,不僅要消除顯然可見的歧視,而且也要消除使團體分裂的障礙。遵照正義的和好及尊重社會各階層合法的願望應是良規,總而言之,建立一個祥和社會的忍耐和努力在擁抱所有人的愛中找到力量和成就。這樣的愛能夠在服務人類的豐富多元性的無數具體方式中被表達出來,而人類本是同源及同一命運。 13. 最後,我願意向在基督內我的兄弟姊妹們提出特別的請求。不論我們的本源所出,不管我們生活何處,我們大家都知道,藉信仰並在基督內,「我們大家在同一聖神內纔得接近天父」,因為我們成為「天主家庭的成員」〈弗二: 18, 19〉。作為天主一家的成員,我們不能忍受分裂和歧視出現在我們中間,當父派遣祂的子來到世上,祂托給他普世救恩的使命。耶穌來到是為「一總人獲得生命,且獲得更豐富的生命」〈若十: 10〉。沒有人,沒有團體,被拒絕於始終如一的愛的使命之外,這愛的使命現時已托付給我們。我們也應該祈禱,如耶穌在受死前夕的祈禱一樣,用簡潔而莊嚴的言語道出:「父啊!使他們在我們內合而為一,就如你在我內,我在你內」〈若十七: 21〉。這禱詞應是我們一生的工作的目標,我們的見證,因為身為基督徒,我們了解我們有一位共同的父親,祂待人一視同仁,沒有差別,「他愛外方人,供給他衣食」〈戶十: 18〉。 14. 當教會論及一般差別待遇,或在這篇文告中論及影響到少數團體的特別歧視,教會首先向她自己的教友說話,不論他們在社會上的立場或職責如何,正如在教會內沒有空間讓歧視存在,因此沒有基督能夠狡黠地培養或支持不正當地分裂個人或團體的結構和態度。這同樣的教導應該適用於那些求助於暴力或支持暴力的人。 15. 結言中,我願意表達自己與受苦的少數團體成員精神相近。我知道他們痛苦的時刻和他們合法自豪的理由。我祈求他們的考驗能盡快結束,所有的人能確保無慮地享有他們的權利。我也請求大家祈禱,俾使我們尋求的和平是真真實實的和平,建立在堅定不移的「基石」│即基督本人上。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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